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买的农村医疗保险还能继续使用吗?

  一、目前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3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为:月最低工资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元/每小时(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公布)。
  二、2014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20元(估算)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人均月增资353元)。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人均月增资588元)。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人均月增资118元)。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自主创业的应届及择业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享受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四、我市主要有哪些基层就业项目?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等项目。
  基层服务基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考录,即每年拿出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我市最近开通了“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能否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这个公众平台?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8月1日上线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和欢迎,大家可以在微信客户端搜索“hzdxsjy”公众账号,添加关注后即可享受到实名登记、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岗位推介等一系列服务。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微信服务为载体,以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为建设理念,将就业服务以新信息载体延伸到乡镇(街道),为离校未就业大学生搭建起了点对点、一对一的服务。该平台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建设机制,将毕业生引导到基层平台,使业务办理由到大厅、柜台转移到智能客户端,使就业服务由单向传输转变为双向互动。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是以新信息载体提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的一项创新举措,是可移动、可携带的“第二高校毕业生服务部门”,通过自助服务、互动服务、推送服务,激活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着力打通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最后一公里”。菏泽市人社局将不断完善平台功能,精心建设好每个栏目,使之成为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力载体。
  六、人才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对象提供哪些服务?
  (一)为代理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单位进行人才测评、人才培训和人事规划;为单位解决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代理单位为其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三)依据代理单位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为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四)为代理人员保管其人事档案。
  (五)承办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
  (六)负责保管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七)负责接转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手续,代理期间计算工龄。
  (八)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代理人员办理落户介绍手续。
  (九)依据原始档案为代理人员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十)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七、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时间?
  2009年12月、2010年10月,我市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县相继被批准为第一、二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2011年7月,我市单县、郓城、巨野、定陶、成武、曹县和鄄城被批准为第三批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三县区同时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末,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部启动,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缴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选定缴费档次后必须足额缴纳当年保费。)
  十、哪些人可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什么不能全部聘用?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单位因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岗位,事业单位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高中级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超过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不能超出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额超过岗位设置数额的不能全部聘用。(具体情况咨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十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民营企业与用人单位确立了正式聘用关系、并有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按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以及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十四、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为未成年每年15万元、成年人和老年人为每年10万元。农村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每年12万元。
  十五、办理病退条件?  (一)年龄:男50,女45。
  (二)伤残级别: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具备这俩条件。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七、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十八、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
  从2014年起,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九、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什么程序解决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十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计发额。
  二十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企业职工退休仍然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
  正常退休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以上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均要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
  二十四、劳动合同的适用什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十五、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鉴证吗?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目前不需要鉴证。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他们之间有五大区别
  第一是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第二是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第三是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是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第五是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二十七、加班费怎样发放?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十八、劳务派遣有关政策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特征
  劳务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佣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的三方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劳务派遣岗位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九、毕业生毕业后如何办理实名制登记和报到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二)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三)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回省报到的(含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十、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一)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1.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未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十一、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号)规定:来鲁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为主,并在山东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已在我市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申请后,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可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网络操作须知》。
  三十二、单位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人事代理立户委托书》,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统一交人才服务机构。
  (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委托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十三、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择业派遣期(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个人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理申请,然后持本人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凭转介手续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二)择业派遣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辞退、辞职人员办理人事代理需持辞退、辞职的有关证明资料连同人事档案一并送交人才服务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人事代理及档案托管费。
  三十四、人事代理人员如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考试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考试中心复审,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通过评审途径取得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各级评委会参加评审,评审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通过确认办理取得
  中专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科生代理满三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十五、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且组织关系无处挂靠的中共正式党员,可向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支部委员会申请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须经市直机关工委接转。
  1.代理人员须及时向代理人员支部缴纳党费。
  2.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按有关规定比例缴纳。从事民营经济的党员,以上季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无法确认缴纳比例的每月不少于5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三十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二者复印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保费。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其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十八、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的补助和补贴
  市、县(区)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2015年1月起,缴费在500元档次以上(含500元)的,政府予以60元的缴费补贴。个人当年不缴费的,不予以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缴费补贴。
  三十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缴费一次。
  
四十、个人账户部分的组成和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人员资助,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十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男女都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领取标准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6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册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四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四、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领取待遇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后,对其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但折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参加原农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已经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停止领取原农保养老金,将原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未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
  四十五、城乡居民保险和城镇职工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  人社部、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法[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确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政策: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四十六、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单位不能全部推荐评审职称?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已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进行申报。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现有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十七、职称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各系列申报条件,按国家制定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计算机合格证书、外语成绩合格通知书,具体任职条件可登录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栏目下的申报条件项查询。
  四十八、转岗人员如何申报职称?  从非企事业单位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可比照同资历人员相应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十九、如何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
  (二)在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并在本地缴纳社保金一年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申报人员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
  五十一、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的手续是什么?
  在当地报纸上进行挂失,声明该证书作废,填写补办资格证书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照片一张。高级资格证需要到省厅办理,每季度办理一次;中初级资格证在菏泽随时办理。
  五十二、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十三、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十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十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代存档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移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由其保管并负责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的党团活动等事宜。
  五十七、什么时间缴费和缴费标准多少?
  201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是201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缴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150元/人、年,二档90元/人、年。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标准。
  五十八、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所属的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普通居民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居民只能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错过缴费期就无法参保。
  五十九、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随父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个月之后,如何错过缴费期就不能参保,只有等下一个缴费期参保缴费。
  六十、农村居民医保对7种中医优势病种定额补助多少?
  为了发挥中医优势,确定对锁骨骨折等7种中医优势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时间、补偿办法,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六十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多少?
  2014年农村居民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都执行原来的政策。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市外就医起付线均为500元。在一、二、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85%、65%、55%,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80%、70%、60%。
  六十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符合门诊统筹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50%、封顶线每年200元,农村居民报销比例50%、封顶线不低于120元。
  六十三、怎么参加居民大病保险?
  只要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3元由当地政府负担。
  六十四、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人?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居民。错过缴费期的农村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六十五、大病保险怎么保障?
  大病保险主要是针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即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六十六、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是多少?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保险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
  六十七、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规定是哪些?
  2014年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参保居民按病种和按额度补偿合并计算,最高封顶线为每年20万元。
  2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请拨打咨询。
  六十八、如何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如果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补偿,如果在没有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的出院后到当地医疗保险处办理补偿手续。
  六十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20类大病合规费用范围,仍按2013年之规定执行。
  七十、大病患者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按照统筹区域医保之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备案,基本医保降低比例补偿的,大病保险降低同等比例补偿。如,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七十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2-3个月以下为20天;3-4个月以下为30天;4个月以上为42天。
  七十三、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多少及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女职工在生育时,如果没有出现并发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标准是:(一)顺产500元;(二)难产800元;(三)剖宫产1300元。每多生一胎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补助200元。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上述标准的一半。参保职工生育前持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填写《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四份)后,回单位加盖公章(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然后持《生育保险备案表》到所备案的定点医院生育。出院时,定额生育医疗费在医院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一)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二)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00元;(三)取放环50元;(四)绝育及复通手术的300元。
  
七十四、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企业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之后的90日内,参保职工本人持《生育保险备案审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个人农行卡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七十五、怎样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生育并发症有5种: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这5种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报销。
  女职工如果因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5种并发症,在治疗时要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一)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报销80%;(二)元(不含20000元)报销85%;(三)元(不含30000元)报销90%;(四)元报销95%。男职工配偶按上述报销比例的50%报销医疗费用。
  七十六、如何办理生育转诊及报销手续  女职工因生育确需转诊的,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方可转诊:一是参保女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二是参保职工双方父母均在异地居住的。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转诊的,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然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报销转诊生育医疗费用时,要提供下列资料:《生育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本人农行卡复印件等。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的还要提供费用清单。经批准后转诊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所属生育保险机构规定的定额支付办法报销,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比例比在统筹区内高10个百分点。长住(驻)异地、因公外出的,按转诊办法执行。
  
七十七、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生育补助金,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十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根据菏政办发〔2013〕56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项目费,不包括生育津贴。
  (一)无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
  (二)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起付线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其支付比例为:起付线以上、30000元以内的,按85%支付;元的,按90%支付。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
  (四)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八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菏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工伤类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因病和非因工类填写(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份。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精神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的有效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复印件);
  (五)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提供);
  (六)属职业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七)工伤职工需申请安装辅助器具的,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八)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提供)。
  (九)受伤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1张。(工伤职工提供);
  八十一、工伤职工什么时间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功能障碍)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十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谁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八十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八十四、申请人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提供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作担保,且在经办银行系统没有贷款及不良记录。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符合其它条件的企业。
  八十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申请表、担保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书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工资卡或折等。(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以上申请表格和证件复印件均须提供两份,相关证件还需审验原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有关证明、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据、近一年的纳税单据等。
  八十六、借款人可享受的财政贴息政策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八十七、借款人到哪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到经营地所在市级、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
  八十八、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哪些相关证明材料,到哪里办理?
  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中央、省、市属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十九、哪些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市、县区定点培训机构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九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保险平均工资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十一、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看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前。用人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培训。培训时期,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十二、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十三、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治疗?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24小时内电话或者2日内将《工伤事故申报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危重的,可就近抢救,生命体征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病情严重、协议医疗机构无条件救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入高级医疗机构治疗。
  
九十四、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费率确定及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参保手续:需填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增减)表》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两张,同时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职工工资发放单。
  (二)费率确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单位初次参保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我市按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6%、1.1%和2%。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进行浮动。
  (三)缴费: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于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缴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十五、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经批准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75%。C生活护理费:指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工亡待遇: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C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九十六、哪些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时间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九十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九十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下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九十九、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  (一)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凡是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工资性质的项目(包括各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论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暂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或100%)。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7%,其中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为19%,个人缴费部分为8%。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20%,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纳,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
  
一百、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十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
  一百零一、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多长时间办结?  职工及所在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我们的公开承诺是:当月受理,当月办理,按照档案记载,符合退休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百零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单位负担部分。以本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如有人员或调资变动,单位要及时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现市直单位承担比例为36.5%。县区筹集比例,由各县区自行测定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3%,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一百零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缴纳与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被录用之日起按规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或工人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接续工龄或间断缴费年限的,根据不同情况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的当月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其中,转为或接续工龄的干部,从当地实行全员养老保险时补缴;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计算的连续工龄或接续的工龄,全部补缴。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年限,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百零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单位变动时如何处理保险关系?  (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被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到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再就业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调动使统筹范围发生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部分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单位被转让、分立、兼并的,分别由接收、分立、兼并单位缴纳保费并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单位破产的,由清算组以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进行补缴。原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归属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
  
一百零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核发?
  (一)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要将《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报同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核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二)凡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办理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公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退休(职)、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养老金。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1、首先,明确参加的是哪种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大体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前两种,当地城镇户口参加;而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口参加。

2、农村合作医疗每年缴费几十块钱就可以了,年交500多块,应该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个缴费和报销比例各地都是不同的,只能以当地规定为准。

3、建议你查一下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文件,对于缴费、报销等都会有明确规定的,不会乱收费的。

服务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提升服务业市场主体对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知晓率,帮助我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梳理汇总我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编制形成《六盘水市水城区服务业纾困政策申请指南手册》(15条),后续将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服务业纾困政策措施出台情况,持续更新并进行滚动发布。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条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优惠对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享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2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停政策

政策内容: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对象: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享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3条

政策内容: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优惠对象: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享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4条

政策内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对象: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享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5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对象: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时效: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享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6条

政策内容: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优惠对象:服务业小微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经核准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7条

政策内容: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对象:重点群体人员(招用企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8条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办理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9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缓交政策

政策内容: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执行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2022年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其中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企业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收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跟进上级有关政策,落实和实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对象: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企业申报核实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人资社保局0858-6600659、区税务局0858-6600098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0条

政策内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优惠对象: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程序:国有房屋承租人向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申请,核实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国有资产和金融服务中心0858-8932205、区财政局0858-8933280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1条

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支持力度政策

政策内容: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

优惠对象: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

办理程序:进入统计名单即享受,无需办理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发改局0858-893237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858-8933811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2条

核酸抽样检测补贴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

优惠对象: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费用票据、核酸检测员工名单等资料,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核实及资金到位后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卫健局0858-8932106、区市场监管局0858-893340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858-8933811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3条

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办理程序:企业向市级指定减免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直接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市场监管局0858-8933409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4条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办理程序:旅行社向文旅部门提交申请书、质保金存款金额证明等材料,文旅部门核实后享受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区文体广电旅游局0858-2121567

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第15条

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免停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对象: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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