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印刷机长招聘2014年出版印刷业年产值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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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
&&&&&&&&&&&&&&&&&&&&&&&&&&&&&&&&&&&&&&&&&&&&&&&&&&&&&& 浙新广发〔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推动印刷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 二、年度核验时间和程序
&&& (一)年度核验时间自日起至日结束。
&&& (二)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组织实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 (三)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 (四)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 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发放年度核验通知,各局在审核企业的自查报告等各项材料和核验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局印刷发行处进行年度核验。
&&& (五)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逐级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 三、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 (一)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浙江省印刷产品质量检验站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文化产业大厦1803室,联系电话:6、);
&&&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 (一)准予年度核验。各局应对相关印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尽可能到现场检查,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 2.正在停业整顿的;
&&&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6.有其他应暂缓年度核验情形的。
&&&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3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近期又无力或不愿达到条件的。
&&&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负责本次年度核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四)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的,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不申报的,由原负责本次年度核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六、年度核验工作的重点
&&& (一)加强审核严格执行核验条件
&&& 充分发挥年度核验工作的事后监管作用,加强审核把关,核验中严格执行准予核验条件,避免年度核验沦为形式。对存在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企业,必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对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违法企业、对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取消年度核验的企业名单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 (二)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 年度核验工作是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手段。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各地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2%左右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违规、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强抽查的力度。各地还要加快网上年度核验平台的建设。印刷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
&&& (三)现场核验国家示范企业
&&& 目前,国家已认定82家印刷企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我省有11家)。我局将对已认定的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对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通过考评掌握企业的实际状况及发展动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统计企业近三年的产值等数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
&&& (四)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可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查询。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5年统计年报工作。
&&& 七、有关要求
&&&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办法。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真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 (二)各印刷企业于日前将自查报告、《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三)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上述材料和数据汇总后,于日前报省局印刷发行处。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当地数字印刷发展的情况;6.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7.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8.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我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省局印刷发行处联系。
&&& 附件请登录省局网()下载。
&&&&&&&&&&&&&&&&&&&&&&&&&&&&&&&&&&&&&&&&&&&&&&&&&&&&&&&&&&&&&&&&&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日&&&&&&&
&&&&(联系人:陈观凤、于晓梅,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文化产业大厦2115室,邮编:310039,电话:9、,传真:9)关于转发《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实施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我区年度定点印刷将参照杭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现将《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实施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我区定点印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单位一般不得委托非定点印刷企业进行印刷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企业印刷的,应事先填写《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非定点单位印刷审批表》(附件2),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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