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掉孩子需要男方同意吗怀孕后可以擅自堕胎吗?

2017-12-01 17:37 来源: 律家保
原标题:妻子擅自流产,丈夫一纸状告法庭!女性的生育权能不能自己作主?
导读:妻子瞒着丈夫到医院擅自流产,丈夫一怒之下起诉讨要自己的生育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案例,不少人要问,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可以据此离婚甚至索赔吗?
叶某(男)与朱某(女)是安徽芜湖人,2010年,两人经相亲认识,两人感觉都不错,家里人又逼婚,于是两人仅认识一个月就“闪婚”了。婚后不久丈夫叶某被公司派往深圳,朱某待在家里和公公婆婆一起生活。
朱女士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再加上和丈夫叶先生长期分居两地,感情薄弱。丈夫一味地偏袒婆婆,朱女士为丈夫不能体谅自己而委屈。久而久之,两人经常发生矛盾。
家里老人一直希望有一个孩子,但是朱女士并不想那么早要孩子,因为这件事情上的分歧与婆婆关系愈发恶劣。2011年底,朱女士发现在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自己却意外怀孕了。后来得知丈夫悄悄避孕措施上做了“小动作”,再加之因为家庭琐事与婆婆又发生了剧烈的争执,怀孕两个月的朱女士一气之下离家到姐姐家居住。过了几天,朱女士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远在深圳的丈夫叶先生知道之后,带着悲伤和愤怒的情绪起诉到法院,以朱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向自己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那么在本案中叶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这里面就涉及到很多问题,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1.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
生育是女性特有的能力,那么作为丈夫是否具有生育权?
对此,小狮律师团队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不分性别的。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所以说男性是有生育权的,只是说男性的生育权不能随意行使。
2.作为妻子的一方能否单方面决定生孩子呢?
如果夫妻双方就生育未达成一致意见,妻子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对丈夫的生育权构成侵犯?
对此,小狮律师团队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生育子女主要是依托于女方,受孕、怀孕、生产,这个期间基本上都是女方在投入和付出,从这个角度来讲,男方付出的相较而言就少许多。而且,在生育孩子的时候,很有可能会侵犯到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很多女性由于大出血或其他什么原因可能就是落下了残疾,有的甚至就是性命不保。
因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本案中,叶某在没有与妻子协商的情况下让其受孕,实际上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因此,法院的审理结果是,本案中,朱某未经其丈夫叶某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属于道德问题,并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故叶某提出朱某剥夺其生育权,应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说道这里,小狮也不禁唏嘘,自古以来,女性在生育权的事情上几乎没有决定权,而到了现代,女性独立意识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想要掌握生育权。正如波伏娃所说,妇女真正的解放必须获得自由选择生育的权力。而一些男性的思想还停留在比较传统的阶段,认为“我的老婆我作主”,作为妻子就必须为自己生孩子,正如案件里违背妻子意愿的叶某。
最后,以美国女性节育运动的先驱、女性生育权推动者玛格丽特桑格说过的一段话结束这篇文章吧:
没有一个女性可以称自己是自由的,如果她不能拥有和控制自己的身体;没有一个女性可以称自己是自由的,直到她可以自主权衡并决定她是否做一个母亲。女性必须有自由,有是否成为母亲和有几个孩子的根本自由。每次生孩子的时候,是她一个人走向死亡的峡谷,任何男人或国家都不能强迫她经历这种苦难才是对的,她有权决定她是否忍受这种苦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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