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师【渝人发 2005 25号】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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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培字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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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年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穗教发[2003]3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年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教发[2003]34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和县级市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市属各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年广州市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年广州市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切实做好我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年,为我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新周期。月,各单位对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月,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各区和县级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对象范围
  我市幼儿园(含国家、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及其它形式托幼机构中的在职幼儿园教师和非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今年起,幼儿园中非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修教师培训机构开出的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则参加专业技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课程进修。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区(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含综合性教师培训机构,下同)是我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经市教育局审查认定具备承担教师继续教育任务条件的各级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教育资源也可以成为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和培训分工
  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负责市、区(县级市)两级培训者的培训、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训,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和幼儿园园长高级研修等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区(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区(县级市)内的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园长专题讲座和专题研究,以及指导区(县级市)内幼儿园开展园本培训工作。
 培训者队伍
  加强市、区(县级市)两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师资队伍由各培训基地的教师、高等院校、科教研机构、电教馆等专家和本市幼儿园中的优秀教师,以及经过培训者培训并取得培训资格的培训者组成,建立师资库,共同承担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教师的任课资格审查与课程的评审同步进行。
 课程设置
  (一)课程设置的管理机构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下设幼儿园部,负责本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设置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指导各区(县级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对各区(县级市)每期开设的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备案。
  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穗教组人[2003]50号)的要求,成立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和本方案,负责本地区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对培训者的资格及其申报的课程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每期继续教育课程内容,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备案。
  (二)课程类别与学时学分分配
  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和四个板块。三年内,全体教师都必须完成继续教育课程不少于150学时(其中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区不少于180学时,以下称“市八区” )。
  1、 教育科学类(60学时,其中市八区为70学时)
  教育科学类课程开设2门公共必修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20课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20课时。
  2、 学科专业类(70学时,其中市八区为90学时)
  (1)专业知识课程(40学时,其中市八区为60学时)
  (2)教研培训课程(30学时)
  教研培训课程要紧密结合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实际,把经验提升为系统性较强的课程来开设,以指导幼儿园当前的教育教学实践。
  3、综合类(20学时)
  教育科学类和学科专业类课程的学分可替代综合类课程的学分,但综合类课程学分不可替代教育科学类和学科专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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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3篇)   渝职改办[2005]97号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5]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市教委制定的《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与市教委职改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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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相关教育机构,下同)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结合本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任职年限要求
聘任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5年(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转评为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也必须满5年)的专(兼)任教师(教研员)。学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一门完整的课程(3年及以上)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㈡ 学历要求
1.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含教办,下同)、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站,下同)的中学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高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小学教研员和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符合重庆市职改办《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破格推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渝职改办[2003]78号)的教师、学历符合《关于对我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职称工作实行倾斜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职改办[号)的教师(不含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教研员)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党校学历应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委渝委组[2000]8号文执行,即“凡获得党校学历毕业证书的学员,在重庆市范围内,在干部任用、晋级和评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对待”。
3.后学历问题。一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如通过进修、函授或自考等达到所教学科相应规定学历的可以将取得该学历的前、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所学专业达到规定学历却又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的,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教年限本科毕业达到10年,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专科毕业达到12年的视为合格学历。
㈢ 班主任工作要求
在任教工作期间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有成效。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教研员和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人员可以不作要求。教师从事德育、学生部门、团队辅导、年级主任(组长)、专业队教练、组织辅导文艺社团或培养艺术特长生、专职心理咨询等工作经历视为班主任工作经历。
㈣ 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从事高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初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小学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幼儿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㈤ 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必须取得相应学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规定的“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执行。
㈥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具体要求及登记审核办法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2002]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直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02]12号)执行。
㈦ 外语、计算机要求
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职称外语、计算机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㈧ 年度考核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㈨ 其他要求
学校正、副校长必须完成相应的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学高级教师应能履行如下职责
㈠ 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明确申报学科的任务及特点,熟练掌握本学科国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采用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正确传授知识,发展学生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的情感和价值观,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教学效果显著,教学业绩突出、深受学生欢迎。
3.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应有本地区或本行业、本学科专业委员会交流及以上的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能形成自己的教学特点。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教师应有基本教学工作量,且必须是长期(3年及以上)(兼)任1门完整的课程。必须具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如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学校长期教学督导、同行教师评价等),形成对申报人教学情况的总体评价。
4.承担或指导中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应组织(或参与)1次教学改革的试验或1项专题研究,取得一定的效果;或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教学案例、科研报告、论著;或主持、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等。
⑴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教研员应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论文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国家教研部门、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重庆教育》、《教育论丛》、原《师资建设》、《电教世界》、《三峡教育》、《基础教育》、《重庆招考信息》、《体育科学研究》等8种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调入重庆的教师如原在外省市相关内刊上发表的文章是否有效由评委会专家组确定)
⑵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中学教师(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除外)应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曾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自治县、市)级二等奖或重庆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⑶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应有一定水平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曾参加过区县(自治县、市)级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奖的。
5.能具体指导中学或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指导实习教师等方面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途径且取得显著成绩,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课改、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6.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公开发表过论文,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工作会上交流过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相关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㈡ 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
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或小学教研员的教育、教学、教研水平和能力除应高于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取得较突出的教育科学研究业绩,并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较大影响。
1.应主持有一项市级或两项区市县级及以上,或主研两项市级或三项区市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且已通过上级专家组织评审。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有关教育、教学、教研方面论文2篇及以上。
3.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㈢ 从事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期间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及相关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应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能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本单位有一定的影响,曾获得本单位优秀(先进)班主任(班集体)等班主任方面的表彰奖励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及相关工作方面撰写有论文、经验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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