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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的治疗方法
药​物​过​敏​最​安​全​不​复​发​的​治​疗​方​法​ ​J​i​n​ ​F​u​m​i​n​小​编​详​细​为​您​讲​解​,​希​望​对​您​有​真​正​意​义​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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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药物过敏该如何正确处理
本文导读:药物过敏是日常用药过程中经常出现现象,很多人认为这是药物本身的问题,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认知,很多人对某些药物过敏自身却不知道,所以用药需谨慎,那遇到药物过敏了该如何解决呢。
  药物该如何正确处理
  药物过敏,是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一旦出现药物过敏,轻者会出现潮红、发痒、心悸、呼吸困难等现象;重者可出现休克,甚至会。那么,药物过敏该如何正确处理,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一旦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患者要立即停用可疑药物,尽快去及时诊治。
  如过敏反应轻微,家中又备有抗过敏药物(如开瑞坦、扑尔敏、西替利嗪等),可按说明书指出的用法立即使用。
  如果患者出现气短、面色苍白、手足冰凉、血压下降等表现,应立即送往医院。在去医院之前,要迅速设法让患者就地平躺,让头偏向一侧、解开衣扣、确保呼吸通畅。如能采取一些简单的急救措施,例如,清除口鼻内分泌物、吸氧,更利于休克者的病情缓解。
  99药剂师温馨提示很多人会对抗生素药物过敏,在用这类药之前应确认自己会不会对这类药过敏,可以去医院做皮试确认。
(责任编辑:实习熊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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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皮肤会经常对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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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反应发生的病因机理颇为复杂有变态反应性亦有非变态反应性或其他特殊机制
(一)变态反应 大多数药疹发生与此有关其主要依据是:①几乎均发生药理学所允许的用量下;②有一定的潜伏期;③患者仅对某种或某类药物过敏具有高度特异性;④对某种药物已经致敏者若再次用同样药物即使微量常导致药疹复发;⑤应用与致敏药物结构相近的药物可出现交叉过敏;⑥用致敏药物作皮试可获阳性结果;⑦少数药物所致的以Ⅰ型反应为主的药疹可作短时间脱敏;⑧抗过敏药物特别是皮质类固醇治疗常见显效 化学性药物多属半抗原在进入体内后必须先与组织中某些蛋白质组分作共价结合成为全抗原(半抗原-载体复合物)才开始发挥作用药物抗原性的强弱与其其本身的化学结构有关一般认为高分子量的或具苯核或嘧啶核的药物其抗原性较强如青霉素G及其衍生物多聚体长效磺胺苯巴比妥复方阿司匹林等所引起的药疹就比较多见;而抗原性弱或不具抗原性的药物如氯化钾碳氢钠等则很少引起或不引起药疹 变应性药物反应的类型不一它可以Ⅰ至Ⅳ型任何一型表现出来有时在同一患者可以兼有两种以类型反应 (二)非变态反应及其他 1.毒性作用 多由于用量过大所致如大剂量巴比妥类安眠药物引起的中枢神经抑制;氮芥白血宁等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肝损害;农药吸收引起的中毒反应等 2.药理作用 如抗组胺药物引起的嗜睡;皮质类固醇引起的欣快感;菸酸引起的面部潮红等 3.光感作用 服用氯丙嗪磺胺药后再受日光照射可引起主要发生暴露部位的皮炎按其发生机理又可有光变应性和光毒性反应两种 4.酶系统的扰乱 如大仑丁可通过干扰叶酸盐的吸收和代谢引起口腔溃疡;13-顺维生素A酸可改变脂质代谢引起黄瘤;异菸肼可影响维生素B6代谢而引起多发性神经炎 5.沉积作用 药物或其产物沉积于特殊组织中引起的反应如铋汞银铅等重金属盐沉积于齿龈砷剂沉积于皮肤(色素沉着角化)及阿的平引起的皮肤发黄等 6.特殊的局部刺激作用 如阿司匹林可直接腐蚀胃粘膜引起胃出血胃溃疡;磺胺结晶阻塞肾小管肾盂和输管引起尿痛血尿尿少甚至尿闭等 7.菌群失调 人体内的正常菌群在多年共同进化过程中能相互适宜一些菌群能抑制另一些菌群过度繁殖某些菌群尚能合成维生素B族和维生素K供机体健康需要总之微生物与微生物之间微生物与机体间均达到矛盾的统一但如果长期或大量应用抗生素皮质固醇或免疫抑制剂可扰乱这些平衡如广谱抗生素的应用常可导致条件致病菌的感染 8.致畸致癌作用 某些药物长期应用后可能有致畸致癌作用如沙利度胺(thalidomide)及维A酸(tretinon)等 (三)影响因素 除上述作为直接致病因素的药物本身及其可能的致病机制外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在药物反应的发生发展中也往往直到一定作用 1.用药情况 ⑴滥用:多数是由于医师用药原则掌握不严随意投药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患者一知半解地应用自备药物或自购药物服用而引起药物反应 ⑵错用:医生开错处方或药房发错药抑或患者错服药物当然这些都属偶然事件 ⑶服药自杀:这是极少见现象 ⑷用药剂量:用药剂量过大可引起严重甚至死亡但有时正常剂量也可出现药物反应这与不同个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速度不同有关特别是老年患者更应密切注意 ⑸用药疗程;急性病症用药时间一般不长即使所用药物毒性较强其危害性也可能较少但慢性病症特别象癌肿患者所用抗癌药物疗程较长往往发生药物的积蓄作用产生毒性产生当然也有些药物如安眠药镇静剂等在长期重复应用搬弄是非可引起药瘾作用 ⑹用药种类过多:对于有过敏体制的有一般用药种类越多发生反应的机会亦越多这可能是由于药物之间的交叉反应或协同作用所致 ⑺用药途径:一般认为药物通过注射比口服较易引起反应外用抗原性强的药膏如磺胺四环素软膏等吸收后药物反应的姓率亦远高于口服者外用硼酸溶液湿敷因药物吸收过量引起婴儿死亡的事例早有报告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服用的药物可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引起反应 ⑻交叉过敏:很多在结构上有共同之处的药物例如含有共同“苯胺”核心的磺胺药普照鲁卡因对氨水杨酸等均可引起相同的反应称之为交叉过敏这种反应在第一次用药10小时左右即可发生而不需要经过4~5日以上的潜伏期 ⑼重用致敏药物:如患者对某一种药物已发生过敏而以后再重复应用可发生更为严重的反应致敏药物的重用通常是由于:①医生的疏忽未了解患者过去的药物反应史;②患者未主动告诉医生他的药物过敏史;③用了可发生交叉过敏的药物;④个别处于高敏状态的药疹患者容易对本来不敏感的药物发生过敏反应 ⑽注射器不洁:不洁的注射器针头针筒药瓶皮管等均可能由于将某些致热原带入体内引起不良反应 2.机体情况 ⑴性别:药物反应男女均可姓但男略多于女(3∶2)由于性别上的差异雌性激素灰黄霉素可引起男性乳房发育而雄性激素会引起女性患者的男性化 ⑵年龄:儿童除对麻醉剂较成人敏感外对一般药物有较大的耐受性儿童对药物的过敏反应亦较少见 ⑶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即不是通过免疫机理发生的一种对药物的异常反应发生原因不明 ⑷遗传因素:如具有遗传过敏(atopy)体质的患者对青霉素类药物有发生严重反应的潜在危险性 ⑸过敏或变应性体质:大多数药物反应是发生在具有一定的过敏性体质的患者其变应性发病机理已在前面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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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 医院是否要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刘××诉称,我因感冒发热于 1日到广州市×区第×人民医院(本案的被告)处就诊。我明确告知被告的接诊医生自己是过敏体质,并在病历上写明“抗生素过敏’’。医生给我开了磷霉素钠针剂,当时我就问医生:“我是过敏体质,用这药会不会过敏’’?医生很有把握地说:“这药不过敏,小孩用这药都没事\"。被告的医护人员在给我注射磷霉素钠吊针时,针头刚插进血管不久,我即感觉不适,立即叫被告工作人员拔下,但我仍产生过敏反应,长时间休克,经抢救挽留了生命,但留下了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之后,我取得了磷霉素钠的说明书,其上明确标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被告的医生在我声明自己抗生素过敏后,给我注射磷霉素钠就应当“慎用”或不用,被告的医生违反磷霉素钠的用药规则,直接给我注射磷霉素钠,是造成本次损害的重大嫌疑原因;对于本次输液弓I起不良后果这一事实,被告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致使无法检验被告给原告注射的磷霉素钠本身有无质量问题,也无法检验被告是否配错药;另被告篡改病历企图逃避责任,鉴于此要求被告赔偿1 O0000元。
被告广州市××区第×人民医院辩称,原告的此次过敏事件应属医疗意外,我方没有过错且已尽到了高度注意的义务;原告右眼视力下降的损害后果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其与过敏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原告起诉我方没有封存现场实物不是事实,事发后,我们曾问过原告是否封存,但患者的家属说很感谢医院抢救了原告,说不会找医院的麻烦,因此,仅由我们一方是无法对现场进行封存的;至于对病历的修改是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的规定,是为了使病历的书写更符合客观事实、更规范,而不是篡改。综上,我方在这一事件中没有过错,且已尽到了高度注意的义务,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日,原告因发热两天、头晕、咳嗽到被告处就诊,经查原告的体温为3 8.2℃,原告经血常规、x线检查后,被告对原告拟诊为支气管炎。原告自诉其对青霉素、先锋过敏,被告的接诊医生遂在原告病历的药物过敏一栏填写:抗生素过敏(青霉素、先锋)。针对原告的情况,被告给予原告复方氨基匹林2ml肌注退热,并给予磷霉素钠静滴消炎。静滴后5分钟之内,原告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神志不清、血压下降至90/60mmHg,被告即行对原告实行了呼吸机、地塞米松、速尿等对症治疗。经抢救,原告的病情得以控制,原告又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但右眼出现视朦,经被告治疗,效果不佳。原告于 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药物过敏,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
3日,市医学会作出广州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医学会的分析意见认为:原告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具有过敏史,被告为了治疗的需要,选择了化学结构与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不同的磷霉素钠进行治疗,没有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和诊疗规范,是符合医学相关规定的。这种药物的过敏反应是无法预料的。与此同时,被告对原告的抢救是及时和有效的。另外,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具有过敏性,并不能推理为对所有其它抗生素均过敏。被告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本次药物过敏与眼的疾病无关,原告右眼的视力损害同药物的过敏反应间没有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无过失、无责任。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以上事实,有病历、收款收据、处方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因为发热去被告处治疗,被告的接诊医生在了解了原告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具有过敏史的情况下,选择了化学结构与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不同的磷霉素钠对原告的病情进行对症治疗,虽然原告在使用了磷霉素钠后产生了过敏反应,但这并非是被告的接诊医生所能预料的,被告的治疗行为并未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和诊疗规范,经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符合医学相关规定,故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至于原告认为其使用的药品可能不是磷霉素钠或被告给原告使用的磷霉素钠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 OOOOO元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3O0O元,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1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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