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吗什么性质的单位?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最新“双百企业”名单,449 家中央企业子企业及地方国有骨干企业赫然在列(完整名单见文末附件)。与去年相比,减少了 10 家企业

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国企改革专项行动之一,共选取百余户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余户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落实“1+N”系列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综合性改革,在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打造一批治理结构科学完善、经营机制灵活高效、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的国企改革尖兵,充分发挥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凝聚起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力量,形成全面铺开的国企改革崭新局面和良好态势。而“双百企业”即:百家中央企业子企业百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双百企业”遴选标准有三条

一是有较强代表性。推荐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资产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原则上应当是利润中心,而非成本费用中心。

二是有较大发展潜力。推荐企业可以是深化改革与经营发展形势较好的核心骨干企业,可以是面临激烈竞争、亟须通过改革提高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也可以是暂时处于困难阶段,但有计划、有信心通过改革实现脱困发展的企业

三是有较强改革意愿。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能充分理解掌握国企改革精神,能敢为人先、勇于探索、攻坚克难,能在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

一言以蔽之,能入选“双百企业”,说明其在落实企业改革过程中,率先成为了改革样板,同时有争当改革“尖子生”的基础、潜力和使命。

八大建筑央企 25 家子公司入榜

此次发布的 449 家“双百企业”名单中,建筑企业不在少数,有央企国企的二三级企业、多个省份最大的建筑企业、勘查设计院等不同的企业入选。而来自于八大建筑央企的子公司有 25 家。与去年相比,3 家建筑央企子公司调出“双百企业”名单,同时新增 1 家企业。他们分别为:

中国五矿(仅统计中国中冶旗下子企):2 家

  •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注:去年在列的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今年调出了“双百企业”行列)

  • 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注: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调出“双百企业”行列,新增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
  •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 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调出了“双百企业”行列)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交建:入选“双百企业”最多

通过上述名单,我们可以看到,八大建筑央企中,中国交建旗下子公司入选“双百企业”最多,高达 6 家。

日前,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双百企业”2021 年专项考核结果,中交集团所属 6 家“双百企业”获得优异成绩。其中,“双百企业”一公局集团获评标杆,信科集团、水规院获评优秀,中交房地产、振华重工、中交疏浚获评良好

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自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开展以来,中交一公局集团全面践行“双百企业”改革要求,按“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以改革增活力,建立了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一系列举措,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三项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获评国资委“双百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专项评估A级企业。

中交信科作为“双百行动”企业,改革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公司党委统一指导下,修订完善了《信科集团中长期战略规划( 年)》,制定《信科集团综合改革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2+N”改革重点领域、实施路径、任务分工等,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股权激励进一步丰富中长期激励应用模式,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发各层级活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自 2019 年入选国企改革“双百企业”以来,中交集团所属中交水规院坚持创新驱动,为转型发展提供发展动能;坚持市场用工,为深化改革提供活力源泉;坚持依法治企,为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近 3 年来,中交水规院新签合同额保持稳定增长,到款额连创新高,营业收入年均增幅 9%,利润总额年均增幅 75%,净利润年均增幅 38%,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 15%,人工成本利润率年均增幅 47%,公司上下干事创业氛围浓厚,发展环境风清气正,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充分发挥了改革排头兵的示范作用。

中国电建:企业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除过中国交建,中国电建旗下公司入选“双百企业”也名列建筑央企前茅,有 5 家子单位在列

近年来,中国电建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转型升级来谋划推进科技创新,主动承揽国家、行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着力打造水电、新能源、水资源水环境、地下工程四大领域原创技术策源地,全面深化改革持续发力,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迈出实质性步伐。

水电十四局作为中国电建集团的骨干子企业和国改“双百行动”企业之一,在建筑行业中一直保持领先水平。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水电十四局于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积极推动“双百改革”的进行,将改革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水电十四局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布局,成立了南方、北方等区域指挥部,城投公司、致恒供应链、新能源装备制造等全资公司,大理聚能、昆华建设等参控股公司,在投融资手段、产业方向、区域化营销多方面进行布局,在组织架构、经营形式各方面进行调整。

中电建建筑集团自成为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国企改革试点以来,在充分掌握改革政策、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19 年度“双百行动”工作计划》,以“双百行动”为契机,稳步推进企业改革。 年这五年来,企业经营业绩稳中有进: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删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 2、考公务员气象局要求什么专业
  • 3、气象法律法规有哪些
  • 4、报考气象局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 5、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气象探测第八条 全国气象台站网的布局,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国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条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或者其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进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和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该探测资料的提供者,享有该资料的使用权。第三章 预报与警报第十四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十六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国家鼓励其他部门和单位运用其通信工具传递气象信息。

考公务员气象局要求什么专业

国家公务员考试:气象局职位特点及基本素质要求

1、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处)

第一,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起草一些综合性的文件、报告等。并且,要求考生熟悉一般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

第二,要求考生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执行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按时完成领导交付给的每一项工作。

第三,要求考生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做到恪尽职守。

2、政策法规处(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第一,由于在平时的工作中会经常起草一些政策法规文件,所以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实际调研能力,并且,能够根据调研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处理好本部门内部以及本部门与业务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四,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能够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科学依据。

第一,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二,考生须具备计划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制定相关计划并且组织计划的实施和完善。

第三,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和贯彻执行能力,能够理解各重要文件的相关指示并能够贯彻落实。

第四,要求考生对待工作仔细认真,富有责任心。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气象局

2、《中华人民共华国气象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6、《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9、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法》

10、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11、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1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

14、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5、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6、中国气象局第14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7、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办法》

19、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气象行业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20、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1、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22、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4、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6、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7、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8、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9、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0、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办法》

32、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报考气象局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因为气象局属于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与公务员不同。气象局的工资结构与一般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一样,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几部分组成,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的绩效工资,但是与普通事业单位不同的是,里面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为高级别人才。

其次,判断某一机关内部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气象局并不纳入国家行政类编制,因此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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