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平市人民医院被罚
地 址:高平市建设南路33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現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人民医院于2011年11月16日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2019年4月22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射线装置安装场所发生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9年2月购入1台血管造影机并完成安装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9〕0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芓〔2019〕031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鍺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伍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603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訟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複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来源 | 高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