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理违法受贿4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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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委派他去担任工程监理员,他却没有把自己“监理”好结果因收受施工方好处栽了大跟头。
收受四万好处费工程监理就“放水”;
放纵贪欲咽苦果,法院来把责任追
被告人朱某,现年36岁原系平阳县万全镇横塘村废弃矿山治理笁程监理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与平阳县万全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取得平阳縣万全镇横塘村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监理事务,并于同年8月份委派朱某担任监理员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理。
任职期间朱某利用工程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施工方赖某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拿了“好处”后,朱某在工程监督、审核方面给予赖某等人照顾致使赖某在绿化工程、施工便道等工程中虚报项目领取工程款。
法院还审理查明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系事业单位,具有监悝资质其下属的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系国有企业。朱某是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合同制员工没有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平阳法院认为朱某受具有监理资质的事业单位委派,担任建设项目监理的职务负责国有建设项目监理的职责,其工作具有公务属性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論,他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朱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他歸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而且他家属能积极代为退清赃款,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平阳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朱某犯受贿罪,判處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他退出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建设监理与行业并肩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