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本人工资伤单位已申请批了但是还没有发下来,医药费还没报且医院的病历本在保险公司我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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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一名保安``因晚上我们骑摩托摔伤(我是做摩托的,我们在巡逻的路上摔的,因为是冬天路滑车撞到了隔离带上)右足跟腱断裂缺损`住了半年多的院(到现在还没好呢`走路一瘸一拐的)``住院期间医药费都给报了`伙食费一天30远`护理一天50远``(不知道给的何不合理)住院期间没给开过工资`出院以后一天10元的生活费``单位已经把材料交到劳动局了`但是工伤认定一直没批下来``单位交的材料和我在劳动局录的材料不一样(单位说是在厂区内出的事``我说的是在厂外出的事```因为我们有好几个分厂`巡逻的时候必须要走厂外的路`因为很远所以单位给我们配的交通工具摩托)现在劳动局管单位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当时没有报警 所以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在工伤认定都没批下来``伤残鉴定更做不了`去劳动局他们告诉我等着`去找单位他们也说没有办法`所以我想问问像这样的事情怎么解决``如果要跟单位私了的话`我能要多少钱`都要些什么钱`(我的工资是从我刚上班`1350一直涨到1800)如果要走法律程序的话`该怎么办`(假如鉴定到九级和十级)能陪长多少钱`都有什么钱~??谢谢`解答一下``
我在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第15天时受伤,在住院时(试用期满一个月)公司给予《劳动合同》签定(双方都签字了),一个月后我出院了和公司负责人谈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问题时,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没有这个打算........”......自己去做工伤认定,没旁证人(都因故离职),我该怎么办?
我是在日在工作期间骑摩托车被车撞的 当时伤势严重住进医院 经查多处骨折并实施内固定手术 住院一个多月伤情稳定后出院修养 半年后上班 此间因工伤认定问题与领导发生过矛盾 2009年单位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的工伤还能认定吗 走怎样的渠道 谢谢
我是去年6月份在上班时间去拜访客户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在我出院了要索赔了,才知道工伤认定已经过期了,单位当时也没提给我申请认定的事,我自己也不知道。请问这种情况我就得不到赔偿了么?我该怎么做啊?谢谢
我一在厂里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压断了手指,在医院住院一直用的是别人的名字,现在去工伤鉴定不了,因为他的病历不是他本人姓名现在工伤认定不了医院不给改名字 现在怎么办
我一在厂里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压断了手指,在医院住院一直用的是别人的名字,当时老板为了骗保
现在他去工伤鉴定不了,因为他的病历不是他本人姓名现在工伤认定不了医院不给改名字怎么办
求大家帮帮忙 帮我想个办法
现在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赔偿??
我父亲在区直机关上班,2006年7月在单位抬文件柜把腰椎骨弄伤,因此在医院休养1个月,后在家休养半年.事后我们曾多次找到单位让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以多种理由推脱,现在离事发4年之久,不知道是否能有解决的办法,能让其办理工伤认定!
我的手已经伤三个月了!但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还要做工伤认定才能做伤残鉴定?
我父亲因为下班的时候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前几天从劳动保障局里领到了工伤认定书。我问了劳动局的人:他叫我等到法院判下来,补差额。我也听说浙江省里似乎有这样一个政策,凡是交通事故的赔偿哪边多就拿哪边,不能两边都拿,那么我母亲的遗属补助金怎么弄呢,我父亲是教师,母亲无固定收入,还有个八十多岁的爷爷需要供养。请帮忙解答谢谢 我见天去咨询了当地的律师,她也说我们地区只能是补差额,好像浙江省有补差额的规定,原则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冲突的...
去年09年3月1号因工作中至使右锁骨中段骨折,后来中间这一年问了好几次公司行政人员一直说有办,但是看不到东西,当时又怕跟公司闹得不好,我还要做第二次手术,结果到4月26号我做完第二次手术,现在恢复中,我想问我该怎么办?万一公司没跟我去认定或者认定了不给我,我因该怎么办?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要怎么做?怎么跟公司谈这个事?谢谢
2008年11月,我哥在一家建筑工地上班时,由于设备失灵,造成左小臂骨折,公司送去医院做手术,进行了钢板加固复位。出院时已到春节,就匆匆回了老家。当时,是公司通过保险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并承诺二次手术拆钢板费用公司会解决,其他赔偿方面等用康复再说。
我哥在家休养一年,去年春节前(2月)要求拆钢板,公司说年底忙,没时间办,等过年后来医院做,我哥前几天医院,经核查,又出现新状况,一是公司说过了十个月,保险公司不会赔,二是医院拍片发现我哥手臂一根骨头未接...我的工伤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要用我的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去报工伤保险。_百度知道
我的工伤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要用我的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去报工伤保险。
的工伤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要用我的病历?
2,出院记录原件去报工伤保险,还可以帮我申请吗。问题,没有原件我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公司已经过了一个月没有帮我申请工伤认定期限:1
它用你的材料就是去进行工伤鉴定申报,并领取保险费用了啊!你只取到时去公司找他要你的保险费就行了。
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鉴定
公司持你的材料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了,不一定需要你亲自去的!
问题是过一个月多了,还没申请。还有我的工伤期的工资才发2000.之前都是3000多.有点不信任!
你到工伤保险机构问一下当地的工伤工资及你的工伤保险共领了多少并让公司如数给你就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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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省的《某省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是关键。那些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面规定很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都要经过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那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得到了认定,伤残鉴定
申请需要原件的,但是工伤申请有期限的,要在期限内递交材料。
给他复印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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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从工伤引发的劳资纠纷看企业社会责任
从工伤引发的劳资纠纷看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院长
一、漫长的工伤维权路
去年夏季,有一天我办公室来了两个在佛山农民工姐弟,弟弟是在广东佛山xx铝业有限公司,
从事高危险性的挤压一车间开料工作。号的晚上手腕被铝材中断机将手背锯伤,疼痛流血后便失去了知觉,被送到医院接受伤口缝合治疗。
&&日医院通知公司已不支付医疗费用而勒令出院,他被迫回员工宿舍休养。出院时院方交待明确,手上打有石膏一定要40天以后才能拆除。在休养到22天的时候公司以看伤口为由强令拆除石膏。拆下石膏后,手腕关节脱位,肿胀疼痛不已,且拇指、拾指和中指失去了功能。
日他实难承受这揪心的痛,强力要求重新做手术治疗,后经公司批准住进了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日经医院观察批准后出院休养。出院后至2009年3月休养期间,
公司每个月只给他200到300块钱的生活费.
号公司派人带着他到西樵医院做劳动能力鉴定。日厂里来人口头告诉他伤残鉴定结果不入级,并以医疗期届满为由对他下最后能通碟,要么工作要么走人。且称从6月份起就不在支付任何费用!
作为一个弱势的伤残员工,他不清楚这个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之后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书面的文字通知或是鉴定结果,只是收到厂里口头告知伤残鉴定不入级,而且为他做伤残鉴定的西樵医院只是xx铝材厂所有进厂人员指定体检的定点医院。他不知道这个伤残鉴定是否有效?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工,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可现在他的手却是伤痕累累,手腕不能动.伤残鉴定却不入级,没有任何伤残鉴定报告给到他本人,在工伤发生后的医疗期内也只是给了微乎其微少得可怜的生活费。
像他这种情况也许会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
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应得的待遇,则很难落实。这类职工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举步为艰。
工伤认定时间长达7年
53岁的马庆海在河北某采石场当运料工,但没有与采石场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马庆海在运石头的过程中失足翻下山沟。从出院开始,马庆海就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经过一次次的行政复议,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销,直至2008年10月,马庆海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工伤认定,他终于讨回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多元赔偿。
在工伤认定程序和争议处理过程。不仅困难重重,而且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伤争议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赔付三个阶段,而且在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付阶段也要遵循“先裁后审”的规则。在工伤认定阶段,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走完
“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13个月左右,最长的可以达到26个月。而且,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进而有可能引发行政一审、二审;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最长可达4年左右。另外,再加上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少则4个半月多则6个半月的时间,整个工伤赔偿流程走下来,少则4年左右,多则7年左右。
去年我代理的一件工伤认定案件,事发日,申请立案后,
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不属于工伤,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日区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直到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单是工伤认定程序已经花了一年多时间,由此可见,
工伤维权路路漫漫, 吾将上下求索。
二、由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纠纷
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任重道远,
企业参保与否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分水岭, 部分企业不参保缴费原因是违法成本很低。
1、& 工伤后“被改名”
广东顺德的卢先生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压断了食指,送到医院后,却发现自己的病历本上写着另一名工友的“李超”名字。卢先生持病历本申请工伤鉴定,被告知无法办理。原来厂里认为员工流动性较大,老板只给部分工人买了工伤保险,其他人却没有。卢先生受了伤,公司可能是想向保险公司骗保所以在病历上写了别人的名字。
其实我们都清楚企业没有给职工买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全额支付职工工伤的全部费用。为什么有些企业还是没有给职工买保险呢?关键在于违法成本不大,企业在进行“博弈”。
2、企业不缴社保费职工工伤算总账
日佛山市顺德区启明工艺印刷有限公司与邹春来签订劳动合同,启明公司没有依法为邹春来参加社会保险。日,邹春来在第一天上班工作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3-5指,被送至顺德区和平手外科医院治疗,至日出院,住院共17天。邹春来的受伤于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评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邹春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启明公司没有为邹春来参加社会保险,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给邹春来。启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邹春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即使邹春来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启明公司的补偿责任。裁决启明公司应支付给邹春来受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以上合共15924.6元。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
惠州市美思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夏良坤日下午,他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叉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分别在惠阳区新圩医院和东莞市清溪医院治疗。
&&&“出院后,工厂一直不给做工伤认定,而我自己到惠阳区劳动局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一直不给签字盖章。”夏良坤说,他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所投诉,结果于今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不包吃住。夏良坤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厂门。夏良坤说,当时厂方连7月和8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结算给他。
美思奇公司行政部方经理称,此后夏良坤便开始旷工,来上班也是经常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
&&&&厂方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于今年9月2日与夏良坤签订的“协议书”。记者看到,该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
&&&美思奇公司董事总经理陈鸿月称,在夏良坤“四处乱投诉”的情况下,厂方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惠阳区劳动局新圩劳动保障所约场分所所长李密军介绍,夏良坤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厂方一开始确实不肯在工伤认定书上盖章,后在他们的协调下才盖了章。既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厂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工伤事件处理不当会引发消极怠工、罢工、示威、请愿等情况,甚至超越事发地区,有的甚至造成国际影响。
工伤索赔遭拒捅杀两台湾高管 东莞工人法庭上求死 &
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床部还不到一周,就被同事从机床送往医院截肢。住院一段时间后,展明公司派管人事的员工接他出院。出院时,刘汉黄伤口还没有痊愈,断掌四周围还流着血水。
根据昨日庭审讲述的情况,在前期,展明公司每月都给刘汉黄发工资,并给来莞照料刘汉黄的弟弟发了误工费。
随后,展明公司提出赔偿7万元,遭到刘的拒绝。据说,刘汉黄的姐夫曾对刘汉黄说,律师认为至少可以赔偿16万元。
刘的伤势恢复后,公司让他在厂里当清洁工,干些力所能及的活。但是好景不长,日,刘汉黄的工伤鉴定出来了,结论为伤残五级,未达护理等级。据此,公司不再给他发工资了。根据刘汉黄在法庭上的陈述,此后,他每个月要生活费时,都要找公司财务支钱。最后一次支钱是今年5月,拿到了300元。“吃了半个月,钱就用光了”。
2008年12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对刘的申诉作出裁决:由展明公司一次性赔偿刘50713.7元。刘汉黄认为赔偿偏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展明公司扣除前期医疗费用后,还应赔偿刘16.9万元,16.9万元中只包括5次假肢安装费用。
&&&对一审判决,展明公司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展明公司和刘汉黄都提起上诉。
上诉后,展明公司对刘汉黄的态度愈加恶化。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还让保安随时提防他,并威胁要驱赶他。
邵正吉曾在公司保安会议上说,刘汉黄已经不是公司的人。如果在厂里或者厂外出了事,都不由公司负责。
刘汉黄在法庭上说,由于害怕遭遇不测,他开始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防身。
日,星期六,邵正吉再一次驱赶刘出公司。在刘不知情时,邵让工人将刘的行李搬到保安室。当天,刘汉黄多次请求留住宿舍,不被允许,便爬上员工宿舍顶楼以死相威胁。
6月15日凶杀案发生后,当地政府称,当天早上双方又谈崩了,但展明公司内部人员则说,当天刘汉黄根本没有和公司谈。
6月15日中午12时,刘汉黄要求外出公司办事,被保安拦下。
检察院宣读的几名保安的证词显示,保安并没有告诉刘不让他出去的原因,只是简单地说:“公司命令不让出去就不让你出去。”保安解释说,公司说若让刘出去,每名保安要罚500元。
刘汉黄在庭上反驳说,他当时没有拦车,而是站在车尾,想等大门开了,跟着车一起出去。保安识破了刘的用意,不愿开门。这时,林裕腾才下车与刘理论。
看到林刘两人争吵,赖振瑞和邵正吉立即下楼。“打开门,给我把他扔出去。”赖振瑞一边对保安说,一边抱起刘汉黄往外推。
到了大门外,邵正吉打了刘汉黄两巴掌。这时,刘汉黄掏出弹簧刀,朝赖的腹部连捅两刀,赖倒地。邵正吉见势不妙,大喊“救命”,往马路上跑。刘追上去,对着邵的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
林裕腾从保安室提了钢管追出去。此时,刘已经刺倒邵。林对着刘的脑袋敲了一棍。
刘汉黄在法庭上说:“我的脑袋一片空白,心里很气。既然你能打我,我就能捅你。”
刘持刀与林对峙一阵后,冲了上去。林向后跑开,突然跌倒在地。刘随即持刀朝林的颈、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致林不能动弹。
邵某吉被刺伤后当场死亡,林某腾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瑞虽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却受了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如果知道今天这个结果的话,我愿意放弃工伤赔偿。我毁了几个家庭,自己的人生也毁了。我请求法官判我死刑,立即执行,这对我也是一种解脱。只是对社会来说太不公平了,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备受瞩目的刺杀台商案主角刘汉黄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地说了上面的话。
他说,第一次仲裁时被判获赔10万元,第二次法院又判他获赔17万元,最终展明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刘汉黄情绪激动起来,他大声喊道:“我已经低了两次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
该案在东莞市中院公开宣判,刘汉黄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120多万元。法院认为,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刘汉黄亦有值得同情之处,有悔改之意”,故对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故在本案的前因上,展明公司对公司本身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普遍的工伤赔偿事件演变成为两死一伤案,
回顾整个事件经过,发人深思,如果我们能妥善处理,如果我们能善待员工,如果企业为员工参保了,许多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那么这一切还会发生吗?
因此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而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2008年4月的一天,来自重庆市云阳镇的农民工付军在河南省新密市一家煤矿工作时,因绞车出现故障,随罐笼坠落井底,左臂上端粉碎性骨折,右腿下肢两处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肌腱挫伤,腰椎受伤。该矿将付军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同年11月,付军及家人见伤情好转,主动要求出院。
付军出院后,经与家人及亲戚朋友商量,一致同意选择与该矿
“私了”。2008年年底,在付军及其亲属主动提出要求煤矿方一次性给他赔偿后,双方协商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两万元的协议书。当天,付军领取了赔偿金。
后来付军认为赔偿不公平随之开始上访,希望能通过此种方式享受到工伤待遇。但是,煤矿方面认为,当时的处理方法是付军本人先提出来的,而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不能随意改变协议书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首先认定付军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付军的医院诊断证明,认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其次,该局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其一,付军因工受伤后,因本人提出与煤矿方解除劳动关系,煤矿方同意与付军解除劳动关系。其二,煤矿方向付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万元。其三,付军承诺不再上访,不再因为上访影响煤矿方的生产活动。
1、工伤私了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效
朱某系山东省沂水县某公司职工。2008年5月,他在上班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手指被卷入机器致伤。在医院治疗中,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朱某6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的工伤赔偿协议。朱某在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这笔赔偿费。事后,朱某得知自己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朱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落实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方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拒不支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用人单位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朱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做出,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未告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享受的权利,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仲裁委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裁决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某公司再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共计5.1万元
2、虽无工伤认定书 仍然获赔2.8万元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小马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小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日凌晨,扬州经济开发区某机械公司模具工小马上夜班时左手食指被压伤,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日,机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义与小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这只是机械公司的一个“拖延计”:因为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给了小马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小马虽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日以后,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小马。但此时已经过了申报工伤的1年期限。
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小马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清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马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小马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小马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资产。日,小马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裁决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院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万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小马最终获赔2.8万元。
四、企业社会责任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动者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
去年招工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今是招工的比找工的还急”。
  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当许多人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时候,竟然出现“民工荒”。“民工荒”问题的实质是民工的工资太低,劳动者生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至于一些民工宁愿呆在农村受穷,也不愿到工厂辛苦受累。是不是企业没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对待民工呢?
& 企业老板谈起致富经眉飞色舞,但一说起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无言以对。
这正是政府市场监管能力的低下和市场监管体系的破漏,这正是政府左手造成、右手弥补的过错。
长期忽视健康的市场体系建设,这种败坏的市场将陷更多的劳工于不义,也会将政府拖累于疲于奔命之地。
很难想象,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彻底保证,它将会如何持续有效地解决企业工伤问题。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可能反而成为爆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
所以一定要培养劳资合作的氛围,政府和企业都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必须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重新重视这个问题、认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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