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二中要多少分才能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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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C某某属农业户口,200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月底的每个学期均在镇隆二中做食堂工人,即镇隆二中开学,就开始工作,镇隆二中放假,就终止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两部分构成,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C某某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在被告的工资表中的领款人签名栏签名确认。寒暑假期间镇隆二中不向C某某支付工资。2014年1月学校放假,镇隆二中口头通知C某某,因C某某已65岁,超过了退休年龄,2014年春季学期不再雇请C某某。C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镇隆二中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会保险或返还扣发的工资。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5月13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平劳人仲不字(2014)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6月5日,C某某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隆二中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12个月×1200元/月),返还扣发工资14400元(从2008年开始计算:200元/月×6年×12月/年)。

一审法院另查明,C某某在镇隆二中工作期间,镇隆二中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自己亦未缴纳社会保险。C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36.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C某某、镇隆二中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镇隆二中应否向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镇隆二中是否存在扣发C某某工资的情况。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C某某于200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月底的每个学期在镇隆二中做食堂工人,虽然镇隆二中放假期间C某某不需在学校工作,镇隆二中亦不向C某某支付工资,但这是因为学校工作的特殊性造成的,C某某、镇隆二中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学校放假而终止。一审法院对镇隆二中"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期限只是一个学期,学校放假后劳动关系即终止"的辩解不予采信。C某某从2002年9月至2014年1月在被告学校连续工作11年零4个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C某某、镇隆二中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镇隆二中于2013年12月告知下学期不再雇佣C某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4年1月解除,镇隆二中应向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C某某在镇隆二中工作了11年零4个月,镇隆二中应向C某某支付11.5个月的工资即支付经济补偿13068.6元(1136.4元/月×11.5月)。C某某诉称其工资为每月12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4年1月C某某、镇隆二中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C某某于2014年5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于2014年5月13日决定不予受理,C某某于2014年6月5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三、关于镇隆二中是否存在扣发原告工资情况的问题。C某某诉称镇隆二中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镇隆二中并没有为C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该扣发的工资应当返还

给C某某,但C某某未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且从镇隆二中提供的有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看,镇隆二中不存在扣发工资的情况,故C某某请求镇隆二中返还扣发工资144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平南县镇隆镇第二初级中学支付经济赔偿13068.6元给C某某;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南县镇隆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诉人镇隆二中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C某某月平均工资1136.4元没有事实依据。二、C某某于2009年2月8日已满6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09年2月8日已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只是临时雇佣劳务关系,不存在无固定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一审判决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赔偿13068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C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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