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价200,约定按工程审计价乘以费率结算,工程量减少一半,监理费用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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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汀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

《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

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长汀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06)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评审活动。部分由财政投资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50%的,适用本办法。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由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1.审核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出具评审结论;

  2.参与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3.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出具评审结论;

  4.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五)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审核;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装饰装修、修缮、改造等没有立项批文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的项目,应提供县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同意实施项目及确定投资额的文件或纪要。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七条 项目预决算报审实行一次性告知和一次性收件管理。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全面收集有关材料并一次性报审。

建设项目预决算一次性报审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概(预)算同口径列出分项投资报审计划。经县财政局(财审中心)批准后,按计划报审。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九条 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算应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

    第十条 项目报审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或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

  第十一条 项目报审预算不得突破已审批的项目概算。预算超概算的县财政局(财审中心)一律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概手续后县财政局(财审中心)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及会审纪要;

(四)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

算表、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的计算及说明;

  (五)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

  (六)装饰装修、改造等项目如无立项批文和概算批复文件,应提供县政府批准或有权机关同意实施项目及确定投资额的文件或纪要。

  第十三条 审核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项目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额)范围之内;

  (二)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含钢筋)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等是否合理;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是

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计取;

  (五)招标文件中的价款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初步审查。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

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初审;

  (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出具评审结论。同时,对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在建设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拟定的招标文件必须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价款结算方式,经审查同意的招标文件方能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结论是项目招标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三章 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具体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或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应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审核,并由县财政局批复;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报审竣工决(结)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审决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审定的项目预算,因客观原因造成决算超过审定预算(概算)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分析原因并落实超预算资金来源后,县财政局(财审中心)才予接收;项目报审决算超过审定预算(概算)10%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县财政局(财审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结)算审核资料包括:

  (一)概算批复文件(或县政府批文、纪要、预算批复文件);

  (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

(三)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变更情况、工程竣工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四)工程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

表、电子文档、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等)、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结算书及说明;

  (五)招投标有关资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等);

  (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七)现场签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审批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九)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十)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价款结算是否准确;

  (二)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支出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十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竣工决(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初步审核。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实地调查、审核、复核。

(三)意见反馈。向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

(四)出具评审报告(结论)。根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初审意见进行稽核并出具评审报告(结论)。同时对项目决(结)

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竣工决(结)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按规定时间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应当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开展项目预、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部门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项目的预决算审核管理及批复工作;应当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工作,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县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对预算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意见,按要求进行整改。

  项目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达成的项目代建协议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配合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县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的查询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责令其纠正限期报送并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审的项目业主,由县财政局按每推迟3个月核减3%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审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工程投资额超概(预)算的项目,未按规定经县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的;

  (四)未按照规定清算建设项目资金尾款以及上缴竣工结余资金、核销支出、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十四条 对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财审中心)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质量评估情况,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

”,按具体情节3年~5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三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应急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县审计局全面审计并出具项目决算审计结果报告的投资项目,未发现较大问题或问题已整改到位,符合决算批复要求的,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审计报告和审核结果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预决算,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审。

第四十条 项目预决算按本办法规定由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评审所发生委托审核费用应按照《长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委托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资金(项目总投资中的项目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经济技术服务费等)或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可根据评审业务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高层次评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6月1日起施行。县本级其他

财政项目评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龙财建〔201631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当出现评审任务重、评审项目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等情况时,在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县财政评审中心可根据县财政局授权,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财审中心对外委托评审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竣工决(结)算审核时,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委托方式

第五条 县财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以下简称整体委托);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县财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部分委托);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财审中心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直接参与)。

第六条 对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竣工决(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联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入选条件

第九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长汀县政府投资项目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预选目录库备选周期为3年,进入预选目录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无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中应接受县财审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二)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构,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在长汀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备案,在长汀工商注册登记(含在长汀注册登记分公司)且在长汀纳税、在长汀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含造价软件),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含6人),常驻长汀技术人员且在长汀县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具体要求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

(四)上年度在龙岩地市范围内,编审工程项目(不含土地整理项目)个数不少于50个(以合同为准)且总金额不少于3亿元,以已出具项目结论和项目委托合同为准(具体要求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必须是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近三年行业诚信档案中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的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体要求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

(六)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适时通过政府采购等公开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入选县财政评审中心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名录库。

(七)经批准入选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备案资料,每年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核查,人员变动应即时变更手续,确保人章相符,否则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条 申请接受县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其资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造价员或造价师)

(四)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长汀范围内业务单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且从事该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常年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法人、相关负责人及股东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四章 付费标准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委托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分批次按专业类别要求,在长汀县财政局监察室(监督股)的监督下,从预选目录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对外委托评审随机抽取结果表。

社会中介评审机构没有能力承担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业主会商,并经财政局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外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对外委托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授权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直接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并列入建设成本,由财政核拨,不得向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支付采用银行转帐形式,向合同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付费额的确定

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相关费率(分档累计)×相关调整系数×(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相关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具体情况在县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分类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付费,根据委托评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三种付费标准,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按附表标准计取;固定单价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10%计取;量价按实结算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20%计取;

2.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其付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

3.工程情况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无定额可执行的项目参照同类市场行情价进行协商。 

(二)难度系数的确定。在县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 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县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托单位审核成绩显著、评审报告质量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核减率超过10%的给予核减补助系数,核减补助系数为0.12),具体由县财政评审中心、项目业主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二、以整体委托形式(含审核、复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附表标准执行;以部分委托形式委托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80%计取。

三、对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由县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聘请专家报酬参照《福建省招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1212号)制定:

1.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900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6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

2.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或造价师每人每工作日500元,中级职称或造价员每人每工作日4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0元(长汀县以外可按以上标准加上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3、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法律咨询等可参照对应办法执行(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章 中介机构评审时效、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县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接受县财政评审中心、项目业主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委托项目出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受委托中介机构无法独立完成审核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

第十七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按年度对委外评审业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由县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与县财政评审中心(或有权部门)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1%以上的(误差率=误差/(中介机构审定价-误差)。误差=抽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资格,具体按委托合同约定(见附件2)进行处理。若单个项目复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3%以上的,需赔付相应的违约责任金,第一年1500/次,第二年3000/次,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均按6000/次,直至无误差率在3%以上。如无误差率在3%以上后,再出现误差率在3%以上按上述赔付违约责任金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托中介机构违反合同自行转委托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业务,不认定其评审结果,不计取评审费用,并从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三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2.因过失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每年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误差率在3%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从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并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并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国家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从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今后禁止参与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将对社会中介机构助审情况按完成质量、时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名,年终对总体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定级,以此作为后续合作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2.委托评审合同(样本)

3.评审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甲方要求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同时,完成该评审任务的执业资格人员应签字和加盖执业专业章,做到人、章相符。

3.当甲方认定乙方不按评审合同履行其义务,如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或难以完成委托项目的评审任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相应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回该工程评审任务,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接受评审任务后,应该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符合职业规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并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如甲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召开有关会议的必须保密的内部情况,涉及本项目的技术、商业和经济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完成评审任务后,应完整交还甲方归档。

1)如因非甲方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按每超过一天,乙方需赔付违约金为评审费用的5%;如因甲方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评审报告的审定数额,与甲方复查复核、甲方委托的省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甲方委托的其他咨询机构或有权部门复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1%2%(含)的,扣减20%评审费用;误差率2%3%(含)的,扣减50%评审费用;误差率3%以上的,则评审报告应判定为完全不合格,扣减全部评审费用,同时赔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按《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报建设造价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不良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该审核人员不得再参与县级财政资金有关的预算编制、结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等工作,每年超过两次(含两次)取消委托评审的资格。

3)乙方因不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徇私舞弊,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给国家造成损失或给甲方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乙方审核人员如有不廉洁行为的,除应负以上法律责任外,不得再参与县级财政资金有关的预算编制、结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等工作。

4)乙方因隐瞒本合同项下评审项目的利益冲突情形(具体按《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判断)而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所作出的评审报告将被视为不合格,甲方除扣减全部评审费用,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重新委托其他机构评审而导致评审延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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