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权益:手术后,大出血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昏迷,是不是医疗事故,如何保护自己的医疗权益?

剖腹产后大出血,切除子宫导致死亡属医疗事故吗?_百度宝宝知道→ 直肠癌手术后多次大出血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直肠癌手术后多次大出血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健康咨询描述:
3月11号动手术,手术前医生说检查结果是直肠癌早期高分发的,切除就好了,进手术室说做4个小时的手术,实际做了7个多小时手术,中途出来说是晚期了,局部尿管,子宫等都侵润了,只能坚持半年了,难道手术前就检查不出来吗?15号晚7点钟改道口大出血,9点钟才得到主治医生治疗,进入手术室1个半小时出来说是肌肉慎血,17号阴道大出血,9点钟出血10点钟主治医生检查,进手术室到2点半出来,4个半小时,医生说是阴道壁侵润坏死影起的大出血。我想问手术后多次出意外问题是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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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擅长: 偏方治大病.中医疑难杂病研究.中药偏方秘方咨询.临床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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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静医师
擅长: 儿科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妇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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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现伟主治医师
擅长: 擅长普外科、骨科以及泌尿外科、妇科等疾病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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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直肠癌手术后多次大出血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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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格:¥120〔经过〕  上个月我亲历了一次医疗事故,一个亲戚在医院因产后(在顺产后半个小时出现出血)大出血(DIC)导致死亡,值得怀疑的是,从发现大出血到病人死亡一共经历了5个小时,医院既未要求转院,也未明确告知家属情况,只是让签病危通知书。  病人死亡后,由于医院在事后修改病历及当地卫生局的包庇,医院拒不承认自己负有责任,所以希望大家在任何治疗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不要太相信医院,遇到情况应以法律手段为首选。    〔关于DIC〕  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亦称消耗性凝血病或去纤维蛋白综合征,是许多疾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严重病理状态也,是孕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一。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症状主要是出血,轻者可仅有少数皮肤出血点,重症者可见广泛的皮肤、粘膜瘀斑或血肿,典型的为皮肤大片瘀斑,内脏出血,创伤部位渗血不止。此外还有:少尿、无尿、氮质血症等急性肾功能衰竭现象;呼吸困难、紫绀、咯血等急性肺功能衰竭现象;胃肠道出血、恶心、呕吐与腹痛等胃  血栓症状;烦燥、嗜睡、意识障碍、昏迷、惊厥、颅神经麻痹及肢体瘫痪等脑血栓等现象。   妊娠时机体处于一种低水平的高凝状态,正常分娩时间短暂不会发生DIC,且有利于产后止血。在此基础上如本例患者出现胎盘早剥,宫内死胎,酸中毒,失血性休克均可诱发或加重DIC,产科DIC的特点是病程分期不明显,可直接进入纤溶亢进期。在DIC的消耗性低凝期补充新鲜血浆、冷沉淀、血小板是临床治疗中最能有效改善DIC的症状和体征的最佳时机。本例中通过监测DIC的实验室指标输入新鲜血浆、冷沉淀、血小板改善凝血功能,但其最根本的治疗仍然是手术清除病因,彻底止血,从而才能纠正DIC。      〔处理方法〕  如果您遇到了手术意外的情况,要注意以下要点:  1.要求立即封存手术记录(因为此不能复印,但有权要求医院进行封存)  2.复印所有的病历、检查记录、术前记录、麻醉记录,并要求医院盖章(根据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人家属有权复印及要求盖章)  3.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项是病人家属和医院共同向当地卫生局提出,费用在8000元左右)  4.注意医院的拖时间战术,因为尸检时间最好是48小时以内,过了48小时效果就打折了,所以考虑好怎么做后应该分头行事,不要一味的和医院纠缠,让医院得到修改资料和商量对策的时间。      最后,附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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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生日,本人见贴就顶。大家祝福我吧!
  唉,可惜啊  LS生日快乐
  小孩怎么样了?
  小孩没事,很健康,只是生下来就看到妈妈一眼。            现在由他爸爸带着,我给他免费提供奶粉。
  发这个帖子只是希望大家遇到同样的情况一定要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没看到卫生局的官员的嘴脸,一边说:“我们绝不袒护医院”,一边对我们说:“你们闹也没用,医院没有责任,知道吗?我们一年处理多少这种事情?你们想告倒医院?哼”    感觉自己的亲戚白死了。
  可怜的孩子……可恨的医院!可恶的所谓官员!
  事发后,我是第一个走进手术室的,因为死者的丈夫已经呆住了,基本没反应了。          看到她躺在手术台,上半身裸露着(抢救完病人的医生和护士就这么走了),眼睛还是睁着的,眼角有泪水。我日,真的是接受不了。    死者是我表姐夫的姐姐(我们都称二姐),其实关系有点远,但当时因为表姐夫在赶回来的路上,当情况不对时,我就是直系亲属以外最先赶到医院的。    恨
  我生孩子的时候赶上周六,两个医生在,因为要交接班,谁也不管我,而且两个人每个人手上拿着一个雪糕在吃一边聊天,我就在产床上痛得直喊,一个医生还回过头来说我&喊什么啊,早着呢&
还好交接班以后的那个医生比较尽职......
  个别人牛X的制度必须推倒
  DIC死亡率很高,有些原因也不明,关键看医院抢救程序有没有问题了,如果没问题,闹也是白闹。
  医生和律师两大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中国医院有中国政府照着  牛得飞起来,还提高呢。我看都飞到太阳上去了
  作者:司徒老猪 回复日期: 20:00:30 
    DIC死亡率很高,有些原因也不明,关键看医院抢救程序有没有问题了,如果没问题,闹也是白闹。  ----------------------------------  DIC死亡率是很高,但我看了很多病例,成功率是大于死亡率的,因为所有的病例里,不仅是抢救的措施规范,更主要的是,当自己医院无法解决时第一时间向上级医院转院,抢救了患者。    我们遇到的情况是,诊断了DIC后拖了5个小时,一个小时后验血(查血型),然后让家属去上级医院拿血,输了1800ML的血。  是,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填塞止血等等,但结果是什么?是病人流了5个小时的血最后死了。  以前我站在旁边的时候也可以很理智,但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也理智不了。      另:其实我们也没有闹,只是当时在医院拒不承认有责任是去了卫生局,结果知道了“官员结论”。咨询了律师,说即使能打赢,时间也会拖得很长了。  为什么国内90%的医患纠纷会采取私下协商解决而不是走法律途径?一是家属会错失第一时间搜集证据,二是时间拖不起。        发这个帖子不是要声讨什么行业、ZF机关,因为大家都知道,在现实里那都是毫无意义的。我只是要说,谁都有进医院的时候,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保持警惕心理。出了问题不要慌乱,第一时间掌握证据,那你就起码:  1.走法律途径打官司的胜算更大  2.私下协商解决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3.不用看官员嚣张的脸孔,有了证据可以连他们一起告。
  让更多的人知道
  在患者看来这是医疗事故,可有些确实是医疗事故吗?照楼主这种想法,凡是治不好的病都属于医疗事故,以后都要把医院告上法院  干脆取消医院,取消医生这个职业,可以彻底接触医患矛盾
  傻逼天涯为什么不让我发帖
  DIC死亡率是很高,但我看了很多病例,成功率是大于死亡率的,因为所有的病例里,不仅是抢救的措施规范,更主要的是,当自己医院无法解决时第一时间向上级医院转院,抢救了患者。        我们遇到的情况是,诊断了DIC后拖了5个小时,一个小时后验血(查血型),然后让家属去上级医院拿血,输了1800ML的血。    。    以前我站在旁边的时候也可以很理智,但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也理智不了。      ---------------------------------  如果条件能转院,为什么医院不转啊,他sb啊,找麻烦啊。法律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病人不能转院的,我知道的一条就是血压不行不能转。你说问题就要说清楚啊,医院肯定有医院的说法的,你为什么不说上来呢,你可以举证反驳。你说医院无法解决道理什么意思?     “我们遇到的情况是,诊断了DIC后拖了5个小时,一个小时后验血(查血型),然后让家属去上级医院拿血,输了1800ML的血。”  什么叫拖?你说是一个小时才验血,那你要说为什么要等一个小时啊,白痴都知道医生会无谓的等一个小时吗?他希望这个女的死吗,他有什么好处?是不是这个小时医生要对这个病人处理更重要的事情呢,还有拖4个小时,是不是你们去上级医院取血来回花了4个小时呢,这能怪谁?医生的责任?医院的责任?    “是,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填塞止血等等,但结果是什么?是病人流了5个小时的血最后死了”  从这里我反而看到医生从头到尾一直再为这个病人做能做的各种努力!是不是人死在医院医院就一定有责任?就从你所说的这点情况看来,真的说明不了医院有什么过失。有过失也是为什么当地血站为什么会没有血浆呢?  
  我真受不了了,这都能算医疗事故,那哪个医生手下没死过人,干脆把每个医生都枪毙算了,你们真的了解医疗这个行业吗?不要把人类的力量看的完美的大,人类在大自然,在宇宙,在极致真理面前渺小的很。就说医学,有几种病被完全研究透?除了感冒又有几种病能彻底治愈?科学家如此,何况普通医生?
  这世界上只有最冷酷最无情,我儿子因车祸在医院被误诊,白白送了一条命,抢救不积极,我恨死那些披着羊皮的狼。
  上条掉了“医生”两个字,补上。
  楼主你为什么不去学医呢,我相信在你的手下永远不会死病人,是的!要死一定是你的责任!    楼主你为什么不去学医呢,我相信在你的手下永远不会死病人,是的!要死一定是你的责任!    楼主你为什么不去学医呢,我相信在你的手下永远不会死病人,是的!要死一定是你的责任!
  看了,感觉牙齿咯咯响,真想Cao那些医生、医院。想起那位做母亲的我就心寒。
  作者:看破红尘ABC 回复日期: 23:18:52 
    这世界上只有最冷酷最无情,我儿子因车祸在医院被误诊,白白送了一条命,抢救不积极,我恨死那些披着羊皮的狼  ----------------------------------------------  很好,将亲人死去的悲恸巧妙的转化成对医生的仇恨来获得解脱。愚昧的没有理性的老百姓永远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你不懂,完全可以请专打医疗官司的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去打官司。这些律师专门和医院为敌的,你空口白牙的说这些有意思吗?好的,你要说抢救不积极,那我没话可说。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态度说事,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的。如果这真是事故的理由,那天下还有什么事可以说不是事故呢?
  作者:heyto 回复日期: 23:32:14 
    看了,感觉牙齿咯咯响,真想Cao那些医生、医院。想起那位做母亲的我就心寒。  -----------------------------------------------  有种不怕被枪毙爆头就去学yj啊。咬得咯咯响算个p。去吧。看死后是英雄呢,还是恐怖分子!没有一点理性的人。就因为国家不负责老百姓看病。看病贵就嫁祸在医生头上,然后医院只要有纠纷,医生都是错误的,都是该死,是不是?医生都是从小到大,学校里的好学生。也是素质较高的人。你觉得医生比社会中老百姓没道德?哪个更坏?遇到纠纷你能肯定不是老百姓的问题?
  作者:看破红尘ABC 回复日期: 23:18:52 
    这世界上只有最冷酷最无情,我儿子因车祸在医院被误诊,白白送了一条命,抢救不积极,我恨死那些披着羊皮的狼。  ~~~~~~~~~~~~~~~~~~~~~~~~~~~~~~~~~~~~~~~~~~~~~~~~~~~~~~~~~~~~~~~~~~~~~~~~~~~  看到这里我不得不恶毒的说,是你儿子该死了,本来被车撞的就要死了,结果死在医院,这就是医生害死了你儿子。  向你这种脑残最好以后也别要孩子,否则还有可能发生意外的。
  支持一下  悲哀的社会  
  死了人就是医生的过错,就是医院的责任,这个逻辑太强大了。难道医院就应该不死之地的神圣地带呀?不若此就是医生的过错,医院的责任?什么逻辑呀?
  被车子撞了,死了,当然不能排除医生在抢救过程有差错的可能性那个。但是仅仅就因为当事人死了就是医生有差错,那真够强大的逻辑。那这个世界的医院看来不能死人了……
  真是没有几个老百姓是理性的,公正的。都是一群私德小人。就因为医院可能是这些人潜在的敌人(怀疑自己去医院可能会遭遇不公,担心自己会发生医疗纠纷)。然后不管出现任何问题,不管对错,总是把责任推到自己自己的假想对手身上。预置其死地而后快。包括上面那位把牙齿咬德咯咯响的兄台。你不要告诉我你是出自纯粹的正义感和善良啊。可是你们想过没有,这个对手医院对你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他们无时无刻不保障着你们的健康生死,你们有病痛了,有生命危险了,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医院。医院不是你们一般性质的竞争对手。这些一般性质的竞争对手你们打倒了才有自己的更好生活。但医院呢,你们打倒了医院,其实也就是打倒了自己。医院搞不下去,医生都枪毙或不干了。(如果中国允许游行,罢工,医生肯定这么做)实际你们也活不了多久。到时候一个厉害的感冒就能要你的命!医患关系越是紧张,老百姓越是不相信医生,医生越不会从人情上的角度考虑病人的利益。他们做的,只有考虑不违反法律就足够了。最倒霉的还是病人。
  作者:没手 回复日期: 18:37:27 
    小孩没事,很健康,只是生下来就看到妈妈一眼。                        现在由他爸爸带着,我给他免费提供奶粉。  ------------------------------------------  看这个男的真可怜啊。看来经济条件也不好,还有个小孩子,以后找老婆要受罪了。真是造孽。为什么当地没有血浆呢。好奇怪
  找律师.没什么好说的.
  楼上的几个所谓医生也别嚣张.到法庭上有你们说的.
  还有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本就是医院给自己推卸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而按照民法通则,光死亡赔偿金就有20年工资。
  作者:良性暴民 回复日期: 0:22:48 
    楼上的几个所谓医生也别嚣张.到法庭上有你们说的.  -------------------------------------------  非常感谢有老百姓这么做,如果是医生的错,那是他该,如果不是医生的错,也能换他清白。这里祝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的法医和法官不得好死!我觉得医院虽然是政府一部分,但实质已经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医院在政府中从来都是无权无势。从来没看到政府保障了医生什么权利。就跟自我盈利自我生存的私立企业差不多,从我这里的医院那么怕打官司。连我觉得明显病人无聊医院也基本选择私了。我感觉应该医疗官司应该还是很公正的 只要证据足够医院不可能能黑白混淆。
  作者:良性暴民 回复日期: 0:41:04 
    还有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本就是医院给自己推卸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而按照民法通则,光死亡赔偿金就有20年工资。  --------------------------------------------  我感觉医院都是政府送出去缓和社会矛盾的棋子,很多时候他们都是替政府当子弹,根本就不会维护医院任何利益。从媒体随意攻击医院,从据说举证倒置这个只有中国才有的对医院不公平法律你还看不出吗?我觉得这些立法应该不可能不公平,觉得不公平的,应该是对各方面的情况没有足够深的认识所致!就像献血法,明明保护了至少几万人的性命,因为几个人的特列遭人否定。有一句经常说,不知道对不对, 中国的法律很好,只是执行不好。  我不了解法律,这是我的理解。如果医生生病,肯定也是如此。得益的是只是医院这个机构,其实也就是国家。
  如果法律允许的话,那把枪把他娘的医生全毙了,  我支持你  孩子还好吧  祝他永远健康
  为了显示公正,我帮你再祝愿草菅人命的那些医生败类断子绝孙.
  我妹妹是个牙医,我也有些同学在医院工作,所以医院的黑幕,我多少也了解一些。是的,大头都是让医院赚了。如果没有灰色收入,医生也只是拿死工资。  基本上,现在医生也只是一个普通职业,跟老师一样,不再存在高尚与否的问题。病人与医生之间也只是合同关系。你治病,我付钱。谁都不欠谁。出了纠纷,由法院裁决。目前误诊漏诊的比例不小,无论如何,有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保护着医生们。所以基本是赔钱了事,没有什么刑事问题。  互相理解吧。并且双方都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    作者:howudo 回复日期: 1:18:24   我感觉医院都是政府送出去缓和社会矛盾的棋子,很多时候他们都是替政府当子弹,根本就不会维护医院任何利益。从媒体随意攻击医院,从据说举证倒置这个只有中国才有的对医院不公平法律你还看不出吗?我觉得这些立法应该不可能不公平,觉得不公平的,应该是对各方面的情况没有足够深的认识所致!就像献血法,明明保护了至少几万人的性命,因为几个人的特列遭人否定。有一句经常说,不知道对不对, 中国的法律很好,只是执行不好。    我不了解法律,这是我的理解。如果医生生病,肯定也是如此。得益的是只是医院这个机构,其实也就是国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坚决帮楼主顶起,支持楼主!!!    
  各位做医生的不要这么凶,我觉得楼主还是比较温和的,只是有些知识欠缺而已,讲讲也可以通的。  1,产妇死于DIC基本没啥告头了,偶有例外,比如催产素不当使用,可以闹一下。  2,转院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明智的,但是可以请上级医院紧急会诊的。  3,下了病危还叫没明确告诉家属?  4,从你的叙述里看,医院处理还是比较积极的,5小时还是做了不少工作的,病情凶险,生死有命,节哀顺变吧。  5,抢救完医生当然走了,他有写不完的记录啊,难道你们指望他在旁边默哀?护士不会走光的,至少有一个,要回来做尸体处理的。医院人手短缺,忙得要死,人性化关怀自然会少一点,相互体谅吧。      
  疑问:当时没有请上级医院紧急会诊吗
  作者:howudo 回复日期: 1:18:24   -----------------------------------------------------------    哈哈,你在别的帖子里混不下去了就跑到这里来忽悠啦,你个JP混混,真是不要脸啊!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又见无良 又见医托。
   我真受不了了,这都能算医疗事故,那哪个医生手下没死过人,干脆把每个医生都枪毙算了,你们真的了解医疗这个行业吗?不要把人类的力量看的完美的大,人类在大自然,在宇宙,在极致真理面前渺小的很。就说医学,有几种病被完全研究透?除了感冒又有几种病能彻底治愈?科学家如此,何况普通医生?    ----------------------------------------------------  感冒基本可以说是没治的病,感冒好基本上靠身体的力量自己处理掉的。
  唉 ~~~医疗事故就和j察打死人 交J撞死人一样~~~调查 取证都是自己人~~~浪费时间
在中国要想解决这种事情 只能把事情搞大 上些老大们看到
  太没人性了,双胞胎产妇被医院活活害死  日晚10时左右,我妻子感到身体不适,到位于沈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产科检查,被告知需立即做剖腹产手术,术后还能与家人正常的聊天.但一个多小时之后,即28日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的情况,最可恨的是这时竟找不到一个值班医生组织有效的抢救.直到凌晨两点四十分我妻子心跳停止,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后来经过抢救虽有了心跳,但因耽误时间过长,缺氧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脑死亡,没有了自主呼吸.经过11天的深度昏迷,于7月8日去世.  原本在27日上午我和妻子还到该医院进行了正常检查,医生说一切正常.可当天晚上竟出了这样让人悲痛欲绝的事.新生命的诞生带来的喜悦还未消散,接踵而来的却是将要面临失去至亲至爱的伤痛.一时间一个幸福的家庭被弄得家破人亡,母子不能相见,.家属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同时我的母亲精神失常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高血压,给家人带来了双重打击,更使得两个可怜的孩子生下来就失去了妈妈.  所以,我请求好心的网友,把相关的责任人找出来,让害死我心爱妻子的人不得好死,相关的医护人员的名字是:王军,梁煜,苏萍,宋晓梅.还有医院的领导如医务处的相关人员,正是医院管理的疏忽造成了这个没有人性的悲剧.而在事后的处理上院方的态度更让家属难以接受,强硬的态度逼着家属接受了院方提出的赔偿条件,军队医院怎么能够这样对待老百姓?难道解放军就是这样救人的么!简直是在我们家属滴血的伤口上撒盐一般.  以下是该院内部的一个好心人提供的一份资料:  所有同情我们家遭遇的好心人:  我爱人因怀双胎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生小孩,来时身体一切健康,在剖宫产后一个小时就出现呼吸困难,最后死在202医院,使得两个小孩出生就见不到他们的妈妈,我从此失去了心爱的妻子,我们家庭也不再有幸福,这个惨剧完全是202医院不讲医德,图财害命,不负责任造成的.  1.202医院存在非法行医,我爱人死亡时值班医生—梁煜医生,是202医院的合同医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在哪当医生必须在哪注册,这样可以保证患者安全.据我们家属调查,这个医生注册地点不是202医院,所以在202医院不能给患者看病.军队医院就更应懂法,守法,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而是披着军队的外衣知法犯法.  2.我爱人直接死因是手术中输液过多过快,特别是输了一种叫羟已基淀粉的液体,造成肺水肿(这是医大个陆军总院专家会诊的意见).据我们了解,202医院麻醉科给每一位做剖宫产手术的产妇都输这个药,完全不是按病情实际需要.因为这个药是202医院麻醉科主任老婆弄到他们科的,我们家属想,用了这个药麻醉科医生一定都有”回扣”!所以麻醉医生才能不按病情需要滥用.这完全是图财害命!(沈阳市其它医院做剖宫产只有病情需要时才用,不是每个人都用).  3.202医院医生不做为,我爱人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我们家属在病房楼找了一个多小时医生,医生才到,这时已经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恳请所有同情我家遭遇和痛恨202这家丧失医德的军队医院的好心人为我们伸张正义!!!!!!!!!!  以上资料是以第一人称称形式出现  现在和院方的问题已解决的差不多了,我现在就想找出那几个医生,让他们良心受到遣责,最好让他们离开这个行业,不再害人,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还有两个孩子没了妈妈,老人身体也不好,要是有能带孩子的好心人请和我联系,谢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我们的人。    联系方式 我会最快时间回复!!!
  我觉得关键的为什么当地没有血浆呢。好奇怪,楼主不会有是罕见血型吧。不是罕见血型没有血浆当地血站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能不能从血站搞到钱呢?    我觉得关键的是为什么当地没有血浆呢。好奇怪,楼主不会有是罕见血型吧。不是罕见血型没有血浆当地血站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能不能从血站或医院搞到钱呢?    我觉得关键的是为什么当地没有血浆呢。好奇怪,楼主不会有是罕见血型吧。不是罕见血型没有血浆当地血站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能不能从血站或医院搞到钱呢?      
  作者:howudo 回复日期: 11:39:54   -----------------------------------------------------------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大家都来瞧瞧“howudo”这个自己称自己是“混混”的极品活宝,如果有谁不信的话,看看下面他自己说过的话就明白了,大家看过之后可别笑翻了哦,~~哈哈哈~~          作者:未成年不怕法 回复日期: 15:47:19              ......本人26,无业混混,天天在家网游。父母早对我绝望,不会指望我赡养,......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97697.shtml    友情注释:“未成年不怕法”是“howudo”的另一个ID,因在帖子里疯狂辱骂网友而被封2个月。  
  作者:没手 回复日期: 20:47:26 
      我们遇到的情况是,诊断了DIC后拖了5个小时,一个小时后验血(查血型),然后让家属去上级医院拿血,输了1800ML的血。    是,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填塞止血等等,但结果是什么?是病人流了5个小时的血最后死了。    以前我站在旁边的时候也可以很理智,但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也理智不了。            另:其实我们也没有闹,只是当时在医院拒不承认有责任是去了卫生局,结果知道了“官员结论”。咨询了律师,说即使能打赢,时间也会拖得很长了。    为什么国内90%的医患纠纷会采取私下协商解决而不是走法律途径?一是家属会错失第一时间搜集证据,二是时间拖不起。            发这个帖子不是要声讨什么行业、ZF机关,因为大家都知道,在现实里那都是毫无意义的。我只是要说,谁都有进医院的时候,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保持警惕心理。出了问题不要慌乱,第一时间掌握证据,那你就起码:    1.走法律途径打官司的胜算更大    2.私下协商解决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3.不用看官员嚣张的脸孔,有了证据可以连他们一起告。     +++++++++++++++++++++++++++++++++++++++++++++++++++++++    
同情LZ家人的遭遇,更能理解你们的心情。强烈帮楼主顶帖!    
  产科医疗事故群: ,期待您的加入,我们将维权进行到底。
  楼猪,背熟这些条款留着以后为你老婆孩子打官司用吧,如果孩子没死绝,再教会他,方便以后给你打官司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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