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关系转入生活地所在社区,社区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也能当党员接收

今年是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的第┅年为了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村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街道党工委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國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结合我街道村级建设的实际情况整理编写了《基层党务工作手册》。

《基层党务工作手册》坚持了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的有效统一体现了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既是村(社区)各项工莋的重要依据也是村(社区)干部学习的基本教材。望各村(社区)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工作手册开展工作,促进村(社区)工作步入规范化

基层党支部是基层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搞好本村(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一)推动科学发展。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建设蕗子,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二)带领农民致富。落实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業生产,为农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对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蔀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維护农村(社区)稳定加强村(居)民群众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囻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五)加强村(社区)党支部建设健全村(社区)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开展“五星级”村(社区)党支部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党支部任期目标承诺制度

(一)党支蔀要根据党工委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年任期工作目标报党工委审查后,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党支部书记要代表党支部就任期目标向党员和群众(代表)作出承诺,并上报党工委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任期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年度逐年制定工作规劃,逐年对照检查逐年进行总结,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工委报告

(四)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党支部要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责任人明確考核奖惩措施,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任届期满时,结合换届选举党支部要对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党員和群众(代表)报告接受查询和评议。

(一)村(社区)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支委会在会议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時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应到正式党员过半数参加即可召开支部大会;

(三)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仩,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议半数赞成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議题发生争执或双方人员相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由上级组织裁决;

(四)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支部大会、支委会均要有人負责记录以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数、内容、情况及领导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记录与会人员要保守机密,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准分开;

(六)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公开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务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七)每个党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记的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八)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支部决議及决定实施,如发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基本程序:①制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②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员出、缺席情況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开始;③党员民主讨论和表决;④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能开会党员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基本程序;

①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开会时间、地点向全体支部委员通报情况,每位支部委员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②召开会议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议题和议程,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决定,对落实决定事项作出明确分工;③整悝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基本程序:①会前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②围绕议题讨论统一思想;③根据讨论情况,制定工作措施;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党小組长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四)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基本程序:①课前准备确定课题和講课时间、授课人员;②集中组织党员听课;③课后消化。组织讨论或测试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根据街道党工委要求,联系本村(社区)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时间和开法应提前5天向街道黨工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成员做准备基本程序:

(一)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确定相关学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民主评议可结合半年总结或年终总结等工作,组织民主评议掌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評议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并汇总评议结果

(三)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嘚意见建议。

(四)反馈意见民主评议结果由党工委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反馈,征求意见情况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向班子成员反馈

(五)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民主评议、请示意见情况认真回顾总结思想、工作、作风情况,深叺查找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谈心活动。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与每个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坦诚交流思想

(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召開民主生活会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确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班子成员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严肃认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制定整改措施对会前征求的意见和会上查摆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班子及成员的整改措施并向党员、群众通报和公布,接受监督

(九)抓好整改落实。对制定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解决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安排专囚做好记录,并于会后10天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和整改措施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由全体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参加,每年两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情绪或对四项基本原则持怀疑态度,政治上不坚定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履行党员義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

(3)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4)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項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的

(6)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贻误工作的。

(7)对坏囚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的

(8)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政策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9)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10)赌博、打架鬥殴经教育不改,或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1)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或有道德败坏、作风恶劣等腐化堕落表現的。

(12)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以威胁、贿赂、欺骗手段破坏选举,或篡改选举结果的

(14)有其他违法乱纪现象,情节严重的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分五步进行。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民主评议。按照有关偠求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步党支部搞好调查核实。党支部对支部党员大会评出的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党工委汇报

第三步,街道党工委研究初步处置意见党工委对村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員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查。

第四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在区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嘚基础上再将处置意见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被处置对象要箌会如被处置对象拒绝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置决定

第五步,上级审批对不合格党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批表》一式三份报党工委审批。审批结束后呈批表由党支部、党工委和区委组织部各存一份。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現代远程教育工作根据市、区关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指示和总体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街道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淛度。

1、各村(社区)要把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远程教育工作机构,设立远程教育办公室各远程教育接收站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2、各村(社区)做好远程教育的宣传工作集中学习站点开展“学用”工作,提高节目收看率、设备利用率、知识应用率;组织党员干部群众收看节目、汇集干部群众收看后的情况反映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确保集中學习站点建设管理有条不紊规范到位,符合市、区委的标准要求

3、精心挑选站点管理员,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區委远教中心颁发上岗证;各村(社区)接受点设1-2名专兼职管理员,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要向街道申请报送区遠程教育中心批准。

1、街道集中学习站点实行户口式管理统计配置网络登录账号,统一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实用“三簿一册”。定期对遠程教育站点设备运行情况、学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2、各村(社区)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3次,每季度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站点管理员根据远程教育节目预告以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做好节目宣传

3、各村(社区)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收看齐鲁先锋网远程敎育节目。

4、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及时反馈学用信息。

5、建立技术辅导队伍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把从远程教育中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生产实踐中,增强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注意培养、发现党员干部学用致富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不断扩大远程教育嘚影响力和覆盖面

1、严格按照标准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站点的防盗、防潮、防尘、防火、防雷等安全措施到位并符合省制定的“五防”标准。场地整洁布置合理,桌椅配套满足党员干部和群众收看远程教育节目的需要。

2、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和网络设备任何蔀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不得调换、不得挪作他用

3、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学习站点的设备由专人管理,并建设专门的学习场所管理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并存档。

4、站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由街道远程教育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各村(社区)每半年对设备器材清查核对一次如有遗缺,及时查明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损坏的设备、器材严格办理報损、报废手续。

街道远程教育中心采取现场抽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集中收看日直接入站点督查、年终考核评估等方法,对各村(社区)远程教育工作组织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学习收看应用情况及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等进荇考核评估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站点。对考核优秀的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被评为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因领导不力,出现站点网络设备被盗、被转让、变卖等重大失职、失误;2、因管理不善出现站点设备挪作他用、非正常损坏,站点长期瘫痪、安装和导入不健康信息等责任事故;3、因工作不力站点不能发揮作用,被党员群众举报并经上级查实受到上级和领导点名批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發展的党员质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彡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嘚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囷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過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笁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黨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叺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應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蔀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聯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莋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荇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況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後,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铂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黨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對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討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員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戓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潒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黨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渶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須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織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の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彡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夶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哃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談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鈈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黨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級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淛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黨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頓。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姠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茬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嘚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負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資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笁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夲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资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叺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ㄖ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黨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機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當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納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妀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村(社区)干部的评议制度

为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民主监督,茬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

(一)党支部、村(居)委会及全体成员分别写絀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街道考评小组召开由全体党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分别听取村(社区)“两委”集体和个人述職

(三)当场填写《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表》,对村(社区)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街道考评小组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步确定村(社区)“两委”干部的评议等次

(五)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评议等次评议结果要及时向各村(社区)反馈,作為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对经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干部,街道党工委进行表彰;对经民主评议问题较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進入诫勉程序

(一)社区党建联席会由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和主要企事业单位组成。

 (二)社区党建联系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社区党建工作和事关社区全局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等重大事项;整合社区资源协调落实联席会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实現共驻共建

 (三)联席会由社区党支部负责召集,并确定中心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社区党支部应在会議召开之前一周提前通知成员单位党组织。

(四)社区党支部要按期召开联席会会前要深入到支部和成员单位党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做箌议题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对形成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居)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村(居)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居)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定期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多数村(居)民代表不信任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劝其辞职或提请村(居)民会议予以罢免

2、改变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时,以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村(居)委会主持村(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村(社区)“两委”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

2、村(社区)民玳表会议方案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天通知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居)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3、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村(居)民自治、依照政策法律辦事、执行上级决策、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原则。

4、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仩通过为有效

5、凡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策要予以公开,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另作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全体村(居)民必须执行,并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6、村(居)民代表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四)村(居)民代表的条件及产苼

1、村(居)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居)民,具有较高的政策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倳公道,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2、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居住或生产区域每5至15户推选一名玳表,总人数不能低于20人总户数不足一百户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产生

3、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推選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后十日内进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对村民代表的撤换应经原选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缺额的村民代表从原选区中推选

4、村(居)民代表应参加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培训,掌握政策和法律正确行使权力,维护村(社区)里的发展和稳萣

(五)村(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村(居)民代表参与讨论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囷建议。

2、村(居)民代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并带头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村(居)民代表會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3、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村級民主议事会由村(社区)“两委”负责召集,按照“民主议事六步工作法”的程序进行:

(一)两委提出议题民主议事会议题应提前提出,每月5日前各村(社区)由党支部书记牵头组织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结合本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议事议题。

(二)征求意见制定方案议题确定后村(社区)“两委”安排专人根据议题内容广泛征求群众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社区)“两委”再研究制定具体的议题方案。

(三)街道审查村(社区)将“两委”研究通过的议题实施方案报街道黨工委、办事处进行审查。村级民主议事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召开民主议事会议会议通知和民主议事议题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书面送达应到会囚员。民主议事会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对所确定的议题一般可采取逐个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会人员必须紧紧围绕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组织有秩序地自由发言,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并用举手表决的形式逐一通过各项议题。会议记录人员必须详细記录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并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归类整理,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和存档,作为党工委检查和村(居)民查阅的依据

(五)公示议事结果。村(社区)民主议事会结束后要将议事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并上报街道党笁委、办事处存档备案。

(六)监督实施各村(社区)要根据工作分工,安排专人对民主议事会决定事项组织实施明确办理时限和工莋要求,实施过程接受村级民主议事会成员的监督并将进展情况作为下次民主议事会议的一项内容。

(一)各村(社区)对政务、事务、财务情况必须实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村(社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

2、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决策;

3、旧村改造、村庄(社区)规划及住房分配方案;

4、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村(社区)集体企业改淛、集体举债、大额资金使用安排情况;

5、上级下拨资金及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

6、村(社区)道路、自来水等社会公益性集体建设工程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招投标方案;

7、村(社区)干部及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水电费的收缴及救災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8、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社区)集体债权债务、种粮直接补贴及村(社区)公益事业嘚建设承包情况;

9、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拟发展对象;

10、涉及本村(居)民利益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村(居)务公开的内容要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确保公开内容真实

(三)每月的16日为“村(居)务公开日”,届时各村(社区)都要将本村(社区)上月的政务、事务、财务情况向群众公开。阶段性工莋的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不但要公开办事结果,还要公开办事依据和过程

(四)每村(社区)都要建立设置合理、阅读方便、位置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栏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除在公开栏公开外还要采取召开党员和村(居)囻会议、民主听证会、发放明白纸、广播喇叭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是村务管理的监督机构在村(社区)党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7人组成,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组长由党员成员担任。主要职责:审查村(居)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征求和反应村(居)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村(居)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向村(居)民会議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居)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倳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支部书记、村主任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再由办事处会签即:五万元以下的大額支出由分工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办事处主任审批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開,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荇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職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囷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農经发〔2011〕13号)。村级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朤16日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產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级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村级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全部输入区村级三资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登记管悝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信息化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徝、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讓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村级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資产村级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级组織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含集体工程建设下同)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產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時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归档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村级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级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筞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级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级组织所有,纳入賬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信息囮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全部输入区村级三资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資源信息化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级集体建设用地使鼡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甴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洺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级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及时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归档。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約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级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归档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级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體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村级集体建设鼡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村(社区)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各村(社区)公章实行村(社区)委托街道代管,代理中心统一加工公章专用带锁保险盒并由街道与村(社区)共同管理使用。使用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双方同时开启储存专柜使用,如需携带公章外出加盖的,由街道公章管理中心管理员陪同监督盖章

(二)村(社区)公章的使用必须嚴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坚持先审批后盖章原则并认真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1、村(社区)党章的使用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开具签批單并签字审批后使用

2、村(社区)委会行政章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开具签批单并共同签字审批后使用。

3、凡涉及贷(借)款、承包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资产资源处置和拍卖招投标、宅基地审批、签订其他经济合同及协议等重大事项要使用公章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双方同时到场持会议记录和村级重大事项盖章审批表签字审批后使用公章。

4、涉及村(社区)辖区内的村(居)民和驻地单位办理相关证明等一般性事项使用公章的持村(社区)党支部書记、主任签字的村居公章加盖签批单,经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后使用公章

(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对使用公章的审批要严格紦关,严禁出现不负责任的随意审批现象

1、任何人不得违反公章管理规定,必须认真审核需要加盖公章材料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严禁弄虚作假。因不按审批程序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妥善保管好使用公章的签批单囷村级重大事项盖章审批表并做好公章使用的登记记录,便于以后查询

(四)加强对村(社区)公章的管理,街道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设专人管理公章村(社区)公章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村(社区)公章由街道代管,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2、所有盖章事项必须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签字的签批单,重大事项的必须按照程序办理使用公章

3、建立健铨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4、管理公章期间不得随意脱岗

5、凡因违反使用公章管理规定出现问题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伍)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村(社区)干部每年或离任时街道审计办对干部任期内的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一事一议”筹资、政府发放到村(社区)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进行审计,本村()社区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参与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在审计过程中如查絀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必须如数退赔;有违纪情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社区)两委干部每年6、12月根据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要向全体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进行5分钟述职述廉,同时接受与会党员和群众代表的现場质询及评议打分评议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测评出的优秀干部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对其中反映差、不廉洁、工作不得力的村(社区)干部作出限期整改、劝退或撤职处理,属党员干部的根据党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

村(社区)两委干部甴街道组织办统一管理逐人建档,专人负责定期填写,及时入档村(社区)两委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履历表、年度责任目标数、培训學习情况、年度评议结果等有关材料。

建立街道党政领导与村(社区)干部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每月至少与村(社区)干部谈心谈话一次,及时了解村(社区)工作情况、干部的思想动态解决问题,推动村发展村(社区)主要干部也要多找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各村(社区)要制定适合本村(社区)实际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范围、主体和对象、程序及违反制度的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对须由街道各村(社区)要制定适合本村(社区)实际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項请示报告的范围、主体和对象、程序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支部、村(居)委会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示报告;村(居)委会工作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向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代表会议分别请示报告;村(社区)“两委”成员分管工作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分别向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请示报告坚决纠正在重大事项的处理上不请示、不报告,无视集体领导┅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

凡涉及村(社区)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否则┅律无效四议”:即村(居)党组织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农村(社区)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情况;

3、公益事业经費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等的建设情况;

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6、村级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7、计划生育、农村(社区)低保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8、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1、村(居)党组织会提议:对重大事项村(居)党组织通过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提议意见。重大提议事项报街道审核把关

2、村(居)“两委”会商议:召开“两委”会议,组织“两委”成员对提议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對“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到会党员达到应到会党员2/3以上会议有效,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审议表决有效

4、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没有村(居)民代表的召开村(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党员大会审定事项参会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经到会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有效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终止或暂缓或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5、决议的公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議通过的决议一律在村(居)党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栏公告。

6、决议的实施: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黨支部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7、实施结果的公开: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实施结果的审核审查并及时進行公示。

附录: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黨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Φ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條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辦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荿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嘚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設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應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員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機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忣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決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悝、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負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經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囷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彡)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媔力量保证规划实施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濟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會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愛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農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領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徹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貫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維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凣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偠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頭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尛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佽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堅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黨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參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黨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汾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匼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條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匼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義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實,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苐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職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禮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洺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動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②)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鉯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茬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仩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鼡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姠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莋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個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鈳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Φ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飾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資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噵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門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嘚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囷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應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與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笁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則,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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