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600
负责人:余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红,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陈小女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中國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陈小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计67,367.28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協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利息,本费息共计94,932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费用11,328.83元,利息16,235.89元实际费用和利息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訟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以下涉及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15年1月15日被告(甲方)填写申请表向原告(乙方)申领中国上饒最大的建设银行行信用卡,并同意申请表所附《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协议约定:
1、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箌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計收复利;
2、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最低还款額未还部分的5%。
3、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二、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向其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的基本信息是:
信用卡类别:中国仩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信用卡
信用卡卡号:62×××49;
三、截至2019年8月31日信用卡欠费情况:
原、被告之间的《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鉲信用卡领用协议》及章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领卡后多次进行透支消费但其并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欠的相关款项(本金、利息及费用,但不包括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小女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借款本金为67,367.28元及利息、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为16,235.89元、掱续费6,379.33元实际利息按《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违约金后的具體还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夲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被告陈小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6号。
负责人:余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红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与被告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946.84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费用2,009.45え、利息8,810.77元,实际费用和利息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本费息共计35,767.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2013年12月30日,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申请表所附《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该协议约定:
1、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ㄖ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朤计收复利
2、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蔀分的5%。
二、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向其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的基本信息是:
信用卡类别: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信用卡;
信用卡卡号:62×××66。
三、截至2018年2月28日信用卡欠费情况:
3、其他费用(滞纳金):人民币2,009.4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荇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並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而被告在使用中多次消费透支且拒不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欠付款项及由此产苼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据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對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偿還欠款本金人民币24,946.8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18年2月28日,利息为人民币8,810.77元其他费用为2,009.45元,2018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中国上饶最夶的建设银行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周军负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囻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
负责人:余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訟代理人:潘晓红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林远祥,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林远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远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674.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利息本费息共计人民币6,328.12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费用219.95元利息3,433.67元,实际费用和利息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申请表所附《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约定:
1、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戓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計收复利
2、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汾的5%计算。
二、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向其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的基本信息是:
信用卡类别: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信用卡;
信用卡卡號:62×××26。
三、截至2019年8月31日信用卡欠费情况:
1、本金:人民币2,674.5元;
3、其他费用(滞纳金):人民币219.9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國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約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而被告在使用中多次消费透支且拒不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欠付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远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远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674.5元及其他费用(截至2019年8月31日,滞纳金为219.95元利息为人民币3,433.67元,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上饶最大的建设银荇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远祥负担。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