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医疗事故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能报销吗

灵台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星火乡人民政府
灵台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规范医药费补偿工作,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持续增强新农合服务能力,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努力扩大参合群众受益面,依据《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并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统筹
2015年全县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达到每人46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照每人75元的标准提取(其中60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补偿,15元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住院统筹基金按照每人355元的标准提取,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提取。
二、报销资金结算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销和保证资金安全,所有住院和门诊报销资金,均不再直接支付现金,全部由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银转入相应参合农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三、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患者在本县县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乡镇卫生院(含新集门诊部)、中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5%,定点村卫生所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定点村卫生所每人当日累计门诊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补偿额度控制在27元以内。每人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额度封顶线为60元,年度不结转。
2.补偿病种与医药费范围
参合患者获得普通门诊补偿的病种与医药费范围严格执行《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的规定。
3.补偿机构
(1)参合患者在县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由所就医的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窗口(定点村卫生所)按照规定即时办理补偿手续;
(2)参合患者在县外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由县人民医院的新农合门诊服务窗口按照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4.补偿程序
(1)参合患者办理普通门诊补偿手续时,必须提交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当年参合发票和门诊医药费正式发票;
(2)各新农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参合患者的身份资料、参合信息、诊疗项目、医药费票据,为其及时办理补偿手续;
(3)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补偿手续时,必须同时复印留存参合患者的当年参合发票;
(4)普通门诊补偿手续办结时限为即时;
(5)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当月普通门诊补偿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局审核。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1.疾病种类
列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的疾病共4类32种。
Ⅰ类(6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脑瘫、重症肌无力。
Ⅱ类(5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强直性脊柱炎。
Ⅲ类(13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耐药性结核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甲亢、体外碎石、银屑病和白癜风。
Ⅳ类(8种):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疟疾。
2.确诊标准
列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的疾病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准(患者必须提供住院和门诊病历、相应的检查资料和诊断证明书)。
3.补偿比例与额度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Ⅰ类按可补偿费用的60%补偿,每人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按可补偿费用的60%补偿,每人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按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每人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Ⅳ类按可补偿费用的40%补偿,每人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000元。
4.补偿医药费范围
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可补偿费用范围限定为参合患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并且必须是针对该病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具体以《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的规定为准。
5.补偿程序
(1)参合患者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手续时,必须由患者本人向合管局提交相关证件,若无特殊情况,他人代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2)提交的证件包括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当年参合发票和相应病种的诊断证明书、住院和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及门诊医药费正式发票;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由县合管局按照“审查资料——登记备案——调查核实——复核确认——批准审签”的程序进行审核调查无误并批准通过后,在县人民医院新农合门诊服务窗口报销,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手续办结时限为一个月;
(5)县人民医院应按月汇总当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局审核。
五、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1.疾病种类
列入重大疾病住院补偿范围的疾病共59种,具体以《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的规定为准。
2.确诊标准
列入重大疾病住院补偿范围的疾病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准(患者必须提供住院病历、相应的检查资料和诊断证明书)。
3.补偿比例与额度
参合患者属于重大疾病住院的,新农合直接按照住院总费用的70%予以补偿,但同时实行按病种费用最高限额和按比例报销“双封顶”政策,即住院总费用不超过最高限额时,按总费用的70%补偿,住院总费用高于最高限额时,按最高限额的70%补偿,并且参合患者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8万元。
4.补偿医药费范围
重大疾病住院病例的可补偿费用范围限定为参合患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并且必须是针对该病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具体以《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的规定为准。
5.补偿程序
(1)参合患者办理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手续时,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当年参合发票和相应病种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正式发票;
(2)重大疾病住院补偿由县合管局按照“审查资料——登记备案——调查核实——复核确认——批准审签”的程序进行审核调查无误并批准通过后,在县人民医院新农合住院服务窗口报销,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3)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手续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县人民医院应按月汇总当月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局审核。
六、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偿
1.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各类意外伤害且无他方责任的住院病例,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因见义勇为或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按正常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2.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1)因打架、斗殴、酗酒住院的;
(2)因自伤、自残、自杀住院的;
(3)因吸毒、戒毒住院的;
(4)因交通事故且有他方责任住院的;
(5)因在工厂、工地、矿山、企业、单位作业造成工伤住院的;
(6)因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
(7)其他各类意外伤害且有他方责任住院的。
3.补偿比例与额度
凡属可补偿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病例,且按程序调查核实无误、审批通过的,均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的比例、额度与限额予以补偿;
4.补偿程序
(1)参合患者办理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偿手续时,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当年参合发票和相应病种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正式发票、乡村出具的外伤事实证明(属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外地受伤的须提供生活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外伤事实证明,在县内住院的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2)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偿由县合管局按照“审查资料——登记备案——调查核实——局班子会议通过——批准审签”的程序进行审核调查无误并批准通过后,在县人民医院新农合住院服务窗口报销,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3)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偿手续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县人民医院应按月汇总当月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偿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局审核。
七、其他类型住院补偿
1.一般疾病住院补偿严格按照《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比例、额度、限额办理。
2.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设30%的补偿保底线。
3.参合患者在非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按30%的比例报销。
上述三种情况住院补偿手续的办结时限为即时。
4.对于参合患者的大额住院病例的补偿,由县合管局按照“审查资料——登记备案——调查核实——局班子会议通过——批准审签”的程序进行审核调查无误并批准通过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额度、限额在县人民医院新农合住院服务窗口报销,其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1.对县内定点医院次均住院费用实行上限控制。县人民医院、县皇甫谧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县妇幼保健站控制在2000元以内,什字、朝那、独店等中心卫生院控制在1000元以内,其余乡镇卫生院控制在900元以内。对次均住院费用超出控制上限的定点医院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给予经济处罚,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报账资金10%扣拨报销资金,形成的报销资金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
2.对县外转诊率实行上限控制。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实现新农合病人“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的目标,将大多数病人留在基层,县人民医院转诊率控制在15%以内,县皇甫谧中医院控制在10%以内。医疗机构将服务范围内病种向外转诊的,县合管局将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
3.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实行上限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2015年版)。村卫生所必须在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乡镇卫生院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比例不得高于10%,县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比例不得高于15%。严禁随意扩大用药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严禁开大处方。对于超出比例的药品费用,县合管局将从给医疗机构的报销资金中扣减。
4.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掌握各种医学设备检查适应症,提高检查阳性率。定点医院在病人诊断检查过程中,所查项目(三大常规和肝功能化验、乙肝三系统除外)必须要有针对性,本着从基本到高精的原则,严禁不依病情所需做大量的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医疗设备检查。尤其要严格掌握各种大型医学设备检查适应症,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60%。在年度考核病历抽查中,检查阳性率每低一个百分点处罚1000元。
5.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用药、出院带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门诊处方值,村级不得超过30元,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50元,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0元。对于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根据病情需要,好转和未愈病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日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次数、降低处方值。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患者不负担,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报资金中扣回。
6.在县内县级医院确定100种疾病、在乡镇卫生院确定50种疾病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各定点医院要按照确定的病种和最高限额严格执行。对违反分级诊疗病种临床入出院判定标准,降低标准收治住院患者、或者故意套用分级诊疗病种报销的,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将由本病种直接责任人(授意者)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全县通报批评。
7.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治疗关,不得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原则上参合农民平均住院日不得超过12天。否则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就诊参合患者身份核实
1.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核对就诊参合人员身份。主治大夫接诊时要查看病人身份证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坚决杜绝未参合人员持参合人员证件就诊。住院患者由科室主任、主治大夫、护士长在参合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上共同签字把关,并入住院报销资料,供新农合报销审核,严防违规报销,套取新农合基金。对冒名就医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窗口有权扣留新农合卡,对发生的医药费不得报销。若发现有违规为冒名顶替患者报销的,除收回报销资金外,每例处罚核报人员300元。
2.县合管局将不定期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随机抽查核对住院病人身份,对发现的冒名就诊患者,除新农合不得报销外,还要追究主治大夫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每例处罚主治大夫500元,负责人200元。
3.所有违规报销罚款,县合管局将在拨付住院报销资金时予以扣减,形成的报销资金差额部分由相关医疗机构从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4.对出借新农合证件的农户,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该户新农合报销资格。
十、约束机制
1.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严格执行省、市、县关于实行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分级诊疗的管理规定,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实现新农合病人“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和“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的目标,将大多数病人留在基层。
2.执行转诊审批制度
(1)与分级诊疗制度相配套,建立新农合转诊审批制度,强化新农合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合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县合管局建立新农合转诊审批登记册,对所有新农合转诊审批病例进行登记;
(3)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严重确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并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县合管局批准备案,方可转院治疗;
(4)急诊病人可先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5)参合群众在县外居住、外出务工、探亲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可以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县合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6)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逐级转院转诊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转诊人数。
十一、信息服务
1.以省级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县所有经办机构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就诊数据实时传输、网上转诊审批、网上实时审核监管、网上实时结报等高效管理目标。
2.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实现HIS系统与新农合网络系统的对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即时结报制度全面落实。
3.实现金穗惠农新农合“一卡通”全覆盖,进一步方便农民参合、就医和新农合补偿手续办理。
十二、责任追究
1.对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发生的各类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据为《平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平卫发〔号)。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新农合业务经办人员、新农合业务审核审批人员、参合患者等机构和人员的各类违反新农合制度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在责任追究之列。
3.县合管局重点对下列各类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以套取新农合基金为目的违反规定乱检查、开大处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乱收费、人均费用居高不下、开具虚假住院票据、使用假劣药品;
(2)各定点村卫生所利用各种途径套取新农合基金;
(3)新农合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4)新农合业务审核审批人员在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5)个别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与个别参合农民蓄意串通,通过冒名顶替或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行为;
(6)其他各类破坏新农合制度的行为。
4.县合管局对在专项核查中查实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纪检、检察、司法部门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补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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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交通事故等7种意外伤害医疗费不能报销
核心提示: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因案件诉讼或侦破等,能提供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等7种意外伤害医疗费不能报销。昨日,人社部门发布《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意外伤害医疗费是否报销的各种情形,以及申报流程、报销标准等,其中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每个年度最高可报销2000元。
4种意外伤害可报销
根据《办法》,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是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是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是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报销
如果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是除以上规定第三、四项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二是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三是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四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五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七是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种医疗费回所属地报销
新政还规定了需要到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报销手续的情形: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异地发生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先行赔偿后,由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欠费补报的。
此外,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因案件诉讼或侦破等,能提供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 (记者 陈珂)
责任编辑:周慧
&&2014&Power&Media&交通事故中认定为工伤,住院医疗费给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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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第三人的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一般根据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确定,比如此次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则应该由对方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可以报销。其具体报销流程入下:
报销。但是不能要求重复赔偿(报销)。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当前位置:
发票丢失就不能报销医疗费吗?
发布时间:日 11:53&&来源:2010年11月《工友》&&
《工友》编辑部:&&& 今年元月,我在医院剖宫生产。因不慎将原始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丢失,后将医院的存根复印,由医院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医保机构以复印件不能报销为由,仍不同意报销,一定要我出具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第一联才让报销。请问医保机构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刘洪刘洪同志:&&& 一般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需要原始发票或收费凭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行为中,发票或收费凭证只是证明医疗费发生及具体数额的证据之一,当然是通常的、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仅仅有发票或收费凭证,没有详细的收费明细或收费明细虚假,也不能报销。&&& 我们认为,发票或收费凭证缺失,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医疗费发生及具体数额的,应当予以报销。在遗失的情况下,还一定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才让报销,这是参保人员所无法做到的,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医疗费计算将逐步过渡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上预付制等支付方式的普遍推行,发票或原始票据通常要提供给患者,而不再成为医疗费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 工友
劳务派遣工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家牛奶公司的送货员,属于劳务派遣工,即劳动合同是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在牛奶公司工作,由牛奶公司提供送货交通工具。今年3月,我在一次送货过程中不小心撞了别人的车,人无大碍,修车费花了2万多元,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现在损失主要是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牛奶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现在两家公司都要求我承担部分责任,即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那部分费用。请问,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刘华辉刘华辉同志:&&& 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首先,不管是一般职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对因工作造成的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职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来说,不管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都不能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即不能向职工追偿。&&& 其次,劳务派遣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第一赔偿责任人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例如强制要求职工疲劳驾驶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比例通常由法院酌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愿意承担本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并不禁止。&&&&&&&&&&&&&&&&&&&&&&&&&&&&&&&&&&&&&&&&&&&&&&&&&&&&&&&&&&&&&&&&&&&&&&&&&& 工友
辞职报告能否撤回?《工友》编辑部:&&& 张某与我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今年9月19日,张某提出要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明确在10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可在10月长假期间,张某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有肝炎,需要住院治疗。于是他要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应答应张某的要求吗?&&&&&&&&&&&&&&&&&&&&&&&&&&&&&&&&&&&&&&&&&&&&&&&&&&&&&&&&&&&&&&&&&&&&&&&&&&&&& 何天兰何天兰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都是合法的。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能否撤回或变更,《劳动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综合考虑,应当是可以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还没有实际解除时,发现劳动者患病且还在医疗期内的,根据上述规定,此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除外)。既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变更,那么也应当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变更。这样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工友
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提成工资"?《工友》编辑部:&&& 我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售楼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按其销售楼房价额的3‰提成,没有任何保底工资或其它奖金福利。一个月后,我辞职了,在我要求支付2378元提成工资时,公司却以法律没有关于"提成工资"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有理?&&&&&&&&&&&&&&&&&&&&&&&&&&&&&&&&&&&&&&&&&&&&&&&&&&&&&&&&&&&&&&&&&&&&&&&&&&&&&&& 陆萍陆萍同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的确,其中并未提到"提成工资"。&&& 但是,上述规定第六条指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即提成工资,完全与计件工资的特点吻合,只不过是换了一个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说法而已。《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你与公司约定的"提成工资"应属于"工资"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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