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
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
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
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
,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