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的职业病职业病脚踝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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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厨师派到幼儿园做饭摔断脚踝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彭志军应聘到泉美环保科技发展公司员工食堂当厨师,上班第三天,工程部经理点了6个人让他们去稚辉幼儿园报到上班,这其中就有彭志军。当天下午他们就来到幼儿园,按照幼儿园的要求办理了健康证。彭志军在幼儿园还是当厨师,给职工做饭。一天上午,彭志军正在后厨择菜,清洁工领班叫彭志军帮忙把走廊顶上粘着的胶带纸铲下来。彭志军就搬来梯子蹬上去铲,没想到用力过猛,梯子没放稳,彭志军掉下来摔断了脚踝。  彭志军去找泉美公司的负责人给自己申报工伤。老板说他在幼儿园工作,不是自己的员工,和自己没关系。彭志军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听他说完情况后,让他先去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彭志军在仲裁立案处看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就赶紧打来电话求助。值班的赵强律师了解他的情况后,给他办理了相关手续。
  律师听了彭志军的陈述,初步判断他是泉美公司派到幼儿园工作的,因此应当认定与泉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是提起仲裁申请确认与泉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开庭时,泉美公司代理人一口否认与彭志军之间的劳动关系,说他是博辉商贸公司的员工。原来,泉美公司和博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两个公司同时承包了幼儿园的项目,泉美公司负责幼儿园的保洁,博辉公司负责劳务。而彭志军应聘的职务属于劳务工作,因此应当属于博辉公司的员工。由于彭志军只知道自己是泉美公司招聘后被派到幼儿园工作的,但手头并没有什么证据,仅有的健康证上还盖着幼儿园的章,因此仲裁裁定他与泉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败诉的仲裁裁决,律师分析后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没有很大的把握胜诉。但是彭志军既然是在幼儿园工作受伤的,他受幼儿园的管理,那双方就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这次仲裁开庭时,幼儿园也声称,彭志军是博辉公司派遣至幼儿园工作的。对方还提供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书的双方为幼儿园与博辉公司。而且,博辉公司还专门出具了一份《证明》:&彭志军为我公司派遣至稚辉幼儿园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幼儿园职工灶厨师。&律师在质证时提出,派遣协议书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彭志军本人并不知晓,他没有与博辉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该《证明》也是博辉公司自己提供的,因此,并不能由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在审查相关证据后作出裁决,支持了律师的意见,裁决彭志军与幼儿园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方虽然又提起了诉讼,但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裁决相同。彭志军目前正在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
  劳动派遣应有协议口头约定法律不认
  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一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派遣合同,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员工是被派遣来的,那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劳动者为哪个公司工作,就与哪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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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文章点击  本网记者 高燕
  彭志军应聘到泉美环保科技发展公司员工食堂当厨师,上班第三天,工程部经理点了6个人让他们去稚辉幼儿园报到上班,这其中就有彭志军。当天下午他们就来到幼儿园,按照幼儿园的要求办理了健康证。彭志军在幼儿园还是当厨师,给职工做饭。一天上午,彭志军正在后厨择菜,清洁工领班叫彭志军帮忙把走廊顶上粘着的胶带纸铲下来。彭志军就搬来梯子蹬上去铲,没想到用力过猛,梯子没放稳,彭志军掉下来摔断了脚踝。
  彭志军去找泉美公司的负责人给自己申报工伤。老板说他在幼儿园工作,不是自己的员工,和自己没关系。彭志军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听他说完情况后,让他先去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彭志军在仲裁立案处看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就赶紧打来电话求助。值班的赵强律师了解他的情况后,给他办理了相关手续。
  律师听了彭志军的陈述,初步判断他是泉美公司派到幼儿园工作的,因此应当认定与泉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是提起仲裁申请确认与泉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开庭时,泉美公司代理人一口否认与彭志军之间的劳动关系,说他是博辉商贸公司的员工。原来,泉美公司和博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两个公司同时承包了幼儿园的项目,泉美公司负责幼儿园的保洁,博辉公司负责劳务。而彭志军应聘的职务属于劳务工作,因此应当属于博辉公司的员工。由于彭志军只知道自己是泉美公司招聘后被派到幼儿园工作的,但手头并没有什么证据,仅有的健康证上还盖着幼儿园的章,因此仲裁裁定他与泉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败诉的仲裁裁决,律师分析后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没有很大的把握胜诉。但是彭志军既然是在幼儿园工作受伤的,他受幼儿园的管理,那双方就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这次仲裁开庭时,幼儿园也声称,彭志军是博辉公司派遣至幼儿园工作的。对方还提供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书的双方为幼儿园与博辉公司。而且,博辉公司还专门出具了一份《证明》:“彭志军为我公司派遣至稚辉幼儿园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幼儿园职工灶厨师。”律师在质证时提出,派遣协议书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彭志军本人并不知晓,他没有与博辉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该《证明》也是博辉公司自己提供的,因此,并不能由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在审查相关证据后作出裁决,支持了律师的意见,裁决彭志军与幼儿园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方虽然又提起了诉讼,但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裁决相同。彭志军目前正在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
  劳动派遣应有协议口头约定法律不认
  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一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派遣合同,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员工是被派遣来的,那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劳动者为哪个公司工作,就与哪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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