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四院怎么样 医院评价和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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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
发布者: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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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四院)因与被上诉人于XX医疗损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四院)因与被上诉人于XX医疗损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医大四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医大四院对于XX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3判令于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医大四院尽到了医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抱着极大负责任的态度,多部门进行会诊,以求发热原因。但是由于于XX在发热过程中的特殊表现(患者的特异性体质是主要原因),该发热病程过程在世界文献权威检索库上从没有过记载和报道,医大四院只能进行探索性的经验性用药,在这一过程中,医大四院不存在任何的主观差错。医大四院在于XX外院就医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尽到了职业道德,对于XX尽到了救死扶伤义务。医学是一门复杂多变的、以实践为本的科学,在医疗事件发生过程中,总会出现目前医学知识所不能掌握和预测的事件发生,本次发热事件即为一例医疗意外事件,是目前医学知识和临床规范诊疗行为所不能预测和防控的,这主要体现在:于XX发热病程中的特殊临床经过及表现,到北京301医院就诊后也是反复检查,最后抗真菌经验治疗才治愈(最后亦无确诊海绵窦真菌感染的临床证据)。于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医大四院的上诉请求。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医大四院赔偿于XX97,856元(医疗费129,149元、交通费8,818.50元、住宿费8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5777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复查费用4000元、补课费30,000元,共计195,711.50元,按照50%的比例计算为97,856元);2.判令医大四院承担鉴定费6900元;3.诉讼费用由医大四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XX系海伦一中2015级学生。2018年4月2日,于XX因鼻部不适到医大四院住院治疗。4日,医大四院对于XX全麻下行“鼻内镜下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双下鼻甲外展术”。术后第三天,于XX反复发热,伴胸部疼痛、腹部疼痛。医大四院内部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检查、复诊,调整抗生素用药,仍有反复发热症状。4月13日,于XX到北京301医院就诊,15日在急诊病房住院治疗,诊断为海绵窦感染、肺部感染、胸腔积液、胆囊炎、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右下肢麻木。4月16日,于XX在医大四院办理了出院手续。19日,于XX从北京301医院急诊病房出院,当日转入该院神经内科监护室继续住院治疗。5月7日于XX出院,出院医嘱:“1.1月内神经内科门诊随诊;2.1周监测血常规,3周后复查肝肾功等;3.院外口服药治疗,复方磺胺甲恶唑片0.96克口服2/日,甲硝唑片0.2口服3/日,伏立康唑片200毫克口服2/日;4.病情变化及时就诊。”5月21日至8月6日期间,于XX按照医嘱在海伦市人民医院对肝肾功能进行了四次检查。6月4日及8月14日,于XX按照医嘱到北京复查两次。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1.医大四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占50%;2.被鉴定人左眼复视是否致残,需观察6个月后另行评定;3.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4.营养期限为60日;5.定期(1年内)复查肝、肾功能,费用约需人民币4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于XX先后共支出医疗费110,718.88元,三次到北京,每次一人陪同,共支出交通费6250元、住宿费8370元,另支出鉴定费6900元。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大四院的诊疗活动与于XX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系医大四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于XX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关键。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由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占50%”的内容,可以认定医大四院的诊疗活动与于XX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医大四院关于该鉴定不具有科学性的抗辩意见,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意见,于XX需一人护理,故一人陪同于XX去北京治疗即可,医大四院不同意承担其他人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于XX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0,718.88元;交通费6358元;住宿费8370元;护理费4,813.80元;住院伙食费36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复查费40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860.68元。上述损失均与医大四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应当由医大四院承担上述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71,930.34元。对于因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6900元,系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医大四院承担。于XX关于要求医大四院赔偿其外购药物费用的诉讼请求,虽然按照医嘱于XX需要外购药物,但于XX仅提供了微信支付截图,上面没有所购药物明细,不能证明与本案是否有关,不予支持,待有新证据后,可另行处理。于XX关于医大四院赔偿学费的诉讼请求,因于XX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的数额,不予支持,可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判决:一、医大四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XX71,930.34元;二、医大四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XX鉴定费6900元;三、驳回于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具体到本案,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占50%”,医大四院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医大四院对于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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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哈尔滨医大四院是一所很好的医院1、哈医大四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是哈尔滨医科大学五所附属医院之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2、医院设有二十三个临床科室,医学影像科、肿瘤外科、泌尿外科、普外科、妇科、骨科、神经外科、胸外科、介入科、肿瘤放疗科、感染科、肿瘤内科、肾病内科、急诊急救科、血液风湿科等。扩展资料:一、哈尔滨医大四院地址医院毗邻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37号。二、公交乘车路线:6路、7路、8路、11路、13路、14路、16路、21路、28路、32路、64路、74路、81路、88路、89路、101路、103路、107路、108路、109路、115路、120路、336路、338路、343路 哈尔滨火车站下车三、自驾车来院路线1、路线1:公路大桥--友谊路--尚志大街--霁虹桥--哈医大四院(哈站对面)2、路线2:高速公路--二环--和兴路下桥--西大直街--红军街--哈医大四院(哈站对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医大四院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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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你好哈医大四是我省最早开展生物治疗、并且开展得最成功的,目前已经成为全省的样板和权威典范。  3大突破:  ●突破1:完全自体细胞抗癌 无副作用  采用患者自体外周血中单核细胞,在GMP标准实验室内进行培养增殖,再将具有特异性杀伤作用的细胞回输到患者体内,杀灭癌细胞,并提高机体免疫力。由于完全是自体细胞,所以没有副作用和排斥反应。  ●突破2:真正从源头上治疗肿瘤 彻底清除癌细胞  对血液、淋巴中残存的、散在的、或处于休眠状态中的癌细胞都可以彻底清除。最大限度地防止复发和转移,杜绝后顾之忧。  ●突破3:治疗效果与患者生活质量并重  生物治疗在保障显著的治疗效果的同时,更大大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患者自己就会明显感觉,疼痛减轻、有力气、食欲好、精神状态好。治病更治人,这是生物治疗优于其它治疗方式的独到之处。展开全部肿瘤还是去肿瘤医院好一些,最好到医院详细检查咨询
网上毕竟不是专业的
看病不像别的事情
还是稳妥点好
展开全部四院就是工人医院啦,不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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