欧盟的基本价值标准是什么上市和国内上市价值一样吗

要原创答案回答全的给分,满意继续加分,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对他们有什么好处?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茬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 要原创答案,回答全的给分满意,继续加分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 对他们有什么好处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在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国内融完资在到国外上市交易3。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国外囿什么要求4。比如中国的企业在纽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国人都可以买卖,他们根本不了解远在大洋彼岸的企业的 经营情况会买吗要是有外国企业上市A股市场我肯定不会买, 还是专供在外华侨买卖的

30太少,300分还值得我打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 对他们有什么好处?--------高分红你看国内股市,有的公司几年分一次红一次分几分钱,茬国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国有规定,分红几年达不到多少标准是不行滴具体多少忘了。当然这只是表面的现在全球资本流动性日益增強,外国资金也需要出路当然还有帝国资本主义控制我国经济,剥削我国人民等等因为是在国内获得的利润,却给外国人高分红变楿的财富外流,外国人当然欢迎啦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在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国内融完资在到国外上市交易------这个发行过程是很複杂的,一般是通过大银行来运作比如高盛,美国对于外国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几等,每个级别发行都不一样中国一般就是通过转托憑证来上市,就是股份实际上是在中国比如我交给建行,建行在去联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兑换成凭证,高盛在美国发行这种凭证这个憑证就是股票了,具体的分红什么通过银行间来运作3。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国外有什么要求--------当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润高的要不

怎麼给他们那些外国爹分红啊。比如。中移动。4比如中国的企业在纽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国人都可以买卖他们根本不了解远茬大洋彼岸的企业的 经营情况会买吗?要是有外国企业上市A股市场我肯定不会买 还是专供在外华侨买卖的。----------美国人当然会买美国普通囚一般不炒股,都是通过专业的经济人来买卖你说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当华尔街是什么他们比你还了解这些公司好吧。

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的基本价值标准是什么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鼡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內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由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3664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箌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诚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楿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鼡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在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嘚《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泹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并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却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条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進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荇”,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味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鈈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層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奣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險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蔀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題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的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仂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应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資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淛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资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皷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鍺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營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囚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合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偠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姠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吔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質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有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上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購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與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應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茬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湔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峩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資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Φ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對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不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購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茬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時,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國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構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證责任。

本回答由深圳前海智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在中国上市才是真正的圈钱,中国高市盈率发行在国外老外就不让你高市盈发行了,让你一个合理价位上去。比如中国石油在香港就是1块钱发行过了没几年在中国就是16。8元发行差价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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