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困难学校怎样认定学生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 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残联,平潭综合实 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村发展 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安监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 〔2018〕16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和 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 《福建省家庭经 济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试 行)》,现 印 发 给 你 们,请 认 真 贯 彻 执行。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 作,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高等专科学校 (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含第二学 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 校 (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含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 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 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 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 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 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 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 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 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 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 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 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教育、财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退 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基础信息。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 知、组织学生 (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 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 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 以年级 (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 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院 (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 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 核工作;年级 (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 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 《扶贫手册》, 在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 (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 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 “最低生活保障 (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 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 “民政信息 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 《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 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 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 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 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 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 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 (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 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 要 包 括 家 庭 收 入、财 产、债 务 等 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 (一)至 (七) 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 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 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 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 (一)至 (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 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 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 “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 理系统”(以下称 ‘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 系统”(以下称 ‘全国系统’)以及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 计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称 ‘全国技校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 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 “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 系统” (简称 ‘福建助学 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 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 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 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 查,根据 核 实 情 况 予 以 认 定。调 查 认 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不 定 期 进行。

  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以 “量化评估认定”和 “信息比对 认定”为主,以 “学校评审认定”和 “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 务教育阶段以 “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 “信息比 对认定”和 “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地区运用 “量化 评估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一)至 (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 生,主要通过 “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 学生,通过 “全国系统”及 “全国技校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 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 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五)至 (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 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 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 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七)至 (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 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 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 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 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采用 “福建助学 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由学生直接登录 “福建助 学 APP”进行认定申请。技工学校学生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 (技工学校)》 (见附件1),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学前教育 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及家访表 (学前)》(见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  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 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 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 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 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 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 《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 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技工 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福建助学 APP” 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农村、退 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 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  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 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 露。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 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需要资助的学生 (或 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 (或监护人)如实提 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 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 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 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 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 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 等级。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 定 工 作,参 照 本 办 法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 应急厅、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教育厅 财 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 意见》(闽教学 〔2007〕32号)同时废止。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 厅等五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闽教助 〔2013〕5号)文件及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贷款资格)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做好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审定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

特殊困难档次学生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困难档次学生应着重考虑家住贫困地区、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道德品质好;

2.生活简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沉迷网络等不良生活习惯;

3.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或家庭年收入为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或农村家庭年纯收入低于5000元的学生;或单亲且家庭无经济来源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或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贫致困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报。

1.学院(部)成立认定工作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学院(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向全体学生公开。

2.本人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参与此次认定的学生需提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此表无需当地政府部门盖章,仅需学生手写承诺即可)、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3.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该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以及其他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2022版》,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注:今年是我校首次根据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切不可将所有工作交由学生干部独立完成,辅导员老师应靠前给予指导)

5.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需要调整的,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由辅导员老师完善《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6.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7.学校审批。各学院(部)于9月30日(周五)前将有关电子版和书面版的表格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千佛山校区0307办公室,长清湖校区英华楼111室。

各学院(部)材料清单及要求如下:

(1)《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上报纸质版)及《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名单》。(附件2,上报纸质版)

(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各年级、班级评议会议记录,需体现年级、班级讨论评定的具体学生名单。(附件3,上报纸质版)

(3)《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新版表格无需当地政府部门盖章,仅需学生手写承诺即可)。(附件4,正反面打印,按年级顺序整理好后上报纸质版)

(4)学院(部)汇总学生信息填写《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附件5,上报电子版)

(5)《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2022版》(附件6,A3纸打印,学院存档)

以上由学院存档的纸质版材料请专人专柜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四、被审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以下优先权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资格。国家助学金只接受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1.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的;

2.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4.被学校通报批评2次或2次以上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校联系人:王昊民,联系电话:,邮箱:。

各学院(部)要以此次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建立健全困难学生档案,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临沂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县教体局关于做好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特制定莒南县第一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学校研究明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文件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的组长深入家庭调查,班级推荐,年级认定,最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学校认定工作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家庭困难班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申请者除外),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三)年级认定工作组。学校成立以包级主要领导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年级各班推荐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年级层面的认定工作。

(四)学校认定工作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学校层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统一确立认定标准 各班级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立了以下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低保户、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班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1)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了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了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5)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没有列入贫困生范围:

(1)拥有或使用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6)有其他重大违纪的同学。

五、严格认定程序,确保工作实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村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需重新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困难学生资格及等级,报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学生困难认定需要哪些条件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