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清洗车间上班 疑似化工药济中毒在医院治疗单位非法占地应负的责任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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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508 “四合一”清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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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服务项目
为了促进我国水质稳定技术更迅速地推广使用,节约能源和水量,并使工厂延长开车周期,本公司除经营各种清洗剂、缓蚀剂、阻垢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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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于2004年1月组织了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连着开了五天会。考虑到大家辛苦了,领导决定安排最后一天为旅游活动,组织大家爬山,让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中放松放松。小建是单位的活跃分子,喜欢在大家面前表现表现,在爬山途中又是唱歌、又是蹦跳,一不留神从山上滚了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问: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答:一般来讲,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当然,如果是从事导游工作的除外。
  2、陪客户跳舞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红星机械厂2004年1季度产销两旺,尤其是销售同比上年增长2倍。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该厂决定举办与主要客户的春季联谊活动,并指派工会与团委负责安排相关事宜。于是选择在4月3日、4日双休日期间邀请主要客户的业务负责人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团委书记小楼是厂里的一枝花,能歌善舞,这次活动自然肩负重任。在晚上的舞会中,小楼在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踝关节骨折。小楼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不同意,理由是这不是上班时间,何来工伤之有。
  问:单位的看法对不对,小楼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红星机构厂与主要客户开展联谊活动是厂里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团委来负责,小楼作为团委书记招待客人并陪客人跳舞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小楼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导致骨折,应该认定为工伤。
  3、接受商务合作伙伴安排去旅游时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李建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接受公司的指派去外地采购一项重要的设备。经过与生产厂家的谈判、协商,很快就顺利地达成了协议。该厂家为了以后长久的合作,决定邀请李建去公司参观,李建也想借这个机会全面了解该厂的实力,以便为公司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当天参观完后,该厂还安排李建到当地的一个风景区旅游,在旅游途中不慎遭到歹徒抢劫,将李建刺成重伤,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回单位后,李建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问:李建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答:李建是在单位安排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又是在与合作伙伴洽谈业务的过程中接受合作伙伴的活动安排而遭遇伤害,虽然是在旅游活动,但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4、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郭开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集团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集团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集团公司决定组织集团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集团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郭开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对于郭开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就是娱乐,又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后一种意见正确。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
  郭开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郭开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5、私自实验引起爆炸受伤算不算工伤?
  杜明1998年毕业于化工学院化学系,同年8月分配到市化工经销公司从事业务工作。日在公司办公室进行化学实验时突然发生爆燃被烧伤。杜明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从事科学试验为由请求按照因工处理。公司查明,杜明所进行的化学实验,本单位领导并不知晓,而是杜在公司业务来往中结识某乡镇化工厂厂长王忠,王忠在生产中遇到易燃性气体在有机溶剂丙酮中的溶解性问题,请杜帮助解决,并答应支付一定报酬。杜未经请示领导批准擅自为王忠进行可行性试验,结果引起爆燃事故。故此,单位不同意杜受伤为工伤。
  问:杜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杜明因私下实验引起爆炸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杜明利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该公司是化工经销公司,没有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杜明没有进行科学试验的任务,他所进行的实验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其目的是为个人获得报酬,而且是背着领导干的。杜明利用工作时间,在本单位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火灾的化学实验,本身就是违反国家、企业安全规章规定的,是蓄意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根本不属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致伤。在此情况下,由杜明个人行为引起爆燃受伤不可能属工伤。
  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帮助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8、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按工伤处理。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9、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因工处理?
  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臀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
  问: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12、遭打击报复致残能不能算工伤?
  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来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问:遭打击报复致残能不能算工伤?
  答: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13、蓄意违章算不算工伤?
  日8时许,某化工厂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锅炉房被炸毁,司炉工陈华重伤。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当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事故调查,事故直接原因系在锅炉缺水过热时上水而引起的。事故经过是:3日7点30分司炉工陈华接班后,明知锅炉缺水,锅炉过热绝对不可加水,但他却拧动上水管加水而发生爆炸。自己也因逃离不及被烫成重伤。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陈华从事司炉工5年,熟知锅炉操作规程,技术水平较高,但因违反劳动纪律多次受到厂领导批评。其心怀不满,曾两次将锅炉烧坏,险些发生事故,2003年10月厂方给予警告处分。此事故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属陈华蓄意违章造成的。陈华治疗出院后,向单位要求享受因工待遇。单位不同意,陈华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
  问:劳动部门会同意陈华的工伤认定吗?
  答:从材料介绍的情况来看,陈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即给锅炉上水时受到锅炉爆炸事故伤害的。
  虽然事后调查认定陈华本人存在蓄意违章的主观意向,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但其情节并没有严重到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华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引发事故的或是其本人的自残行为所致,因此劳动部门应该会批准陈华的工伤认定申请。
  虽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陈华的工伤待遇,但单位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陈华以相应的内部处罚。
  14、职工在工间休息时散步,走到另一公司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杂物砸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被砸伤事故并没有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是发生在别的公司楼下,所以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受伤害职工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属于受伤害职工与应对此事故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例外,比如,属于单位管理的职工宿舍,因墙壁倒塌砸伤工人,造成工伤事故,却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墙壁倒塌砸伤工人,并没有发生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但却是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而且责任在单位一方,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职工触电死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工厂,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16、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可否认定工伤?医药发票先交商业保险报销,自费部分怎么办?
  黄乐平先生:
  您好,正在读您编著的《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我想您猜到了,我在深圳,是一公司的业务员。我上班期间,去一家店里办事,不幸摔了一跤,椎2骨折。询问公司的态度,公司好像不同意认定工伤,由于公司之前买了一份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告诉我说医疗费可以报销!我打电话咨询过好几个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让我更加迷茫。我想请问您,我这个情况是不是工伤,另外一个问题是,医院的原始院发票只有一份,给了保险公司,就不能再报销了。因为工伤保险部门说没有医院病历和发票原件就不能申请工伤,怎么办呢,所以我便去书店看书,买了您的书,想到了您
,您能帮我吗?
  答:对于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如果在工作时间,你确实受公司的指派去一家商店办理公司的业务,那你应该属于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则你可以要求申请认定工伤。但是申请工伤认定时,你需要提供你是从事公务的证明以及你遭受伤害事故的有关证明材料。至于申报工伤的有关病历资料,原则上只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书即可(其他病历资料你可以提供复印件)。当然,如果当地有其他的具体规定,按当地的规定办。如果你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此之前你自己承担的一切工伤治疗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即使你的医药发票已经交给保险公司报销,如果你本人还自费承担了一部分,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你。
  另外,如果是在商店摔伤的,还可以要求商店给与赔偿。
  17、化学灼伤如何认定工伤?
  黄律师:
  你好!
  我是个山东人,在长沙民营企业上班,我的专业是计算机,开始从事网络工作,今年公司安排我搞化工,在6月1号,我的眼睛化学烧伤,现在还没好,有白内障了,我要求公司给我做工伤鉴定,公司说麻烦,现在又想让我辞职,现在已经几天没让我上班了,让我重新找工作,我现在不能正常使用眼睛,因为受伤的眼看电脑1小时就疲劳。
  买了您的书,我有个疑问想问,老总说我是违章操作,责任由我自己负责。而实际情况是这样的,6月1号那天别人对设备进行安装,由于安装不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我正好经过,但我没带防护眼镜而产生的后果。我们的这个岗位还没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因为是刚从事生产7天,规章制度和一些方面的参数还没定,直到9月我报帐的时候老总说我是违章操作,可能这时候已经建立。问:我是否是违章操作?属工伤吗?安全规章制度是否要写在车间明显的地方?我应当如何获得我的最大权益?怎么办理手续?  谢谢!
  答: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不安全因素而受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工伤属于无责任的补偿,不管你是否存在责任(故意及违法行为除外),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你确实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对你进行相关的处罚。一般来说,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安全操作方面的制度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但是规章制度一般只对生效之后发生的事情具有约束力。如果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须对制度的实施生效以及员工的明确知晓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你尽快申请认定工伤。至于如何操作,可以享受哪些相应的待遇,建议你好好看看书,里面说得比较清楚。
  18、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区别于工伤损害赔偿?
  黄乐平您好!
  我是一个八级伤残者,现在我所在的企业要进行改革,就是要转成股份制,名字叫中国网通,实际上就是网通公司一个下属公司,属于财务独立核算的那种。我所从事的是一种高空作业,现在已经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领导要我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涉及关于伤残赔偿的问题,我想知道我都应该得到什么赔偿。我看到一本书《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条算不算在工伤赔偿之内?
  答:很遗憾,你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工伤赔偿,你注意看该解释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应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如果你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你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接受。
  19、认定工伤时效已过,家属该怎么办?
  黄律师:
  您好!
  由于我父亲于2003年初遭遇工伤,且至今仍处在与用人单位的纠缠中还未解决,所以我平时就较留意关于“工伤”方面的书籍。很幸运能够看到您编的这本《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但是我爸的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我父亲看了您的书后,对于该如何争取自己应该获得的权利仍然感到没有头绪,无从解决。由于事情从2003年初一直拖到现在,我们家现在觉得愁苦不堪。现在只有向您发邮件寻求“帮助"了。
  我家是一个四口之家:我爸,我妈,我还有七十好几的奶奶。我爸于2003年初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号在5楼施工时坠至2楼,造成牙槽骨损伤六厘米,左腿臀部与大腿相连的关节处骨头开裂。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所以我爸当时没有提出工伤认定。事故后,用人单位主动负责给我爸医疗,我爸的大腿骨头被钻了三根钢钉,整个过程都是我妈在护理我爸,手术后,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长了两厘米。因为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金额"方面的事情私下谈不下来,所以我爸于日左右和用人单位打了一场官司。但是法院说由于没有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材料,法院方面不可以判。我爸与用人单位私下又调解不下来,所以事情就不知如何处理了。我爸后来于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已过时效,不予受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我爸发现用人单位负责人花钱做了很多手脚,作为像我爸这一类的弱势群体该怎么办?如何取得自己的合法权利?我爸需要多少赔偿比较合适?
  答:根据你的电话区号判断,你是江苏泰州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你父亲申请认定工伤时,距离伤害发生之日已经超过1年,劳动局以已过时效而不予受理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你父亲原则上已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了。你父亲还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赔偿。建议你父亲尽快进行伤残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具体要求单位赔偿的数目,应该结合你父亲的伤残等级,是否有护理依赖和医疗依赖,以及你父亲原来的工资水平和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这里我无法给你一个准确的估算。但你可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的工伤政策来确定。
  是否私了,要慎重。工伤实务中,确有工伤职工在与老扳私了后,再拿私了的钱请律师打官司,最后赢得诉讼的先例。
  20、夜班路上与歹徒搏斗伤亡,能否认定工伤?铁路局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黄律师:
  您好!很抱歉在百忙中打扰了您。我是您的一位读者,由于家父的事情想请教一下您,希望您能抽出一点宝贵的时间给予解答。
  日晚八点半左右,我父亲(兰州铁路局运输处主任)去单位值夜班,在路上遇到了抢劫。在与劫匪的搏斗中,由于失血过多不幸逝世。但该案至今都未破。我去父亲的单位处理后事,由于案子的悬而未破,以至于关于工伤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所以我想请黄律师帮帮我们家,看看有什么好的办法没有?像我父亲这种情况要申报工伤,究竟是找民政部门还是劳动保障部门?谢谢您!
  答: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可能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你父亲不是属于维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号),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集中参加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另外还规定,“铁路企业工伤职工的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由于你父亲所在单位兰州铁路局已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因此你父亲如果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找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另外,建议你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联系,如果能够取得民政部门的见义勇为的证明,那么你父亲被认定为因工伤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提醒你的是,要抓紧时间办,因为认定工伤有一年时效的规定。
  21、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律师:
  您好!
  我叫胡仲云,是一位来自湖南邵阳的打工者,现有一劳动争议案件向你请教,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我有一位堂哥在广州市一家气模广告公司打工,今年(即2004年,作者注)7月10零晨,他同本公司其他两位员工在广州市天河城加班搞户外安装,零晨2时完工坐公共汽车回住处。2时半许在宿舍对面的中山大道车陂站下车,当时已是深夜,马路上车辆稀少,人行道口离公共汽车站台比较远,由于急于回去休息,我堂哥同他的两位工友和另外的两名女子一共五人跨过路面的水泥护栏横穿马路,我堂哥被飞驶而来的一辆挂牌为桂R的摩托车撞倒,经送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身亡。经交通部门调查核实,摩托车司机无证驾驶,且违反交通规则靠最左侧行驶,判同等责任。我叔叔向我堂哥所在的公司提出工伤索赔,公司以我堂哥违反交通规则为由不予理睬。我叔叔到公司所在的天河劳动局申请工伤仲载,天河劳动局以我堂哥横跨水泥护栏为由认定不是工伤。事发后我站在中山大道车陂路段观察好久,每天从这里跨护栏过马路的人数以千记,我堂哥该为这盲从的过错负这么大的责任吗?我看过您编辑的工伤疑难解答认为是工伤。请问我堂哥的案例应该算工伤吗?劳动局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该怎么做?另外,摩托车司机当时也受伤住院,交通部门没有对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我们提出怕摩托车司机逃跑,交通部门答复我们说就是逃跑了他们也没办法。十天后,摩托车司机出院,我们同他一起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交通部门以责任认定书未出来为由叫我们等候,在摩托车司机未做出任何经济承诺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把他放走,现摩托车司机已杳无音讯,交通部门叫我们去人民法院起诉。去人民法院起诉又要一笔不小的起诉费,为这件事我叔叔已债台高筑山穷水净了。交通部门这样做合法吗?仅靠一点道德的约束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吗?我叔叔就这么一个儿子叫他晚年的生活靠谁呢?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就没有制约肇事者的办法吗?
  答:依据你的情况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论职工本人有没有责任。你堂哥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该公司和劳动局的说法都没有道理,我在书里面说得非常清楚。
  你们应该抓紧时间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还维持原来的结果的话,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堂哥是在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只有认定为工伤,你堂哥的工伤待遇才能解决,你叔叔和其他家属的抚恤金才有着落。一旦认定为工伤,如公司还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市的相关规定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即应该马上提起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至于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得当,应该看该肇事司机有没有构成犯罪嫌疑,如果构成犯罪嫌疑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移交给刑侦部门,那交通部门无疑存在一定的过失。
  当然,如果肇事司机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的话,通过民事诉讼向其追偿也是可行的。这里要注意人身伤害赔偿的1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另外,鉴于工伤实务中,很多地方仍沿袭过去的惯例,在交通事故获得赔偿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建议你还是先解决工伤认定的问题。
  如果进入到行政诉讼阶段,建议你最好聘请律师。
  另外,你也可以投书有关劳动保障的报纸、杂志的版面,运用多方面的力量来帮助解决。
对于你们碰到这种情况,我表示非常同情,祝你们能够早日解决这个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由于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没有告知你们行政复议延期,因此理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拖延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你们可以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对此有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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