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不知道原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是谁的情况下误签了银行的债务转移怎么办

审理法院:湖南省安乡县法院

裁判ㄖ期:2017年3月21日

债务承担;第三人代替履行

2013年7月2日凯乐建筑因承建恒生置业开发的恒生国际广场,与顶春建材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产品购銷合同》约定由顶春建材向工地供应混凝土。合同第8条约定凯乐建筑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8月1日顶春建材凯乐建筑出具对账结算单,注明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欠混凝土款1 643元整。2016年8月4日凱乐建筑项目副经理吴东华、张献发经手向顶春建材出具了如上金额的欠条,凯乐建筑财务人员杨其才批注欠款属实 由甲方(恒生置业)代付抵扣材料款

2016年8月31日,顶春建材(甲方)与恒生置业(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乙方拖欠甲方商品混凝土款1 749 643元,为落实还款计划订立还款协议如下,2016年9月5日前付款50 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付款90 000元;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余款;任何一期违约导致甲方通過法律程序收款的,乙方除按月息2分以欠付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保全、执行等费用和律师费用。

2016年 10月19日恒生置业向顶春建材出具欠混凝土款1 699 643元的欠条一份,并注明系吴东华、张献发据转据原据欠1 749 643元,在2016年9月6日已付5万元同时,頂春建材凯乐建筑出具的欠条退还给凯乐建筑凯乐建筑将该欠条销毁。后因恒生置业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恒生置业与顶春建材签订《还款协议》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替履行

凯乐建筑向顶春建材出具欠条并批注由恒生置业代付抵扣材料款,此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后恒生置业与顶春建材签订《还款协议》并出具余款欠条;同时顶春建材将凱乐公司的欠条退还给凯乐公司销毁。此时当事人三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恒生置业与顶春建材已通过协议和换据的方式约定由恒生公司取代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顶春建材与凯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顶春建材可也只可向恒生置业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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