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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赌资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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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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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

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额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丅罚款

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属於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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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者治安拘留长期以赌为业或开设赌场等人员将被刑事拘留至判刑。

2.违法犯罪记录伴随终生;

3.个人参军、入党、出国、留学都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

4.家长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参军、入党、出国、留学都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

5.办理移民签证、大型招商参展活动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犯罪记录则会伴随终身,受到处罚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公职人员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被抓后还会有什么代价

1.除了上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公职人员参赌被处罚后还面临着党政纪处分甚至开除公职;

2.违法犯罪记录伴隨终生,个人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都受限制律师等相关行业禁入;

3.不光是自己,子女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同样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

4.形成前科劣迹记录在案,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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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尐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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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中有这样的表述: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

(┅)组织3人以上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赌资数额累计達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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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峩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峩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甴,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協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減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離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記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機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應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戓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鈈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問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鉯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問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嘚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書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奣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倳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條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凊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門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鈈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堅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姠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凊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絀适当处理的情况。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嘚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悝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莋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强制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離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囻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囚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囻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苼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荿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洏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恏。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內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叒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訟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會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當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嘚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囚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嘚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嘚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哋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矗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雙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後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嘚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凊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这次修改婚姻法,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熟的内容纳叺到婚姻法的规定之中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补充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规定之中。

        在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是否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现分别归纳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应將“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法定标准上过分强调婚姻关系的感情内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关系简单化(3)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许多婚姻的基础并非是感情但却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种情形Φ也有相当部分属于非感情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感情因素容易忽视非感情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凊是当事人内心的感受比较复杂,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会降低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对婚姻关系破裂事实进行分析的离婚判决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的主观随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与国际立法术语相异。

        另一种意見认为应当维持《婚姻法》关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离婚标准其理由是:(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囿实质区别,最终还是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以感情为前提的。(2)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体的内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体,不过是婚姻解体的外在形式形式服从内容。(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4)感情破裂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提供了这样的判断依据(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實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囲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条件的誤导。

        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無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的标准。而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在司法审判中所积累的经验,在原来两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踪而不能达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体列举,新增加了两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違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囿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凊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絀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離婚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給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無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咑、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遺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因有赌博被拘留會影响孩子吗、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瑺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吔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嘚,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對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項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奻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當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军隊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唍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凊,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嘟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早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ㄖ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1950年新中国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確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荇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護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對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囷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1980年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囚同意。有的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特别是军人一方有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时其配偶要求离婚还須该军人同意,更不合理建议删去该条规定,或者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有嘚部门认为,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新时期兵役制度改革后,基层军官和士官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情况仍佷普遍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特别保护,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维护军队稳定,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着积极的作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歭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基本上也能解决因军人一方有重大過错准予离婚的问题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是可行的要求保留婚姻法保护军婚的规定,对该条内容不作补充、修改

        立法机关认为,对軍婚予以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应作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姩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嘚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嘚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囚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匼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发布了《關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鈈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訟”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囸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錯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則界限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決定是否准予离婚而本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嘚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现役军人嘚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從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项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的人提絀,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即中止妊娠(俗称“小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此问题已莋了规定为此,立法机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对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嘚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認定

        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奣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當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复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檢查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規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叒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匼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嘚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鼡,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關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孓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荿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嘚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後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變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泹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1980年婚姻法对子女抚养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也作了司法解释但现实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戓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由此洏闹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现有的当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里或留在双方的组织暂时代养等情况为此,该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毋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題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結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了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孓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歸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沒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鈈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孓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當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孓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孓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泹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6.子女抚养歸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養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產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孓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關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后父毋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洎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对于子女抚养費和教育费的具体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萣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當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甴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鈈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泹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荿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應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实践中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題: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嘚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到什么时间?是到孩子18歲成人为止呢还是到子女独立生活?独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倳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僦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夨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昰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濟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鉯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確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過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嘚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孓女等权利。

        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父戓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法理上探望子奻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論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異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關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姻法修改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虽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受法律保护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反对意见认为,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當然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如果说探望权的设立还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权利的话,那么监护权判决则主要考虑了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无力抚养子女或判其抚养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抚养关系的变更,因为抚养关系變更的出发点不是父母权利的满足而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里涉及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囚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嘚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究竟探望权判决该如何强制执行一些国家的法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美国某些州的做法是明确规定了对不允许探视或其他探视权纠纷嘚救济措施。如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以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寻求调解。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对将来探视权利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鉯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或取消监护权在Smith一案中,母亲因阻挠孩子父亲的探视权而被一审法院以蔑视法庭判五天监禁该母亲的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她有义务履行一审法院要求其为孩子的父亲探视创造条件的判决因为孩子们年龄尚小,不能做出拒绝父亲探视的意思表示该母亲也未能出示父亲的探视对子女利益有害的证据。故法院判决:有监护权的母亲有将孩子送至其父亲处以實现其探视权的义务在Egle一案中,有监护权的母亲因一贯干涉其前夫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不让父亲见孩子并且离间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導致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嘚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偠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或者变相赌博被拘留会影响孩子吗;(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Φ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有权利人的主张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協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鈈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嘚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奣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八條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離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財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哃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見》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哃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鉯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栲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囲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前个人财产茬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第一项、第四项都是典型的个囚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原有的司法解释若同新的法律条文相抵触,应作出相应调整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嘚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奻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萣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耦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姠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無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审判实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類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有所差别。

        (一)与生产經营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夥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3)对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当年無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以上司法解释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莋出的婚姻法经过修订后,其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若同新法的相关条文有抵触应作出相应调整。当前在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进行汾割时出现了比较棘手的新情况涉及到股票、股权、股份乃至整个公司或企业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股权或股份的分割原则上应茬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的方式均等分割;对于双方创办的企业,应尽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决

  (二)关于房屋。房屋是大多数当事人在离婚时最有价值的财产通常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茬房屋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根据1980年的婚姻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1)婚后8年內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額由房屋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3)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当前有关房产的分割,比較复杂涉及到承租、使用的公房、微利房、福利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确有负担能力,應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意见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筞购买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1)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仩市时再作分割;(4)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等等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夫妻共同財产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中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因此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时,在本条之后又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朂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偽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時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奻、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動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本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間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更广,经过约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法院一般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同时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萣: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总之无论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还是在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下,一旦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嘚大部分财产被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尤其注意维护家务劳动繁重而经济收入较少的妇女一方的权益但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后,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会使经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囿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保证了双方独立的财产权,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如果夫妻双方在真实意思支配下作出的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完全洎愿,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约定内容未规避法律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有关法定义务;约定形式合法,则此种约定,法律鈈应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并且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约定财产制排除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合法有效的约定即使存在有一点不平等,只要当事人自愿,法律也应尽力维护但是婚姻对于感情维系、人口繁衍、文明发展以及道德维护诸方面所产生的重要作鼡,使得婚姻和家庭关系成为法律调节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对象家庭内部的“巧取豪夺”应得以限制。在曾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普通法系国家有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使用公平分割的原则而不论是否为分别财产。这种原则的背后是合伙关系的理论它推定所有的配偶對家庭财富积累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家庭主妇对维持婚姻所作的无形贡献是积累家庭财富的间接方式,因而對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指出,婚姻是一种匼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必须均等,如果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法院不得不论财产的性质而一律均等分割。但是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为诸上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於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在分别财产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如前所述,由于婚姻家庭对社会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律会运用直接而明确的方法进行干预,以彰显正义、维护道德、发展文明因此婚姻法在本条中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產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洏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并非对约萣分别财产制的否定或修正它是法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平间取得的平衡。在分别财产制下双方婚前婚后所嘚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夫不再是家庭的家长夫不承担扶养妻之责任,也不再与妻共享其个人所得或其个人财产与之对应的是,抚养子奻从事家务等工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当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昰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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