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清场如何给林业部门去函

国家林业局2012年第9号公告
2012年第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
核心提示:林函策字[号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请示》(林资[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1&&&&&&&&&&&&&&&&&&&&&&&&&&&&&&&&&&&&&&&&&&&&&&&&& 林函策字[号
浙江省林业厅:
&&&&&& 你厅《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请示》(林资[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一、根据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
&&&&& &二、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 &三、《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中所称&林地&,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通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我想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树木经过审批已砍伐)挖方塘搞养殖,县林业局让我去市林业局办理林地征占手续,_百度知道
我想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树木经过审批已砍伐)挖方塘搞养殖,县林业局让我去市林业局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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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好办,要么你去开开后才门送礼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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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违法占用林地情况的通报(甘林资函〔2014〕6号)
发布时间: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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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违法占用林地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 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永昌县国家级公益林地62.9534公顷案件、内蒙古太西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永昌县国家级公益林地10.491公顷案件、永昌县佳能农副产品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永昌县地方公益林地2.8公顷案件、中铁五局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甘青段四电系统集成项目房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肃州区国家级公益林地2.2413公顷案件在全国进行通报,要求严肃查处,限期整改。省政府领导对此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依法处理,上报结果。2013年8月,国家林业局西北院在征占用林地年度检查中发现,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五坪(二期)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违法占用榆中县林地156亩、兰州熙丰种植有限公司马铃薯繁育基地违法占用榆中县林地13亩、兰州市榆中县中连川乡新建运昌农产品交易市场违法占用榆中县林地12.2亩,以上3案件已由省林政稽查总队移交省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金昌、酒泉、兰州等市林业部门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发展愿望迫切,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政府主导的风电光电建设项目、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利用开发等招商引资项目已成为随意侵占林地、破坏林地,导致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给全省林地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对此,省林业厅决定对上述七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严肃认真整改& & 金昌市、酒泉市、兰州市林业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全力配合支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构成职务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违法责任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要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开展整改工作,查找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深化对林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严肃认真整改,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责任意识,坚决制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被国家林业局通报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和存在的问题,各地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通报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摆在整个林业工作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对风电光电建设项目、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利用开发涉及占用林地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及时发现并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法律和廉洁自律的教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守土有责意识和监管意识,严格纪律要求,明确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执法管理人员有案不报,有案不查,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坚持原则,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决依法查处已项目建设为名未批先占,违法划拨侵占国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要坚守林地红线不动摇,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禁止任何部门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或转为建设用地,从源头上坚决防止林地流失,坚决遏制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发生。三、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统征政策,建立有效协调联动机制,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工程,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和有关部门、业主建设单位衔接联系,既要严把审核关,又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方面的指导服务,对符合政策的,要积极做好服务,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凡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核同意或批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寻求支持和理解;对已经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进行处罚,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供对违法占用林地处罚办结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要严明工作纪律,完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坚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林地保护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林地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现有林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七起违法占用林地的整改情况务必于日前上报省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甘肃省林业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十八站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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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站林业局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部分&&关于林地权属有关法律知识
1、林地是森林资源吗?
答:林地是林业用地的简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1)森林资源:包括(1)森林、林木、(2)林地(3)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林地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如何理解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第106号)规定: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有关规定,在林地转变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3、林地由谁来确权发证?
《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另外一点特殊规定了一条: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四大国有林区由国家林业局颁发林权证。
4、林地和土地是什么关系?
林地就是土地的一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土地的使用权是多种多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5、林权证具有什么法律地位?也就是林权证有什么用处?
答:依法颁发的林权证规定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就是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林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林地是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区10个林业局和6个地方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为国有、使用权也为国有,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6、林权证和土地证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发文[89]6号)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权证和土地证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存法律效力大小问题。
7、已经确权并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是否需要再办理土地证?
答:不需要再办理土地证。《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91号)规定:凡依法取得国有林权证的,无需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更不应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详查和申报登记等费用。林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林资字[1997]24号)第二项内容规定: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已经办理林权证的林地,不需要再办理土地使用证。《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森林工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核发《林权证》。已领取《林权证》的国有林业单位,不需再办理《土地证》。
8、在林权证上的林地内重复发放的其他土地权属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林资字[1998]38号)规定:凡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重复发放的其它土地权属证书一律无效。
9、我区有没有草原?
答:我区没有草原。但是,可能有的同志问,草甸子不就是草原吗?我区都是林地,这些草地、湿地都已确权核发了林权证或在我们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里面,是林地。
什么是草原?草原是依《草原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登记核发《草原证》,确权为草原的,这是草原。草原证与土地证的关系,同林权证与土地证的关系一样,是土地使用证的一种。同时,《草原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所以在我区任何打着改良草场的名义开垦林地的都是违法犯罪。如果在我区国有林地上草地上发现了《草原证》,那么就是发证机关就是滥用职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0、“四荒”“五荒”与林地是什么关系?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11、在林权证林地内重复发放土地证和草原证等其他权属证书应当怎么处理?
答:1、对于重复发放的土地证、草原证证件的处理: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政府责令原发证机关收缴,并宣布作废。行署大署111号文件规定:责成原发证机关收缴,并向承包人和林业局宣布作废。2、对于被侵占林地的处理: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规定: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对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必须收回经营权,对因历史原因而不能立即收回的,也要明确林地利用的责任,明确收回期限。3、对于林业管理人员的处理: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规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林地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4、对于滥伐土地证发证机关的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凡查出违法向林权证内林地重复发放土地证、草原证等其他土地权属证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文件规定,责成原发证机关收缴,并向承包人和林业局宣布作废,同时要严肃追究违法行政许可责任,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非法侵占的林地要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和林资发[2012]47号文件规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处理,非法开垦的林地要交回林业局经营管理。
12、被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林业局林资字[1998]38号文件规定:“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对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必须收回经营权,对因历史原因而不能立即收回的,也要明确林地利用的责任,明确收回期限”。也就是林权证内的林地,无论何时侵占的,都要被依法收回。
第二部分:关于毁林开垦有关法律知识
1、开垦的林地只有杂草而没有造成林木毁坏,也是违法行为吗?
答:这也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毁林开垦是指毁坏林地开垦行为,包括即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只毁坏林地未毁坏林木两种情形。只要开垦林权证里面的林地,无论是有林地还是无林地(草地),都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也可以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1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未非法占有的被毁坏林木的,遗弃在山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于毁坏的林木要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毁坏的林地还要根据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第二种:非法占有的林木的,例如拉回做烧柴、烧炭、自己盖房舍、圈舍等等,就构成盗伐,按照盗伐林木处理,2立方米就构成刑事犯罪。
3、毁林开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以下三方面界定:
第一,从破坏林地的数量上界定:违法开垦林地,致使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从毁坏林木价值上界定,199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规定: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毁坏林木,影响林木正常生长,致使林木死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刑。&&《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种:从非法占用林木数量上界定,毁坏并非法占有的林木的,例如拉回做烧柴、烧炭、自己盖房舍、圈舍等等,就构成盗伐,按照盗伐林木处理,蓄积达到2立方米就构成盗伐林木罪。
4、毁林开垦的地块可不可以发放土地证?
答:《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都明令禁止毁林开垦,被毁坏的林地权属并没有改变,仍然是林地。所以毁林开垦的地块决不能也不允许发放土地证等其他任何土地权属和使用权证书。
5、涉农林地撂荒2年(弃耕抛荒)的怎么处理?
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上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规定:前期被开垦的林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涉农林地管理部门要将弃耕抛荒的林地收回并通报、交还林业局管理,继续开垦造成已恢复植被破坏的按照非法开垦林地处理。这是比照《土地法》第37条对于撂荒耕地的处理的规定制定的。
6、毁林开垦后的林地如何处理?
答:《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开垦林地。《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在森林经营施业区内擅自开垦的林地,应当由所在森林经营单位限期收回。收回非法开垦林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林权证颁发完之后)至1998年,在全国开展的农林复合经营过程中开垦林地并改变用途造成了国家大量林地非法流失,针对这一严重情况,1998年国务院紧急下发了国发明电8号文件明传电报,重申了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再次明令严禁毁林开垦,前期已经开垦的必须制定退耕还林规划逐步还林。
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以后,也就是国务院8号文件明传电报以后开垦的林地,国务院8号文件明传电报要求一律立案查处,无条件收回林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国家林业局张建龙副局长在全国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收复和恢复历年来被损毁的林地”。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办综字[2012]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对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违法开垦林地的,要收回林地,依法处理,绝不姑息”。&2012年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号)文件规定:各地资源、公安部门要对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以后查处的非法开垦林地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凡是涉案未收回的林地必须依法收回,交由林场恢复植被,不得以处罚代替收回经营权。
7、毁林开垦的林地没有被按期收回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对在其森林经营施业区内擅自开垦的林地,没有按期收回的,由上级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8、1998年国发明电以后开垦的林地可以鉴定承包合同吗?
答:大署(【号文件规定:凡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以后开垦的林地不得签订林地(或土地)承包合同或纳入承包范围,已签订的一律无效,签订部门要收回废止,林地交由林业局经营管理并恢复植被。
9、1998年国发明电以前开垦的林地如何变更承包合同?
答:对于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之前开垦的涉农林地需增补、流转、变更的,必须经林业局资源部门对涉农林地现场进行资源调查认证合格后出具资源认证书并承担资源认证责任,岭南管委会、各地涉农林地管理部门凭资源认证书方可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原定的承包期限不得变更、延期。凡在认证工作中查出地点、范围、面积等信息与前期清查不一致的,各局资源或森保部门要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第三部分:关于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有关法律知识
1、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需要哪级林业部门批准?
答:凡是在我区林地内探矿、开矿、筑路、架线、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以及挖养鱼池、盖房屋、盖圈舍等,必须依法向林业部门报批办理审批手续。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占用使用10个林业局林地的,无论是取料、采沙、取土、探矿临时性占用,还是开矿、修路、盖房、建养鱼池等永久性占地,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一平方米的审批权力都没有。二是对于占用地方林场林地,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2至10公顷的,由行署资源局批准;除此以外,根据占用林地数量和地类,需要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
2、未批先占工程项目怎样补报占用林地手续?
答:对于未批先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5]76号、[2007]30号文件要求,必须要事先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材料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上报批。未处理的,审核部门不得受理上报。
3、可不可以在林区内设立新的居民点?
答:不可以在林区内新设立居民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强化林地管理,认真清理和解决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坚决防止新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现象的发生,不准在林区内设立新的居民点”。
4、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办理土地证吗?
答: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中的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0]第110号)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需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变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业部关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使用林地的函(日)规定: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林业生产和工程的,应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应再向土地部门批准和划拨,更不应缴纳土地管理费等费用。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5、在林地内修建林业职工住宅是否属于占用林地行为?
答:根据《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日)和《林业部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89]88号)规定,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满足林业生产建设的需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经营区内修建工程设施,包括必须建设的职工住宅,符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占用林地性质。
7、工程建设违规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多少?
答:各类工程建设违规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9、使用完的临时占用林地怎么处理?
答:林业局对于取料场等使用完到期的临时占用林地,要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组织恢复植被。凡监管不力致使临时占用林地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业局自行负责组织恢复。
第四部分&&关于在林地开设防火隔离带有关法律知识
1、防火隔离带如何开设?
答:分为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两种情形。
第一,紧急情况下因扑救森林火灾开设防火隔离带需采伐林木的,要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组织扑救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情况通报林业局资源部门,资源部门会同组织扑救的单位、森调部门现地调查核实,采伐后的场地由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清理,达到缴库标准的木材要缴库,采伐量纳入当地当年或下年度采伐总量,并将采伐情况报驻局监督办、行署资源局、行署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
第二,非紧急情况下开设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得超过200米,需采伐林木的,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实行调查设计、凭证采伐,木材缴库并纳入当地当年采伐总量。
2、防火隔离带的林地是否可以改变林地用途和权属,可不可以种地?
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号)文件规定:防火隔离带是确保林区防火而开设的专门防火地域,其性质仍属林地,权属、用途未经占用林地相关程序批准一律不得改变。凡开设防火隔离带的林地不得从事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防火隔离带的林地不得种植农作物。
各地方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等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对防火隔离带林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其他土地权属证书,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其他土地权属证书要由原发证机关收缴并向承包人和林业局宣布作废,林业局作为林地管理责任主体要将林地收回并经营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涉农林地清查工作,对防火隔离带进行全面清理,要绘制每块地块GPS平面图、边界四至和全局防火隔离带分布图,建立防火隔离带档案并报当地资源和防火部门备案、备查。
3、防火隔离带的建设由谁负责监督管理?
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号)文件规定:林场是林地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防火阻隔系统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管理。资源林政等林业执法监督部门要与森林防火部门共同加强防火阻隔系统工程建设的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开设防火阻隔带、借开设防火隔离带名义实则从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以及借扑救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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