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造房超过125125的平方根,我家人口3人能办吗

问:一本户口本。就一个房产证可以分户吗?我家四世同堂。家里人口比较多,户主是我奶奶。请问能不能把我_百度知道
问:一本户口本。就一个房产证可以分户吗?我家四世同堂。家里人口比较多,户主是我奶奶。请问能不能把我
证明房产还需去地名办证明,家里房产证是老式的,户主是我奶奶。并没有明确填写谁是所有人?我家四世同堂。家里人口比较多?主要是家里是农村户口问。就一个房产证可以分户吗?并且户口地址仍挂靠在原地址。请问能不能把我和我媳妇加儿子单独分出一户:一本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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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可以先把你奶奶的户口独立出去,然后再把你的和你媳妇的户口独立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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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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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描述您要咨询的问题有人破坏公共道路、给我家房子造成危害、大队管不了我该怎么办
河南-安阳&11-12 20:2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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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大庆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村庄用地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时,应充分听取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意见,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村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凡按规划在中心村建房的农村村民,小户和中户的建房面积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上浮一个档次。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除危房改造外)。二、加强村民建房用地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房要充分利用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年度计划。县政府在省市下达给我县的当年度计划指标中确保总量的10%用于新农村建设,重点安排用于农村村民建房。各乡镇要积极推进宅基地和废弃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获取的复垦指标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房,以补充计划指标不足和平衡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三、规范村民建房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农村村民建房人口计算以每户现有农村在册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作两人计算;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在校学生、劳教服刑人员等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可作建房人口计算;配偶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城镇没有享受过住房政策(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的,且长期与农村配偶一起居住的,经审核确认,可随其配偶计算农村建房人口。党政干部或其配偶申请建房按相关政策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四、完善村民建房审批机制农村村民建房应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后,国土中心所、乡镇城建办以及当地村委会应联合进行现场踏看、调查统计等前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乡镇长办公会议或村民建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农村村民建房名单,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应根据年度村民建房指标数量并统筹各行政村实际需求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五、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村民委员会在审核村民建房时,应当与建房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未拆除旧房前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新房。旧房由建房户自行拆除,不按规定拆除旧房并退出宅基地的,按照双方协议相关条款处理。旧房拆除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结合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利用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激励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六、强化村民建房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改变当前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各乡镇应建立由国土、建设、公安、农业、林业、水利等参与的农民建房联合执法机制,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村建房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城建办、国土中心所、村民委员会实施。擅自施工建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的各类农村违法违章建房,各乡镇应结合各自实际逐步清理。&&&&&&&&&&&&&&&&&&&&&&&&&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农村&建房△&意见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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