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申报内监管注册是什么

维建筑网维建筑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第四条&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现场设置
第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
(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挡并设置墙柱,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近市区主干道拆除工地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并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四)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
(六)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
(七)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外侧颜色搭配要美观大方,有企业标志、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或图画;
(八)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九)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地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十一)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
(十二)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堆放,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十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防治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土方和物料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不得扬尘,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三)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四)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无遗撒、滴漏,无偷倒乱倒现象;
(五)施工车辆保持清洁,不得夹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六)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七)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八)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学校、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使用清洁能源;
(九)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防治水土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二)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三)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四)厕所的化粪池做抗渗处理;
(五)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采取降噪措施;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午休和夜间有噪音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时段,市区及有关项目按有关规定严禁施工;
(四)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做到轻拿轻放。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十七条&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在门(包括门框)的外面下部镶嵌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铁皮或其他金属材料,门窗的缝隙(包括与地面、门窗框之间的缝隙)不大于0.6厘米,门窗及排油烟机、排气扇、通气孔等孔洞加装防蚊蝇设施。食堂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外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清洗消毒。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硬化,通风良好。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厕所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及时清淘。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设置密封式垃圾箱或容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第二十一条&办公区和生活区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城管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对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六条&市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各项卫生制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所属工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建筑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督促待建、停建、拆迁工地的建筑和生活垃圾清运及环保绿化管理等工作;
(四)做好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在建筑施工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及监督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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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第四条&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现场设置
第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
(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挡并设置墙柱,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近市区主干道拆除工地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并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四)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
(六)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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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渡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新申报和延续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4]3号)
来源:中盛咨询
&&&&发布者:admin
&&&&日期:
& 关于过渡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
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新申报和延续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和《关于过渡期内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4〕1号),为做好过渡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含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统称人员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经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研究,现就过渡期内人员资质申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新申报受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新申报,自即日起联合会资质办每月受理1批,受理截止时间为当月1日(遇公共假期顺延,下同)。
(二)延续换证申报受理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申报,自即日起联合会资质办每月受理1批,受理截止时间为当月1日。
二、审核依据
(一)项目管理人员资质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号)。
2、《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4]18号)。
3、《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6]12号)。
4、《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计资[2007]8号)。
5、《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8]7号)。
6、《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0号)。
7、《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号)。
2、《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
3、《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6号)。
三、申报表格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新申报应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申请表》(V6.0版),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申报应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申请表》(V6.0版)。
监理工程师资格新申报应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V4.0版),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申报应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申请表》(V2.0版)。
相关表格可登录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www.)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工作网站(www.&)下载。相关申请表填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的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鉴于资质认定取消行政审批划转电子联合会后,企业须按新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提交申报材料,希望出具推荐意见单位(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或评审机构),主动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的讲解工作。
(二)人员资质由人员所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出具推荐意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单位应依据评定条件审核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推荐意见汇总后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联合会资质办。未按照规定截止时间提交材料的,联合会资质办当月的审批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如对出具推荐意见单位的推荐意见持有异议,可向联合会资质办提出投诉,由联合会资质办进行处理。如对联合会资质办做出的处理结论持有异议,可将相关情况向资质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反映。
资质认定工作主要联系方式: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工作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5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
传真电话:010-
工作邮箱:sio@
联&系&人:秦川&&&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工作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东配楼408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010-
传真电话:010-
工作邮箱:isps@&
联&系&人:刘学成
3、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定指导和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人:史惠康
& & & &联系电话:010-
工作邮箱:si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扬建安监〔2011〕17号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考核工作,结合省、市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必须从开工抓起,全过程管理。凡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工一个月内以中标(承包)标段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并在工地现场公示,申报项目的面积、造价、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须与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内容一致。
(一)申报扬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2、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经理建筑师证书(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6、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
其中,中标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如有变更需提供有效的变更手续。
(二)申报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
2、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经理建筑师证书(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6、市级文明工地证书或其证明材料(复印件);
7、省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的确认文件或其证明材料(复印件);
8、省级文明工地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
其中,中标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如有变更需提供有效的变更手续。
二、现场考核推荐
(一)市级文明工地
一般工程项目工作量完成70%(装饰装潢工程、市政工程完成50%)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考核,同时提供自评表及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自评表参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和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2 号)的附件。自评表由施工企业分管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分,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现场考核推荐工作,按时间要求提请市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提供《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
市区申请考核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
各县(市、区)申请考核时间为每月10日-15日;
现场考核申请、自评表及影像资料报送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省级文明工地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307号)执行。
为做好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安全知识考试人员汇总表》、申报材料及省级文明工地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报送至市安监站:
第一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3日;
第二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3日;
第三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3日;
材料报送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现场考核组织
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考核时间定为每月下旬。
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联合组成考核小组,现场考核评分表参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和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2 号)的附件。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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