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肇庆市端州区黄岗中学睦岗医院背后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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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建军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五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玉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五一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杰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负责人:莫杰球。委托代理人:张汉才,男,汉族。上诉人蒙玉成与被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五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五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以下简称康乐市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蒙玉成于2006年5月入职康乐市场,任职保安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9年7月以来,蒙玉成等人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申诉,要求解决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等问题,有关部门以康乐市场、五一经济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为由而未能解决。为此,蒙玉成于日以康乐市场、五一经济合作社为被申诉人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申请人(蒙玉成)自入职至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16800元(日至日);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买2006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同日,该委作出肇劳人仲字(2013)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诉不予受理。蒙玉成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从日起至日止,12个月的双倍工资16800元;3、补缴日起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又查明:五一经济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组织,康乐市场由五一经济合作社开办,并于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证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蒙玉成与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否向蒙玉成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五一经济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故该院认定蒙玉成与五一经济合作社不具有劳动关系。对于蒙玉成要求五一经济合作社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至于五一经济合作社开办的康乐市场,是否与蒙玉成具有劳动关系,该院作如下分析:康乐市场于日在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办理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证号:),依据日颁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市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便可经营。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根据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修改前已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康乐市场应当在上述条例修改后的一定合理期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迟应在7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该院酌定康乐市场应在《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后(日)约三个月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即康乐市场最迟应于日前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综上,该院认定康乐市场自日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要求,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日前蒙玉成与康乐市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日起蒙玉成与康乐市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鉴于蒙玉成与康乐市场于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蒙玉成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止不足一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蒙玉成要求确认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蒙玉成要求支付(日至日期间)12个月的双倍工资16800元,由于该时段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劳动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后,若蒙玉成认为存在双倍工资应付未付的情况,可另遁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蒙玉成要求康乐市场、五一经济合作社补缴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蒙玉成可另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蒙玉成与康乐市场于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蒙玉成要求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支付日至日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蒙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蒙玉成承担3.3元,康乐市场承担6.7元,该款已由蒙玉成预付,该院不另作退收,康乐市场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6.7元给蒙玉成。上诉人蒙玉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无列明蒙玉成提交的证据,却认定蒙玉成无证据支持其主张,事实上蒙玉成起诉时已附有13份共22页的证据,后经过三次开庭又提供了8份证据,共21份45页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双方质证,一审法院应该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却认定蒙玉成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是不公平的。日,蒙玉成以康乐市场、五一经济合作社(市场开办者)为被申请人向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作出不受理决定,称五一经济合作社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同样认为“五一经济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是没有证据的认定,而“五一经济合作社”是以“开办者”的身份出庭应诉,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其它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还需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且办齐手续。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请登记表、市场开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房地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一经济合作社”作为开办者有法律主体,开办者与市场摊位使用者签订的合同说明开办者具有主体资格。2006年4月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康乐市场开办者签订了一份责任书,证明开办者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体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也规定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存在。《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业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了合同说明具有主体资格。康乐市场隶属于市场开办者,入职表是开办者同意蒙玉成进入康乐市场任保安,康乐市场是实际事实用人单位,一审法院以证照认定用人单位无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领取者不是用人单位。蒙玉成用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证实“康乐市场”是用人单位。《端人社监调告字(2014)第5号》告知书:端州区工商分局复函称“康乐市场”系村办市场(企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其它组织(村办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说明取得登记证也是用人单位。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且无证据:1、无证据证明“五一经济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2、用证照为界定用人单位无法律依据;3、原审引用日《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并无“有关市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便可以经营。”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长应在7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该决定的先决条件就是“康乐市场”应依法登记。原审适用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不当。法院调查的《证明》证实:截止日端州区康乐市场没有办理企业登记,说明“康乐市场”属无证经营;5、原审认定“康乐市场”应在《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后(日)约三个月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即“康乐市场”最迟应于日前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约三个月也应该是日;6、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认定受理费10元及由康乐市场承担6.7元不当。综上请求:一、撤销(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判决;二、蒙玉成入职至今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判决蒙玉成与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三、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没有与蒙玉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12个月双倍工资16800元(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四、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为蒙玉成购买2006年5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五、本案诉讼费由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承担。被上诉人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答辩称: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是前任村委会作出的,其对本案事实不清楚。二审期间,蒙玉成提交了原审法院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实本案变更了合议庭并经三次开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五一经济合作社、康乐市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002年施行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第十一条“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条件的市场,可以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本案中,五一经济合作社属农村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畴,故蒙玉成与五一经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蒙玉成自2006年5月入职由五一经济合作社开办的康乐市场任保安工作,但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明》证实:“截止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没有登记名称为康乐市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料。”即康乐市场在未办理企业登记时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五一经济合作社虽从日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康乐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进行经营,但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修改前已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即从日起广东省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应当办理企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修改《》的时间酌情认定康乐市场最迟应在日前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从此时起康乐市场才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要求并无不当,此前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故蒙玉成主张从其入职时的2006年5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蒙玉成从被确立劳动关系的日起至日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止,尚不足一年时间,故其主张要求确认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费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蒙玉成应交纳受理费为5元,后因原审法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本案的受理费应为10元,原审法院支持了蒙玉成部分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决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蒙玉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蒙玉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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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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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类别:
&人事部&&&电话:无&&&邮箱:无
2015广东肇庆端州区属医疗机构招考医务人员79人公告―全部职位↓
广东地区-公立医院招聘/公示/公告填报人:朱锦庆
联系电话:2877733
2. 社区类型:城市社区
3.社区负责人:朱锦庆
4.社区名称: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龙塘社区
5.社区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为民街12号
6.社区规模:
(1)社区内的居民户数:2532单位:户
,社区面积:2000000单位:平方米
(2)社区人口数:6460单位:人
,社区户籍人口数:2395 单位:人
(3)社区流动人口数:4065单位:人
7.社区脆弱人口数:
(1)低保户:6单位:户
,五保户:0单位:人,残疾人:5单位:人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6单位:人
,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1012单位:人,其他脆弱人口数:0 单位:人
8.社区内的主要机构个数:
(1)辖区内的主要党政机关个数:1
,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个数:5,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数:4
(2)辖区内的学校个数:1
,辖区内的医院个数:1
9.社区是否曾经获得过相关荣誉称号:
如有,请填写获得的时间,活动组织单位,荣誉称号的名称
省一级社区档案工作目标单位
无传销社区
年综治维稳先进单位
2009年 端州区政府 广东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
2011年 端州区政府
2011年端州区政府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2012年睦岗街道办
先进民兵营
10.社区灾害信息员数量:1单位:人
如有,填写社区灾害信息员到岗时间,年龄,性别,学历
李柱君到岗时间2008年、35岁、男、大专。
11.社区近3年内有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1.是否有负责综合减灾社区创建的领导小组:
如有,请填写领导小组成员信息
长:朱锦庆(龙塘居委会主任、龙塘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李柱君(龙塘居委会治保主任)
成 员:朱惠芳(居委会工作人员)、陈鹏(居委会工作人员)、李沛亮(居委会工作人员)、麦再兴(居委会工作人员)、谢伟升(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星华(居委会工作人员)、陈国强(睦岗城管中队队长)、邓华得(肇庆市地税局科长)、黄书炜(端州妇幼保健院院长)
2.是否有专门负责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的工作组或办公室:
如有,填写各个工作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
长:朱锦庆(龙塘居委会主任、龙塘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李柱君(龙塘居委会治保主任)
成 员:朱惠芳(居委会工作人员)、陈鹏(居委会工作人员)、李沛亮(居委会工作人员)、麦再兴(居委会工作人员)、谢伟升(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星华(居委会工作人员)、陈国强(睦岗城管中队队长)、邓华得(肇庆市地税局科长)、黄书炜(端州妇幼保健院院长)
3.减灾工作制度:
(1)是否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是否有专门的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4.减灾资金投入:
(1)是否有较为固定的综合减灾社区资金来源
如有,填写具体资金来源信息
上级民政部门
(2)是否有已经获取资金支持保障的社区综合减灾专项项目
如有,填写具体项目信息
肇庆市端州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
(3)最近三年的减灾资金投入数额:
4单位:万元
如有,填写投入的项目,项目内容,每个项目投入的数额
端州区民政局下拨3.5万元。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端州区民政局下拨0.5万元。5.12防灾减灾宣传。
1.是否有灾害危险隐患清单:
(1)是否有针对自然灾害隐患的清单:
(2)是否有针对公共卫生隐患的清单:
(3)是否有社区内各种交通、治安、社会安全隐患的清单:
(4)是否有社区内潜在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或农业生产等各类生产事故的隐患的清单:
2.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人群清单:
(1)是否有针对老年人、小孩、孕妇、病患者、伤残人员等弱势人员及家户清单:
(2)是否有针对外来人口的清单,或者相关企业进行管理的清单,外出打工人口方面的清单:
3.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住房清单:
(1)是否有针对地震、滑坡、泥石流、台风、风暴潮、洪水、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房的清单:
(2)是否有社区内各种公共设施,特别是房屋的安全隐患方面的清单:
4.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公共设施清单:
(1)是否有社区内各种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清单:
(2)是否有社区内道路、广场、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方面的清单:
5.是否有社区灾害风险地图:
(1)是否用各种符号标示出了灾害危险类型、灾害危险点或危险区的空间分布及名称等:
(2)是否标示出了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范围,强度分级、时间范围等:
1.是否有社区综合避难图:
(1)是否有各种避难场所名称、地点、适用灾种类型、可容纳避灾人数以及合理明晰的避难路线:
(2)是否明确标注出指挥中心消防、医院公共设施等,明确标注避难图的位置:
2.是否有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1)是否有协调指挥、预报预警、灾害巡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等小组的分工及联系方式:
(2)是否有应急预案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信息:
(3)是否有所有脆弱人员的信息:
(4)是否有对口或者分区帮扶救助责任分工:
3.是否有社区应急救助演练脚本:
4.社区应急救助演练活动:
(1)是否有专门针对各类脆弱人群或外来人员的演练:
(2)最近一年内举行演练的次数,演练的灾害类型,参与单位,参与人数:
  今年5月在睦岗中心学校开展一系列消防活动;同年6月,我社区联合蓝带啤酒厂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在社区文化广场开展 “‘5.12’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现场发放各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资料等1200余册(页)。活动对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避险意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组织睦岗中心学校开展一系列消防活动和暑期防火暑期活动、组织社区民兵志愿者进行应急训练、积极参加“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活动、睦岗街道开展的“安全月”培训活动等。
(3)最近一次举行演练活动的时间及内容: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蓝带啤酒厂消防演练。
5.社区应急救助演练活动:
(1)是否有演练活动过程的文字、照片、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2)是否有演练活动效果的社区居民满意度访谈或者调查记录:
1.组织社区减灾宣传教育:
(1)一年内是否在防灾减灾宣传栏、橱窗等宣传过防灾减灾相关知识:
(2)是否经常利用喇叭、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途径组织宣传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3)社区组织的最近一次关于减灾宣传教育的活动的时间,内容:
今年8月组织睦岗中心学校开展一系列消防活动和暑期防火暑期活动、组织社区民兵志愿者进行应急训练、积极参加“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活动、睦岗街道开展的“安全月”培训活动等。
2.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
(1)是否在上一个国家减灾日期间开展了防灾减灾活动:
(2)是否经常利用公共场所或设施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如有,请填写每次活动的地点和内容
3.一年内是否在社区内印发过防灾减灾材料:
如有,请填写一年内印发过的材料内容,材料份数
  今年5月在睦岗中心学校开展一系列消防活动;同年6月,我社区联合蓝带啤酒长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在社区文化广场开展 “‘5.12’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现场发放各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资料等1200余册(页)。活动对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避险意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印制的《肇庆市端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手册》3000份放在社区供居民取阅,内容主要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含义、七类灾害常识、灾民生活救助办理程序等。社区还不定期组织召开防灾减灾交流会,并到其他社区进行减灾工作交流。
4.社区防灾减灾培训:
(1)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管理人员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2)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3)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居民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4)是否组织过管理人员、社区居民等与其他社区进行防灾减灾经验的交流:
如有,请填写曾与本社区交流的社区名称,组织时间
印制的《肇庆市端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手册》3000份放在社区供居民取阅,内容主要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含义、七类灾害常识、灾民生活救助办理程序等。社区还不定期组织召开防灾减灾交流会,并到其他社区进行减灾工作交流。
1.社区内是否建立灾害避难所: 是
(1)灾害避难所的个数:3 个,位置:龙塘社区文化广场、睦岗中心小学和睦岗中心小学实验校区,面积:10000平方米,容纳人数:4500人
(2)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是
(3)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配备应急物资(填写应急物资的数量,种类)
内存铁货架两个,有灭火器5只、消防剪2把、消防撬2把、消防锤2把、救生绳2捆、电筒20支、消防泵1台、消防梯1张、消防栓开锁板手1把、消防水带30米、等应急救助物资。
(4)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配备有男女的专用房间
(5)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具备水、电、通讯、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
(6)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有残疾人轮椅专用通道
(7)各个灾害难避所是否有明确的应急疏散路径,并有明确的指示标牌
(8)是否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配备了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
2.社区内是否设置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场地和设施:
(1)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空间:
如有,请填写有几处,具体的名称和用途
文化广场、睦岗中心小学和睦岗中心小学实验校区用作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
(2)是否设置了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施(安全宣传栏、橱窗等):
如有,请填写有几处,具体的名称和用途
居委会现有4个的安全宣传栏、橱窗。
3.配备应急救助物资:
(1)社区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等):
如有,请填写社区所配备的应急物资的数量和种类
社区有一个综合减灾物资仓库,内存铁货架两个,有灭火器5只、消防剪2把、消防撬2把、消防锤2把、救生绳2捆、电筒20支等应急救助物资。距本社区50米处约有一个2000平方米(文化广场)户外庇护场所。
(2)社区内有多少户居民配备了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收音机、手电、哨子、常用药品等):
1.是否和社区内的相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单位合作组织过防灾减灾方面的活动(或者这些机构是否参与过社区组织的防灾减灾方面的活动):
如有,请填写合作(参与)单位名称,合作(参与)举办的活动内容
社区居委会与共建单位市地税局、端州妇幼保健院及18间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主动参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宣传教育与演练等社区减灾活动,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灾减灾教育;端州妇幼保健院能积极承担有关医护工作,关注社区脆弱人群,提高社区救护能力;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集合各方资源,积极主动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2.社区内是否有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活动
(1)社区内的志愿者人数:120人
(2)最近一次志愿者参与的防灾减灾活动时间,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日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1.是否有综合减灾绩效考核制度
2.是否有防灾减灾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3.是否定期对社区的隐患监测工作、防灾减灾设施等进行检查(每季度1次)
4.是否定期对社区应急救助预案、脆弱人群应急应对等工作进行审查
1.是否有专门的减灾工作档案:
(1)档案是否有专门的安全保存空间
(2)是否有专人管理
(3)是否有综合减灾社区创建过程档案
1.其他相关信息:
  在社区减灾工作部署、动员过程中,通过有效调动居民和单位参与的方式方法;在社区综合减灾工作中,利用数字化手段,如信息平台开展日常综合减灾工作。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单位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社区没有发生过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近年来,先后荣获广东省民政厅“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省一级档案达标单位、市“无毒社区”、市“无传销社区”、 市首批 社区民兵营(连)“四个基本建设达标单位”,区关工委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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