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参人员医疗费自付部分怎样省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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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二次报销”到底怎样计算?
[导读]:“二次报销”是对在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中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部分的二次报销,并且这部分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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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段报销比例为:
  &我2011年住院看病,报销后自己掏了2000块钱,前几天听说可以享受&医保二次报销&,我高高兴兴地拿着医保本去办手续。来回坐车花了四五元,结果到那工作人员告诉我就能报2.49元。还说我算幸运的,有的一分都报不了。&市民王女士说,&要早知道是这样,还不如不去办医保&二次报销&了呢。&&其实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想要进行&二次报销&是需要符合几个条件的。&沈阳市社会管理局政策咨询处的王处长回答。
  自己承担部分不一定都能报
  王处长表示,必须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才可以&二次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一般来说,经过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包括医院门槛费(各等级医院不等)+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的部分+医保报销范围外(即不能报销的)三部分。
  而&二次报销&是对在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中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部分的二次报销,并且这部分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
  拿上面王女士的例子说,她经过一次报销后自己花费了2000元。假设她在特三级医院进行的治疗,那么她的住院门槛费就为1200元,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的部分为700元,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100元。那么就是说,她可以进行二次报销的只有700元&600元=100元。按照分段报销比例(40%),最终只能报销40元。如果她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到600元,那么她的&二次报销&将为0元。
医疗费用-100元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2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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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北京市人社局:六项自付医疗费二次报销不封顶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4类人将可二次报销6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包括报销比例以外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应先行负担的费用等。人社部门同时强调,只有自付医疗费用才能二次报销,自费医疗费用则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官方发布
  新政将惠及160万人
  大病保险报销启动后,将惠及全市160万参保者,可大幅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其中2013年度本市城镇大病患者预计今年5月底将能拿到大病医保的二次报销费用。
  今年是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的第一年,2013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将按照2012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进行二次报销。5月底前报销费用将打入个人参保账户。预计本市2400多名大病患者将受益,再次报销约7000万元,人均报销约3万元。
  市人力社保局还特别提示参保居民,大病医保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报销,就医时请参保居民一定要持卡就医,以确保就医报销数据完整,报销费用准确。同时,参保居民要坚持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就医。
  此外,在社保卡丢失补换期间,参保居民需留好就医单据,手工报销时,医疗费用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另外如果参保居民需查询就医报销明细,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报销范围
  4类人纳入报销范畴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本次出台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度为36469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必须是自付医疗费用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只能二次报销有关的自付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则不能二次报销。
  据透露,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目录内个人应当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自费医疗费用则是指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项目,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个人先行负担部分以及超封顶线部分,目前自费药、自费项目则均不能报销。
  6项费用可二次报销
  据介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六项。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上述3、4、5三项的医疗费用。
  □报销方式
  超5万元再报60%不封顶
  过去由于北京居民医保(包括一老、一小、无业居民)的报销封顶线只有17万元,一些居民一旦得了、恶性肿瘤等大病,医保报销之后家庭还是背负着沉重的医疗负担。一些困难家庭在花满了当年的报销额度之后,自付费用仍然较高,只好暂缓治疗,等待下一年有报销额度之后再继续看病。
  《通知》明确了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考虑到城镇居民参保者多是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以大病保险报销按照上不封顶的原则设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都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不设封顶线。
  □费用发放
  每年4月打入参保存折
  为方便参保者,《通知》明确大病医保患者再次报销医药费时,不用自己申报,由全市医保、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
  据介绍,今后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于每年2月15日开始对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进行审核、信息比对、医疗救助扣减等工作。4月,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大病报销费用将打入参保人缴费扣款的银行存折中。今年是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的第一年,2013年度本市城镇大病患者预计今年5月将拿到大病医保二次报销费用。
  此外,对部分没有缴费存折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及时领取。领取时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
  □释疑
  大病保险基金钱从何来?
  大部分来自财政补助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预计人均筹资标准为1000元,其中财政补贴约为860元,远高于全国平均200元的水平,本市的一年筹资额将超8000万元。这部分钱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大病保险基金结余时,转移至下一年度用于大病保险支出,累计结余达到当年应筹资额度的50%时,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适当降低下一年度大病保险基金划拨比例。大病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从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补入,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樊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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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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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公因私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的在职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三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由本人或单位向社保中心各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由居住地约定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异地就医证》。
2.异地就医人员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长期驻外、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异地医疗费用,凭《异地就医证》、病历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长期驻外、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临时回锡和本市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及探亲在外地发生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病种的可按办理过异地就医手续审核报销。
3.异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如何报销?
答:异地就医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用现金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凭《异地就医证》、社会保障卡、病历、处方(或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参保人员如何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有资金的,购买准字号药品范围规定的非处方药物,可直接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购买处方药物,须持外配处方和社会保障卡划卡购药。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已用完者,定点零售药店不再予以划卡购药。
5.哪些人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
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离休老干部,因无个人医疗账户,所以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
6.医疗费用的计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年度规定:个人医疗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7.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使用的?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一是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2%,个人自付8%,无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十二种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2%,个人自付8%,无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十二种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8.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后,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的,就医时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之后持补领的社会保障卡、病历证、费用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住院)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9.参加住院医疗互助可享受何待遇?
答:凡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
(1)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互助保障金按比例给付,其中在职职工按60%结付,退休人员按50%结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属于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互助保障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职职工按60%结付,退休人员按50%结付。
(2)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互助保障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职职工按60%结付,退休人员按50%结付。
10.职工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有何规定?
答:医保制度中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此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个人自费费用。
1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有何规定?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标准由国家和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标准按规定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即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丙类,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1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
答: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2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2016年)。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也可视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3.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谁负责补缴?
答: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一次性补缴的医疗费用,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参保和中途断保再续保的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看门诊,超过12个月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5.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
(1)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
(2)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3)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1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在校学生和市区户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00元;市区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0元,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250元;市区户籍的其他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300元。
符合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17.哪些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可享受政府资助?
答:(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2)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
(5)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
(6)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18.居民医保的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答: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首次参保的学生,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后,医保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
19.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登记、费用缴纳、信息采集和证卡购领等手续。
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费用缴纳、信息采集和证卡购领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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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发表日期: 16:06:00 &&字体显示:
城乡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2015年7月—2016年6月
项   &目
起付标准&500元
个 &人 &自 &付&
10000元以下
二次及以上住院
10000元以下
1、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非从业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1、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为130元(政府补助470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保费;
2、对连续参保缴费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
3、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等。
4、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5、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35&万元(个人负担20%);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厦门时间设立统筹最高上限。其中户籍迁入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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