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新农合收150元为什么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本上填70元?

第A04版:重点
新农合大病保险可累计报销
下半年起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费用超8000元的部分再报销73%
&&&&本报讯(YMG记者 于明君 实习生 仵林 通讯员 仪明刚)记者昨日从卫生部门获悉,我市新农合参合居民患大病在7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于当年累计补偿,参合居民享受大病住院累计补偿后,实际报销比例较前大幅度提高。今年初,我市在新农合基本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比例。参合居民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3%,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7%。  近两万人已获大病保险补偿  “我老伴这次生病,总费用是68074元,新农合报销了41000多元,没想到新农合大病保险又给报销了13000多元,这样算来,一共补偿了55874.66元,实际我们花了才12199.34元。”9月4日,在107医院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窗口,福山区邹大娘一边“算账”,一边高兴地告诉记者,新农合可给他们一家解决了个大难题。  我市今年1月开始启动了新农合的大病保险,截至目前,全市已经为19222名大病患者补偿医药费用2380.41万元。新农合报销比例是70%,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之后,剩下的费用当中,在8000元以内按照17%报销,8000元以上按照73%报销。大病报销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  上半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累计补偿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迟新杰表示,下半年开始,参合居民患大病在7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于当年累计补偿,上半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照原协议规定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可参与下半年累计。  福山区新农合办公室张俊科长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2013年上半年,大病患者初某某,住院总花费78133.03元,新农合补偿22663.74元,大病报销18774.33元;第二次住院一共花费13299元,新农合补偿8203.86元,大病补偿866.17元;七月份第三次住院总费用6255.85元,新农合报销2599.07元。在未开通大病住院累计补偿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17%的比例补偿初某某,费用是621.65元,而由于其三次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已超过8000元按照73%报销,报销费用是6388.9元。初某某较以往多补偿近六千元钱。“参合居民患重大疾病在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保险公司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进行累计补偿,经累计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3%,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17%。”迟科长说,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照原规定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参与下半年累计。参合居民享受大病住院累计补偿后,实际报销比例较前大幅度提高。此项政策实施后,工作人员建议:大病患者多次住院的情况下,可以在年底一次性累计报销大病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列。  符合条件的居民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参合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桦南县新农合收150元为什么医疗本上填70元?_百度知道
桦南县新农合收150元为什么医疗本上填70元?
我有更好的答案
那就不少了
按规定 本上只填缴款额百分之二十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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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灵璧县信息公开――关于印发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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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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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口 > 灵璧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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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
灵政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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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2014年度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医改工作要求为重点,结合我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2014年新农合基金总量,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保障参合农民,使其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当年筹集新农合基金与历年新农合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联合现场检查验收通过。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具体标准如下:
县内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50元。
省内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按《安徽省2014年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起付线》(卫农秘〔2013〕772号)内容执行。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民政对象以2013年底民政局提供的代缴2014年参合费用的人员信息为准。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3、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省级定点医院正常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县外二级定点医院正常住院按Ⅴ类医疗机构比例执行,在二级以下定点医院正常住院按Ⅳ类医疗机构比例执行,执行保底。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25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我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动态调整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在省外二级以上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按省内Ⅳ类医疗机构比例执行,非即时结报医院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3)在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其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按Ⅴ类医疗机构比例执行。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一年内两次分娩的,只补助一次,持准生证及相关证件结算补偿。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年龄≤7岁的儿童和年龄≥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封顶4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封顶2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新农合就诊医疗卡、身份证(户口本)、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标准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设年度首次起付线50元,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年度封顶为3000元。
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丙肝、溶血性贫血、戊肝、干燥综合症。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县级、乡镇级、村级补偿比例分别为35%、50%、50%。村级医疗机构每位参合人员当日门诊补偿费用封顶15元,每人每年封顶70元。乡镇医疗机构每位参合人员当日门诊补偿费用封顶60 元。以参合户为单位设立累计年度封顶线,参合户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人均200元。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5000元,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按50%给予补偿,不执行保底,年度封顶为3000元。
七、其他规定
(一)本年度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双方同时参合的可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有一方没参合的,新生儿如需参合,要全额缴纳当年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父母双方都没参合的,新生儿不能获取参合资格,自第二年起按规定随父母一起缴纳参合费用。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合患者在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按规定标准纳入本次住院的可补偿范围,按当次住院报补类型结算,不包括住院期间为了降低次均住院费用,分解到门诊的检查和取药费用。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五)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县外打工患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基金补助过的,新农合按费用余额进行补偿(限普通住院)。
(六)根据2013年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补偿比例、金额等数据占大病保险基金量测算结果及制度普惠性的理念,大病保险补偿当年最高限额5万元;合规的无责任的意外伤害补偿最高限额5000元;合规的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补偿最高限额3000元。
(七)实行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可在县内任何一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首诊,确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即村卫生室转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转县级医院;确需转往县外上级医院(含同级专科医院)的参合患者,要到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由县医院转诊办转诊的,当日也要将转诊信息报县农合中心备案。
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在病情基本稳定情形下应转往县内住地就近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直至治愈出院,以最大限度维护参合患者利益。
凡未按规定程序转诊的,将在正常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下调5%报补。对因县内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引导而造成参合患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将追究该医生的相关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向医生主动宣传哪些是定点医疗机构,对不能确认是否是定点医疗机构时,要首先向县农合管理中心咨询。
八、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农合目录内药品等;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收集与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学习、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费用控制意识,次均住院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次均费用1280元;县医院分院(原二院)起付线400元,次均费用2800;中医院起付线470元,次均费用3100元;县医院起付线530元,次均费用3300元;次均费用标准严格按照省报表要求核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市新农合检查、验收要求,加强新农合病历管理,出院结算时提供患者病历,并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
(四)民政对象群体就医,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变相吸引转诊民政对象患者就医,危害基金安全。否则,基金不予支付,取消定点资格。
(五)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六)预警药品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有效避免新农合基金严重浪费,保护参合农民利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省预警药品使用,要定期统计有关指标,将预警药品使用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本方案由灵璧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新农合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另行研究规定。过去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县外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报补情况一览表
县外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报补情况一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单位:元)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原省立新安和友谊医院)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省立医院西区、分院)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蚌埠市骨伤科
宿州市立医院
皖北煤电总医院
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职工总医院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宿州市中医院
宿州经济开发区健安医院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解放军徐州九七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徐州市中心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徐州市中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徐州市肿瘤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
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10000元)村卫生室合作医疗报销需要特殊网线吗?-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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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合作医疗报销需要特殊网线吗?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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