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 官网教学行为十条紧令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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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乡中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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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推“十条新规”规范师德 体罚或骚扰学生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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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拟推“十条新规”规范师德,你有意见可发电邮  &  教师体罚或骚扰学生、收礼或有偿补课等10种行为,已写进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且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12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意见(见下列互动栏)。  十种行为将受处分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10种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 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给予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和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三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征求意见稿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关键在于教育去行政化”  “近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师德’问题,其实是法律问题,比如教师性侵学生、虐待儿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些行为已经在法律底线之下,而不是有无师德的问题。”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  如果教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待遇都无法获得,很难要求教师履行师德义务,“例如有偿补课,一些地方的教师以此提高待遇,否则靠学校的收入很难养家糊口。”熊丙奇说。  他认为,处理违反师德的行为,说到底只是“事后监督”,要提高我国教师素质,防止师德滑坡,关键在于推进教育去行政化,让学校回归教育教学单位本质,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贺卫玲)  互动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2、自动传真:010-  3、信函邮寄: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师德建设处,邮编:100816。链接  长沙教师“十不准”  长沙市教育局去年9月就出台了《长沙市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十不准”》。  “十不准” 包括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等。  “明星老师”  除了传授知识,  他还是“知心大哥”  传授知识的教授不少,但能像“知心大哥”一样关注学生生活、用心去塑造学生个性的教授并不多见。湖南商学院副教授兼湘潭大学研究生导师、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李杰豪就是这样一位学生们的“知心大哥”。  “每个普通的学生都潜藏着不平凡的特质,需要借助老师的点拨去开启。”李杰豪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他曾任教的一个班级中,有名学生每次上课都坐在前排,书本笔记做得密密麻麻,但课堂讨论却抓不住要点,课余时间也不爱活动,显得比较孤僻。几番交流,李杰豪才得知这名学生父母离异,加之只考上一所普通高校,信心受挫,靠封闭学习来麻痹自己。  掌握到这些情况后,李杰豪多次主动开导这名同学,笔记可简约但应适当扩大专业知识面,可多参加社团活动,鼓励他和同学们打成一片,活出自己的精彩。  渐渐地,这名同学信心大增,班级活动中常能见到其活跃的身影,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在今年教师节的师生短信互动平台中,该生动情表白:“老师适时而热诚的提醒,使曾经懵懂无知的我知道了大学四年的长与短,人生拼搏的苦与乐,真诚感谢李老师在我们起飞时的鼓劲加油……”&来源 湖南教育网责任编辑 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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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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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如何处理体罚学生的教师
校长如何处理体罚学生的教师
  作者:BX 来源:摘自;《中国校长协会网》
  10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一家民办小学三年级学生非非(化名)因违反课堂纪律,被数学老师两次当着全班80多名同学的面罚跪在讲台下。据了解,这位老师平时表现很出色,是同行和学生心中的好老师。家长把此事曝光给媒体之后,老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然而,该老师表示,他以后不会再管这名学生了。
  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也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规定年年提,事情年年有。早在2004年,江西省教育厅在检查《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时就规定,对体罚学生的,影响恶劣的,在取消其教师资格的同时,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有关专家表示,心理压力过大可能是造成教师体罚学生的根源。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2005年全国教师心理健康普查显示,超过80%的被调查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严重的工作倦怠,近9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一定的工作倦怠,近40%的被调查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佳,20%的被调查教师生理健康状况不佳,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海南大学人文学院的焦应勤教授认为,事实上,按照国际惯例,针对教师这一职业具有的特殊性,大多数发达国家是允许教师心理压力指数超过普通职业平均水平的,关键是要看这一心理指标是否超过一定限度,是否会达到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程度。
  而对于年年提的减轻学生负担,《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小学生每日睡眠时间,一、二年级每日不宜少于10小时,三至六年级不宜少于9小时。而调查显示,达到此标准的学生数量所占比例并不多。根据医学研究,睡眠不足会导致学生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在对中小学生焦虑症、抑郁症等患病原因的调查中,睡眠不足导致抑郁症的几率很大。&
  到底,什么在占用学生的睡眠时间?对不守纪律的学生,暴力体罚是否可以换成“另类”的体力劳动呢?
  校长有招&
  管得合理问得得法&
  作为校长,面对教师的体罚行为,不管不问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但管要管得合乎情理,问要问得得法。在实际工作中,我是这样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
  第一,眼神暗示,“眉目传情”
  当我发现教师正在对学生实施体罚时,我会给教师一个暗示的眼神,示意教师停止这种体罚行为。目光里不是充满愤怒和斥责,也没有欣赏和赞许,只是充满着对教师和学生的关心,提醒教师这种行为不合适。&
  第二,发送短信,友情提醒&
  发现教师体罚学生以后,我有时会立即给教师发个短信:“我理解你的心情,但要注意控制哦!”或者“我知道你这样做是为学生好,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噢!”一般来讲,当教师看到我的短信,也会立即停止对学生的体罚。
  第三,善意谎言,借机消气&
  当我遇见教师对学生拳脚相向时,我会灵机一动,撒个善意的谎言:“×老师,我找你有点事,请跟我来一下。”或者“×老师,有人找你,在我办公室等着,你去一下。”待把教师“骗”到办公室以后,再向他说明真相,并真诚地和他交流、分析体罚学生的危害。这样,教师的气很快就会消了。
  第四,越俎代庖,转化矛盾&
  看到教师体罚学生,我会先站在教师一边批评学生:“你怎么能对老师这种态度?”“走,跟我到办公室来。”把学生带到办公室以后,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分析错误原因,并指出改正错误的建议,一般来讲,学生都能虚心接受并愿意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
  以上做法既保护了学生也保护了教师,既保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保护了教师的自尊,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
  “禁止体罚”将带来什么
  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
  由于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当教师体罚了学生并由此而引起了意外的严重后果时,首先,媒体的报道往往显得过分热情,对教师的谴责也格外严厉等等,并且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在舆论的引导下,家长的态度往往不够理智,缺少对教师和学校的理解,只顾向教师和学校讨回公道,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法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处理的时候,总是一边倒,怎样都是教师的不是,轻者责成教师向学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损失费,或给予教师行政处分,重者让教师下岗或者对教师判刑。处理教师的时候有关部门也忽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所有的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不能全由教师个人承担;也不会考虑教师体罚学生本来是出于工作上的积极态度,没有恶意更不会有预谋,产生严重后果大都是一种意外,因此给予一定的保护并减轻处罚。
  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改进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明知不能体罚学生,却还在铤而走险,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们甚至讲: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体罚学生很难免,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更容易体罚学生。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讨好带哄骗,不敢批评,更不敢惩罚,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他去,得过且过,落得一身轻松自在。
  事实上,只有那些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例才会为媒体所关注,显然它们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体罚,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态度都是比较复杂的。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手段,尽管法律是禁止的,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后果,并不会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校一般是容忍或者默认的;教师对体罚的态度虽不一致,但多数教师都认为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家长大都认为,只要不造成孩子身体上的伤害,适当的体罚未尝不可;大部分学生觉得对那些破坏纪律、扰乱课堂的学生是需要惩罚的,否则影响大家,惩罚的手段则可以是罚扫地、跑步等。
  在法律仅仅是禁止体罚学生的情况下,一是体罚学生的现象并不能真正杜绝,学生仍然会受到来自教师暴力的伤害。同时,还导致一些学生的道德行为故意向不良的一面发展,导致教师对学生放纵不管,这种不良的发展和放纵才真正是对学生的伤害,而且是一种长久的伤害。二是个别教师因体罚学生而受到法律一边倒的制裁,也许对个别教师来说是罪有应得,但对更多的教师来说则是不合理的身心两方面的伤害。所以,简单地禁止体罚学生是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是对整个教育的伤害,最终导致的必定是教育质量的下滑。&
  与其堵还不如导,用继承与发展的眼光对待体罚学生,即允许惩罚学生并将其规范起来,这样既能满足教育的需要,又能有效地保护学生和教师。学生因为有了科学而规范的惩罚制度而不会遭到教师随意或失度的体罚,教师也因有了约束学生的保证和手段而不致违法体罚学生进而也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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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
时间: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次
黑龙江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办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艺术课、体育课、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自习、班会及团队活动时间。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发展学生兴趣、爱好、特长,形成学校特色。小学一年级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高中二年级前不得进行文理分科,不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二、严格规范寒暑假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每年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16日至3月1日,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15日至9月1日。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每年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16日至3月1日,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全省中小学校寒暑假起止时间均指学生寒暑假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开学时间如遇周六或周日,则相应推延2天或1天。
三、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除学生午休、课外文体活动以外的其他在校时间的总和,包括自习)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高中毕业年级可延长2小时)。走读生不统一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安排学生早、晚自习,早晚自习采取自愿的原则,早自习时间不超过1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00,学校、教师不得对寄宿制学校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早、晚自习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1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要不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四、严禁违规补课。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不得将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因高考、中考占用校舍的学校允许利用双休日或暑假补齐占用时间。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中毕业年级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假期间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寒假假期的三分之一。
五、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4至5年级(五四制)或4至6年级(六三制)课外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初中1-3年级(五四制)、1-2年级(六三制)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毕业年级不超过2小时;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六、严格规范考试行为。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学科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第一学段)和期末(第二学段)2次学科考试。除高中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所有中小学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七、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各地必须通过黑龙江省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平台征订教材、教辅用书,所有征订版本、电子订单须经市(行署)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核,纸质订单由学校、县(市、区)教育局、新华书店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私自填写任何订单和随意更换版本。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订购教辅材料,其他年级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购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书店和个人组织学生征订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八、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小学、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积极推行网上报名招生。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到2015年不少于70%);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招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随意发布招生广告;严禁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办理学籍注册。
九、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各中小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按照随机方式分配学生。编班过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高中班级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基础教育各阶段不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情况、竞赛成绩等作为编班的依据。
十、严格落实艺体活动时间。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2+1&项目,让每一个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各中小学校要保证每周有固定的艺术活动时间,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下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或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出早操和晨练。
十一、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严禁从事有偿家教,严禁组织或参与校外文化课补习;严禁歧视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通过学生家长办私事等。
十二、严格办学管理。学校的适宜规模为小学12至36个班、初中18至30个班、高中24至48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8至36个班,原则上不再设立规模过大的学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全省中小学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不再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公办中小学校异地办学须经本地和异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十三、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进行招生,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市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非学历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十四、严格收费管理。中小学校应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入(服务性收费和带收费除外)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中小学校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中小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11]64号)。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十五、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把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内容。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中考、高考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学校和教师,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教师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宣传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十六、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每学期公布督导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专项检查制度,综合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违规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451&&&&&&& ,投诉邮箱为&&&& &&&&&@&&&&& 。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各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停止招生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各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建议。
(作者:佚名
编辑:初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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