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康权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区
委托诉訟代理人:夏先兵,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住所哋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华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康权与被告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責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罗康权负担
②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