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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KB017-D1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扬广卫〔2014〕14号 扬广财〔2014〕33号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发布机构:广陵区卫生局
&详细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会计服务站、合管办:
为了规范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及本区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区、镇(街道、开发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交纳、集体扶持、各级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新农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六条 基金预算是指区级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区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区级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编制预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区卫生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区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区级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卫生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 第十一条 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
助等方式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基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包括为资助救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的资金扶持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一定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区财政局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及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收入及经区财政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筹集,筹集收入全部归集到各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解缴到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资助收入由各财政所直接划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区政府按实际规定标准安排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区级财政专户;省、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专项往来下达到区财政国库,再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及经区财政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分别由区、镇负责收缴,并按上述途径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时,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基金要按区政府新农合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
住院支出是指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
门诊支出是指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支付的规定体检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银行手续费等费用支出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经办机构在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按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卫生局审批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基金支出管理原则,当年基金收支不能平衡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 动用历年滚存的基金结余;(二)仍不足支付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专用基金账户,在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和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政府资助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完全实现网络结报后,经办机构管理的基金支出户不得开立为基本户,不得办理存储业务。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区财政局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只能由财政部门借入,经办机构不得对外借款。
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 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年终对账,并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 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 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 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五)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疗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 即时追回基金;
(二) 即时退还多收、补足欠缴的基金;
(三) 及时缴存财政专户;
(四) 及时足额将基金拨入支出户;
(五) 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医疗补偿费用;
(六)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对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扬州市广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
各经办机构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支出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合作医疗基金的拨款与支出,以及该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与上缴,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三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四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六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七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补充。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和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月与区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合法和公允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基金进行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的附表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
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按年报送区卫生局。实行会计结算中心或会计服务站集中核算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办机构仍然是会计责任主体,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全部收支业务管理活动、相关单据的提供和传递负责,对会计结算中心或会计站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要进行核实和分析,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报送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十条 经办机构中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设立、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合作医疗结余
10&&&&&& 302&&&& 合作医疗基金
(四)收入类
11&&&&&& 401&&&& 个人交费收入
12&&&&&& 402&&&& 集体扶持收入
13&&&&&& 403&&&& 政府资助收入
14&&&&&& 404&&&& 利息收入
15&&&&&& 410&&&&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6&&&&&&& 501&&&& 住院支出
17&&&&&&& 502&&&& 门诊支出
18&&&&&&& 510&&&&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及账务处理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的库存现金
1、各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筹集的基金收入全部归集到各财政所,由各财政所连同各乡镇(街道)配套的政府资助收入统一解缴到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和区级经办机构根据各项筹集基金及区财政配套基金,共同编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汇总表”,并由区级经办机构下发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对表中所列各项收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作会计分录,记:
借:财政专户存款――区财政局
&&&&& 贷:个人交费收入
&&&&& 贷:集体扶持收入―××经济组织
&&&&& 贷:政府资助收入―镇政府―合作医疗收入
&&&&& 贷:政府资助收入―区财政局―合作医疗收入
2、收到利息收入的核算,凭支出户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收入通知单。记:
借:支出户存款
&&&& 贷:暂存款―应交利息收入
年终利息收入全部上交区财政专户时,凭支出户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单,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收到区财政局拨款的账务处理
区级经办机构对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后,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款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款审批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后及时批复给区级经办机构,区级经办机构及时下发给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同时区财政局将核准的用款及时拨付给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支出户。
1、收到区财政局拨入合作医疗基金时,凭支出户银行进账通知单,“用款审批表”。记:
借:支出户存款
&&&& 贷:财政专户存款―区财政局(“用款审批表”中,区财政审核拨付栏中基本基金栏)
2、收到区财政局拨入的大病救助基金时,凭支出户银行进账通知单;“用款审批表”。记:
借:支出户存款
&&&& 贷:政府资助收入―区财政局―大病救助收入(“用款审批表”中,区财政审核拨付栏中大病基金栏)
3、收到区财政局、乡镇政府拨入的风险储备金时,凭支出户银行进账单;“用款审批表”。记:
借:支出户存款
&& &&贷:政府资助收入―区财政局―风险储备金收入(“用款审批表”中,区财政审核拨付栏中风险基金栏)
(三)报支医药费的账务处理
1、一般住院支出,凭医药费结报单及其附件(报销凭证要有领款人签字,并加盖“付讫”章,以下要求类同)。记:
借:住院支出―一般住院支出
&&&& 贷:支出户存款
2、大病住院支出,凭区级经办机构转入的医药费结报单及其附件。记:
借:住院支出―大病救助支出
&&&& 贷:支出户存款
3、门诊支出的核算,凭医药费结听取单及其附件。记:
借:门诊支出―大病救助支出
&&&&&&&&&&& ―其他
&&&& 货:支出户存款
4、其他支出的核算,支付规定的体检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记:
借:其他支出―体检支出
&&&&&&&&&&& ―其他
&&&& 货:支出户存款
(四)年末结转的账务处理
年末,将相关收入、支出科目的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合作医疗结余”科目,借记“合作医疗结余”科目。结转后,收入、支出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会计报表名称
会农医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季、年
会农医02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月、季、年
会农医02表附表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
月、季、年
会农医02表附表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
月、季、年
资产负债表
&&&&&&&&&&&&&&&&&&&&&&&&&&&&&&&&&&& &&&&&&&&&&&&会农医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负债和基金
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合作医疗基金
负债和基金总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 &&&&&&&&&&&&&&&&&&&&&&&&&&&&&&会农医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本年累计数
一、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其中:个人交费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
二、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其中:住院支出
三、合作医疗基金
1.参保农民交费收入中预收下一年度的收入    元。
2.集体扶持收入中预收下一年度的收入&&&& 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
会农医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本年累计数
一、个人交费收入
其中:XX乡镇
二、集体扶持收入
其中:XX乡镇
三、政府资助收入
其中:中央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
六、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合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
会农医02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本年累计数
一、住院支出
二、门诊支出
其中:指定项目
三、其他支出
其中:体检支出
借款利息支出
五、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合计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年度的“年初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现金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的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偿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合作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合作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记入财政专户的参保人个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2.“个人交费收入”项目,反映参保农民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交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等集体经济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政府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投入合计。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总
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支出、门诊一般项目医疗费用支出、规定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的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8.“住院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门诊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门诊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规定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合作医疗结余”反映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当期收支结余。本项目根据基金收支计算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的明细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明细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个人交费收入”项目,反映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交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个人交费收入”项目下按乡镇分别反映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个人交费收入”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等集体经济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集体扶持收入”项目下按乡镇分别反映集体经济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政府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投入合计。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政府资助收入”项目下按各级政府财政分别反映政府财政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投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下按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分别反映基金的其他收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贷方发额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支出的明细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住院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门诊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门诊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门诊支出”项目下按门诊指定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反映基金的补偿支出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门诊支出”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规定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其他支出”项目下按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反映基金的补偿支出或其他支出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是经办机构编制年报时,以文字为主,结合相关的数据指标,分析说明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和下期基金收支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书面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对报告期的基金收支情况作全面、详细的分析、总结和说明。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表(格式附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的内容至少应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说明并提供主要的财务指标:
(一)基金收支的基本概况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率、参保人负担率、结报率、基金支出收入率等财务分
析指标说明报告期基金收支的基本概况。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程度;参保人负担率指标主要反映参保人个人交费标准占统筹地区年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结报率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情况,并通过住院结报率指标和门诊指定项目结报率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基金支出收入率指标主要反映报告期基金支出与基金收入(不含预收下年度资金)的平衡情况。
(二)基金收入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基金收入增长率、筹资标准增长率、个人交费收入率、集体扶持收入率、政府资助收入率等财务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收入的基本情况。其中:基金收入增长率指标主要分析报告期基金收入增长情况;筹资标准增长率指标主要分析基金筹资标准的变动情况;个人交费收入率、集体扶持收入率、政府资助收入率指标主要对基金收入结构变动情况作具体分析。以上分析中收入指标均不含预收下年度资金。
(三)基金支出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人均补偿金额、补偿率、住院支出率、门诊支出率等财务分析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支出的基本情况。其中:人均补偿金额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偿水平,并通过人均住院补偿金额指标、人均门诊补偿金额指标和人均体检补偿金额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补偿率指标主要反映基金对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并通过住院补偿率指标、门诊补偿率指标和门诊指定项目补偿率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住院支出率指标和门诊支出率指标具体分析基金补偿支出结构情况。
(四)基金结余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通过基金当年结余额、基金当年结余率等财务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结余的基本情况。其中:基金当年结余额指标反映报告期基金结余的金额;基金当年结余额指标反映报告期基金结余的程度。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对当年基金结余的成因作具体的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数据表,(本表由区卫生局填报,一年二次,即:半年报、年报)
编制单位:
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
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
统筹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资助标准
住院结报人数
门诊指定项目结报人数
门诊一般项目结报人数
健康体检人数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
2.参保人负担率
其中:住院结报率
门诊结报率
其中:门诊指定项目结报率
4.基金支出收入率
5.基金收入增长率
6.筹资标准增长率
7.个人交费收入率
8.政府资助收入率
9.人均补偿金额
其中:人均住院补偿金额
人均门诊补偿金额
人均体检支出金额
其中:住院补偿率
门诊补偿率
其中:门诊指定项目补偿率
11.住院支出率
12.门诊支出率
其中: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率
13.基金当年结余额
14.基金当年结余率
分析指标说明:
1.参加率=(实际参加人数/应参加人数)*100%
2.负担率=(农民人均缴费标准/年人均纯收入)*100%
3.结报率=[(住院结报人数+门诊结报人数)/参加人数]*100%
住院结报率=(住院结报人数/参加人数)*100%
门诊结报率=(门诊结报人数/参加人数)*100%
门诊指定项目结报率=(门诊指定项目结报人数/参加人数)*100%
4.基金支出收入率=(基金支出合计/基金收入合计)*100%
5.基金收入增长率=[(基金收入本年数-基金收入上年数)/基金收入上年数]*100%
6.筹资标准增长率=[(筹资标准本年数-筹资标准上年数)/筹资标准上年数]*100%
7.个人交费收入率=(个人交费收入/基金收入合计)*100%
8.政府资助收入率=(政府资助收入/基金收入合计)*100%
9.人均补偿金额=(住院支出+门诊支出+体检支出)/(结报人数+体检人数)
人均住院补偿金额=住院支出/住院结报人数
人均门诊补偿金额=门诊支出/门诊结报人数
人均体检支出金额=健康体检支出/健康体检人数
10.补偿率=[(住院支出+门诊支出)/(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100%
住院补偿率=(住院支出/住院医疗费用)*100%
门诊补偿率=(门诊支出/门诊医疗费用)*100%
门诊指定项目补偿率=(门诊指定项目支出/门诊指定项目医疗费用)*100%
11.住院支出率=(住院支出/基金支出)*100%
12.门诊支出率=(门诊支出/基金支出)*100%
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率=(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基金支出)*100%
13.基金当年结余额=基金当年收入-基金当年支出
14.基金当年结余率=(基金当年结余额/基金当年收入)*100%
以上基金收入指标口径均应包括上年预收本年资金,不包括本年预收下年资金。
广陵区人民政府主办&&&&技术支持:扬州市电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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