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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彤、刘中林与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914号
原告刘玉彤,河北赤利斯香辛料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刘中林,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玉彤(原告刘中林之父),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未出庭)。
原告刘玉彤、刘中林诉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春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彤并作为原告的刘中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屋委托经营合同》,根据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在前期还能履行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租金,但后来被告一直欠付原告租金和违约金。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10、11月份,共计4个月,房屋委托经营收益10772元及利息4244.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房屋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2、《房屋委托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3、(2011)东民初字第2553号、(2011)东民初字第5122号、(2014)东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还款协议复印件;5、协议书复印件。
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世纪泰豪公司(原为天津世纪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所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2-351号房屋,全权委托乙方经营,期限为15年,委托经营收益,第一个五年为日至日计2865.42元/月(按开发商销售该房屋价款*8%/年的标准平均计算)。第二个五年为日至日计3008.69元/月(按开发商销售该房屋价款*8.4%/年的标准平均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该房屋委托经营收益支付方式为每月按期支付。即乙方每月15号按月将相应月份的经营收益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的甲方帐户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如乙方逾期支付委托经营收益,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代付代缴税款协议》,约定: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依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统计出甲方当月应获委托经营收益,并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缴纳相应税费。乙方将代缴的税费从甲方当月经营收益中扣除后,于每月15日将完税后的甲方经营收益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的甲方帐户中。
2011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的委托经营收益,本院以(2011)东民初字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委托经营收益及逾期付款利息15476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1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的委托经营收益,本院以(2011)东民初字5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委托经营收益及逾期付款利息16351.71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10月、11月、12月、2012年1月、2月、2012年3月、4月、5月、6月、2013年6月、10月、12月、2014年2月、3月、4月、5月、7月共计17个月的委托经营收益,本院以(2014)东民初字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0月、11月、12月、2012年1月、2月、2012年3月、4月、5月、6月、2013年6月、10月、12月、2014年2月、3月、4月、5月、7月共计17个月的委托经营收益34072.77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日天津世纪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委托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租金收费标准修改为日至日期间按房屋价款4.6%/年的标准计算即1647.62元/月。
之后,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了租金费用。截止2014年11月,被告未支付、10、11月份,共计4个月的房屋收益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世纪泰豪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已经经本院(2011)东民初字2528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531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初字39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是对双方签订《合同》内容的变更与补充,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项下权利义务履行。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未有抗辩意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委托经营收益款及逾期利息一节,现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委托经营收益,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委托经营收益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计算的月份,由于被告未出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依据原告主张的月份计算。关于委托经营收益款计算的数额,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本院已生效判决,确认日至日房屋经营扣除税费后为2768元,计算为2768元/月*4个月=11072元。关于利息计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数额为4244.52元,委托经营收益及利息共计15316.5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玉彤、刘中林、10、11月份共计4个月的委托经营收益11072元及2011年10月、11月、12月、2012年1月、2月、2012年3月、4月、5月、6月、2013年6月、10月、12月、2014年2月、3月、4月、5月、7月共计17个月未给付收益款所产生的利息4244.52元。
如果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王志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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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认识刘玉彤//
听说他是实验老大,
镇楼@半叼女王
或许你在人家心里没有那...
为什么获得好评的永远是别人的PPT?想让自己变成别人嘛!
谁也不认识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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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纸啊,关心关心学习吧。
---------08届
学习重要....
实验老大,只是个称呼,飘渺。
- 浩然 11-2
我认识,咋了。他就是实验的老大。有意见?
我认识。我跟他的
他就是实验老大。
不是一个县的。来玩玩。
我们永远的老大,我们永远的铜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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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新转来的刘玉彤的进,骂人衮!!(和她一个班的也进来)
谁和她一个班??????
“别那么在意她爱他”没错...
mb,神马玩意,凌晨三点...
没完没了的发了多少次了?
我不知道哪得罪你 你上...
她是我朋友
根本不一个年级的路过~~
根本不一个年级的路过~~
我是,肿么了
你们表想啦。。彤彤有老公。离她远点。
我是刘玉彤。。
我是她同位啊..............
最近崔昊辰与她分手了!!!
楼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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