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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三楼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自动药房发药系统项目(编号:ZJ-223050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1: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代理机构回复“经前期市场调研,3家以上产品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我司对此回复不满意,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 第三章采购需求倾向BD Rowa品牌的产品参数,经过与BD Rowa相关网站和产品介绍核对,参数基本与重合,疑似为BD Rowa量身定制的,附BD Rowa产品介绍复印件。2.代理机构回复“经前期市场调研,3家以上产品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但并无说明是哪3家以上产品能满足公平竞争,是否有可比性、可竞争性。经我方咨询相关厂家,虽有苏州吉成和苏州英特吉满足,但根本无法有效竞争,我方可以预测本次中标就是BD Rowa,其他两家最多就是来打酱油的,因为我们查询过资料,本项目技术分51分,BD Rowa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其他品牌至少会扣除10分以上,根本无法有效竞争,这些不是奔着中标的供应商的用意你懂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投诉事项2: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2: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代理机构回复“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我司对此有疑义,理由如下:1.采购需求中需求一览表▲2.2.2 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将上述条款设置为资格条款不合理:目前国内门诊发药机主要品牌有上海健麾(韦乐海茨)、苏州艾隆、北京华康、德国 Rowa、蝶和、深圳瑞驰、老肯医疗、上海瑞仕格、江苏厚宏、日本汤山、英特吉等,除了,ROWA和英特吉是机械手式发药机,其余厂家均为斜槽式发药机。斜槽式发药速度快,适应国内人口多,病人多的情况,工作效率高。国内90%左右的医院使用的是斜槽式。将此条项目作为资格条件,明显是对斜槽式发药机的歧视性条款。2.代理机构回复“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但并无说明是哪3家以上产品能满足公平竞争,3家以上产品是否存在可比性、可竞争性。仅公开资料查询,目前市场上主流发药机为韦乐海茨、rowa、华康、艾隆、瑞驰等,邵逸夫医院将除了rowa以外苏州艾隆、苏州英特吉作为调研样本显然不合理,因为进口品牌和苏州产的根本不是一个级别,根本无法有效竞争,没有代表性。法律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部分评分重要参数设置缺乏科学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对质疑答复有疑义,特此投诉。事实依据3: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部分评分重要参数设置缺乏科学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代理机构回复“对▲2.2.4表述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采购人根本不可能拿出有效的调研方案,即使有也是某个生产厂家为自己中标而寻找几家陪标的,说起来堂而皇之有三家满足,实质上是来陪标的。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拿出合法合规的市场上主流产品的对比表,看看是否可以有效竞争。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4: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代理机构回复“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我司对此有异议,理由如下:1.采购需求中▲2.1.2条中描述: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此条不合理,该条款要求主机的储药量达到30000盒及以上,这点是比较明显的排他条款,市面上主流的发药机存储量在盒,发药机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医院的实际处方量,使用环境和场地大小,发药速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设备可以自动补药,或者采用多台设备,都可以达到采购人发药的要求。将此条件作为实质性条款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2.代理机构回复“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但并无说明是哪3家以上产品能满足公平竞争,3家以上产品是否存在可比性、可竞争性。政府采购并未规定只有三家满足就可以有排他性了,设置实质性参数是有符合政策法规或国家标准的。法律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5:我司质疑招招标文件中部分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5:我司质疑招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2.1.4、2.1.6、2.1.7、2.2.10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代理机构回复不满意,理由如下:(1)2.1.4“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有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1)所配备的集成冷藏冰箱单元需内嵌在发药主机单元内”。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2)2.1.6“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虑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规定封闭式就是很明显的排他条款,明显将市面上大部分的主流发药机排除在外,发药机主要功能就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应该是多偏向于发药效率,而且全封闭再加上空气滤化设备,既增加了设备使用成本,增多了设备故障维修点。(3)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能对整机(或指定)的药品存储区域实现自动的清洁工作(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4)2.2.10“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法律依据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6:我司质疑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存在评分标准不明确,模糊。容易造成不公平因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6:我司质疑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存在评分标准不明确,模糊。容易造成不公平因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代理机构回复“评审因素已量化,并量化到相应分值。符合综合评分法的相关要求”。我司对此有异议,理由如下:评标内容及标准.(1)2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2)3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2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1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0.5分,无报价得0分。(3)4售后服务方案:4.1 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5分,响应时间一般,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4分,响应时间长,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3分,响应时间长,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4)5 安装、调试、培训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上述这些评分标准首先是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标准和依据。其次存在模糊表述,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技术性能较先进;技术性能基本满足,存在较大的缺陷、差距较大,报价不合理,解决方案充分,响应时间一般,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响应时间长,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解决方案差,基本能满足,储备情况差,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等不确定描述,既没有相关标准和依据,也没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法律依据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采购需求的确定或编制中介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经查询财政部官网相关案列1.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国库司留言编号:预咨询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财政部:我单位接到检举,对我市某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检举,检举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没有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没有加分或减分因素。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导致评审不公平。检举依据:财政局指导案例9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检举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四、技术部分(47 分)(1)对与省***厅***平台的对接方案及**市***平台的对接方案进行评价,优得7-10 分;良得4-6 分;一般得1-3 分。(2)对投标企业的项目需求分析、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系统功能的完备性等进行评价。优得7-10 分;良得4~6 分;一般得1-3 分。(3)投标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及配置与招标要求的响应程度等情况综合打分,满分10分,标星号参数每一项不满足扣2 分,扣完为止。(4)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质量管理、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资料整理,竣工验收、施工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9-12 分;良得5~8 分;一般得1-4 分。(5)项目经理答辩;答辩的内容为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答辩时间不超过5 分钟。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1.5分。请问该检举事项是否成立。答:举报事项是否成立应结合采购项目的全部资料具体分析,相关问题建议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财政部官网相关案列2.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国库司 留言编号:预咨询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 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时,减分项(偏离项)设置 数量多于相对应的总分值,若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扣完为止”,是否就不算作“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 问题?答:招标文件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偏离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对应的总分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极端情形,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投诉事项7: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原则。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7:我司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原则。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经论证审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并未排斥国产设备”。我司对此有异议,理由如下:采购需求倾向进口品牌的产品参数,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成交结果,国产品牌中标各大医院较多。该项目虽然可以找出很多理由,说明进口品牌的优势和采购进口品牌的理由,但国家的政策和法规都明确要求鼓励优先采购国产品牌,提高国产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国际形式复杂多变,作为政府采购是否应该执行国家的政策方针,本次项目设置的参数是以进口品牌作为评分标准。国产品明显是对国产品牌的歧视,是不合理的。法律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十三)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印发的浙财办字〔2004〕23号文件: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提高认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采购和使用“国货”,积极倡导“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作风。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五)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6.国家公布:鼓励采购国产医疗器械首个国家层面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下发,政府应率先采购国产器械产品。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6.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共同印发《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表示,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在医疗器械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购国产医疗设备。要求简化创新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招投标等采购流程,进一步加强首台(套)重大医疗器械以及“浙江制造精品”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宣传推广、采购使用和政策支持。《意见》还显示,要提升国产医疗器械发展水平。在医疗装备领域,围绕高端装备及核心部件(原材料)国产化的瓶颈问题,实现主流装备、核心部件等产品自主制造。重点发展高端数字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先进治疗性设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用械、糖尿病用械、精准快诊试剂及相关设备、医用级可穿戴式设备、手术实时成像、高端康复设备、手术机器人等智慧医疗技术和产品。7.其他还有2013年2月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将“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列为第十三大类“医药”中的鼓励类项目;2014年6月卫健委《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加快体外诊断领域的进口替代进程;2015年3月国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引导医疗结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2015年5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2015年5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2015年10月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购置医疗设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2016年3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2016年4月卫健委《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2016年10月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到203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和诊疗设备国际份额大幅提高,高端设备市场国产化率大幅提高2016年11月卫健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第5537号建议的答复》对国家鼓励支持的、已经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设备申请,鼓励优先采购国产产品;2017年5月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要提高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重点发展影像设备、医用机器人等高性能诊疗设备,以及全降解血管支架等高值医用耗材;2017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缩小国内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2018年8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出要“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综上所述,采购文件倾向于进口品牌不合理。是违规行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 按规定审查采购需求。推荐3个以上品牌及型号作为参考依据,品牌型号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优先采购本国产品。2.取消歧视性条款。3.对招标文件进行(一)非歧视性审查。(二)竞争性审查。(三)采购政策审查。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4.合理修改评分标准,分值需要一一对应。没有评分标准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5.合理设置重要参数和实质性参数。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财政部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辩:杭州驰林公司本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理由1“经过与BD ROWA相关网站和产品介绍核对,参数基本与重合,疑似为BD ROWA量身定制的”,提供的依据仅为一份未知出处资料不完整的BD ROWA产品介绍复印件,无法说明文件的倾向性;同时也未具体指明哪条参数有哪种倾向性。仅凭“疑似量身定制”等猜测的说法,不能作为质疑和投诉的依据。杭州驰林公司在上述的事实依据理由2中又列举苏州吉成和苏州英特吉满足要求,在投诉事项2提供的事实依据3中说“邵逸夫将除了ROWA以外苏州艾隆、苏州英特吉作为调研样本(该依据不知从何而来),杭州驰林公司自身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其也认可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要求,与其投诉事项前后矛盾。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医院是根据门诊药房的发药要求,潜在产品的技术性能优劣和与药房用途的适用性、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众多因素设定。医院经前期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采购需求设置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形成有效竞争。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大家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我们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从而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目标。综上所述,杭州驰林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并未提供明确证明材料和依据,在陈述理由时又承认本项目有3家公司满足要求。故杭州驰林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答辩:本项目的发药机将安装在医院庆春院区5号门诊大楼。根据门诊大楼的面积、布局要求,医院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的数量,选择发药方式。除了杭州驰林公司上述列举认为有机械手发药的产品(Rowa、英特吉、苏州艾隆),吉成、瑞士格、厚宏等均有机械手发药的产品。不同的医院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药方式。“国内90%左右的医院使用的是斜槽式”缺少科学的依据和与本项目的可比性。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门诊药房的发药要求,潜在产品的技术性能优劣和与药房用途的适用性、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众多因素设定。医院经前期市场调研,2.2.2条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就像投诉事项1答辩中所说的,采购需求设置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形成有效竞争。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大家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在这里采购人考虑的并不是进口品牌,还是国产品牌,而是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综上所述,本条款的要求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经前期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该实质性条款要求。杭州驰林公司在投诉事项1提供的述事实依据中也承认符合本条款的不止三家。故本条款不存在歧视性条款和违反政府采购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情形。对本条款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答辩:在质疑阶段,杭州驰林公司对采购需求中“▲2.2.4发药主机单元对处方药品的发放差错(包括错发、多发、少发)率为0(在设备试运行的1个月内,出现处方药品发放的差错现象,按退机处理,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提出质疑。认为:正常思维都知道,设备的故障率取决于多方面原因。也没有任何产品可以保证差错率为0,是不符合常理的,国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明确的规定,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均未见有关于发药主机单元对处方药品的发放差错(包括错发、多发、少发)率为0(在设备试运行的1个月内,出现处方药品发放的差错现象,按退机处理,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的文件规定或者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此项作为实质性条款明显是不公平的。接到质疑后,我司和采购单位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讨论,觉得上述条款确实没有把药品发放零差错这个需求表达清楚,该条款要求的本意是发药主机对药品的位置能精确化管理,从进药、存储到发药全过程准确、无错误。因药品本身原因、医院信息系统等非发药主机引起的发药问题,并不包括在内。这是所有发药机的一个基本技术功能。目前市场上的发药机均具有对药品位置准确定位、信息化管理的功能,这样才能实现按药方自动发放药品。故我司对该条款质疑内容进行了解释和修改,完整的质疑答复是“发药系统对药品发放零差错,是对病人的负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招标文件本条款要求的是发药主机对药品的位置能精确化管理,从进药、存储到发药全过程准确、无错误。因药品本身原因、医院信息系统等非发药主机引起的发药问题,并不包括在内。对▲2.2.4条款表述做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在答复质疑的同时,我公司发布了更正公告,对上述条款描述更正为“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综上所述,对发药机对药品准确定位和信息化管理,是发药机的一个基本也是必须的功能,要不然发药机如何按药方找到药品所在的位置,然后取药、发药。市场上的发药机均具备该技术功能,不存在杭州驰林公司投诉所称的缺乏科学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条款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答辩:对发药机存储量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要求出发的。本项目的发药机将用于医院庆春院区5号门诊大楼。门诊大楼的面积有限、但医院的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的数量居全省前列,考虑到医院未来发展留有的余量,储药量≥30000盒/瓶已属保守;存储量在盒已不能满足医院处方量和日发药数量的要求。同时主机的储药量越大,对主机补药的频率就越少,可以减轻医师补药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大大节约医院的人力成本。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综上,本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使用要求设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条款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5答辩:对上述投诉内容,逐条答辩如下:投诉条款1:2.1.4: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1)所配备的集成冷藏冰箱单元需内嵌在发药主机单元内。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答辩1:在质疑阶段,杭州驰林公司质疑该条款不合理,质疑内容为“采购需求不合理,2.1.4条中描述: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有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1)所配备的集成冷藏冰箱单元需内嵌在发药主机单元内,理由是:该条款要求发药机中集成冰箱,这个其实在医院门诊使用中,并不是很合适,门诊药房最合适的是使用普通医用冰箱存放,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药瓶,医生更容易定时清洁冰箱内部环境,如果冰箱要也在设备中取,则调配速度更慢。所以该冰箱功能实用性不强,后期使用率不高,多半是噱头。同时目前市场上主流机型并未采用此项方式。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对其质疑内容,我司和采购人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对冰箱内置于发药机的用途做了解释:冰箱主要用于存储冷藏药品,冰箱集成于发药主机内,首先便于发药系统对冷藏药品的统一管理,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无需医师人工取药发放。如在门诊药房另外配置单独普通冰箱用于存储冷藏药品,一方面不利于门诊对药品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医师在发放冷藏药品,还须人工查找药品存储位置、再人工发放,加大了医师的发药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本条款的描述,我司和医院也觉得应进一步清晰表达,故在答复中告知对2.1.4条款表述做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对上述条款修正为“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对其投诉内容,我司认为:1、杭州驰林公司引用的事实事项有误。其提供的事实依据还是最初的采购文件,事实上在更正公告中,我司已对上述采购需求做了明确和调整。2、投诉内容超出质疑范围,在质疑阶段,其认为发药机中集成冰箱不合理,应该用外放的普通冰箱;在投诉函中其投诉的理由又变成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并未在质疑期间提出,投诉书中也未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不应接受该投诉内容。对本条款的技术要求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根据医院的日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的数量,有1‰的冷藏药品都是一个很大的发放量,内置冰箱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大大提高了发药的速度,减少病人取药的等候时间,同时无需医师取药、发药也大大减轻了药房的人工成本。故本条款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杭州驰林公司对本条款的投诉,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且部分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对本条款的投诉不成立。投诉条款2:2.16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虑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规定封闭式就是很明显的排他条款,明显将市面上大部分的主流发药机排除在外,发药机主要功能就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应该是多偏向于发药效率,而且全封闭再加上空气滤化设备,既增加了设备使用成本,增多了设备故障维修点。答辩:对药品存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的要求主要是出于对药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发药机处于医院门诊楼的医疗环境,药品的包装各式各样,有纸质、塑料等等,药品在发药机内处于封闭式空间,并伴有空气滤化装置,能降低药品受外界污染的可能性,保障药品安全。就像目前的新冠疫情,病毒可以通过漂浮在空中气溶胶传播,医疗机构这样的特殊场所,要求设备对药品的存储采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受污染可能性,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故本条款的需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的,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故对本条款的投诉不成立。投诉条款3: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能对整机(或指定)的药品存储区域实现自动的清洁工作(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答辩:在质疑阶段,杭州驰林公司质疑该条款不合理,质疑内容为“采购需求不合理,2.1.7条款中: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能对整机(或指定)的药品存储区域实现自动的清洁工作(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理由是:设备内部很容易积灰,人工基本上无法进行打扫,所以配备清洁功能,但是征集如此大的存储量,要做到全机的清洁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需要将所有药取出之后才可以使用清洁功能,除非是这个医院不营业了,所以这个是该设备的一个缺陷,却别用作技术条款来排他,很不合理。斜槽式的滑轨上每天药盒在滑动,不易积灰,设备前端门能打开,工作人员定期清洁即可,节约成本。我司和采购人收到质疑后,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对自动清洁功能要求了解释:即使发药系统为封闭式设备,但还是有通道与外界相通,不可避免受到外界灰尘等污染,本条款技术要求的目的是:设备具有专门的清洁装置,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通过该功能能使设备保持洁净,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减少人工清洁带来的工作量。并非是指将主机中所有药品取出,才能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清洁。同时,我司和采购人也发现采购文件中对该条款的描述不够清楚,可能会引起供应商误解,故在质疑答复中告知对2.1.7条款表述做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在更正公告中将上述条款修正为“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对其投诉内容,我司认为:1、杭州驰林公司引用的事实事项不存在。其提供的事实依据是采购文件的最初条款,事实上在质疑阶段,我司对该条款的需求目的做了详细解释,并在更正公告中,对该条款的采购需求做了调整和修改。2、投诉内容超出质疑范围,在质疑阶段,其认为清洁功能不合理,在投诉函中其投诉的理由又变成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并未在质疑期间提出,也未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不应接受该投诉内容。综上所述,对清洁该功能的作用我司在质疑答复已经做了清楚的解释:即使发药系统为封闭式设备,但还是有通道与外界相通,不可避免受到外界灰尘等污染,设备具有清洁装置,可以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通过该功能能使设备保持洁净,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减少人工清洁带来的工作量。本条款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杭州驰林公司对本条款的投诉,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引用事实依据有误,且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对本条款的投诉不成立。投诉条款4:2.2.10条款中: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答辩:在质疑阶段,杭州驰林公司质疑该条款不合理,质疑内容为“采购需求不合理,2.2.10条款中: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理由是现在市面上大多数发药机不采用机械手,不需要此功能,明显不合理。就像照相机已经到数码时代还在用胶卷时代的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事实上,就像在投诉事项1、事项2的答辩中提到的市场上有多家公司采用机械手取药、发药。杭州驰林公司在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种其提供的事实依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并非像杭州驰林公司在本投诉事项中投诉的那样,大多数发药机不采用机械手。“照相机已经到数码时代还在用胶卷时代”更不具任何可比性。同时,机械手通过设备管理系统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2只机械手可协同发放药品,机械手180度自由旋转,可实现上下、左右、前后及多维运动,能根据药品的位置高效抓取药品,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能减少取药产品避让情形而影响发药速度。该项技术功能也是根据本项目发药机取药、发药速度等因素提出的。医院前期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符合本条款要求。对其投诉内容,我司认为:1、其投诉内容超出质疑范围,在质疑阶段,其认为该功能不合理,在投诉函中其投诉的理由又变成此条参数不合理,疑似ROWA独有。“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并未在质疑期间提出,投诉书中也未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不应接受该投诉内容。故本条款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杭州驰林公司对本条款的投诉,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且投诉内容部分超出质疑事项,对本条款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6答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上述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本项目的需求相关,且在采购需求中对上述技术服务内容有相应的采购要求;且已量化到相应分值。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设定的相关要求。杭州驰林公司在质疑阶段提供的国库司留言反映评分情况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9-12分,良得5-8分,一般1-4分。......”,上述情形与本项目的评分情形并不一致。故杭州驰林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7答辩:在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人和我司对其提出质疑的参数条款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告知其为何采购文件中要设置该几项技术功能要求,该技术功能对本项目门诊药房的使用有何实际作用和意义。对采购文件技术功能要求表述不清楚的条款也已于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予以补充说明。故本项目采购需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施特点设定的,不存在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同时,告知其本项目经论证审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并未排斥国产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竞争。故杭州驰林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项目在收到质疑后,本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处理质疑,整个流程合法合规。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医院未来发展要求和门诊药房的实际需求,本着解决病人看病难,方便病人看病取药、减少病人等候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杭州驰林公司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证明线索,部分投诉内容已超出质疑范围,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同意采购人继续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更正公告、采购需求调查材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辩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笼统的质疑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并无事实依据。我院从门诊药房的发药要求及安装环境出发,对潜在产品的技术性能优劣和与药房用途的适用性、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做了前期市场调研,制定的采购文件符合≥3家产品公开竞争的要求,且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身提供的事实依据中,证明了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要求。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大家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我们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从而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目标。没有任何公司为门诊自动药房发药系统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二、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结合投诉事项1的回复,2.2.2条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我院不认为该条参数为歧视性条款。三、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对于▲2.2.4参数,前期接到质疑后,我院和招标代理公司沟通后觉得可能需求没有表达清楚,质疑回复后已做更正公告。我院对该条参数本意是指发药主机要对药品的位置能精确化管理,从进药、存储到发药全过程准确、无错误。因药品本身原因、医院信息系统等非发药主机引起的发药问题,并不包括在内。这是所有发药机的一个基本技术功能。目前市场上的发药机均具有对药品位置准确定位、信息化管理的功能,这样才能实现按药方自动准确发放药品。发药系统对药品发放零差错,是对病人的负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存在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所称的缺乏科学性,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四、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对于▲2.1.2参数,门诊自动药房发药系统项目用于我院5号楼门诊大楼,门诊大楼的面积有限、但医院的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的数量居全省前列,同时考虑到医院未来发展留有的余量,储药量≥30000盒/瓶已属保守。同时,主机的储药量越大,对主机补药的频率就越少,可以减轻医师补药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经市场了解,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我院认为该参数设置合理,且没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五、关于投诉事项5:答复:(1)对于2.1.4参数,冰箱主要用于存储冷藏药品,冰箱集成于发药主机内,首先便于发药系统对冷藏药品的统一管理,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无需医师人工取药发放。如在门诊药房另外配置单独普通冰箱用于存储冷藏药品,一方面不利于门诊对药品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医师在发放冷藏药品,还须人工查找药品存储位置、再人工发放,加大了医师的发药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内置冰箱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大大提高了发药的速度,减少病人取药的等候时间,同时无需医师取药、发药也减轻了药房的人工成本。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使用了臆测性语言,不应接受该投诉内容。经综合考虑,我院认为该参数设置合理,且没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对于2.1.6参数,对药品存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的要求主要是出于对药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发药机处于医院门诊楼的医疗环境,药品的包装各式各样,有纸质、塑料等等,对药品在发药机内处于封闭式空间,并伴有空气滤化装置,能降低药品受外界污染的可能性,保障药品安全。就像目前的新冠疫情,病毒可以通过漂浮在空中气溶胶传播,医疗机构这样的特殊场所,设备对药品的存储采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受污染可能性,保障病人用药安全。经综合考虑,我院认为该参数设置合理,且没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对于2.1.7参数,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时提出该采购需求不合理,我院及招标代理公司已对自动清洁功能要求了解释:即使发药系统为封闭式设备,但还是有通道与外界相通,不可避免受到外界灰尘等污染,本条款的技术要求是:设备具有专门的清洁装置,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通过该功能能使设备保持洁净,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减少人工清洁带来的工作量。并非是指将主机中所有药品取出,才能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清洁。我院及招标代理公司发现采购文件中对该条款的描述不够清楚,可能会引起供应商误解,故在质疑答复中告知对2.1.7条款表述做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未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使用了臆测性语言,不应接受该投诉内容。经综合考虑,我院认为该参数设置合理,且没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对于2.1.10参数,市场上有多家公司采用机械手取药、发药。机械手通过设备管理系统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2只机械手可协同发放药品,机械手180度自由旋转,可实现上下、左右、前后及多维运动,能根据药品的位置高效抓取药品,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能减少取药产品避让情形而影响发药速度,有三家以上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自身提供的事实依据中(详见该公司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1),证明了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要求,并不符合该公司提出“疑似ROWA独有”的投诉内容,自相矛盾。经综合考虑,我院认为该参数设置合理,且没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六、关于投诉事项6:答复: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库司留言反映评分情况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9-12分,良得5-8分,一般1-4分。......”,上述情形与本项目的评分情形并不一致。我院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详见采购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七、关于投诉事项7:答复: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笼统的提出采购文件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在其质疑投诉内容中又表明有几家国产设备可满足参数要求,明显自相矛盾,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我院对于该公司提出的针对性参数投诉内容已明确表达其实际作用及意义,对于表述不清楚的已做更正公告,且我院及招标代理公司回复时告知本项目经论证审批允许进口品牌参加,并未排斥国产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竞争。经综合考虑,我院不认为该采购文件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并未违反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原则。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230500),2022年3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3月28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收到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2022年4月6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同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商务技术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开标时间为4月22日14:00 ,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4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3家,分别为杭州臻明科贸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杭州中测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预算金额2000万元,杭州臻明科贸有限公司报价1440万元、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报价1780万元、杭州中测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580万元。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中标价格1780万元。

三、本项目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共70分,其中技术功能符合度(15分、36分),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5分、运行成本2分、售后服务方案(4分、2分)、安装、调试、培训方案2分、投标产品销售业绩3分、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1分。

四、本项目采购需求调查材料显示,采购人对德国Rowa、苏州吉成、瑞士格、江苏厚宏四个品牌技术参数符合情况以及报价做了需求调查。

五、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全自动发药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显示“进口产品公示编号: importedProduct6570  六、符合上述采购要求的进口产品产地、品牌(一家及以上):

本项目预算执行确认书(浙财采确〔2022〕9605号)载明“是否进口 是”。

六、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规定,对评审因素“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运行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培训方案”进行了独立打分。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组织机构未收到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技术功能符合度”打分均为50分、对“报价”打分为21.84分,合计71.84分;对杭州臻明科贸有限公司“技术功能符合度”打分均为40分、对“报价”打分为30分,合计70分;对杭州中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功能符合度”打分均为41分、对“报价”打分为24.61分,合计65.61分。

八、4月6日涉及投诉事项的采购文件内容更正情况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 △2.1.4

△2.1.4 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有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

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

(1)所配备的集成冷藏冰箱单元需内嵌在发药主机单元内。

(2)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

(3)每个单元存储冷藏药品≥250盒。

(4)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

(5)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

△2.1.4 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

2.1.4.1 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

2.1.4.3 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

2.1.4.4 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

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 △2.1.7

△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能对整机(或指定)的药品存储区域实现自动的清洁工作(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

△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

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 ▲2.2.4

▲2.2.4发药主机单元对处方药品的发放差错(包括错发、多发、少发)率为0(在设备试运行的1个月内,出现处方药品发放的差错现象,按退机处理,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2.4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

九、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内容及需求情况:▲2.1.2

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2.1.6 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虑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2.2.2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2.2.10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

十、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情况: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2.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3.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2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1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0.5分,无报价得0分。4.售后服务方案:4.1 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响应时间一般,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响应时间长,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响应时间长,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5.安装、调试、培训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十一、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已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财政部门核准。

十二、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十三、据省内多地反映,近段时间来,投诉人对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多次提起质疑和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产品(德国Rowa),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符合3家以上产品公开竞争的要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倾向德国Rowa的产品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相关品牌技术参数和报价情况以及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2.2.2发药方式,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设置该项实质性条款的解释说明及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投诉人主张“▲2.2.2 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属于“歧视性条款”,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采购需求“▲2.2.2发药方式”设置不合理,也未发现“▲2.2.2发药方式”条款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质疑阶段,投诉人对“▲2.2.4发药主机单元对处方药品的发放差错(包括错发、多发、少发)率为0......设备的故障率取决于多方面原因。也没有任何产品可以保证差错率为0,是不符合常理的”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因药品本身原因、医院信息系统等非发药主机引起的发药问题,并不包括在内。对▲2.2.4条款表述做进一步明确,详见更正公告”,并修改招标文件,同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阶段,投诉人主张“对此答复不满意”“参数设置缺乏科学性”,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本机关对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设置该项实质性条款的解释说明及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投诉人主张“该条款要求主机的储药量达到30000盒及以上,这点是比较明显的排他条款”“将此条件作为实质性条款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采购需求“▲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设置不合理, 也未发现本项目“▲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中△2.1.4、2.1.6、△2.1.7、△2.2.10参数设置是否合理”。采购需求“△2.1.4、△2.1.7”已修改,被投诉人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虽主张“对代理机构回复不满意”,但仍然以修改前的条款作为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采购需求“2.1.6、△2.2.10”,投诉人主张“规定封闭式就是很明显的排他条款......而且全封闭再加上空气滤化设备,既增加了设备使用成本,增多了设备故障维修点”“现在市面上大多数发药机不采用机械手,不需要此功能,明显不合理”,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技术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亦提供了设置前述技术条款的解释说明及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采购需求“2.1.6、△2.2.10”设置不合理,也未发现上述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关于“△2.2.10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德国Rowa)”的问题,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运行成本、售后服务方案以及安装、调试、培训方案等四个评审条款是否属于‘评分标准不明确,模糊。容易造成不公平因素’”。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和临床使用效果对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进行评分(0、1、3、4、5);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进行打分(0、0.5、1、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打分(0、1、2、3、4)(注:更正后条款内容);根据备品备件储备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进行打分(0、0.5、1、2);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培训方案”进行打分(0、1、2)。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不明确,模糊。容易造成不公平因素”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再次核实确认,并且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7。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对国产品牌设备有歧视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已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已经浙江省财政厅核准,并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进口”,国内产品亦可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为财政部门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自动药房发药系统项目(编号:ZJ-2230500)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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