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砸玻璃犯法吗用声音刺激别人出现疾病的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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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用声音刺激别人出现疾病的犯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那么回事?
那个故意的人是男的女的?
你说的我考虑是性骚扰,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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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含辛茹苦寻证八年意在有日雪恨伸冤  1986年,付佐信用社时任主任李景文等人,胁迫所辖信用站的杨英学作担保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分次以本县籍邸克昌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给外县籍的客户使用。借款逾期后,李景文等人不去依法追回欠款,而是以还款责任和追款责任相威胁,迫使杨英学与信用社签订假协议以假借据贷新还旧进行非债清偿。这些假借据再次逾期后,他们仍不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而是采取向杨英学暗中提供重要空白存单的手段,胁迫、欺骗杨英学暂避稽查风险,以帐外吸储暂时还清贷款。看准杨英学进了他们设置的圈套之后,贷新还旧等维持方式便戛然撤销。正是由于他们撤销了贷新还旧等维持方式,也故意不予追回外县籍的欠款,从而导致了储户存款长期在账外循环。本来是李景文等人酿成的恶果,但其倚仗权势而能逍遥法外,杨英学却成为替罪羊。事发后,信用社为了让李景文等人逃避法律追究,对杨英学非法拘禁了10天,骗取证据后予以隐匿反咬一口嫁祸于杨英学,使杨身陷囹圄蒙受了三年牢狱之灾。为了讨回公道,杨在刑满释放后继续寻找证据,申诉八年从未放弃。
  证据1:杨英学在看守期间的供述记录  杨英学在河北省肃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供述中已经说的很清楚,挪用资金的危害结果,是由信用社主任李景文等人威逼利诱、指使杨英学钻入他们精心设置的担保圈套之后,是他们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得寸进尺嫁祸于人而造成的。  证据2:储户任振玺的书面证言  西甘河村任振玺证实,在杨英学处存款时,有信用社人员在场,他们并没有对杨英学以给储户打白条的行为进行阻拦,该村的储户何广太也证实了该情况。  证据3:《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  农村信用社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就是让信用站人员在领取空白存单凭证时,必须严格按照起止号码签字盖章后造表入账,两帐必须与表相符,每笔业务也必须按7位起止号码在两本账上同时销号。使用一份儿销一份儿,每10天向信用社报表核实一次,使用的张数必须和储户的笔数保持一致,不容出现任何误差,(全国农村信用站的代办员均知道此事)。因此,从正规渠道领取的重要空白存单,没有机会用于账外吸储使用。正是信用社李景文等人主动向杨英学暗中提供帐外空白存单,启动了储户存款在帐外循环。  证据4:信用社李景文等人提供的空白存单及股金证  由信用社李景文等人,用非正规渠道,在暗中陆续提供的几千张正式空白存单和盖有信用社公章的股金证等,也可证实李景文等人别有用心,指使所辖信用站的杨英学(以下简称我)搞帐外吸储。从证据3可以看出,没有信用社主任等内部人员的支持,搞帐外吸储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如果李景文等人,不扣我的工资或者不以追款责任和还款责任相威胁,也不让我临时躲避稽查风险,或者不暗中提供帐外空白存单,从一开始就让我给储户打白条,我是万难从命的。后来打白条,是由于他们以威逼利诱,贷新还旧,暗中支持空白存单,恶意策划了生米做成熟饭一幕,骗我钻入他们非债清偿的圈套之后,意味着嫁祸于人的阴谋基本成功就戛然而止,既不再提供空白存单,也不再支持贷新还旧,故意以推出的替罪羊,掩盖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新还旧收回的欠款是不当得利,却故意不向储户以不当得利返还财产。信用社的历届领导们也都对此视而不见。为了储户的利益,我曾多次要求信用社告发蠡县的欠款人,也多次要求信用社的继任领导们以事实为依据,公开追究涉案责任人,但是,信用社为了掩盖非法向外县籍发放大额贷款的事实真相,对提出的要求始终未获准许(迄今肃宁县联社还在执迷不悟,恶意毁灭了证据,目的就是不让杨英学持有证据去告发蠡县的欠款人,有录音为证。)他们从始至终故意不去依法追回欠款,也故意不去依法向储户返还存款,我骑虎难下,只能自己单枪匹马去追款,帐外存款难兑现,可见孳息恶循环,储户转单又结算,暂无举措打白条,为寻时机找周全,曾留遗书传后世,舍命收贷去蠡县,情系储户心赤诚,愿为储户驱风险。用心良苦君可见,采取打白条的下策是弱者的无奈之举啊!??????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青天??????。  证据5:村委会和36家储户联名更正《判决书》中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言  《判决书》中列举的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西甘河村36名储户的证言不实。由村委会组织重新核实,更正了公安机关认证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错误证言。更正为,杨英学在开具存款单时,2002年之前使用的都是正式存单,之后,既使用了正式存单也使用了白条。并指出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利用许丽红、杨万顺、孟凡瑞等人的名义做了假证言。  证据6:西甘河村邸克昌书面证言  证实了李景文等人在1986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胁迫杨英学做担保人,以邸克昌的名义给蠡县南沙口村绒毛厂发放大额贷款2笔,每笔5万元,借据上也盖有蠡县南沙口村绒毛厂的公章和手章。《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也显示出付佐信用社放款时违反了《合同法》的各项规定。  证据7:原始借据、当事人证言和相关录音资料  目前掌握的大量原始借据、相关当事人的书面证言及录音资料,均证实杨英学不是贷款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   【1】在信用社尚未追回蠡县南沙口已经逾期的10万元贷款的前提下,于日,再次胁廹杨英学作担保人,又以本县籍邸克昌名义违规办理贷款两笔,每笔还是5万元(共10万元),借给蠡县大百尺供销社使用(借据上也盖有大百尺供销社的公章和手章)。显然,信用社两次违法发放大额贷款的起因,直接发动了挪用资金案件的发生,且不采取措施去收欠款,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意给信用社造成了损害,因损害结果是信用社的故意造成的,应依法由信用社自己承担责任。  【2】日,杨英学将大百尺供销社使用的10万元如期追回后,李景文未让还入信用社的借款账目,而是以主任的权力,硬将该10万元借给西甘河村绒毛厂使用,让绒毛长将该项资金暂时存入杨英学经营的信用站,做为自有资金的借贷条件,继续以该条件向信用社借款上百万元,至今未予偿还。西甘河村绒毛长股东李洪昌、杨继丰、杨会来的证言及其家属王艳欣的录音资料均可证明该事实。  邸克昌的证言和原始借据,均可证明信用社于年,连续以邸克昌的名义办理了4笔贷款业务,累计20万元借给了外县籍的客户使用。,贷款人是付佐信用社,经办人是信贷员管亚楼,借款人是本县籍的农民邸克昌,实际使用人是蠡县南沙口绒毛厂、蠡县大百尺供销社和付佐乡西甘河村绒毛厂,杨英学仅是担保人,而《判决书》中认定杨英学是贷款人、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的事实是错误的。  证据8:信用社以签订假协议以假名借据进行非债清偿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信用社李景文等人不去“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更不按照《合同法》中“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而是假借邢忠义、邸长付、杨俭昭(不满周岁)等人的名义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胁廹杨英学办理了500多笔假名借据进行非债清偿。该事实足以说明李景文等人故意违反《合同法》,以订立无效合同贷新还旧进行非债清偿是违法行为。  证据9:欠条  日,西甘河村绒毛厂股东李洪昌、杨继丰、杨会来拿到李景文支持的10万元存折后,打了欠条10万元;日,蠡县南沙口村绒毛厂王耀群将1986年的原始欠条再次变更为13万元;王耀群、梁士平向邸克昌打了欠条2万元;日,王耀群打了利息欠条3881.6元。上述4项欠条的原件和复印件始终都被信用社收留,这些欠条能体现出案件的情节,符合案件的逻辑规则,但县联社故意不向法庭提供。另外,1986年给蠡县南沙口办理贷款的原始借据、杨英学拼着性命去蠡县追讨欠款时给子女写的一份遗书、清偿贷款后由信用社开具的大部分回执和杨英学搞帐外吸储使用过的正式存单和白条等,在案发前都被信用社主任刘运来骗取后隐匿。然而,信用社刘运来在报案时,只片面的举证说杨英学搞帐外吸储打了白条,而对使用的大量正式存单却一字不提。  信用社刘运来在报案前承诺,只要杨的亲属集资20万元即可私了此事,杨的亲属接到要挟电话之后,便筹集了15.7万元的存单和4万元现金交给了信用社,但信用社并未信守承诺,款一到位即可报了案。在报案时只片面的说杨英学退赔了票面存款15.7万元,而收的4万元现金却故意隐瞒。杨英学出狱后通过音像调查取证,庆幸锁定了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尚在肃宁县联社保存,但经过五年100多次讨要,最终才勉强回复说没人见过。由此可见,他们持有这些证据无有正当理由拒不交出,隐匿毁灭证据已成现实。我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肃宁县联社,理应按《民事诉讼证据》第75条规定,该主张成立。  证据10:其他相关录音资料  已收集大量的录音磁盘,随时供给案件的侦破使用。  证据11:律师诱导做不利于被告的口供  在被看守羁押期间,由于县法院指定的律师杨建华有吃里爬外的嫌疑,故意从中误导,并写下纸条儿教我如何向公安机关做口供,在我知识脆弱毫无举措之时,况且又向律师付了昂贵的费用,认为只有按律师的思路才会驱散莫须有的罪名。所以,在供述的事实当中,难言之隐的现象不可避免,也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证据12:非法拘禁  西郭庄村信用站赵玉田证言、东泊庄村信用站闫铁义证言、西甘河村村民杨会增证言均证实了付佐信用社非法拘禁杨英学10天,并有人看守。  《判决书》中第2页第4行:“日杨英学到信用社投案。”《判决书》中第2页第12行:表明信用社的报案日期是日,这表明杨英学至少被信用社非法拘禁了9天。而实际日期是12月9日杨被信用社用轿车拉到信用社,他们故意瞒报一天,故实际上杨被关押了10天,东泊庄信用站闫鉄义已经证实。  在此非法拘禁期间,肃宁县联社的领导们利用夜间,打着解决问题的招牌私立公堂三次,对杨英学进行了秘密审讯,发现杨英学掌握揭发信用社违法行为的证据后,县联社的领导们唯恐自己受到牵连,便以核实复印件儿为理由,哄骗毫无戒心的杨英学交出了原始证据,并故意将这些证据隐匿,在庭审时不予出示,故意让杨英学得不到证据。同时,也把借款人邸克昌用轿车接到信用社密谋串通,从中阻拦邸克昌去蠡县核实真相,力图从邸克昌嘴中封锁事实真相,让杨英学彻底失去证据而充当他们的替罪羊。该案情在追诉期内,杨英学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迄今尚无结果。  证据13:《判决书》中证实了杨英学要求信用社返还存款  《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九行,证实了杨英学在案发前要求信用社,将挪用存款清偿的贷款,以没有合法根据获取利益一律追缴为理由,再次“请求信用社协助兑付”于储户。此举动能证实杨英学心系储户,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法律不能认定为是故意犯罪。  证据14:《判决书》中认定挪用存款归谁使用的结论自相矛盾  《刑事判决书》第十三行证实了杨英学将挪用的存款还了信用社的贷款,而在第三页第十二行又说杨英学将挪用的存款归了个人使用。一个《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个使用结论,显然自相矛盾。再说,将挪用信用社的存款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并没有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也没有牟利的企图与动机,没有从中受益。从客观上来讲,钱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社,显然,挪用的存款没有在信用社本身产生危险性,也就不存在合法权益的损害性,(产生的危险性,是由信用社李景文主任,放给外县籍的大额贷款未能收回造成的)杨英学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证据15:《判决书》中显示法官运用法律错误  【1】《刑事判决书》的大前提中暴露了一审法官没有按照《刑法》第279条规定:“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而在庭审过程中却未对犯罪事实逐一列举,也就难已看清案件的逻辑规则,也就难以看透事实真相。也就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既已查清行为人是用假合同和挪用存款归还的贷款后,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或者按刑法中《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将信用社恶意获取的利益一律追缴”,然后再用正确的断案思路,追究给外县籍非法发放大额贷款的所有行为人,让贷款人、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和担保人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16:肃宁县联社出具的《结论书》  杨英学2008年刑满释放后,为了讨回公道,去肃宁县联社上访100多次,请求县联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澄清并补充遗漏的事实,还被告一个清白,但苦等五年未果,直至近期,杨英学借助省和地区联社的接访威力,县联社才勉强给予口头答复,结论是:“案发前交给信用社的25.3万元欠条、帐外吸储使用过的正式存单、86年信用社放贷款的原始契约、还贷款回执、绝命遗书和4万元的现金等均无人见过。1986年 给外县籍办理大额贷款的事实也不存在。”答复完毕后,既不出具书面结论,也不亮明解决问题的观点,经我在三恳求,县联社才勉强现编现写了一份假话连篇的《结论书》。显然,他们意识到自己有隐匿证据之嫌疑,必然策划毁灭证据的招套儿。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既不去告发蠡县的欠款人,也不让杨英学拿到(25.3万元欠条)证据去告蠡县的欠款人,司法机关也就别想从蠡县欠款人的口中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有可能使错误的结论予以维持,李景文等人就有可能继续逍遥法外。  证据17:西甘河村100多家储户联名上访控告信用社。  与此案相关的西甘河村100多家储户,在得知案件的真相之后,联名签字控告付佐信用社扣除储户利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侵害了储户的储蓄所有权,特委托杨英学代理储户,恳求法官伸张正义,依照法律为储户挽回损失。  证据18:付佐信用社主任刘运来的证言显示杨英学的亲友们受到了株连。  《判决书》认定的证据第2页第3项,付佐信用社负责人刘运来证言:“杨英学于日将15.7万元的储蓄存单退赔付佐信用社”(实际是19.7万元,该集资是由信用社要挟杨英学的亲属为杨英学“消灾”而交出的)。杨的亲属们接到要挟电话之后,经过法律咨询,首先得知法律不会株连无辜亲友,也不会让信用社享受法律的特权。依照刑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又依照《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定,认为信用社始终没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无权因损失的扩大要求赔偿。所以,才遵照付佐信用社的口头协议,将集资的19.7万元加上利息也足够20万元,就案发前还清了信用社,本来是想顶着倍受株连的风险帮助杨英学走出困境。但事与愿违,钱也拿了,鸡也飞了,蛋也打了,人没帮成还就真受到了无辜株连。  证据19:庭审时提供的《日记本》可证实杨英学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在庭审时发现,我的辩护人杨建华没有尽职尽责给我提供证据,我为了辩解自己无罪,便把揭发信用社违法放贷款的事实和取证线索(一本日记)当庭交给了颜天增审判长,并向审判长讲明:“只要查清案件事实,被告人无罪”还请求法院向县联社依法调取(他们在夜间秘密审讯我时骗取的)复印件和原始正件,审判长同意休庭十天进行取证,但十天后未果,并未经任何审讯就做出了有罪判决。  含辛茹苦寻证八年意在有日雪恨伸冤。  肃宁县付佐乡西甘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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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确切的证据,楼主完全可以银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相信会得到满意的答复的。
  沧州市中院的郭庭长,为了让弱者的案件进行的快一点而指点迷津,反复指点原告亲自到市联社进行交涉,并亲自给原告指明了去往沧州市联社的路线图,出主意让原告持被窝卷吃住在联社,不管不走,力求市联社尽快从内部查起,真正查清事实的真相。
  原告控告付佐信用社非法拘禁的案子,是于日已递交肃宁县公安局尚村刑警队的,当时由王涛受理,并找闫x x 等证人做了笔录。之后,原告时常去尚村刑警队寻求信息,工作人员总以领导忙为理由,从不答复受理结果。日上午,原告又去尚村刑警队寻求信息,徐队长答复说:“你的案子俺们管不了”原告听后,请求以书面材料讲明管不了的原因,以便于携带书面材料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徐队长却回答说:“永远不会给你出书面材料,这会儿我也没空,等你有时间你再来了我在跟你说清,这会你赶紧给我走。”原告无奈,立即找到了县公安局进行咨询,刘科长让找检察院履行监督程序,检察院的李科长又让找公安局的领导讲清管不了的理由 ,作出相应的书面材料,公安局的刘科长答复说:等我给你问问尚村刑警队的徐队长吧,过三天你再来找我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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