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是否有中止妊娠中止是什么意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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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攻略 在线玩首页 资讯首页 娱乐资讯2023-02-13 2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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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要: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术,丈夫可以请求赔偿吗?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妻子中止妊娠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术,丈夫可以请求赔偿吗?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关系的小刘与小赵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小赵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小刘与小赵登记结婚。但是就在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22年2月27日,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小赵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
梁林军、刘甜甜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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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张某
以医院为其妻子进行引产手术未告知他为由,
认为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侵犯?
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2日公布称,该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妻子负气做人流
丈夫起诉医院
在该案中,丈夫张某诉称,其与李某曾是合法夫妻,婚后妻子怀孕后,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便负气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该院医生不问情况,便给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丈夫的我及家人毫不知情。”
张某称:“本来只是夫妻间的矛盾,因医生非法人流导致我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我经过多方调查,终于在2015年11月25日从医院处找到了身孕25周的妻子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清单。因为医生非法施术才使得胎死腹中,家庭破裂。”
张某认为,因医生的非法行为与三番两次的离婚案纷争、医生非法侵犯生育权导致无心工作,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祸患,于是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向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结婚费、胎儿生命代价费、精神损失费,共88万元;医院退赔妻子李某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的费用9125.68元;医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某医院表示,李某到医院声称停经26周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经检查,无终止妊娠的医学禁忌症,又非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故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炎症治疗的术前准备,详细交代并告知引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于2015年9月24日行引产术,手术顺利,康复后于9月29日出院。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因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的态度明确,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医院在李某意思表示明确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手术,是正当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法院认定女方不构成侵犯男方生育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向广州中院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两人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当年9月21日,妻子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广州某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同月26日,李某引产致胎儿死亡,后于同月29日出院。妻子李某后多次起诉丈夫张某要求离婚,法院最终于2016年12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医院有无查清李某的婚姻状况及询问了解胎儿父亲情况问题,一方面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疏于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该问题也与是否侵犯张某生育权无关,故张某以此为由主张医院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另外,法院指出,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某是基于选择胎儿性别需要而终止妊娠,张某主张医院非法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缺乏合理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医院为李某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合法行为,上诉人主张该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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