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查询地域范围

基层工作处召开会议听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执业区域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请选择背景:
各省司法厅(局)────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各地州司法局────巴州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 公 证 处──────新疆公证处 && 监狱系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 教育矫治(戒毒)系统────新疆矫治网 && 友情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教育厅新疆科技厅新疆财政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规范中  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理解与困惑  日,最高法颁布了(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88条第(二)项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很显然,最高法依据的是日司法部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以及日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继续生效的部门规章,最高法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律师拍手称快甚至认为,国家是在与国际并轨而变相取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犹如晴天霹雳,认为最高法和司法部剥夺了全国7万(官方数字)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等。  据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行心情一样,针对最高法解释和司法部这一“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规定确实是如鲠在喉,万分焦急,自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以来,笔者每日在网上关注相关的网站和微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一词在笔者脑海里闪过无数遍,正如其他同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这句话真的成了套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头上的紧箍咒。在经过数天的内心煎熬后我认为,要想再撤销或废止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司法部批复好像是不可能了,要想马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法也不现实。当务之急是要求权威部门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出台具体的解释。纵观网络上律师、法官及有关法学人士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观点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笔者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均没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哪所法院开庭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在同一案件中,无论该案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内,即可代理该案。笔者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这句话含义进行理解分析:  一是要区分“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含义。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是指包括原、被告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委托人”仅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对象,如此理解的话,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己的委托人)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辖区内,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便可作为该案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该案。  二是“本辖区”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官方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各地的理解和做法也不一,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乡镇”范围为“本辖区”,也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区县”范围为“本辖区”,还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为“本辖区”,甚至还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省、直辖市”范围为“本辖区”。但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本辖区”应以“设区的市”较妥当。理由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均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委托人在一审时委托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时,可由原代理一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代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委托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三是针对“当事人一方位于”的理解,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原则上应以当事人一方户籍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辖区内为准,当事人一方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该案”。这样规定,有利于为委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如若高层不及时出台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具体解释,恐怕法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各方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争议将会长期存在。  安徽省望江县雷池乡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任项金龙  日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我是法工   法律是衡器,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具有公平和公正性的法律是良法,反之是恶法。良法维护公平、正义,恶法包庇、纵容邪恶。司法部和最高法院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辖区”无具体行政区划界定,其本质就是在制造混乱、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属恶法。
  最高法和司法部当官的有谁会来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死活?有谁会来关注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以及依法治国的主张又怎么会得到落实?以公权粗暴干涉私权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最高法和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制代理区域难到不是对需要法律服务的老百姓进行强迫其委托公权机关所界定的提供服务者吗?这与强迫交易有何区别?
  形容人残忍一般用“卸磨杀驴”四个字来形容!可基层法律工作者这批干了三十多年且无任何社会保险,无任何收入保障的老头子老太婆们还在拉着磨就被宰杀着!让人多么心酸的!
  愤怒声讨严重阻碍基层法律服务生存和发展的真凶和帮凶  一个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发自内心的呐喊  严重阻碍基层法律服务生存和发展的真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帮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其理由如下:  最近几年来不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写进了代理人范围,而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依法治国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决议中亦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纳入了大力发展的范畴,我这个从22岁开始法律专业毕业后就专职从事了近三十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以为看到了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健康发展曙光,可好景不长,正当众多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我一样还沉浸在作为国家层面的两部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已否定了套在全国七万基层法律工作者颈上20多年的司法部出台的限制区域代理的(2002)12号批复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88条再次将司法部二十多年前的规定给予了认可,再次作出了限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这让全国还仅存的7万(官方统计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其生存和发展再次陷入了绝望和痛苦的挣扎中!所以我个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逐步萎缩其真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帮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老百姓提供专职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其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这一规定象一把钢刀架在每一位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颈上,这个莫宁两可的辖区二字不同的法官和不同的律师都会作出不同的理解,既可理解为市级统筹地区,也可理解为县级辖区,同时亦可理解为所在街道或乡镇辖区,常是一些不愿认真专研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部份法官或律师用来对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钢鞭规定,他们可以不去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实质性的研讨,重点放在攻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资格就完全可以达到其胜诉的目的,更有甚者最近听很多同行讲: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部份法院已将原来由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作了退回处理,这难到是国家最高层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初衷吗?如果长此下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连自身的代理资格都得不到保障还怎会有心思和能力去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  我是个在基层法律服务这条战线上战斗了近三十年的老兵了,至今没有社保、没有积蓄,仍告借债度日,这些都并不重要,个人的得失事小,眼看着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从当年的欣欣向荣到如今的萎缩甚至有死亡的危险而倍感心痛和焦虑,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委托人一般都是对代理人信任的当事人,如果以法律服务所所在街道为辖区,那么如果所在街道的那么一点居民没有需要法律服务的或者就算有少数需要法律服务的不愿在本街道委托,而要去委托其信任的律师,那么作为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怎么生存和发展?!真诚希望中央高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倾听全国仅有的7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声音,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决例中关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的精神,结合新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来对待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只有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强行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域代理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专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代理资格,才会让市场发挥有效的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才有可能健康发展,老百姓才有可能享受到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有利,国家依法治国的制度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规范中  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理解与困惑  日,最高法颁布了(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88条第(二)项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很显然,最高法依据的是日司法部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以及日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继续生效的部门规章,最高法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律师拍手称快甚至认为,国家是在与国际并轨而变相取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犹如晴天霹雳,认为最高法和司法部剥夺了全国7万(官方数字)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等。  据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行心情一样,针对最高法解释和司法部这一“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规定确实是如鲠在喉,万分焦急,自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以来,笔者每日在网上关注相关的网站和微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一词在笔者脑海里闪过无数遍,正如其他同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这句话真的成了套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头上的紧箍咒。在经过数天的内心煎熬后我认为,要想再撤销或废止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司法部批复好像是不可能了,要想马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法也不现实。当务之急是要求权威部门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出台具体的解释。纵观网络上律师、法官及有关法学人士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观点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笔者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均没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哪所法院开庭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在同一案件中,无论该案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内,即可代理该案。笔者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这句话含义进行理解分析:  一是要区分“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含义。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是指包括原、被告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委托人”仅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对象,如此理解的话,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己的委托人)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辖区内,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便可作为该案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该案。  二是“本辖区”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官方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各地的理解和做法也不一,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乡镇”范围为“本辖区”,也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区县”范围为“本辖区”,还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为“本辖区”,甚至还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所在的“省、直辖市”范围为“本辖区”。但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本辖区”应以“设区的市”较妥当。理由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均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委托人在一审时委托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时,可由原代理一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代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委托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三是针对“当事人一方位于”的理解,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原则上应以当事人一方户籍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辖区内为准,当事人一方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该案”。这样规定,有利于为委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如若高层不及时出台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具体解释,恐怕法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各方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争议将会长期存在。  安徽省望江县雷池乡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任项金龙  日
  同志仍需努力
  顶顶顶,顶到全国人大、国务院敦促最高法撤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两项的限定条款为止
  顶顶顶,顶到全国人大、国务院敦促最高法撤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两项的限定条款为止
  我的意见是向全国人大及其法工委反映,同时向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法委报告最高法院审委会不仅架空新民诉法的违法行为,新司法解释公然违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六)精神。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 最高法院修订并出台了司法解释,虽然解释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均强调 严格依法解释 ,但是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违背立法精神、突破法律界限自我授权、变相限制权利等问题。  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民诉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在其执业过程中他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判机关的新司法解释无疑有越权之嫌。究其原因无非要限制其执业中的行政区域,而行政区域的化分也是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从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精神和民诉法立法精神上看是为了更加方便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然而作为最高法院却完全勿视这一下立法原则!
  @张扬正法
20:39:07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 最高法院修订并出台了司法解释,虽然解释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均强调 严格依法解释 ,但是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违背立法精神、突破法律界限自我授权、变相限制权利等问题。  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民诉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在其执业过程中他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判机关的新司法解释无疑有越权之嫌。究其原因无非要限制其执业中的行政区域,而行政区域的化分也是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从四......  -----------------------------  当事人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该规定侵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利于当今社会发展!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从1990年开始,至今二十多年,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安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得到好评!特别是中央三申五令加快城镇化建设,很多居民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城镇走向城市,户籍发生变动,居住地与以前也不相一致,但他们的亲戚或朋友却还是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家彼此产生信任,但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能依靠懂法的亲戚朋友,反而要出钱请律师,公民自己具有选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法律是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却实际侵害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xusiqing48
18:09:4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规范中  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理解与困惑  日,最高法颁布了(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88条第(二)项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很显然,最高法依据的是日司法部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当事人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该规定侵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利于当今社会发展!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从1990年开始,至今二十多年,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安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得到好评!特别是中央三申五令加快城镇化建设,很多居民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城镇走向城市,户籍发生变动,居住地与以前也不相一致,但他们的亲戚或朋友却还是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家彼此产生信任,但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能依靠懂法的亲戚朋友,反而要出钱请律师,公民自己具有选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法律是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却实际侵害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当事人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该规定侵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利于当今社会发展!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从1990年开始,至今二十多年,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安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得到好评!特别是中央三申五令加快城镇化建设,很多居民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城镇走向城市,户籍发生变动,居住地与以前也不相一致,但他们的亲戚或朋友却还是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家彼此产生信任,但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能依靠懂法的亲戚朋友,反而要出钱请律师,公民自己具有选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法律是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却实际侵害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有道理,坚决支持楼主
  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平等市场主体,类似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服务公司,并非行政单位或行政主体,适用辖区这个概念套到任何一个没有任何行政职权的市场主体的头上,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是开历史的倒车,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大时代、大背景唱反调!说法律服务机构有辖区,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的领导同志们,他们管辖谁?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吗?
  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不应受限
  @梦中情缘1
19:57:23  顶顶顶,顶到全国人大、国务院敦促最高法撤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两项的限定条款为止  支持到底!
  建议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向全国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协会提出建议,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行为,是应当修改的,或者将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重新调整为: 任何一方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应当理解为省级,同时规定属于本省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工作者均有权代理,一审是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二审、再审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希望中国高层领导能听到最底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心声!
  司法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
  如果基层法律工作者有个亲戚在外省,户口也在外省,请他去打官司,他去花钱帮他请个律师,这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公平公正,公平竞争咱体现!
  在抗日战争发生时,蒋先生介石发表了,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都有抗战守土之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宪法的实施,推行法律制度的运行,为使每一个公民,每一件案子能公平公正落实,还需要公权机关规定只能在那个辖区请代理人,这是啥逻辑!
  委托谁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委托人最基本的私权利,最高法和司法部均无权用公权来进行粗暴干涉的,民诉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是对我们三十年如一日辛苦工作的肯定,最高法院却出台司法解释对该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这世道去哪里讲理?!
  应当立即废止过时的与法律相悖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复[2002]12号》及其“孙子”《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司法部再依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作出批复违法、荒谬。。。。。。
  应当立即废止过时的与法律相悖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复[2002]12号》及其“孙子”《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司法部再依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作出批复违法、荒谬。。。。。。
  认真阅读了同仁网友传来的司法通(201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公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虽然全文共有四大篇文字!可读完后给人的感觉只有六个字:官话!大话!空话!没有一句话是解决实际问题的!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表述“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  乡镇法律工作者=乡镇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律师
  法律服务机构有辖区?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的领导同志们,他们管辖谁?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吗?
  辖区是指管辖的区域,服务所能管辖什么管辖谁?建议开庭时带一本《辞海》,让法官及司法部官员“奇文共欣赏、异义相与析”
  法律服务机构有辖区?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的领导同志们,他们管辖谁?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吗?  辖区是指管辖的区域,服务所能管辖什么管辖谁?建议开庭时带一本《辞海》,让法官及司法部官员“奇文共欣赏、异义相与析”  法律服务所,什么是服务?(根据百度解释)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顾名思义,法律服务所只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没有管理的权利。
  举一个例子,一个外地人,在某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未在辖区公安局机关登记和办理暂住证,若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其在辖区外的诉讼业务,因本辖区派出所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很可能会拒绝出具证明,请律师吧,收费相对高,甚至是不熟悉,这不驳夺了其自由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吗,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什么人可以称作律师呢?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什么人可以称为法律工作者呢?根据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二者的区别却是相当大的。  区别之一,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律师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行政规章《关于乡镇法律法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设定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区别之二,二者执业的准人不同。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2002年起,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做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没有这样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并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同意就行。  区别之三,二者执业的法律水平或者说是法律知识的含量不同。做律师,首先得是法律本科毕业,才有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参加考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愿以偿的。就以2002年的考试为例,全国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有38万之多,但因此而获得资格的人只是报考人数的百分之六点多有资格做律师的人,其知识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这里不说,你也会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备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区别之四,二者服务的范围不同。律师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社会生活中用得上律师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他们不具备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  区别之五,二者执业的地域不同。在全国范围类,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律师也有一定的执业空间。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受地域范围限制,根据司法部对行政规章《乡镇法律法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解释,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现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  区别之六,二者体现的社会价值不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世界各法制国家的同类设定,律师的社会作用,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990)》有系统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设定,只是中国的现象,不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没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  区别之七,二者的历史使命不同。律师是法制国家的产物,与法制国家同发展,共存亡。法律工作者只是为解决乡镇聘请律师难的现状而暂时的措施,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要求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淡出诉讼领域,可见,法律工作者作为一种临时制度,意味着将要完成其历史使命。  相对于我国其他地方来说,要区别哪是律师、哪是法律工作者,其难度比较大.现就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做一个比较和分析,以帮助大家鉴别真伪。  一是从执照上进行鉴别。律师的执业执照是红色的,象结婚证,内页纸张上对光可发现有水印。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工作证是绿颜色.象离婚证.内页纸张上对光可发现没有水印。  二是从招牌上进行鉴别。律师执业的场所是律师事务所,其招牌是“行政区名称+字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的场所是法律服务所,其招牌应当是“ X X县X X(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招牌很少是按照要求制作的,到处悬挂的是“湖北X X X法律事务所”,比律师事务所的招牌要张扬得多了。  三是从服装上进行鉴别。根据规定,律师只有在出庭的时候,才会着律师袍,平时的着装是大众化的,有时可见左胸前的别有象西服商标样的金色徽章,仔细看可发现上有“中国律师”字样,那就是律师徽章。而平时着有“司法”臂章,象警察服装颜色的制服的,可能就是“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了。  有人也许会问,在我们这,还有许多的社会人员也在帮人打“官司”,这又是怎么回事?  在我们国家,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同意,是可以为当事人代理民事类案件和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的,但有严格的限制。限制之一是要经人民法院同意。限制之二,是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冒充律师者由公安机关处以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非冒充律师而收取报酬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制之三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只能是被告人的亲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