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医疗司法救助对象象审核认定书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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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来源:榆林文明办
  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实施,是榆林市榆阳区今年民生工程的最大亮点。榆阳区是典型的农业大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64%,现有城市低保对象20142人、农村低保对象19633人。有的低收入家庭一人得了大病,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会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如何杜绝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家庭因病陷入贫困甚至绝境,成为榆阳区决策者们的重要研究课题。
  “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不搞锦上添花,坚持雪中送炭。”早在一年前,榆阳区相关部门就在积极调研,计划开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路。
  决策:群众疾苦是第一信号
  小纪汗乡井克梁村36岁的魏二平,2010年喜得双胞胎儿子,孩子小的时候家人没太在意,直到去年才发现,已经3岁的两个孩子不仅不会爬、不会站,甚至连双腿都打不开。经西安市儿童医院确诊两个孩子为中度脑瘫后,魏二平夫妇感觉像天塌下来一般。此后,他们带着两个孩子走北京、到上海,开始了漫漫求医路。医生说,孩子至少要经历3次手术并配合康复训练才可能实现生活能力基本自理。魏二平告诉笔者,第一次手术后,效果很明显。虽然已花了20多万元,但他不会放弃,再苦再难也要把两个孩子治好。
  “要从根本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尽快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解决这一事关百姓疾苦的民生大事。”榆阳区区长苗丰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
  2012年,榆阳区在总结以往二元体制下城乡医疗救助经验的基础上,以纳入全国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县区为契机,调研出台了《榆阳区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对全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城乡其他困难群众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城乡低保对象普通门诊费用部分实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可达10万元。
  目前,榆阳区已将魏二平全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魏二平两个孩子的医药费,按照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后,根据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还可以享受近3万元的救助。
  在救助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上,该区在城乡统筹调剂的基础上,缺口部分将实行财政兜底。至此,榆阳区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不再是“一事一议”,而成为一项制度约束下的惠民政策安排,覆盖全区所有城乡低收入群众。
  执行:执政为民是最大追求
  为让那些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因贫无法就医的群众能够放心、及时地治疗,榆阳区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广泛宣传救助政策,使这一政策深入到全区广大老百姓的心中。
  暂行办法规定,榆阳区所有城乡居民中患有白血病、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透析、肝硬化失代偿期、胰腺炎、智力发育迟缓等33种疾病的患者均列为救助补偿对象。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榆阳区实行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在市内7家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核算。其他困难群众在报销完合疗和医保后,实行“重特大疾病患者申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核算、审批、拨付—短信平台通知”的救助程序,既方便群众咨询、申请及办理,又保障政策透明、救助公平。
  在救助原则上,榆阳区出台了客观明晰的救助条款,救助对象可根据规则计算出应得的救助金额,完全排除了审批过程中的人为主观因素。
  受益:救助帮扶是终极目标
  说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榆阳区芹河乡酸梨海则村30岁的余新华热泪盈眶。2012年3月的一天,刚结婚1个月的余新华突然昏迷休克,家人忙将他送到高专附属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余新华患的是尿毒症。在余新华持续昏迷的两个多月里,家人先后带他到榆林市第二医院、西京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等省市医院进行救治。余新华的父亲说,每次转院,医生都劝他们放弃治疗。看着孩子还有生命迹象,他实在不愿意让孩子回家等死,就转院治疗。两年多来,近40万元的医疗费用让这个原本就勉强度日的家庭雪上加霜。
  此前,余新华已通过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超14万元。根据榆阳区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余新华还可通过民政部门申领到4万元救助金。余新华说:“如果没有大病救助好政策,现在一个星期3次、每次600元的透析费用根本没办法解决,只能眼瞅着等死。”
  据了解,榆阳区实施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区共有3483人得到救助补偿,共发放救助补偿金1632.5万元,预计全年近5000人次,医疗救助总支出约2200万元。
  “这项惠民举措深得民心,每年能挽救数百个因重病而濒临崩溃的家庭,再困难也要坚持下去,绝不让老百姓因病返贫、大病等死等现象在我区发生。”榆阳区区委书记王成继表示。(王霞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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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榆阳区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暂行办法--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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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民发〔2012〕29号)和《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榆林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保、农村合疗)、大病补充保险、其他特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和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定重点优抚对象为救助重点,兼顾医疗负担较重的低收入家庭、因病返贫家庭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五)普通疾病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结合,救助水平与救助对象负担能力相适应;&
  (六)公开、公平、公正,救急、救困、救重。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以及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五)人社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具体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调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医疗救助对象必须为榆阳区常住户籍人口,主要包括下列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定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因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其医疗救治费用的对象;
  (三)城乡居民中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因病对基本生活造成困难的其他特困群众。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产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
  (一)因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伤、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肇事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票据和其他必须的正规医疗结算票据的医疗费用;
  (四)保健、康复、理疗等非基本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常规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三无&对象的全部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全部自负住院费用在规定限额内按照比例给予差额救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保障成员全年累计自负普通门诊购药费用超过现行城乡低保标准三个月总额的,超出部分按比例给予差额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现行城乡低保年标准;
  (四)恶性肿瘤长期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长期门诊透析、白血病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器官移植、骨髓移植长期门诊排异治疗的特殊门诊对象,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五)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个人当年自负合规住院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超出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部分,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给予差额救助;
  (六)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特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的,只按救助金额高的救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标准:
  救助对象患有恶性肿瘤(癌症)、血液病(白血病、血友病)、重度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溢血、I型糖尿病)、重度精神病等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未列出的特殊病种中,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限额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期间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暂定为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限额的5倍。
  第八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比例及限额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确定或调整。
  第四章&救助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一站式&住院救助、医后救助和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一站式&住院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在市、区两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由定点医院通过&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申报,区民政局网上审批后,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按审批结果直接核减应救助金额,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期与区民政局结算。&&&&
  (二)医后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以外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所在乡镇、街道(镇)办事处民政工作站提出申请并附户籍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正规医疗结算票据、住院(慢保)病历等相关票据和证明,签署诚信承诺,由民政工作站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定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三无&对象的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全额资助;普通城市低保对象参保费用的优惠减免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后因医疗负担过重仍需寻求其他社会帮扶或慈善援助的,由区民政局向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出具&医疗救助结算证明&。
  第五章&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管理
  第十一条&&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院由区民政、卫生部门会商确定,并由区民政局与医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
  第十三条&&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院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医疗救助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退赔;造成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处置,并交卫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民政部门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六章&救助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省、市补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四)区财政每年预算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医疗救助资金缺口。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一)&一站式&住院救助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结算一次。定点医院持救助对象医疗结算票据及相关信息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拨付相关救助资金。
  (二)医后救助以每年12月1日至下年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结算年度内由乡镇、办事处按季度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跨结算年度的医后救助申请,在备案后可纳入下一结算年度进行救助,不冲抵下年度救助限额,无特殊情况或未备案的跨结算年度医疗票据不予计算和救助。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定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三无&对象的资助参合(参保)费用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自缴有困难的特殊对象,各乡镇、办事处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负责办理代缴。民政、财政、人社和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制定财政直补方案,确保资助对象100%参保。
  第十六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可根据实际需求由区民政局统筹调剂使用,各乡镇、办事处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全程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退赔损失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实行,有效期为日至日。此前我区制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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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近日,区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制定出台了《榆阳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分别为榆阳区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重病家庭成员),特定救助对象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取消了病种限制,将救助范围拓展为维系生存和基本健康所必需的医疗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个人自负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办法》取消了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切实托住收入性贫困群体医疗承受底线;并将罹患重特大疾病的中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个人年度救助限额可达10万元,有效缓解支出性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由区财政兜底保障,体现了政府责任,并要求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和定点医院紧密配合、信息共享,采取本地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外地就医委托代付和减免住院押金等多种形式,不断降低困难群众就医压力,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
  《办法》鼓励和支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设立援助项目、提供技能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事业,政府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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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机制
向1369名困难群众发放医疗救助金308万余元
&&& “这种救助方式太方便了,让我们家庭困难的人及时拿到医疗救助金,不用再跑来跑去了。”5月6日,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村民姬世忠高兴地对笔者说。前不久,患有尿毒症的姬世忠在星元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在医院开设的榆阳“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窗口领到了区民政局通过医院发放的2164元医疗救助金。&&&
&&& 据星元医院工作人员马飞娥介绍,姬世忠此次医疗费是11174元,其中新型农村合疗报销7567元,自付费用3468元等。姬世忠为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将享受自付费用60%的医疗救助,在他住院期间通过民政医疗救助网完成了网上申报和审批程序,因此姬世忠只需个人支付1442元即可出院。&&&
&&& 为切实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近年来,榆阳区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开展了“一站式”住院救助、医后救助和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多样化医疗救助方式,扩大了救助范围。&&&
&& 据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杨涛介绍说,以前,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要领到医疗救助金,必须在出院后向所在乡镇民政工作站提交申请和住院票据,由乡镇按季度汇总上报至区民政局核算审批,再将救助资金拨付至乡镇进行发放,救助周期至少需要3至4个月。开展“一站式”救助后,整个救助流程在患者住院期间即可完成,以前手续繁杂、周期漫长的救助流程得到了根本改变,极大地降低了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的就医门槛,缓解了他们的医疗压力。&&
&&& 2012年5月,榆阳区启动“一站式”医疗救助至今,已向1369名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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