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医疗报销比例保险的报销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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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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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一)目标任务  对我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大病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市,要在政策五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各地要充分考虑政府补助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缴费能力,合理调整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各统筹地区人均缴费不得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一般市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180元,省级财政对市级补助70元,对县级补助105元;市级财政配套不低于70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35 元。  3.特殊群体补助。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发〔2007〕20号文件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号)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落实好各级财政对低保对象家庭或有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另外补助的政策。  4.拨付审核。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对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1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号)执行。(五)待遇保障  1.明确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确保待遇水平。各地要根据筹资水平提高和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不低于35%,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医疗保障待遇重点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一、二级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对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进一步拉大各层级医疗机构间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差距,着力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  3.建立大病保险。根据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保大学生除按学校所在统筹地区的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外,还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  对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等参保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4.完善门诊统筹。各统筹地区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适当提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重点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一般诊疗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并进一步扩大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同时,要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探索完善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5.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和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应积极推行分档次缴费办法,方便和引导参保居民按不同档次选择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  6.合理控制结余。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合理控制本地区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各高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办〔200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各高校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健全完善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各统筹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城镇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和软硬件的改造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统收统支的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相关制度和职责,明确市与县(市、区)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责任。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人群的范围、数量和实际工作量的增加,通过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实和加强经办队伍。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定点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付费方式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改革,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算制度,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推行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减少基金支出风险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继续强化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上报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县(区)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从2014年起,各市出台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文件,均应在事前和事后及时上报省厅审核、备案。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横幅标语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继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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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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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6-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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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巴州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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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巴州府办〔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根据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日至日   二、征收标准   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2015年末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未享受精准识别的其他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由民政全额补助;I至II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个人缴费由残联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由民政资助30元(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参保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巴州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和长期居住在巴州区的外地户籍人员。参保必须以户为单位,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做到户不漏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现役军人、正在服刑人员除外)。   四、目标任务   各乡镇(街道)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任务以区统计局2015年城乡居民户籍人数下达参保任务数(具体目标任务见附表)。   五、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建立&政府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村居(社区),负责政策宣传、征收票据及各种表册的管理、基金征收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咨询、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建卡贫困户的参保费用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负责将经核实后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不含精准识别贫困人员)身份信息和参保补助资金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办,由民政办到所辖社保服务中心(站)为其全额参保缴费,负责核实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信息并将参保补助资金打卡到人。区残联负责核定I至II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不含精准识别贫困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于日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区扶贫移民局负责锁定确认2015年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并将锁定人口信息中的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名单与区民政局、区残联核对后,分别提供给区财政局、医保局。建卡贫困户由区级统一录入。   (二)搞好宣传,积极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会议,做好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征收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干部进村入户、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电话信函告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办法及参保居民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提高主动参保意识。特别是要告知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I至II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主动到所辖社保中心(站)核实自己的身份信息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确保应保尽保。   (三)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一是详细、准确登记参保信息,防止错登或漏登;二是及时、准确录入参保信息,录入的内容要规范完整,录入率要达到100%;三是收取的医疗保险费要及时全额缴存医保基金专户,严禁挪用截留;四是要把握好参保征收工作的时间节点,不得因信息登记或录入有误和未及时缴存参保费用而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五是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收工作做到专人、专票、专账,不得强行捆绑其它收费项目。   (四)加强领导,逗硬考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区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高效推进,按时按质完成参保目标任务(在市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复印件可抵减当年参保任务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旬要向区医保局上报参保人数和基金征收进度,区目督办、区民生办和区人社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征收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限期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巴州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解表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附件     巴州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解表  
2015年常住人口统计数据
2015年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2015年农业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2017年目标任务
东城办事处
西城办事处
江北办事处
宕梁办事处
玉堂办事处
回风办事处
盘兴物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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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巴中市农村医疗保险报销业务办理的承办部门是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呢?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  农村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农村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办理流程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报销比例标准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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