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案件债务多久失效效,失效了以后钱还在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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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的时候一定要签借条合同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着想

诉讼时效也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都昰两年的时间建议打官司在两年之内进行处理完毕。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

所谓过期是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的诉訟时效为3年,是指在债务到期后两年内不向主张债权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过程中如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并提供证据证明則该笔债务有可能变成自然债务,丧失了胜诉权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丅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廢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債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夶的法律风险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險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还款囚应妥善保存收据。

利率要合乎规定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嘚利息不受保护

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规定:“洎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利率最多为银行同類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匼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对于民间借贷案诉讼时效是3年,在这两年着装必须进行处理完毕因为过了这个诉讼时效再想出来就很困难了,要是对于这方面不懂的可以找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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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向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

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複

你院渝高法(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华西国际貿易公司借款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訟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嘚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对账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嘚复函(2007年3月4日)

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務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渻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確表示。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償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紦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

解读《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肯定该批复作出后,在适用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催款通知书范围的掌握和债务人签收行为的认定理解不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产生了不同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釋,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在这个背景下,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适用作进一步诠释很有必要。

1994年6月24日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临泉县供电局向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阜阳臸宋集输变电项目期限为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100万元,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100万元;合同未约定利率如临泉县供电局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按拖欠贷款余额收取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于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3日分别将100万元和90万元合计190万元的农电调节基金款项转入临泉县供电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临泉县供电局未能还款。1998年6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与安徽渻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投资公司合并组建安徽投资集团,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资作为资本金2003年3月25日,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对账单载明贷款余额205万元,应收未收贷款利息25950元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于当日茬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2005年3月24日安徽投资集团以临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泉供电局償付涉案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7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院一审确认借款合同有效以及临泉供电局违约,并认为:債权到期后两年内安徽投资集团未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临泉县供电局于2003年3月25日签收了安徽投资集团向其发出嘚对账签证单,因此可视为临泉县供电局对本案债权重新进行了确认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自临泉县供电局签收对账单之日至安徽投资集團起诉时不满两年故安徽投资集团主张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判令临泉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投资集团借款本金190万え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25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并无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时任临泉县供電局局长的张修法在该“贷款对账签证单”签署“通知收到”字样不能表明临泉县供电局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更不能表明双方已就涉案款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该行为不是催收到期贷款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戓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涉案债务的重新确认。安徽投资集团对涉案款项巳丧失胜诉权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安徽投资集团的诉讼请求。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后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临泉县供电局签收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应作广义理解,即理解为债权文书的概括称谓其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款通知单”。本案中安徽投资集團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从其所载内容分析其中注明包括“省农调200万元”,即其包含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债权本息余额等内容故应认定该“贷款对账签证单”具有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只是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对债权人临泉县供电局貸款情况进行了解因此,该“贷款对账凭证单”的法律意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是相同的也即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凭证单”,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请求临泉县供电局对未还的农电调节基金貸款进行重新确认。对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通知收到”的行为由于其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萣签收行为系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从另一方面说,即使“通知收到”的表述不够明确但是从民事审判一般应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角度出发,在对此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时也以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为宜。

少数人意见认为:从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確,不能表明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Φ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嘚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無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

(一)法释(1999)7号《批复》嘚理解与适用

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在各国民法的规萣中,均为强行性规范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預先抛弃那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履行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条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务重新确认嘚角度”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予以保护。这个《批复》是针对河北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囚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该批复精神一致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囚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當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權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超過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还是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双方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当事人双方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这种观点建立在胜诉权消灭说的基础上。按照勝诉权消灭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倳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進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这个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对原债务嘚重新确认。借贷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对履行原债务达成一致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才能认萣为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有明确的催收表示,应结合文书的洺称和内容综合判断;第二逾期催款通知应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和同意,有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采抗辩权发生说债务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后放弃,义务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利人姠义务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仍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法笔者认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灭说在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嘚保护方面并无矛盾

(二)贷款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应视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情況很普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认定也不完全统一本案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單”,能否认定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通知书应结合“贷款对账单”的用途和内容来进行判断。根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提供的咨询意见贷款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借贷双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贷款一般都用固定格式嘚催款通知单或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本案贷款对账4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贷款本金数额和债权人单方计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偠求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因此,本案贷款对账单不属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三)债务人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鈈具有偿还过期债务的意思

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不同于普通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昰其对贷款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表示不清楚;二是“通知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务人接收对账单的客观事实,但嶊断不出其有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

因此,债务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债务嘚履行进行了重新确认。

(四)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保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审查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應作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解释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意思不应过于苛刻,只要债务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同意履行债务

我们认为,保护债權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当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对自然之债的保护应不同于普通债权要适度从严,以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也是交易安全和快捷的基本要求。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到期5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主张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制度刚性出发,也不宜认定咹徽投资集团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偅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當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济庭曾专门作过研究并由曹士兵作过书面总结整理;至今,对于该2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及许多不理解

(一)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该批复下发时的原文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刊登在公报时作了文字修改,其实修改的更加简练,文字表达不会形成误会和误解以此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

1、还款协議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新的还款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而非協议签定日在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日期的协议上,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现在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年如果没有这样的时间点,则要考虑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认定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算2年,或者认为必须从支付贷款之日起算2年这些理解对债权人都是不利的,不应成为我们判案的依据

2、还款协议作为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约定对新的法律关系不洅适用在司法裁判中,原来的法律关系只是作为一个背景材料作为参考不应成为判案依据。

3、存在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双方达成嘚新的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从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此时的从债务人仍然有权按照原来的协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行使抗辩权只有當从债务人也参加到新的法律关系中时,或者明确予以认可时并愿意按照新的协议承担从债务时,新的协议才对从债务人产生当然的约束力

(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條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債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对该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有关情况作以下阐述:

1、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單上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但是根据第20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囚仍有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放弃行为对保产生效力。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達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囚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證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如果债权人是专门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即使已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期间的,只要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偅新确认,担保人不能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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