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员健康证证是a 还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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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辖区体检机构签发首本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发布时间:日&&&&来源:烟台海事局 &&&&点击数: &&
&&&&4月15日,在烟台海事局多方协调和指导下,烟台海港医院顺利签发了辖区首本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按照部海事局通知要求,自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烟台辖区现有注册船员超过2万人,船员健康检查工作量巨大。为积极推进辖区STCW公约履约进展工作,烟台海事局围绕“四型海事”建设目标,着重突出“服务型”海事建设,从船员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与多部门协调,指导体检机构做好健康证书的制作签发工作。&&&&一是在体检机构取得资质后,多次与山东海事局沟通协调,做好空白健康证书的调拨工作;二是积极协调中创软件公司,协助体检机构做好设备选型工作;三是上门为体检机构调试设备,指导体检机构做好健康证书制作工作;四是要求体检机构制定船员健康检查指南,烟台海事局利用互联网、QQ群、政务微博等手段予以转发,畅通船员健康检查信息渠道。目前海港医院船员健康证书签发工作进展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巫峡路21号&&& 邮政编码:266002 电话:2 &&&传真:7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湛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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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校对:韩杰祥
【附件】:
附件:海船船
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海船船员职业的行为。
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海船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应不低于155cm。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4次~20次。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2.2 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续)
6.1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
6.2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治疗一年以上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下肢静脉曲张无明显症状者,不受限制。
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气管哮喘发作少于两次/年、支气管扩张近两年内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况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自发性气胸近两年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3.1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明显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两年内未出现任何症状者,不受限制。
A.3.2 肝移植、消化道造瘘及其他消化系统严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4.1 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五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2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3 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结石治愈半年内未复发者以及肾结石无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尿路结石治愈一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4 肾移植、膀胱造瘘及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肾移植稳定,五年内未出现排异反应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4.5 尿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规恢复正常或者一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
A.5.1 各种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贫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轻度贫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5.2 血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规恢复正常或者一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
A.6.1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且使用药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或者口服药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两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6.2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严重并发症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者仅限于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备冷藏冰箱,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糖尿病可通过口服药物控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糖尿病可通过饮食、运动控制者,不受限制。
A.6.3 其他严重内分泌疾病,影响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
癫痫,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短暂脑缺血发作,偏头痛、丛集性头痛、三叉神经痛,及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8.1 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抑郁症、焦虑症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8.2 药物性依赖或持续性滥用药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停药后,一年内症状无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确切证据表明停止滥用药物三年内无症状复发者,不受限制。
A.8.3 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后,一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确切证据表明戒酒后三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不受限制。
恶性肿瘤未治愈者禁止上船工作;恶性肿瘤治愈后两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五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不受限制。
A.10.1 各类严重骨关节炎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药物能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经治疗症状轻微,在无药物控制状态下能从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
A.10.2 严重骨质疏松症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3 椎管狭窄伴有严重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症状轻微,且通过口服药物能够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0.4 引起肌力下降小于等于四级的各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5 习惯性关节脱位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6 脊椎手术后脊柱不稳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愈合后虽有内固定,但无症状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A.10.7 引起肢体平衡、协调障碍的各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1 外耳道闭锁、慢性非良性化脓性中耳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影响听力者禁止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口服药能够控制,且听力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1.2 患有严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肿瘤、鼻畸形等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3 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4 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1 瞳孔变形、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眼内肌运动障碍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2 青光眼、白内障和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视觉恢复到本标准水平,且船上工作不会导致病情恶化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t望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白内障治愈者不受限制。
A.13.1 妊娠七个月以上或异常妊娠者禁止上船工作;正常妊娠七个月以内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
A.13.2 卵巢输卵管良性肿瘤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3.3 严重的语言障碍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4 严重的胸廓畸形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5 疝气有嵌顿危险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6 硬皮病、严重银屑病、红皮病、脓疱疮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7 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其他结缔组织疾病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8 所有未在本附录提及的病症在没有确诊之前或者进行充分有效治疗之前,暂时不适宜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已引起不可恢复的损伤,且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应禁止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在恶劣环境下,极易导致进一步损害,应禁止上船工作或者限制在沿海或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样式,按图B.1至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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