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那个省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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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两定”机构管理的思考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有效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基本医疗待遇,对推动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社保经办机构加强“两定”机构管理实行网上监控和实地检查,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转。截止2014年底,我市“两定”机构总计393家。
一、遇到的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比较突出。一是定点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驱使,采取鼓励或默认医疗收入与科室、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二是医务人员在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自身经济利益的选择中,往往会选择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参保人员就诊时,核验本、卡、人不严格,滥开药、大处方、滥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比较普遍。不仅增加了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而且容易加剧医、患、保之间的矛盾。
(二)参保人员不合理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取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是由于参保人员缺乏医学知识以及对健康保健的需求增加,容易产生盲目消费等不合理需求,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盲目提出一些不合理检查和不合理用药要求;二是长期受原有公费和免费医疗的影响,缺乏费用意识,容易发生“一人公费全家享用”以及过度医疗消费等不规范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是实行协议管理,不断规范医疗行为。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并在原有协议管理基础上不断总结、细化,最大限度地完善协议内容,尽可能不留盲点,使双方都充分认可。建立“两定”机构医疗费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将“两定”机构每月的住院人次、门诊人次、门诊和住院均次医疗费用、平均床日等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使参公费医疗“个别省份”是哪几个省|公费|医疗|保险_新浪新闻
公费医疗“个别省份”是哪几个省
  记者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今年又有部分省份取消了公费医疗制度并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公费医疗范围已经缩减至个别省份。公费医疗制度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医保未来整合的目标将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结构。(11月18日《经济参考报》)
  公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不公现实,早已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然而,面对这只臭名昭著的老鼠,我们却只听到了“缩减至个别省份”的答复。而感兴趣的网友则进行了这样的发问:公费医疗的个别省份,到底是哪几个省?
  废除公费医疗,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早在1998年12月,国务院就曾发文《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在,这个决定已经颁发了15年之久,遗憾的是,“个别省份”仍然在一个看似公平的医保制度之下招摇过市。
  “摸石头过河”没有错,但是,“让老百姓先走,公职人员断后”的过河方式,却总是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形式上演。而且,“个别省份”是个相当隐晦的用语。可是,除了地方之外,我国33万中央单位的公务员也仅仅是计划从今年才开始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言外之意在于,制定我国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决策者,在此之前,全部是享受公费医疗服务的人群。说得积极向上一些,这些决策者也进入到医保体系中来,能够更好地推动医疗事业的改革;说得消极一些,原来改革的阻力不在于别人而在于政策的制定者。
  公费医疗是个免费大餐,但同时造成了严重的权力腐败和社会不公。骇人听闻的数据,经常拿上媒体的头条,“退休省级干部住一次院花费高达300万元”、“人均公费医疗支出达到2.87万元”、“豪华病房只为首长准备”等新闻和数据,也已经足够刺痛人的神经。但是,公费医疗的坚挺,似乎从来都不是“风打雨吹”所能撼动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如果要革自己身上的福利基本都不会选择“一马当先”和“身先士卒”。
  废除公费医疗,已经摸了15年的石头,什么时候是个头?今年1月7日,《人民日报》针对南京全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一事发表评论《公费医疗的末日到了》。其实,在笔者看来,15年前,我们也可以发出“公费医疗的末日到了”的感慨,但是,人家就是喜欢摸石头,广大纳税人又能奈何?
  涉及公平正义的领域,“一刀切”是最好的方法。规避“一刀切”对于公平的利好,就是承认特权的存在,就是默许或容忍“双规制”或是“多轨制”的存在。可以想象,如果公费医疗的“个别省份”仍然不被“一刀切”,造成损失的恐怕不只有公共财政,想必还会有极难挽回的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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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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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浙江省九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会公告&第6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于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残疾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进行。残疾人经残疾评定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作、康复医疗和生活等方面予以特别保障和照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民,必须严格执行、遵守有关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二章 康 复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全省三级、二级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一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未设立康复科(室)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第九条 对从事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第十条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范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本人自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第三章 教 育第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人学率。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符合人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十四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人学;残疾儿童、少年的人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可以就近人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人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十五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设立残疾人成才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自学成才的残疾人。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特殊教育经费,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当地的特殊教育事业。省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有条件、有生源的地方逐步设立盲童、聋哑和弱智学校(班)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发给荣誉证书并可以提高其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人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在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应当享有的减免税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平调。第二十一条 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有劳动能力的下列残疾人:(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残疾人教育机构毕业或者结业的;&(二)属于优抚对象的;(三)具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的。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安排盲人就业。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因享受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金,应当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由其委托的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上述单位在体制变动或者精简人员时,应当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第二十六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人,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劳动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第二十九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反映、报道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以及综合新闻应当逐步增加中文字幕和手语解说。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人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第六章 福 利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院和其他收养机构,安置供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对分散在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帮助;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济。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积极开办残疾人养老保险等业务,并予以优先办理。第三十三条 户口在城镇的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户口在农村的配偶或者子女照顾,要求在城镇落户的,有关部门可以在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解决。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照顾。第七章 环 境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认真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努力为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措施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第三十八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的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障碍措施。第八章 奖 惩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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