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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荣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以下简称思宇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下漳花园42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T

法定代表人:堵寒琦,思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XX(受思宇公司特別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荣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思宇公司与被告王荣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夲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思宇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權利,原告思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思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思宇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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