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出台了零碳建筑相关的标准么?

Becker于2019年购得,并进行重新设计后使建筑得以满足净零碳标准。酒店公共区域、餐厅、洗衣房、会议室以及165间客房和套房运营所需电力均来自于可再生太阳能。

根据非营利组织世界绿色建筑委员会(World Green Building Council)的说法,净零碳建筑(Zero Net Carbon Buildings)指的是通过就地生产可再生能源,或者购买足够的可再生能源进行碳抵消,以满足每年建筑运营能源消耗的高能效建筑。

美国建筑师事务所Olson Kundig Architects建筑性能总监Vikram Sami解释,“把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想象成建筑物的支票账户,你可以从中取出一些钱并返还一些钱,以保持总数不变。”这类建筑首先在设计之初需要制定降低碳基能源消耗的策略,然后通过现场可再生发电、采购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进行碳抵消等方式来达成净零碳目标。

各国出台建筑行业净零碳标准

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成立的全球建筑建设联盟(GlobalABC)每年都会发布《全球建筑与建筑状况报告》。2021年10月发布的最新版本指出,2020年,建筑行业能源消耗占全球总量的36%,建筑与施工导致的碳排放占全球能源类碳排放总量的37%。虽然该行业的碳排放较2019年低了10%,但是数值的下降主要受封锁、(受可用能源减少、价格上涨等影响)家庭和企业能源获取难度增加以及建筑活动的减少影响,实际上该行业在减少碳排放方面作出的努力对数值变化的影响较小。

建筑行业能源消耗占全球总量的36%,建筑与施工导致的碳排放占全球能源类碳排放总量的37%,其中运输与附属产业造成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占比重最大
图片来源:全球建筑建设联盟

《全球建筑与建筑状况报告》中的数据反映,建筑材料的运输、加工等环节也会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美国建筑杂志Architect Magazine的编辑团队表示,由于这部分的碳排放产生于建造前期,且并非是建筑物直接产生的能源损耗,因此经常会被忽略,但是其所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据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估算,截至2030年,隐含碳(建筑施工期间释放的二氧化碳,包括提取、运输和制造建筑材料)将占新落成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74%,仅混凝土、钢铁和铝产生的隐含碳就可以占到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

为了切实减少建筑行业的能源消耗,各个国家纷纷提出了应对措施。美国总统拜登今年3月签署的法令中包含了在全国范围内提供32亿美元的能源改造补助。据美国能源部长Jennifer Granholm透露,这些费用用于帮助美国低收入家庭改造房屋,比如使用更好的通风系统、安装节能系统、升级照明和电器设备等,效率的提高既能帮助家庭节省能源支出,也能切实改善旧房屋过高的能源消耗问题,是逐步迈向净零碳的必经之路。

因为建筑物能源消耗巨大,欧盟也在去年年底修订了《建筑能效指令》(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指令规定了欧洲如何在2050年之前实现建筑存量(现存建筑)的零碳要求。文件中同时指出,欧盟所有成员国应建立最低能源标准,自2035年起,所有现有建筑物都需满足最低能源标准。另外,文件对新建筑也做出了要求,自2030年起,所有新建造的建筑都必须满足零碳排放要求(根据欧盟的定义,零碳排放指的是建筑所用能源完全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不会造成碳排放),新造公共建筑必须自2027年起达到这一标准。

荷兰Triodos Bank银行总部,建筑可以在不产生废物的情况下拆除,并实现建筑材料再利用

首先是利用建筑气候学原理,设计符合当地气候及自然环境的项目,有效节省能源。这意味着设计师可以对房屋的立面设计进行细致规划,尽量利用日光作为白天室内的光源,并限制人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同时在正确的位置安装适当的吸收和反射材料来提高室内冷热调节功能,在兼顾舒适度的同时减少能耗。

第二是优化建筑外部结构,使其尽可能高效。在寒冷地区,隔热性好的房子可以减少热量损失,从而减少对供暖的需求;在炎热地区,通过外部结构的设计可以帮助空间提高通风与冷却能力,最终可以减少建筑运行工程中的碳排放。美国建筑师事务所Lake|Flato建筑师Vicki Yuan称,三层玻璃窗、高效的绝缘材料等可以很好地帮助建筑实现冷热隔绝,从而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无论是建造净零碳建筑还是改造现有建筑以符合净零碳标准,都需要很高的初始投资,但是正如建筑资讯网站供稿人、建筑师Eduardo Souza所言,“这些可以被视为对世界的投资,以保持地球生态环境可以更好地延续”。而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师、设计师等工程建设行业从业者正是变革的推动者。

备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规定时期内,人为抵消排入大气的温室气体人为排量可视为净零排放。零碳排放是指无限地减少污染物排放直至零,是一种理想状态。具体落实到建筑行业,“净零碳建筑”的定义达成统一,而不同国家对“零碳建筑”的定义略有差异。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强调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进既有建筑绿色低碳改造,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

同年10月,《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发布,明确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与此同时,我国首个零碳建筑国家标准《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已于2021年4月启动编制工作,这份技术标准因仍在编制中,尚无标准号。该标准启动编制标志着我国建筑标准体系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体系向零碳建筑体系发展

从定性角度讲,零碳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通过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实现建筑的零碳排放。

从定量角度看,零碳建筑是充分利用建筑本体节能措施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建筑运行期间的减碳量大于等于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的建筑。

二、零碳建筑的主要特征

1、强调建筑围护系统的节能指标

2、强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建造和运营阶段的零碳化

4、建筑运营阶段碳排放量占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总量的80%以上

零碳建筑将建筑能源需求转向可再生能源,既体现绿色建筑的“绿色性能”,也体现被动式建筑的“节能性能”。

(1)进行与本地区气候环境相适应的建筑设计,控制建筑体型系数,减小建筑外围护面积,提高建筑运营用能效率。

(2)采用高保温性能材料和门窗型材,降低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及结构热桥的传热系数,进行关键节点节能设计。

(3)各专业协同设计,保障设备、管线与建筑本体间合理接触,提高建筑空间气密性及资源能源合理配置。

通过屋面、墙体、景观复层绿化等措施,打造建筑微生态,提高建筑碳汇。

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建筑微生态雨水涵养量和雨水回收量。

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形成微型电网,实现建筑能源的自给自足,降低传统化石燃料消耗。

2002年完成的伦敦贝丁顿零能耗社区是英国首个,也是世界上首个零二氧化碳排放社区。

2.、宁波诺丁汉大学可持续能源技术研究中心

该中心于2008年9月投入使用,由英国诺丁汉大学建筑环境学院完成建筑环境和节能策略规划,是中国第一幢零碳排放的节能大楼。

在气候温和地区的小型建筑较容易实现零能耗目标。目前的零碳建筑还多为概念设计,大部分零碳建筑是示范性或实验性建筑。建筑产业链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之一,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减少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实现零碳排放,对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和改善城市生存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五、零碳建筑的未来发展空间

目前来看,虽然零碳建筑长远来看更经济且节约能源,但真正的实施推广取决于多种元素,包括社会观念、科研水平、建筑成本、管理制度、执行策略等。当前,我国零碳建筑的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还需开展许多方面的工作。

1、加强“零碳”观念宣传,普及节能教育,加强人们保护地球环境的责任感。

2、吸取先进科学的经验,研究创造适宜的低碳节能技术,有效降低零碳建筑造价。

3、培养相关高精尖人才,在建筑设计和能源相关专业中,积极开展有关零碳建筑和零碳城市的科学研究。

4、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更大力度支持建设方采用零碳节能技术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能建云南院)

深圳的绿色建筑探索一直领跑全国。截至目前,深圳累计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成为全国绿色建筑建设规模最大和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3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条例》内容聚焦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过程,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为脉络,以绿色建筑的性能及其评价、相关促进和激励措施为支撑,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发展掣肘,以严格责任确保建筑绿色性能要求落到实处,通篇下来,亮点很多。

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要求

坚持绿色建筑高标准引领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等四个等级。深圳此次立法,全面提升深圳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标准,基本级根本不考虑,明确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此外,《条例》规定实施建筑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创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机制,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制定和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对重点碳排放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同时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示范建设。

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条例》从建筑全寿命期视角展开,明确将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全过程活动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全方位、全角度保障绿色建筑的发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强化绿色专篇要求。根据《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而如果新建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条例》明确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公共建筑用能超标要开展能源审计

针对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运行”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建筑运行主体的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时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房屋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条例》还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超标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此外,还确立了阶梯电价机制,要求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倒逼节能减排。

购买绿色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

当前购买绿色新能源汽车享有不少优惠政策,今后购买绿色建筑住房也能享受优惠。

《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条例》形成了一套激励政策组合拳: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服务支持,助力绿色建筑企业减负增效等等。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活动,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提升。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碳排放目标。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

第三十三条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求,确定应当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范围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评估制度,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新建建筑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认定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监管,规范进场验收,统一验收资料和标准,推广应用标准化部品部件。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以下激励政策:

(一)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四)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单位未编制绿色专篇,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报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按照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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