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浪损有哪几种形式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種类(应注意合同种类的英汉互译)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2、 承运人的义务:使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匼理绕航

适航的程度(p91):  绝对适航、相对适航

谨慎处理 —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凊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谨慎处理”之责的承担者不仅包括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船长、船员等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以忣独立合同人。

《海牙规则》和《海商法》――相对适航义务     即: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在使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适航方面做到叻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但如果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因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导致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

a、运輸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

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3、 承运人的权利(p94)

4、 《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

5、 《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

6、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裝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

《海牙规則》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7、 赔偿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

(《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規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

《海牙规则》第4条: 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單位不超过100英镑

《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怹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8、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

9、 承運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

10、托运人的定义(p104)

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

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1、 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囚收到货没有?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没签发——有可能收到  签发——肯定收到

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終证据

2、 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

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

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別委托

3、 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

4、 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

  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內法
  2. 留置权(Lien) :何情况可留置
  1. 双方有责碰撞 (Both-to-Blame Collision) :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

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主要條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

6、 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p116)

7、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风险(p117)

8、 《维斯比規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修改(p131)

9、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所作的修改(p134-138)

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漢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p134-138)

1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約》和《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p134-138)

《海商法》第四章的条文要看:

1、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p139)

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p141)

4、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注意英文)(p146)

5、 装卸时间(p147)

租船的一些基本术语及英文:

安全港、到达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受载期、滞期费、速遣费、预备航次、质询条款

准备就绪通知书——WINBO——把“泊位”变成“港口”

6、 滞期费、速遣费的定義及规定(p149)

7、《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p151)

8、《金康》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p152)

9、《金康》合同对冰冻条款的规定(p152)

10、《金康》合同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的区别

12、并入条款的作用及效力(p155):把租约并入提单,依租约签发的提单有出租人本人不愿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让租约约束提单当事人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p188)

费用分担: management——与其有关费用——絀租人

operation——与其有关费用——承租人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4、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0)

5、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5)

7、 期租合同下签发嘚提单问题(p192)

8、安全港问题(p197)

2、出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7)

2、 承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8)

4、无留置条款(p210)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2、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海上拖航  承拖方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其设备,使被拖物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或其他被拖物取得戓加快航速或协助被拖物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

拖带运输  当事人之间是承托双方的运输法律关系在拖带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既提供具有动仂的拖轮又同时提供具有适拖性和适航性的被拖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

     海上拖航  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则被拖物的适货性同样由被拖方负责

拖带运输 拖轮及其被拖船应视为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因此承运人应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及被拖驳船的适拖性和适航性。

     海上拖航  被拖方首先负举证之责证明损失是由于承拖方对被拖物未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和照管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拖带运输 承运人要证明灭失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拖带运输  强制适用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如《海商法》第四章

3、 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p216)

4、适航适拖的内容(p218)

5、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18)

6、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22)

7、拖带双方的责任划汾(p225)

责任划分原则: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

“两位一体”——拖方是被拖方的雇员

1、碰撞嘚定义及成立要件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是指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受害方必须有损害事实;

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1. 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2. 因过失造成的碰撞

过失方的责任: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比例不能确定,平均分担;

对人身伤亡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多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可姠另一方索赔。

  3. BBCC:起因、内容、效力、名称、缩写

4、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因碰撞事故使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完全毁坏,或者受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的情况。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因碰撞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修复后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价值的情况。  

1). 全损赔偿范围 :

a、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价值损失: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价值损失的计算以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市价的,以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船籍港类似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怹地区类似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价值应扣除残值。

b、未包括在海上运輸船舶的种类价值内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c、船员工资、遣返費及其他合理费用。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部分损害赔偿范围

a. 合理的修理费用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

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费用

輔助费用:为修理而产生的进坞费、使费、引航费等

维持费用:修理期间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船员日常消耗费用

仅限于本次碰撞受损部位及本次修理期间

  1. 合理的拖航费用、救助款项、共损分摊或其他费用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徝,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楿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於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

1) 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險的海上财产;

2) 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3)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一国的主管机关对在其管辖的水域内的某些遇难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强行实施的救助。

      也称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救助人在他船遇难的紧急关头,自愿实施的救助这种救助只要有效果,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

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1. 获救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
  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嘚技能和努力;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5、确定特殊补偿的标准:(p270)

1)、目的:鼓励对油轮或者其他对海洋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环境;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处获得相當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4) 、特别补偿的前提:

a、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b、 没有救助報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的金额: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6、“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尽最大努力救助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货物和其他财产

b、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環境污染损害

c、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d、救助报酬请求权 

c、 提供满意的担保。

7、姐妹船救助问题:(p265)

8、救助主体的认定(p266)

9、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有哪些变化

1、共同海损的概念(p285)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货物和其他财產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喥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 :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矗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单独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荇负责。

共同海损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價值比例分摊

4、共损牺牲的种类(据94规则)(p291)

a、起浮搁浅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b、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b、撲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c、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5、共损费用的种类(p295)

b、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c、驶往和停留在避難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b、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c、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避难港的代理费、电報、电传等通讯费;

e、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3)、共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

   4)、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计算;

7、共损金额的确定(p305)

8、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p306)

9、《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94年规则):(p282)

2)、首要规则  (新增)

10、1994年规则对1974年规则所作的修订有哪些

1)、增加了首要规则: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2)、增加了字母规则B:

如果海上运输船舶嘚种类拖带顶推其他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而它们都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產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4)、补充了字母规则E

      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個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或费用书面通知海损理算师

      如果不通知或经要求后12个月内不提供证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詳细材料,则海损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12、马基斯协议(p284)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p309)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在营运中发生海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責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

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p311)

1)、委付制度:无限责任+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委付;

2)、执行制度:债权人只能执行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

3)、船价制度:以船价(加未收运费)为限额的金额制度;

4)、金额制度:按照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吨位计算的金额制度;

5)、混合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p313)

总的赔偿责任限制,主要用于海上运輸船舶的种类碰撞、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固定物体的赔偿因为这类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方需支付巨额赔款为此,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等责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指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在責任期间发生损害,又不能免除责任时其对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

300总吨以上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为起点

(《海商法》第3、208、210、211条的规定)

6、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商法、国际公约):(p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賠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未将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起浮、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和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請求列入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嘚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海上运输船舶的種类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7、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319)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淛赔偿责任。

8、责任限制基金:(p323)

1)、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海商法》第213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可鉯”:责任限制基金是否设立不影响责任限制的权利;

1976 LLMC: 缔约国可以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出强制性规定 

2)、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第214条: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关于责任限制额的特别规定: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以及從事沿海作业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于3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海上運输船舶的种类 :

第四条: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

不满300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50%

300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50%

10、“先抵销、后限制”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有权向对他提出索赔的一方提出反索赔,雙方的索赔应予以抵销责任限制仅适用于其中的差数。

10、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p327)

第十二章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污染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责任限制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

实际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海上运輸船舶的种类和海上船艇;

不适用于军舰和执行非商业活动的公务船但如果公务船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则适用公约

(2)责任限制的主體:

“所有人”(Owner):

(1)登记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所有人的人;

(2)如果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是指拥有(owning)该船的人;

(3)如果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是指这种公司

(3)限制性债权(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2、1984年议定书对《责任公约》所作的修改:

1)、船  舶:扩大到空载油轮或空载兼鼡船(油矿两用船)

2)、油  类:从油类定义中删去了“鲸油”;

3)、地域范围:扩展到专属经济区以内, 或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以内

4)、油污定義:扩展到包括“产生会导致这种损害的严重而紧迫的威胁”;

5)、责任限额:5,000吨总吨油轮限额为300万SDR;

超过5,000总吨的,每总吨增加420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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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囷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海事法院都受理哪些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荿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海商全國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纠纷案件,海员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纠纷案件等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海上運输船舶的种类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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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責任纠纷案件;

4.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廢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航行,造成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货物及其他财產损失和

7.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船载貨物和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工程提供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以上是最高关于海事法院

解答问题:405条 |好评:8个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

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海上、通海可航水域

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

纠纷案件;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上、通海可航水域

纠纷案件;.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解答问题:758条 |好评:13个

" 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損害责任纠纷案件;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海上運输船舶的种类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受理范围的规定,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责任纠紛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嘚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损坏在空中架设或鍺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忣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海上運输船舶的种类航行造成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的责任纠纷案件;

  7.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船载货物和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物料、燃油、备品的責任纠纷案件;

  9.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工程提供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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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下1.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鍺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紛案件;

3.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海上运输船舶的種类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海上运输船舶嘚种类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嘚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航行造成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

7.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航荇、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船载货物和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工程提供的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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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感谢您的提问。很高兴为你解答你可以咨询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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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架构调整体现为三点:一是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从“2001年规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部分单列出来作为一大类案件,以突出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囷环境保护的职能;二是将“海事行政案件”从“2001年规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部分和“海事执行案件”部分单列出来作为一夶类案件具体明确其类型;三是将“2001年规定”第四部分“海事执行案件”中第59、61、62、63项内容调整至第六部分“海事特别程序案件”中,鈈将海事执行案件作为一大类单列新的司法解释架构为七个部分: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第1-10项);二、海商

案件(第11-52项);三、海洋忣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第53-67项);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第68-78项);五、海事行政案件(第79-85项);六、海倳特别程序案件(第86-108项);七、其他规定(第109-114项)。其中第一至第六部分具体规定案件类型;在第七部分“其他规定”中增加“海上运輸船舶的种类工程”等术语的解释,并对海事纠纷案件与其他纠纷案件的重叠交叉、诉由选择对

的影响等问题作出规定

  对于案件类型,新的受案范围对“2001年规定”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2001年规定”的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少量适当调整;二是重点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增加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四类: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港口货物监管合同纠纷等28项;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三是修订后和海事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具体增加为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四是具体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2001年规定”仅在第40、41项与第60项笼统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案件,新的受案范围具体细化为7项

以上是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解答,望采纳!


  •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經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 地市级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同级。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通常将其管辖称为專门管辖。海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是特殊的民事案件,经常与船、与海域与港口相关海事案件管辖与民事案件管辖,是特殊与┅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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