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领了婴儿做儿女算拐卖儿童吗

通过专门注册的“湖南S男宝宝”账号,男子王高(化名)与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妇在网上取得联系,一番“商谈”后,王高将自己刚出生1个多月的男婴“送”给肖某夫妇,收取了6万元“补偿”费。2019年3月,王高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

这起“送养”争议在2019年底尘埃落定。最终,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类似王高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以“送养”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截至4月29日,相关刑事裁判文书有696篇,其中不乏以网络送养为名的拐卖儿童案件,当事人多是以“营养费”“医疗费”为名收取钱财,有些甚至还签订了书面的送养合同。

“相比传统的拐卖儿童案件,亲生父母私下将孩子‘送’出的行为更加复杂,要准确把握送养与拐卖的界限,避免重罪化倾向。”近日,受访专家指出,在强调技术防控和刑事制裁的同时,还要畅通合法收养渠道,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限缩网上的儿童拐卖市场。

年轻父母因拐卖儿童获刑

2016年底,95后男子杨征(化名)与女友范明明(化名)相爱,两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范明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

2019年5月,次子杨小东(化名)出生后不久,杨征就在网上发布“十天健康婴儿不想要了有什么处理方式”“无力抚养孩子,想给孩子找个安稳的家庭”等讯息。这些内容被求子心切的廖某夫妇(已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经多次网上沟通,杨征、范明明决定将杨小东交给廖某夫妇抚养,同时提出要求支付8.8万元的营养费,廖某夫妇当即答应。

同年5月底,廖某夫妇来到重庆市巫山县与杨征、范明明二人见面,双方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支付钱款后,廖某夫妇将杨小东抱走。两天后,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认为杨征、范明明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杨征、范明明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违反国家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并且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8.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考虑到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市巫山县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杨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范明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杨征提起上诉。“我与收养方已经签订送养协议,并没有拐卖儿童获利的目的。”他说,自己家中有实际困难,在无能力抚养次子的情况下才将孩子送养出去,营养费也是对方主动提出给付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称杨征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有效,杨征送养自己的次子,无贩卖儿童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送养条件和手续上的瑕疵不影响双方事实上送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改判无罪”。

“杨征、范明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二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私自将子女送养他人,其收取的8.8万元明显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为生养婴儿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足以认定其具有出卖并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盛敏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她介绍说,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出的原因很多,有的确实是为了卖钱,但更多的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存在未婚先孕、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亲生父母送养孩子的目的比较复杂,在个案中是否应该追究当事人刑责,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此类案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表示,“出卖”亲生子女往往是贫困、未婚生育、吸毒等一系列复杂棘手社会问题的衍生后果。他指出,相关案件出现后,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丧失人伦”“贪图钱财”“重男轻女”等,有些可能是基于特定生活情境及需求不得已而为之的生存策略。因此,应该看到这类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对该领域的问题区分情况审慎处理。

严格界定“营养费”收取与非法获利

亲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这种情况在民间长期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收养形式受到挑战,有些联系已经悄然转移到线上。

“传统的送养中,送养人通常对收养人的情况有一定了解,如今通过网络找人的方式进行送养,对相关人员的身份往往无法核实,存在着不确定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表示,这些被送养的孩子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监管之外,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除了对送养人、收养人进行条件限制外,还规定了收养登记制度——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对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意义重大。

正因如此,一些绕开法定收养程序,通过网络与人取得联系,私下将亲生子女“送”出的行为,就处在了某种灰色地带。这不仅违反收养法规定,有些甚至会被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

依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意味着只要存在买卖儿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除外。”受访专家介绍说,我国主流理论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侵害的是儿童自身的权利及利益,即儿童是具有主体性的人而非商品,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必然侵害他们“不受买卖的权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同时,《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依据收钱多少进行判断,关键是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获利的目的。”盛敏坦言,对于送养时营养费的合理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在“巨额钱财”的认定问题上,主要是考虑送养原因、是否主动索要钱财、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目的等,如果存在明显的讨价还价且钱财数额也比较大,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获利目的。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打击,一直是比较慎重的,如果对非法获利认定存疑,就要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能认定是拐卖儿童。

“以送养为名义,收受明显不属于‘营养费’钱款的,应按照拐卖儿童犯罪处罚。是否签订送养合同并非区分送养与买卖的重要因素,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应属无效合同。”杨晓林强调说。

赵军提出,在属于当事人的特定生活情景中,相关行为是否实质损害了涉案儿童的实际生活利益应作为考量的重点,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当然要求。他解释说,偷盗婴儿、拐骗儿童、抢夺儿童等传统的拐卖儿童犯罪,也就是社会观念指涉的“真正的拐卖儿童犯罪”,往往意味着骨肉分离,对儿童及其原生家庭的伤害显而易见。而亲生父母将子女“送”出的情况则极为复杂,有必要严格把握这类行为的入罪门槛,“要避免重罪化倾向”。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考虑以遗弃罪论处。

如今,利用网络将亲生子女“送”出,对于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送养儿童而言,都意味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杨晓林说,由于缺少对收养进行必要的审查,亲生父母私自送养子女可能涉嫌遗弃罪,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则涉嫌拐卖儿童罪。符合遗弃罪特征或者出卖行为的,可能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审查,收养人可能会因此上当受骗。作为被收养人,儿童的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有些可能会面临被性侵、虐待等风险。

结合多起自己曾实地调查的案例,赵军分析说,一些人之所以通过非法途径收养儿童,也是合法收养渠道受阻之下的无奈之举。由于无法满足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同时还面临福利院健康儿童的数量太少、需向福利院缴纳高额“赞助费”等问题,有些家庭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收养孩子。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比如可以取消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儿童的规定,让需要平衡子女性别或已育有残疾子女的家庭能够进行合法收养。”赵军表示,调整现行收养制度,通过疏通合法收养渠道从而限缩儿童拐卖市场,集中执法、司法资源重点打击偷盗、抢夺儿童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拐卖儿童行为,将是一个更务实、更有效率、更具操作性的犯罪治理方案。

杨晓林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表示,为了鼓励合法收养,维护被收养人权益,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变更,收养要求也相应变得宽松。“有送养和收养意愿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条件申请合法收养,这样能避免铤而走险,或者因送养或收养而违法犯罪。”

收养关系也不能一“宽”了之。在呼吁放宽收养条件的同时,赵军还建议,为确保收养行为利于儿童成长,有必要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强化国家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监管:一方面,由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被收养儿童的情况、特殊需要、送养人的资格、抚养能力、个人品行等;另一方面,考虑增设试收养期制度,被收养人在此期间遭遇不利因素时,可申请直接解除收养关系。

“在强调畅通合法送养渠道的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加强对平台内非法送养信息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及时清理、删除违法收养信息或通讯群组,以缩小非法网络送养行为生存的空间。”受访专家补充说。(来源:《检察日报》)

2009年2月22日晚上8点,福建安溪县交警大队湖头中队民警肖清礼和同事正在巡逻。身边的车辆飞驰而过,他们注意到前方三辆可疑的面包车,车牌号是被蒙住的。

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即准备下车盘查,没想到这三辆车分头逃跑。肖清礼关掉了警灯,盯住其中一辆车,示意司机停车检查。面包车司机并不减速靠边,而是加速行驶。民警立刻意识到这辆面包车可能藏匿着罪犯或者运输非法物品,加速超车拦住面包车的去路。

面包车被逼停之后,中间的车门马上打开,下来三四个人分头逃跑,其中一个女人手中还抱着小婴儿。

面包车上只剩下了坐在前排的司机,车内并没有什么赃物、赃款,而是一些奶瓶、奶嘴和奶粉。

民警反复盘问司机,他交代自己是安溪人李地基,面包车是自己的,平时用来开车拉客、载货。至于为什么要遮住车牌号,李地基就是不愿意说。其他几人为何逃跑,他也是支支吾吾、一问三不知。

民警于是从李地基的三部手机下手,获取了几条可疑的信息,“没什么毛病”,“货很漂亮”。

图|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结构图

李地基的联系人之中全国各地的都有,四川凉山、广西百色、云南文山、西双版纳的几个号码联系频繁。民警马上想起了当时抱着婴儿逃跑的妇女,心中冒出了不祥的预感。

调查人员马上联系了李地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明李地基和老婆生有一个儿子,之后就一直没有生育。他们加大了对李地基的盘查力度,李地基最终交代了其从2007年以来,从四川、广西等地购买男婴贩卖的经过。

一、每个孩子“售价”3到4万

56岁的李地基,是这个贩婴团伙的“核心人物”,也是中间联络人。

据李地基自己所说,他原本是一名普通的面包车司机,经常往返于安溪县城的几个车站,载客或者拉货,做着本分的小生意。直到有一天,李地基和一名乘客聊天,听说拐卖儿童来钱快,就萌生了这种想法,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个拐卖团伙之中,所有的成员分工明确、利益链条分明。有的负责和外省人贩子接头,有的负责寻找买家、说成“交易”,还有人专门为团伙成员提供食宿和交通。每个孩子卖出后,不同分工的人从中获利也不同。

收买婴儿的买家来自不同的地方,他们基本上都是通过熟人或者亲戚介绍,还有的家里并不缺孩子,只不过看到同村人买了婴儿,家里没有儿子,就萌生了买儿防老的想法,这些买家基本上住在安溪和永春农村一带。而在其中奔走牵线的人,能够从中获得几百到上千元的介绍费。

李地基几乎全程都会参与,他联系上“货主”或者“货源”之后,会亲自去领孩子,并且驾车将孩子拐带到福建。得到赃款后,都是由李地基统一分配的。每个孩子的价格都在3万元到4万人民币之间,李地基抽取5000元以上。

2009年4月,公安部门将这起特大拐卖儿童案列为督办案件,根据李地基的供述,警方在安溪县解救出31名男婴,为了方便这些孩子可以顺利回到亲生父母的身边,专案组为每一名被解救的男婴抽取了血样,录入进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之中。

二、打造冷血人贩“陈莲香”

说到李地基,也许很多人还不认识。但说到陈莲香,听说过的人都恨得牙痒痒。

李地基拐卖的孩子不少是父母生下不要主动卖出去的,也有的是人贩子通过各种残忍手段拐卖出来的。

和李地基对接的人贩子之中,陈莲香最为心狠手辣。

陈莲香出生于1950年,因为家境贫寒,没有上过学,十几岁就外出打工。她长相一般,也没有一技之长,挣的钱也很少。李地基怂恿她一同参与拐卖儿童,并且承诺给她高额的报酬。

陈莲香从2009年开始作案,那时候的她已经59岁了,她看起来面目慈祥,很多孩子都不会对她有防心。她的目标都是3岁以下的健康男孩,她觉得这些孩子比较好哄骗,对父母和家人也没有什么记忆,就算离家哭闹一阵子,到了偏僻的农村后生活一段时间,就会把之前的事情给忘记了。

李地基被抓后,陈莲香并没有立刻收手,巨大的利益已经让她迷失了心智。2010年10月,当陈莲香再度潜入广西企图再次诱拐儿童之时,被当地警方当场抓捕归案。

当警方询问陈莲香是怎么拐卖孩子的时候,她解释说:其实拐卖孩子很容易,只要乘着带孩子的大人不注意,用一个糖果或者玩具就能将孩子拐走,也就只有几分钟的事情。

陈莲香愚昧无知,且因为没有受过教育,童年没有受到过父母的善待,缺乏共情心理。

警方问:“你知不知道这是犯罪。”

陈莲香回答:“不就是一个小孩吗?他们可以再生呗!”

根据陈莲香的交代,她只负责拐卖的“一环”,至于孩子到底卖到了哪里,她是根本不知道的,也不会刻意去询问。因为像李地基这种“中间贩子”不允许陈莲香知道太多信息,怕警察查到他们。

“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

“城市农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里有要的就卖哪里去。不过一些职业乞丐收得比较多,给的钱也比较多。”

“那娃哭声太大,差点把人招来,和我一伙的怕事,就把娃丢河里了。”

陈莲香的供词让警方触目惊心。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命根子,短短一年时间,陈莲香让这么多父母日日如游魂,夜夜难合眼,一边寻找着一边压抑着绝望自尽的冲动,而陈莲香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在做非法之事,也感受不到父母丢失孩子的伤痛。

三、团伙之中绝大多数是文盲

如果不是遇到李地基,陈莲香也许会老实巴交过一辈子。李地基身后串联的人贩子,绝大多数是文盲,没有法律观念,懒散、贪财,家庭矛盾严重。当他们真正站在你面前的时候,你绝对不会将他们和人贩子联想到一起。

根据李地基的供述,为他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是“彩霞”、“吴氏女”和“谢旦”。

警方找到谢旦的时候也很震惊,谢旦是一名老年人,勤恳种田一辈子。他的儿子好吃懒做,认识李地基之后,就拉着老父亲一同联系买家。一开始谢旦是拒绝的,但在巨大的金钱诱惑之下,他一次次参与了婴儿买卖,收取中间介绍费,也渐渐变得麻木。

他参与拐卖的5名男婴之中,有2名因抚养不慎死亡。

从谢旦提供的一份经他转手的婴儿名单之中,警方又发现了另一名嫌疑人陈莲花,在抓获陈莲花后,警方又解救了3名男婴。

公安部A级通缉犯吴秋月是李地基的下线,他的姐姐吴随清也是犯罪团伙之一。

吴秋月嫁到剑斗镇潮碧村之后,和丈夫的感情并不好,经常打架吵架,刚刚结婚没多久就拿着菜刀、锄头对干。吴秋月好吃懒做,经常去镇上玩,好几天都不回来,家就像是宾馆一样,住一晚上就走,农活基本上就是丈夫在做。吴秋月的二儿子患有小儿麻痹症,还接连生了好几个孩子。

而吴随清丈夫去世之后,一个人照顾一儿三女,基本上在外面跑,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

吴随清、吴秋月被抓后,村里人才知道他们干了什么事,都觉得非常震惊。

而吴秋月的丈夫郑万年自称对妻子的“生意”一知半解,在李地基被抓后,吴秋月很害怕,就躲到了附近的山上。

泉州、安溪两级公安机关出动了100多名警力,经过7个昼夜的追捕,在剑斗镇潮碧村石碧山顶一山洞内抓获吴秋月。郑万年给妻子送米和盐等生活用品,涉嫌窝藏罪,一起被警方带走。

四、十几本卷宗,104页的判决书

一审庭审被安排在安溪县法院开庭。

开庭时间还没有到,法院外面站满了许多被告家属,他们面色凝重,眼中包着泪水。但因旁听席有限,法院仅仅分发了限量的旁听证,一些家属只能守候在法庭之外。

10点左右,3辆警车渐渐驶来,4名法官手上提着大包小包的卷宗材料,最先走进了法院。

随后13名穿着蓝色囚服、头戴着黑色头罩的嫌疑犯被法警押下警车。

等候的人群立刻沸腾了,有嫌疑人的家属跑到了法院围墙外的小坡上,隔着墙呼喊着嫌疑人的名字。被告人试图想要揭开头罩看一看的时候,被法警严肃制止。

旁听者在外面排了四五米长的队伍,十多名法警把守在安检门口,对旁听者一一核验身份,一直到确认身份无误后,才允许旁听者进入。

因为涉案人员众多,其案件重大,卷宗就有10多本,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多达11页。

被告人最大的61岁,最小的57岁,文化程度最高的只有初中学历,大多是文盲,目不识丁。除了一名女子是四川籍,其他人都是来自安溪剑斗等地的普通农民。李地基、吴秋月、吴随清和谢旦四人作为主犯站在最重要的位置。

因为被告人大多看不懂起诉书,连普通话都不能完全听懂,所以法庭采用了闽南话审理。

在法庭之上,57岁的李地基戴着一副黑框眼镜,头发泛白,面色苍白。

在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询问之时,李地基当场翻供,不断提起名为“彩霞”的犯罪嫌疑人。“彩霞”当时并没有被抓捕到案,李地基说自己是被她雇佣的,中间人和买主也是“彩霞”联系的,自己就是帮他们送人而已,只赚了小几百元的运费,并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关于被拐孩子的由来,李地基不承认一部分孩子是诱拐而来,而是坚称孩子都是他们父母养不起自己卖掉的。在检察官和法官问到关键问题时,他就闭口不谈,一直到检察官宣读了部分买主和介绍人的口供,李地基才算默认。

但他还是坚持说自己只有在“彩霞”不在的时候,才会亲自出面和介绍人接头,但也只得到三五百元的好处费。

吴随清和吴秋月不断为自己推脱罪责,吴随清说自己是在吴秋月的介绍之下才会帮人介绍买孩子的,也就出面三次。后来附近的人知道通过吴随清能买到孩子,就主动上门来找吴随清,吴随清就将李地基的电话直接给买主。

而吴秋月更是耍无赖,对所有的指控,都说时间久了,自己已经记不清了。

当检察官询问在她藏身山洞8个月期间,丈夫是如何帮助她之时,她又沉默了。

也许是考虑到家中还有孩子要照顾,吴秋月竭力揽下了所有的罪责:“我们俩口子合不来,一碰见就吵架,他也就来见我两次。最后一次还是来劝我下山自首的。我很矛盾,一直在犹豫,没有敢下山。”

至于为什么这8个月山洞中的水源和食物是充足的,她又难以自圆其说。

这和警方刚刚逮捕吴秋月时她所说的供词完全不同,他曾经交代山上的食物都是丈夫运送过去的,有时候晚上还陪着她住在山洞里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名嫌疑人之中,有一名没有戴手铐的被告王朝阳。

55岁的王朝阳是警方根据谢旦提供的线索查到的“买家”,他收买被拐的男婴之后,又阻碍警方解救,最终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良好,缓期两年执行。

最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地基、吴随清2人被判处死刑;吴秋月、谢旦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万年以“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其他参与拐卖儿童的被告人,被判刑2到15年不等

五、坐在人贩身后的子女们

在半小时的宣判过程之中,其他的被告人都是低着头的,只有李地基一直高昂着头。

他自始至终没有显露出悔恨或者伤心的表情,只是在提到他的名字之时,会小声叹气。不过,在场的记者注意到,李地基一直回过头看,仿佛在寻找着谁。

记者询问他是否有家属来旁听之时,李地基很平静地指了指,对记者说:“那个穿蓝色衣服的是我儿子。”

李地基的儿子已经两三年没有和父亲好好说一句话了,因为家庭琐事,他和李地基在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前往厦门打工。后来听说李地基犯案了才回来,和父亲匆匆见了一面。

李地基这两年做的事情,儿子并不知情,也幸好他身在外地,不然不知道会不会也被李地基带进犯罪团伙之中。

“第一次就被判了死刑,我心里觉得无法接受。”李地基的儿子眼眶发红,显得很难受。他对记者说,家里有房子,李地基开面包车,有稳定的收入,家里并不穷。他想不通李地基为什么要做这个,只是觉得父亲太过固执,从前就很难沟通。

吴秋月的大儿子和4个女儿赶了过来,听到父母都被判刑,大女儿和三女儿捂着脸跑到法庭外面抱头痛哭。吴秋月的大儿子则一边抽着烟,一边流泪。

就在吴秋月夫妇被抓之前,他们的二儿子正准备结婚,郑万年已经在筹备酒宴了。二儿子因为小儿麻痹症,说话做事都很慢,谋生艰难,郑万年家的三栋小楼,是三个女儿凑钱建起来。郑万年在村民之中的口碑很好,郑家人都觉得是好吃懒做的吴秋月害了一大家子。

被告陈莲花从头到尾都低着头,听到法官宣判自己被判15年之时,当场晕倒在地,她的母亲洪某有严重的肾病,从医院跑过来,走出宣判庭后,洪某和陈莲花的丈夫黄某抱头痛哭。不懂法律的洪某恳求采访的记者:“15年,太长了,我女儿只是做媒婆,求求你们记者好好跟法官说说。”

陈莲花的两个女儿也在现场,因为太过伤心无法接受记者采访,含泪匆匆离开了。

而这个案子中唯一一个买了儿子被判刑的买家王朝阳,他就是安溪剑斗一个非常平凡的茶农,看起来也是老实巴交。

判决后,王朝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对当时阻碍警方执法一事非常后悔,他时常用手扶着头,一边摇头一边叹气。

王朝阳并非是农村人口中的“绝户”,他的儿子已经23岁了,家里还有一个未出嫁的女儿。不过是因为听说村里有人买到了儿子,就想到再买一个儿子回来养。他还保留着最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觉得儿子越多越好。

王朝阳购买这个“儿子”先后花了三万多元,当公安机关来解救时,他一直不配合。在记者面前,他懊悔道:“怪我没文化啊,当时以为这样一闹,政府会以为我爱子心切,放过我一马,没想到,这原来是犯了法。”

李地基让人憎恨,陈莲香让人心寒,吴秋月姐妹无知到可怕……而这个买家的话着实让人感觉到心惊胆战。

他有孩子,还要买别人家的孩子,为的是自己老了能够多一份保障,多一个人服侍。他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刑,但在他的心中最懊悔的是和警方对着干,而不是“买孩子”。也许是因为其他的买家暂时都没有被追求法律责任,也许是因为法院的格外宽容,没有让他戴上手铐,判决书上说他“认罪态度良好”,他真的知道自己“罪”在何处吗?

王朝阳如此,更何况是其他买了婴儿并未受到审判的买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众对于拐卖儿童的关注,只停留在找回的环节之中,等到孩子被找回,人贩子得到了惩治,仿佛一切都圆满落下了帷幕。

自从国内电影制作人以及媒体开始关注到被拐家庭的生存情况后,人们对父母寻找孩子过程中痛苦和辛酸更加同情,也寄予了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而无论是对亲生父母还是对被救儿童本身,“重回正轨”的生活处处充满艰辛。“幸运”的父母们即便等到了孩子的回归,依旧需要长时间和孩子相互适应。孩子们将买家视为父母,亲生父母反而成为凭空出现搅乱自己幸福生活的“坏人”。

所以,人贩子以及收买方对一个幸福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从法律上来看,他们犯罪有主次之分,但从道德上看,他们每一个人都在挑战着天理和人情,这就是为什么这几年群众对人贩子的舆论声讨一浪高于一浪,“人贩子一律死刑”这种朴素带着浓烈情绪的言论充斥着朋友圈。

电影《失孤》之中又这样一句让人无奈的台词:“他来了,缘聚,他走了,缘散;你找他,缘起,你不找了,缘灭。”关爱一个孩子,保护一个孩子,寻找一个孩子……这不是缘分说了算的,而是法律说了算。警方正在努力,人民群众无条件支持,而那些自以为天不知、地不知,躲藏在人群里的人贩子和买家,在听到儿女喊你“爸爸”、“妈妈”时,你是否惧怕过也许将来某一天,他们会坐在旁听席上亲自聆听法官对你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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