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约定书怎么写样写才有效

& 房产的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房产的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关键字:&&&&nbsp
&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之区别的探讨
&&&&&&&&&&&&&&&&&&&&&&&&&&&&&&&&&&&&&&&&&&& &婚姻法第19条之反思
摘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大家对婚姻法第19条有了新的和全面的认识,也促进了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初,就开始签署协议要么让对方将房产赠与自己,或者双方明确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但在实际判例中,夫妻赠与往往被视为无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也因为混同或无法区分,而趋于无效。我国的关于婚姻的法律依据,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虽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当中,只要有一方提出异议,就可能被视为无效。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等的规定,更让夫妻财产的约定流于形式了。
关键词:赠与;约定;感情;房产
2011年9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社会一下出现了渲染大波。很多女性纷纷鸣不平,认为自己付了青春和美貌,最终却要净身出户,是法律的不公,是对女性的歧视。但在经历近一年的推行后,很多女性也开始适应和顺应这个变化,纷纷咨询律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做为一名律师,我也帮好几位女性拟定了房产赠与合同和夫妻之间的房屋财产约定协议。很多女性在拟定的过程当中,最经常的问题就是这个赠与合同有效吗?这个财产约定有效吗?怎么写才有效,怎么写才能保护我将来的利益?
个人认为,房产的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下面我们对赠与和约定进行一个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一、&赠与&和&约定&的定义以及撤销的条件
第一:&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1。&&&&&&&&
诺成合同是不允许撤销的,但赠与合同法律却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不但如此,在赠与完成后,也规定了三种法定的撤销权: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
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2。
第二:&约定&商量并确定;一般指和某人许下诺言在一定的时间去实现。对比赠与,约定明显也属于诺言的一种,但约定是附期限的或者说是附生效条件的一个诺言,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根据王利明的《合同法研究》第一章第一节合同的概念,我们认为约定属于合同。
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3。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而产生的,不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就是约定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后,才能解除。我国合同法可撤销的合同规定了如下几种:合同法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前几天有人电话咨询,他说他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他想要租的是两间房子的公寓,但对方签的合同是一间房子的。律师问他是否去看过该套房屋,他说看过。签署租赁合同的房屋地址是否和他看的房子一致,他说一致。律师认为他看过该房屋,房屋中介并未有任何欺诈行为在里面,因此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可以撤销该合同。那么什么才是重大误解呢?
《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之实质本身时,始构成契约无效之原因。&也就是缔约中主要动机的错误和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的错误,法律才予以调整4。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究竟什么性质才是很重要的,一般取决于具体交易的经济目的5。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错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一旦当事人双方表面上都同意了某一条款,他们就应坚持他们的交易。当事人必须依靠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来保护他们免受其所未知的事实的影响6。也就是说只有在错误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信息造成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本不知道但理应知道该错误存在却没有指出时,单方错误才可以获得救济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a)另一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造成此错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出于错误状态之中;或者(b)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8
从以上可知,误解造成了错误,才会导致合同的可撤销。而且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当事人在签约的时候因这一误解才签约,如果没有这个误解,就不会签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离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呢?有待商榷。
2、&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根据王利明的合同法研究692页的解释,显示公平的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目前很多离婚协议都是以显失公平进行判决的比较多,前几天上海虹口法院的一个案子足以说明这一点: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婚房一套,婚后办理产证时登记为男女双方的名字,贷款大部分由男方父母归还,小部分夫妻归还。法庭审理认为,购房房款来源大部分源于男方父母,因此判决女方只有20%的产权。这个案例无论判的好坏,也说明了公平原则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候,很多法官都作为了衡量标准。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欺诈一词在罗马法中称为DOLO,罗马法学家拉贝奥给欺诈下的定义是:&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9胁迫一词的意思,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10。有一个案例,男方为军人,经人介绍跟女方结婚。婚后将女方带至军中共同生活,发现女方有受害狂想症。每次吵架,男方都必须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离婚,并欠女方10万元才算结束。婚姻存续当中,女方收到该种保证书数十份,男方的欠款金额也高达120万元之多。女方后提出离婚,让男方赔偿该笔欠款。法官审理认为,该欠款没有依据,且有证人证明男方是在女方哭闹不止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不予支持11。
4、&乘人之危&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将乘人之危的行为作为无效的合同对待,目的是为了强调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干预,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合同法》第54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将乘人之危的行为仅仅只是作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对待,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通常都关系到受害人一方的意思是否真实,其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局外人很难判断。也因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之间这一不同的规定,夫妻财产的大部分约定也才有了生存的空间。
二、夫妻赠与及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及简单评析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评析:该条说明即便是有书面约定,但双方有争议的,是有可能不按照约定处理的。
(八)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评析:财产原则是上均分的,但可以有所差别。
2、法释(2003)19号,最高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解释二,
(八)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这是指在民政局备过案的协议。
(九)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欺诈和胁迫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撤销该协议,重新认定。
3、2005年8月28日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四十七)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评析:根据我国传统习惯,女方在家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孩子,无法正常或者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时,男方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现实生活中,这种补偿很少,而且很难拿到。
(四十八)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评析:夫妻的房产应该先行协商,有协议的从协议。
4、2011年9月1日最高院的婚姻法适用的解释三
(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评析:该条只是对赠与行为未完成的房产,做了规定。对于变更登记之后的房产,没有任何规定。
(十四)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该条彻底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与以前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和冲突。
(十六)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评析:个人事务可以理解,但如果经营活动赚钱了,是否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呢。这种约定的效力是否最终定为无效。
三、房产&夫妻赠与&合同当中的常见情形以及结果
夫妻赠与有两种:结婚前,男方或女方出钱,写上了双方的名字。结婚后,一方的房产,婚后添加另一方的名字,成为共同财产。
1、婚前赠与,没有达到结婚目的,赠与方要求撤销。根据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撤销的第三种情形,受赠人没有按照原先的目的结婚,因此可以撤销。但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结不结婚是否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呢?我国合同法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婚前赠与,达到了结婚的目的。结婚时间很短,受赠与方就提出离婚。很多人往往以婚姻诈骗来要求律师协助报案,或者起诉对方撤销该赠与合同。有的法官以赠与人原本以为结婚后,要共同生活若干年为赠与条件,而不是以短暂的婚姻作为赠与条件,判决撤销该赠与,但要求赠与方补偿受赠与方若干损失。
3、婚前赠与,结婚了3年或者5年后,双方有一方提出离婚。有法官也认为,这种赠与明显超出了婚姻存续期间受赠与方可能得到的利益,认为受赠方有不当得利的情形,判决可以撤销,但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4、婚后赠与,有的结婚时,一定要加名字到产证上,共同生活没多久,就提出离婚。法官认为,受赠与方属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第三种情形,因此判决撤销。有的给予一些补偿,有的没有。
5、婚后赠与,结婚几年后,因夫妻感情较好,产权方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入产权证,后闹离婚。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法官认为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第三种情形,准予撤销,很少有补偿。
6、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A、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一般是指大宗财产,房产、车子和存款比较多。房产的约定,往往矛盾较大。在我国农村,很多女方在结婚当日要求男方承诺并写下相关的财产约定,要求男方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发现其中很多约定中,男方承诺的房产是属于男方父母所有,男方与父母共有或者产权不明的房产。这种约定往往是存在重大误解的约定,男方认为自己可以住,自己就可以处分这个房产,女方认为男方的承诺是得到其父母同意的,应该是属于明确的约定。利害关系人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在一年内可以要求撤销该约定是其一,其二这种约定明显男方没有处分权,签字人只有男方,没有男方的父母或者家人,一般也会认为是效力待定的约定。
在女方结婚当日的这种要挟中成婚的男方,往往认为女方有乘人之危的倾向。很多人婚后没多久就提出离婚,同时要求撤销这个约定,认为自己是被胁迫或者女方是乘人之危。
B、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婚后。没有房产的一方要求有房产的一方,跟自己签订个协议,如果离婚了,有财产的一方,愿意把自己的房产赠与女方一半。因为这个约定是未完成的赠与,所以在离婚时候,是否支持,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186条的相关规定。
C、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婚后,因为感情比较好。有财产的一方,愿意添加对方的名字到自己的产权证上,但约定,如果没有财产一方作出有损夫妻感情或者提出离婚的话,愿意把所的50%产权归还给原来的产权人。这种约定,明显比较心平气和,根据最高院的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是有效的判决。
四、房产&夫妻财产约定&中常见的情形以及结果
1、AA制夫妻生活,虽然这个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但现在很多白领喜欢这种方式,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也为结的快,离的方便奠定了基础。不适合中国人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的共患难,共享乐的生活理念。高离婚率中,这种占了很大的比例。互相没有付出,自然就不会同心同力,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彼此的财产看的更重。这种约定虽然明确,但却不符合我国国情。
2、婚前财产约定,双方在结婚时,把属于各自的财产详细列明,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对于婚后的部分,双方认为是共有的。这在法院的实际判例中,往往支持该种约定,而且有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彼此争议较少。但对于个人财产部分的自然增值部分和孽息部分,双方的约定不明,许多争议源于此。但协议的有效与否却很重要,有一个南京的案例:甲男因为欠有外债,婚前购房,写了自己未婚妻乙女的名字,但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自己独立承担该房屋的还贷部分。后离婚,女方不愿意归还男方的房产。理由很简单,产权是男方赠与给自己的。男方拿出以前的约定,但法官认为,甲男意在用此种形式逃避债务,构成了合同法中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该协议无效。同时甲男还款属于婚后收入,应有女方的一半,所以判断该房屋归乙女所有,乙女偿还男方还贷款的一半款项即可。法官的判决承认了这个协议的存在,但因为该协议用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所以被判无效。
3、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婚后,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划分。这种争议一般来说比较多,因为婚后的部分很多都属于共有财产,如何完全界定明白,正如中国的老县太爷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太纠结了。
五、&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我们从以上比较可知,在赠与合同和约定之间的区别:
1、一个是单务行为,一个是双务行为。
2、相比来说,赠与合同的无效性和可撤销性明显大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赠与&因为涉及夫妻情感,偏重于赠与方的权益保护。而&夫妻财产约定&中对双方的保护都是公平合理的。
3、婚姻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大部分时候和&夫妻赠与&混同。中国的国情导致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候,大部分男方和女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女方对待的不是婚姻,大部分考虑的是这个婚姻给自己带来的得失,忽略了婚姻中最重要的是夫妻的情感。因此导致很多&夫妻财产约定&有乘人之危或胁迫的成分,最终因显失公平而归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使约定无效。
4、所有的法律条款中,虽然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权进行约定,但在审理案件当中,只要有一方提出异议,许多法官将这些约定视为显失公平或者有胁迫的成分而归于无效的情形居多。
5、离婚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作为一个重大的感情伤害,使&夫妻赠与&基本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少部分有效。
六、&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实用分析
1、赠与合同属于人情合同,参杂了很多情感的因素,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撤销条件。如果感情基础不存在,这种赠与明显就有违公平合理,社会的道德和正义。存粹的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概率相比来说非常高,但附条件的赠与在所付的条件成熟后,就很难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一般来说是在公平合理,心平气和,地位相等的情况下拟定的,因此被撤销和无效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比较小。合同法也规定了较严格的撤销条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3、婚前财产约定因为财产还没有进行混同,一般来说容易分辨,制定夫妻财产的婚前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财产和利益。
4、婚后财产约定,因为夫妻的收入很多属于共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的划分,必须以双方放弃对以前财产的主张基础上进行划分。否则很容易认为影响了夫或者妻一方的应有利益,一方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甚至乘人之危来要求撤销该协议。
七、法律建议
1、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应明确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并须经一定的程序才能达到夫妻财产约定的效果比较好,避免一方胁迫另一方。同时这种流程也可以明确判断当事人双方同意此种约定,该约定经过法定的程序后,就视为约定成立。
2、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了背离,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撤销该约定,法院应于支持。
3、离婚不能作为一个不履行协议或者撤销协议的理由。
1、来自百度百科,日。
2、来自百度百科,日。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4次印刷,第7页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4次印刷,第680页 并参见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234页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4次印刷,第681页 并参见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229页
6、英 A.G盖斯特著,张文镇等译:《美国合同法与案例》,第258页
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4次印刷,第681页
8、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上市合同通则》55页
9、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72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年1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4次印刷,第701页
10、来自百度百科,,2012年9月1日
11、来自京衡律师集团齐艳敏律师,咨询案例。
参考书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2、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纹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外文著作 :
Arthor Richard Musman ,Britain Today, Selecot pringting Co Pte Ltd, in Singapore,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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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先在此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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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感谢律师对我疑问的解答。
是这样的,我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中介拿定金给卖方是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部分条款通过电话告知我以及和我商量约定,部分如违约责任等并未告知。该补充协议我并未签字,那么,在正式和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可以重新商谈具体的条款? 非常感谢姚律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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