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报废车补贴对治理空气最新发布报废车辆标准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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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2013年,淘汰1998年底前和200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淘汰全省党政机关和中央驻冀机关黄标车。2014年3月底前,淘汰全省和中央驻冀企事业单位黄标车。2014年,淘汰1999年底前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2015年,淘汰2000年底前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
全省共淘汰黄标车102.6万辆,其中2013年57.8万辆、2014年26.7万辆、2015年18.1万辆。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淘汰任务如下:石家庄市15.0万辆(城市区6.1万辆,县城及以下8.9万辆)、唐山市12.5万辆(城市区8.5万辆,县城及以下4.0万辆)、秦皇岛市4.1万辆(城市区2.3万辆,县城及以下1.8万辆)、邯郸市11.5万辆(城市区1.8万辆,县城及以下9.7万辆)、邢台市6.4万辆(城市区4.0万辆,县城及以下2.4万辆)、保定市9.3万辆(城市区6.1万辆,县城及以下3.2万辆)、张家口市8.2万辆(城市区3.7万辆,县城及以下4.5万辆)、承德市4.5万辆(城市区3.0万辆,县城及以下1.5万辆)、沧州市13.8万辆(城市区5.0万辆,县城及以下8.8万辆)、廊坊市12.3万辆(城市区4.0万辆,县城及以下8.3万辆)、衡水市4.0万辆(城市区2.7万辆,县城及以下1.3万辆)、辛集市7343辆、定州市3091辆。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15.2万辆和连续3年未检的29.0万辆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城后乡。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区47.0万辆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先公后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淘汰36.2万辆黄标车,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占比较大的52.4万营运黄标车。
&&&&(五)先补后奖。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省级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快的市给予奖励。
&&&&(六)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省的机动车,2013年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2014年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到2013年底,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黄标公交车全面禁行时间为2014年6月底);到2014年6月底,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到2014年底,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严格安检、尾气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格黄标车尾气检测,实行定点检测,由各设区市确定黄标车检测点;提高检测标准,由双怠速改为工况检测;提高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严格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研究制定治理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各市、县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淘汰方案,明确牵头单位,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公安部门负责完善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质监、环保、公安、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全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商务、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工商部门配合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工信部门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塑料原料塑料加工设备PETLDPEABSPSPMMA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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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黄标车新标准 你的车在其中吗?
河北省黄标车新标准 你的车在其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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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交管局了解到,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省环保厅、公安厅等6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严格按照黄标车新标准,对黄标车实行限办业务、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强制报废等多项措施;严格执行黄标车禁行措施,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压缩黄标车生存空间;进一步加强报废注销监督管理,“落地见人、落地见车”,确保注销报废手续齐全、有效。
据介绍,新的黄标车认定标准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原来的黄标车是指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和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
据了解,除辛集市外,全省其它市均已出台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今后,我省将进一步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一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不得申领《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今年尚有43万辆的治理淘汰任务。其中,石家庄66683辆。根据黄标车淘汰计划安排,到2015年,我国将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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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废通Feijiu网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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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号),从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研究增加机动车环保检测频次。争取从2015年上半年起,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对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安排专门检测点实施检测。根据全市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站分布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检测站作为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点,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
  (三)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
  严格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市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
  严格实施《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完善环保、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增强环保检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重点在黄标车限行区域、进沪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开展环保执法,杜绝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增加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的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外省市进沪车辆环保管理
  进一步规范进沪外省市机动车的管理,实施与本市机动车相同的环保要求。启动外省市进沪车辆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设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本市机动车统一管理体系,强化对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的环保监管。
  四、配套政策
  (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本市注册、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要求,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
  对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按车辆注册的时间给予差别化经济补贴,鼓励尽早淘汰。补贴资金来源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提前一年(含)以上报废、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最近2期检验合格)的汽油车。
  2.补贴标准。对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参照《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规定的淘汰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3.政策期限。本方案执行到日。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日。2015年以后的补贴政策,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研究。
  4.相关要求。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有关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渠道、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均按照沪府办发〔2012〕54号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二)部门协同推进
  市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完善运营车辆的环保管理要求并推进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法实施、建立完善长期驻沪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指导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年检机构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政策宣传。
  (三)提升报废拆解效率
  加强本市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监销效率,拓展受理网点,提升受理能力,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确保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拆解手续。
  (四)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
  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平台,协调推进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形成合力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措施和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形成社会共识。各主管部门做好对受影响的行业内业户和从业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平稳过渡。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黄标车”新标准发布 河北今年尚待淘汰黄标车43万
  燕赵都市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白云)近期,国家环保部根据车辆登记时间、不同类型、不同燃油种类等条件,进一步定义了黄标车的标准。根据最新标准,河北省今年尚待淘汰黄标车43万辆。
  黄标车淘汰给补贴
  记者从河北省交管局获悉,为落实国家淘汰黄标车的有关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河北省环保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新标准,对黄标车实行限办业务、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强制报废等多项措施,切实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黄标车禁行措施,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压缩黄标车生存空间;同时,针对黄标车,将进一步加强报废注销监督管理,&落地见人、落地见车&,确保注销报废手续齐全、有效,不留死角、隐患。
  省交管局提供,除辛集市外,全省其它市均已出台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按照省六部门最新要求,各市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补贴到位;尚未出台淘汰补贴的市,要尽快出台标准和政策,提高车主主动淘汰的积极性。
  34万台黄标车待淘汰
  河北省交管局透露,河北省将进一步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一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不得申领《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
  新的黄标车定义是指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并进一步明确了黄标车的有关统计年限。
  对此,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今年尚有43万辆的治理淘汰任务,其中,石家庄66683辆、张家口35294辆、承德13917辆、秦皇岛12033辆、唐山62793辆、廊坊39495辆、保定50034辆、沧州63563辆、衡水13545辆、邢台26987辆、邯郸37788辆。根据黄标车淘汰计划安排,到2015年,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日前登记注册);
  (二)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六)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七)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编辑:刘巍来源: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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