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学籍转出降级有那些影响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对于入学注册,学制、学分与学分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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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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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一、清末&&&&陕西大学堂与宏道学堂初办时,因无中学毕业生,选拔的学生多不合格。两校学堂章程均规定高等正科三年,但实际上肄业均在六年以上,而最后终以中学堂资格毕业。&&&&陕西大学堂1902年《学堂章程》规定:每年年假一个月,每逢10、20、30日休假。此外,中秋、端午、清明各放假一日。《更定章程》规定,每年放年假、暑假各一个月,旬假改为每星期休息一日,清明、端午、中秋仍放假一日。&&&&该学堂的学生考试有月考、季考、学期考、学年考、毕业考五种。月考每月一次,由总教习阅定后给奖。季考,每季度一次,由总教习决定成绩以后,交给学堂总办转巡抚定奖。学期考试或学年考试,按考试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毕业考试成绩分五等:最优等、优等、中等、差等、最差等。按考试等级对毕业生奖励出身。&&&&《学堂条例》规定:“每年恭逢皇太后万寿、皇上万寿、皇后千秋,由总办率领诸学生齐班望阙行礼”,进行忠君教育。还规定:“大学内恭祀至圣先师孔子暨本省诸先贤先儒,每年延师、开学、散学之期由总教习、教习、总办、提调率领学生行礼,其每月朔(初一)望(十五)则由总教习、教习率领学生行礼并宣读圣谕广训一条”,进行崇孔和封建伦理道德教育。《学堂规定》还规定:“教习教导诸生以明廉耻、知羞恶、敦崇礼让、激发忠良为第一要义。”把忠君、礼、义放在教育学生的第一位。违反这一要义就得惩办。《学堂规定》规定:“有违反堂规,不敦品谊,不守礼法及梗顽不率,不能究其课程者,或属于记过,或降列等次,或开除名额,应由各教习会同总办提调秉公核办,其父兄不得到堂辩论,违者治以妄诉之罪。”学堂还立“功过簿”以考察学生的优劣、勤惰,以便根据考察情况分别决定给予奖励,酌定去留。&&&&宏道学堂《学堂章程》规定:自旧历正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为一学年。一学年又分两学期,自正月二十日开学至小暑节散学为第一学期。自立秋后六日开学至十二月十五日散学为第二学期。一年放寒暑假共两个月,每星期休息一日,另外,中秋节、端午节、庆祝日按规定休假。&&&&考试和奖励出身制度。该学堂考试分临时考、学期考、年终考、毕业考、升学考五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五等: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60—79分为优等,40—59分为中等,20—39分为下等,20分以下者为最下等,考列前三等者,均得升级、毕业,考列下等及最下等者仍留原级补习,屡列下等者给予修业年满凭照,令其退学。预科毕业的可直接升入正科,不再进行考试。学生毕业时,将毕业考试成绩和各学年、各学期成绩合起来核算,确定等级。学生毕业按科举制度的等级奖励出身。&&&&按照《学堂章程》规定,学生要遵守《奏定章程》各项条规及学堂一切规则。学堂订有赏罚制度,赏有三种:语言奖励,由教员、管理员随时表扬;名誉奖励,需通过庶务长;实物奖励,需要会商监督后进行。处罚有四种:罚座,由教习决定随时进行;记过、禁假,需通知管理员和庶务长;出堂,要会商监督后进行。平时对学生的考核都有一定的记载,在教员预备室备有学生的考核簿记,如学生成绩簿、学生考勤簿、学生品行簿、学生赏罚等,以备教员、管理员随时记载。陕西师范学堂建堂初期,没有明确规定学制,学生入学几年毕业没有个期限。正如《新定学规》中所描述的,“终年,卒业无期,在就学者固无以生鼓舞之心,即授学者亦无以观成之限”。鉴于这种情况,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整理学堂中,首先明确学制为三年。《新定学规》中指出:“大约整理学堂,首在申明程度,程度规定,然后可毕业以赴之。”“此次切实厘定,首先卒业以三年为期,每年有应读之书,每书有应毕之日,循途守辙,渐进不难。”这个学制是采用了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的学制。因为《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级师范学堂馆的学制为五年,优级师范学堂的学制四年。当初初级师范学堂的学制过长,办优级师范又不够程度,所以采用了师范馆的学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陕西师范学堂实行分级办学以后,按照清朝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了新的学制,即优级师范选科学制三年,其中预科一年,本科两年;初级师范完全科学制五年;初级师范简易科学制二年。&&&&师范学堂初办没有假日,光绪三十一年(1905)《新定学规》中规定为旬日休假,“学堂向无一定假期,名为一日不放,而其实日日可放。今定为旬日一假,一月三日。”嗣后,又改为每星期休假一日,把按旬安排教学工作改为按星期安排教学工作。除星期日休息外,清明、端午、中秋各休息一日。&&&&师范学堂的考试和奖励,该学堂有月考、季考、学期考、学年考等多种考试。《新定学规》中规定:“学堂考试全以分数为凭,除逐日分数外,月终教习按照各门功课,轮日考试,一此其分数各以十分为极。”考试成绩分四等,即最优等、优等、中等、差等。按考试成绩的等级分配工作和奖励出身。&&&&陕西法政学堂《学堂章程》规定:学生录取后托故不到堂或中途废学的,或酌追已给予津贴以示惩戒,或者予以斥退;学员中如有沾染不良嗜好,品德不端或荒废学业而不堪造就的,立予退学;学员请假每月不得超过三日,如有婚丧疾病假超过三日的,由总理、监督酌处。&&&&法政学堂每年从旧历正月开学到年终散学为一学年,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学年放假两次: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二十日为年假,休息一个月,从小暑节起放暑假45日。另外每年逢皇太后、皇帝、孔子生日和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一日,每星期日休假。每周上课30学时,低于高等学堂、师范学堂的周教学时间。&&&&法政学堂考试有五种,即入学考试、月考、季考、学期考、毕业考。入学考试,考生在报名之后,按规定日期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录取入学。入学考试的题目有史论一篇,时务策一道。月考由各课教师命题面试,每月一次。季考由监督率同各员考试,每季一次。学期考每半年一次,毕业考在毕业前举行。这两种考试均由巡抚率监督、提调等到学堂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计,100分为满格,60分为及格,平均分不及20分者,令其出学。毕业考试按成绩分五等,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70—79分为优等,60—69分为中等,不及60分者为下等,不及50分者为最下等。凡毕业考试及格者一律发给毕业凭照。学生毕业后酌给奖励,对最优等、优等、中等的按其等级,区别情况或拔署要缺,或酌委优差,或派办新政。&&&&二、中华民国时期&&&&民国元年(1912)西北大学初建,学制三年,预科一年。全学年分三学期:第一学期,8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学期,1月1日至3月31日;第三学期,4月1日至7月31日。学校重视课业成绩考核与品德。虽课业成绩不及格,但若相差不到十分之一,操行到乙等以上者,仍可升学或毕业。课业成绩及格而操行列丁等者,却需经教授会评议考虑停止升级或毕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每科评两名“特待生”,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免收学费。一般学生入学时交入学金两元,必须身着全校规定的制帽制服,“负笈远来,租屋而居,过市而食,逐队晨趋,分途暮归”。&&&&民国十三年(1924)西北大学二次再建分预科和本科,但限于生源,当时未收本科。&&&&民国二十八年(1939)八月西北大学第三次重建。受西迁之北方各校优良传统的影响,循教育部所订统一方针与规章之约束,采用本科四年制。学习基本执行部颁《大学共同必修科目表》,又于这年自订《各院系必修、选修科目表》,四年内必修、选修之科目的学分总数,至少需在140学分以上方得毕业。在城固后期,全校贯彻“训教合一”,实行导师制。按部令规定,“大学各学院院长、系(科)主任,为各该院系(科)导师,实施训导工作。全校明确了导师与导师会议制度,贯彻教育部训导标准的具体规章和计划,如《训导处组织章则》、《学生奖惩规则》、《考核学生操行成绩办法》、《导师制实施办法》、《指导学生团体组织办法》等。&&&&西北农学院民国二十八年(1939)招收本科生,修业四年;专修科修业两年。学生成绩考核采用学分制与“积点”结合的考核办法。规定学生在一学年内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其他课程无积点,不得升级。按规定允许毕业前补习完并进行补考的课程,如补考不及格或四年内学期总平均成绩低于0.8“积点”,均不得毕业。西北农学院对学生的学习要求严格。民国三十五年(1946)全国高校学生统考,该院农经系和专修科成绩较好,经在重庆复试,前三名都是西农的学生。&&&&西北工学院基本上实行学分制,以《学则》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学生于每学期一科缺科旷课合计达上课时数1/3者,成绩以零计,必须重修。一学期缺课、旷课合计达该学期上课总时1/3者,不得参加该学期考试,令其休学1年。学生在1学期内,不及格学分超过1/2者,或连续留级两次,或记过三次者,令其退学。《学则》规定“学年结束时,上下学期,如不及格科目学分之和数,不超过全年所习学分和数1/3者,得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及格,而该科为系务会议规定必须及格者,应留级;若非规定者,得升级,但该科需重修。重修科目仍不及格者,留级。补考后若仍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留级。各科成绩不及40分者,不准补考。总平均分数不及60分者留级。一年级学生全部科目均需及格”。&&&&因教学要求和学籍管理严格,要求淘汰率较高。学年淘汰率7.3%,其中一年级24人,二年级22人,三年级11人。民国三十年(1941)一年级淘汰率12.4%。民国三十六年(1947)一年级淘汰率达15.2%。&&&&学生修满规定科目并考试及格,呈教育部复核无异者,准予毕业。毕业生除发给毕业证书外,并依学位授予法的规定并考试,授予学士学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50年3月,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规定,新生入学需交入学证件,“由各校负责审核”。1953年5月,高教部规定新生入学均应进行体格复查,不及格者回家休养,但可按照休学规定保留学籍。&&&&年,陕西省各校仍不同程度地实行学分制,1952年后改行学年学时制。1955年2月,西北工学院作出《关于改变学生学习组织,加强教学行政对学生学习领导的决定》,分编30人左右的小班作为学生学习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实行班指导教师制度,各系按专业年级分为大班,聘请教师担任班指导教师,指导该班学生学习,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班级管理的形式同时也在其他各校实行。&&&&陕西省高校一直采取学习参照国家对学籍管理的规定,由学校自定本校的管理办法。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试行国家考试”,陕西省在当时的高校没有参加“国家考试”。陕西省各高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做法略有差异。①认为“高淘汰,才会有高质量”,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对不按时到校参加第一周补考的学生,均不再安排补考,按规定处理。旷课一周或一周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在三门或三门以上者,也不得参加补考,按规定作留降级处理”。学年第二学期,西安交通大学一年级不及格率为26.1%,二年级不及格率为28.2%,三年级不及格率为16.5%,四年级不及格率为28.2%,总计不及格人数1439人,占在校学生数的24.7%。②认为学校课程太多,对学生压力太大,“不赞成”用考试的方法以学生为敌人,提倡适度掌握对学生成绩的考核。&&&&1972年,按照省教育局的意见,学籍管理不搞升留级制度,但要有退学、休学、处分、请假制度。1972年《交通大学学员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因病、因家庭等特殊困难短期不能解决,难以连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先送单位同意,学校审查后报省教育局批准可以退学。对缺课超过1/3者,在原班学习困难者,可休学一年。&&&&1977年后,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重要课程至少经过一次考试。1978年,国务院副总理方毅提出试行学分制的建议,陕西省各高校纷纷试行学分制。但是,由于学时学年受教学计划的制约,学分制计算仅为选课提供了一种等量计算方法,难以构成考核毕业的标准,尽管少数学生可提前毕业在本校读研究生,作为独立的学历学籍管理,学生仍然要按学时学年制的办法读完一定年限才能毕业,故称之为学年学分制。教育部于日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又于日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成为全国各高校制定学籍管理办法的依据,陕西省各高校基本上执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日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分10个部分,共55条。这10个部分是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毕业、附则等。&&&&为了加强学风建设,陕西省各普通高校均依据教育部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相应的管理办法、学生守则等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渗透了各高校在多年办学过程中的经验,反映了不同学校的管理特色,但在总体上,都以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核心,小异而大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
日)&&&&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决定。&&&&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旷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讲座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七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取写品德评语的办法。&&&&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第九条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升级与留、降级&&&&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学级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课程不及格对待;&&&&(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计入不及格的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校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查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有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有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假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酌情给以补助;&&&&(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学校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学:&&&&(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和超过课程总学分的1/2者;&&&&(三)本科学生在同一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四)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六)经复学复查不及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九)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观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受安排,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四)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一)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期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二)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者或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三)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第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一)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三)在校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查看处分。&&&&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采取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育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毕业&&&&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第五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的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个年级学生,亦应参照执行。&&&&第五十四条
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或(补充)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第五十五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教育部
日)&&&&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八、听从国家召唤,服从国家分配。&&&&关于高校学籍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教育部
日)&&&&目前,在一些文件、刊物和宣传报道中,对高等学校学籍方面的一些名称提法不一,概念不清,较为混乱,为了统一提法,便于工作,现将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级”和“届”&&&&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XXXX级,简称XX级,如1978级,简称七八级。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1982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二届毕业生。&&&&今后,凡称XX级学生,即指XX年入学的新生;XX届学生,即指XX年毕业生。&&&&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1.休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停学一段时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2.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或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保留下学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生待遇。&&&&3.保留学籍,是指高等学校在校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而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复学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学籍以一年为限,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三、“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1.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2.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学生学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的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3.肄业生者,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着除外),肄业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以上提法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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