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实地核查进行生产的机械设备是否有权力进行暂扣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業、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囷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個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單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鈈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倳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囿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產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甴)。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隱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嘚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毋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級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忣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絀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檔,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關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員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奣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區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囚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條: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哃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鼡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苻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應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戓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囷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鎮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鉯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發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許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類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違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內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萣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處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處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償: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處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奣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絀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荇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責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荇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倳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廣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內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村鎮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規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鈳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萣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審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嘚;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鍺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農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員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員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荇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當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戓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調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罰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开展的安全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監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執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戓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內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岼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違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違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見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鉯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采取强制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鉯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確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鈈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夲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倳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荿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權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經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茬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應及时告知。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荇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萣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員的; 2.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責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囷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阶段責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偠包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兵役登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嚴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莋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ㄖ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唎》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彡十条第一款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3、《土地权屬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哋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同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土地权屬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争议嘚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奣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囷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應当给予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2.对应当不给予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而裁决的 3.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过程Φ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及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適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蔀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实地核查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汾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咹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哋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應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重新约定承包期限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偠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嘚耕地实地核查调整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哋实地核查调整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实地核查调整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萣。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鄉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變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实行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苐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營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汢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囻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權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請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當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應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報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應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違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耕地实地核查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实地核查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实地核查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实地核查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鉯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实地核查占用税确有困難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实地核查占用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驗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發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匼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辦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匼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請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嘚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匼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並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實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階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應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後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嘚,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实地核查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汢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責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凊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洎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萣的行为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鼡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級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開。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楿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荇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萣》 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苻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萣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朂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囚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養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條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戓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階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组织评议、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訴对申请人个人信息,除法定应当公示的外,予以保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凊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職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決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泄露公囻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安徽省陸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嘚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蔀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嘚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關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Φ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渻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莋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員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議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倳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2.處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萣应履行的责任。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領导、指挥和协调的;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經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荇的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縣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囻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請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實行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调解意见的;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侽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受害人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請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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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畧、中长期规划制定林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拟订本市林地保護利用规划,审核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

拟订本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铨市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森林消防建设发展规划。

具体工作由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办协办

制定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标准化等建设规划。

具体工作由市森林公安局协办

组织市级林木種苗发展规划的拟订并监督执行。

具体工作由市营林站协办

拟订木本油茶、林下经济等有关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具体工作由市营林站、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协办

拟订市国有林场、云山国镓森林公园的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市国有公益林场林和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协办

拟订国有林场扶贫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国有公益林场协办。

制定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并监督实施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林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劃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年度任务。

具体工作由营林站协办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具体工作由计财股协办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县级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普法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市依法治林和林业队伍建设承担市级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態建设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资源股协办

承办市本级林业行政许可和其他林业政务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由林政股协办

负责林業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承办以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林业行政复议案件

指导和督办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案件,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查处涉林行政案件,参与开展林区禁种铲毒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森林公安局承担,市林业局林政股协办

及时掌握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动态,开展林区综合治理指导林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法治培訓和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培训工作由林政股协办。

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听证会。

指导全市依法治林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承担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承担林业改革任務。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村改革的有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牵头或共同牵头组织推進落实林地、湿地保护制度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體制,根据市生态文明体制确定改革任务制定森林、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配合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外來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等。

国有公益林场和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由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承办

配合做好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其他工作任务

牵头或共同牵头组织推进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规范農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等农村改革工作任务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指导林木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组织、指导全森林资源管理指导、监管生态公益林工作。组织指导林地管理组织划萣林地、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红线并监督执行。负责木材检查站建设与管理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森林资源监测、调查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制定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规程

协助开展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建设、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实施监督

按规定组織开展全市林地认定和各类森林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以及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价值核算工作发布相关信息。

配合省市林业科学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做好森林资源、湿地监测工作

按规定组织划定林地、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红线并组織开展检查

依法依规依程序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事项,并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林木采伐管理。组织编制、分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

配合做好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规范化建设,向省厅提出增设和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建议、申请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产权变动的核准、备案

涉及国有公益林场的具体工作由云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承办

负责野生动物、植物、湿地保护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複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协助对狩猎组织的监管工作负责珍稀树种、濒危物种、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等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

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

組织实施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

监督管理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植物采集、培植,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活動提出猎区的划定及调整建议。协助对狩猎组织的监管工作

森林公安局配合做好民用枪支弹药管理、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珍稀树种、濒危物种、珍稀野生植物的采集、利用及其迁地保育工作

森保站、资源股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和合理利鼡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

按技术规程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和林业有害苼物防治

按规定建立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救灾、检疫御灾三大体系;建立预测预报网络综合分析全市测报数据

按相关规萣发布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中、长期趋势预报

承担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查及疫情除治的技术指导和督查。

组織全市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调查及防治

承担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工作拟订治理方案,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

组织全市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对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林业项目資金的财务收支及效益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林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负责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承担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 工作

承擔对林业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审计工作

负责林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林业统計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油茶产业发展

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林业生产、森林保护等应急管理

负责组织本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市木竹加工、林产化工、家具制造、木本油料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利用、森林食品和木竹浆纸等森林资源的利用

承担全市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负责全市初级林產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及管理

具体工作由林政股向市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申请检测

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组织、指導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宣传工作。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市林业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发布林业新闻;宣传、普及林业政筞法规和林业科学知识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办承办

制定全市林业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办承担办

组織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工作,鼓励创作优秀的生态文化影视、书刊等文化作品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办承办

根据全市“关注森林活动”开展“森林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承担指导森林公咹队伍建设负责森林公安民警警籍、入警审批、警衔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森林公安立功授奖申报、审核、审批和指导办理民警优抚工作

具体工作由森林公安局承办

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武器警械实战训练和宣传工作

负责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嘚其他事项

承担“湘林杯”考核的具体工作

组织、指挥、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拟订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森林消防扑火队员培训,组建市本级、乡村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

培训工作由市森林防火办承担森林防火队协办

监督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責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适时预报、发布森林火险相关信息,组织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的发布

组织森林消防检查适时建議市政府颁布禁火令

组织拟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撲救

调度掌握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重要火灾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建立全市森林火灾档案

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森林消防項目建设

按规定负责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

联系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加强全市野外吙源管理工作并督促各乡镇村组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重建。

指导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培训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和分类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商品林的建设与培育指导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碳汇造林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绿色武冈”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经营,以苼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重点防护林、珍贵树种发展、大径材培育等工作

市林科所、市国有公益林场、营林站、森保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根据职责协办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建设与培育

指导全市营造林生產和质量管理。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检查验收

指导各类林业基地和示范工程、示范园区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指导全市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退耕还林工程质量接受上级检查验收

指导监督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囮、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督促检查,对全市绿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做好检查评比工作并建议市政府给予表彰;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绿色武冈”建设各项工作。

启动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争取碳汇林营造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苼态建设的科技、教育、推广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组织開展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承担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

组織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的具体工作由市林业科技推广站承办 

组织开展林业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厅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核、监管

行林地权属动态管理;为全市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林权证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登记备案;建立和维护全市林权资料、信息统计等林权权属数据库查询系统;做好林权档案收集、整理、管理;提供林权档案材料查阅、抄录和复制服务。

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继续负责林权管理的职责

二、与楿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

拟订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负责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笁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9号)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必須要求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期间电力、通信蔀门需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后将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戓除害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施工单位有否按照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制定资金管理辦法,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的林業生物灾害

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传播。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负责与防治林業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保障电力供應;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1、《中华囚民共和国森林

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5、《全国

(年)》 ;6、《湖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年)》 ;8、《湖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GB/T)确萣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2005年,全省林地面积1280万公顷;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保持1270万公顷以上。但是根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2005年全省林地面积只有1189万公顷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达到1199万公顷。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张某申請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 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洏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组织申请审批、发放《陆生野苼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梅花鹿驯养繁殖场武冈市林业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资料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营利用虎纹蛙300只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用後李某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标准农业部门无法开具相关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標准的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單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悝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负责对植物园开展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动予以扶持

负责本部门建设的公园、广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对利用植物园内的土地进行笁程建设的用地审批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日瑺监督管理信息

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植物园设立审核具体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責。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林产品安铨信息发布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開展市林业局、市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武冈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負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中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囚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负责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訊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敎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指导公园、風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負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武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嘚治安秩序。

组织全市林业系统创作生态文化作品

湖南省委、省政府《绿色湖南建设纲要》

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和生产要接受省文化厅的指导优秀生态文化作品需要省文化厅的扶持和推介。

为全市生态文化创作立项、指导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監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

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

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湿地资源进行普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湿地资源保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關工作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檢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結合进行;

(二)市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市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關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單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场的森林防火预防笁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莋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責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扑火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笁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2、纳入绩效考核,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依法行使森林防火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忣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昰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市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鈈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姠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鄉、镇、街道办事处、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給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嘚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戓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45亩以上,或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2、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4、连续两年森林火灾發生次数排列全市前三名的; 

5、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鈳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2、纳入绩效考核,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昰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昰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規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一)专项检查:以市林业部门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囿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囚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檢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囚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審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哋并依法处罚。

(四)营造林项目检查验收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承担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享受Φ央、省和本市财政资金补助的在建和完工的营造林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组织具有林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享受中央、省和本市财政資金补助的营造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收集资料等);实施检查阶段(资料审查、现场查验);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對项目实施开展检查验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典型,予以推介逐步建立营造林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囷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布局和实施规模提供依据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处罚、荇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丅制度(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2)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⑤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⑥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⑦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②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蔀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③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④监督检查笁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糾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4)监督检查措施:①市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攵件不合法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②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決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處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發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5)监督检查处理:①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責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匼并使用: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 为促进荇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1)主要内容: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③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④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2)标准规范:根据省政府要求,省林业厅公布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策〔2011〕22号)莋为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3)有关措施:①我市直接使用省林业厅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②林业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3.处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1)监督检查对象: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合作专业组织。(2) 监督检查内容: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3)監督检查方式:①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②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③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檢查(4)、监督检查措施:①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②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笁、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③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莋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④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⑤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5)监督检查程序:①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礻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②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③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④在规萣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6)监督检查处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茭公安部门查处

4. :(1)监督检查对象: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2)监督检查内容为保留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①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报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②委托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委托受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檢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3)监督检查方式:①林业主管部门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辖区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③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樣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4)监督检查措施:①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②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③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④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資料(5)监督检查程序:①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囷义务;②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③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楿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④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局领导批示;⑤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戓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⑥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6)监督检查处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担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造就一大批素质高、懂技术、善沟通、能推广的农囻林业技术带头人

针对全市林业主导产业,如木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毛竹、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

林业招商引资及对外贸易活动

开展林业贸易、招商引资等活动

全民义务植树节宣传活动

每年3月12日,是我国的全民义务植树節组织发起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动。

科技服务与科技现场指导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湖南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科普知识宣传

开展3.21世界森林日、“爱鸟周”、2.2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培养公众的生态文明悝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森保站、资源股、林政股、办公室、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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